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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12之11)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06/19 | 6/19/2011


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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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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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6.4”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
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象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
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
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
法治理念?

再从另一方面谈,我认为中共党内的民主选举状况很差,差到中共关
于党员民主选举支部、总支和党委的很不民主的规定,在党内选举中
并不能真正做到。

当代世界,民主潮流浩浩荡荡,来势迅猛、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
是铁律。一党专政制、以党代政制、个人集权制、职务终身制、指定
接班制、官僚特权制已无藏身余地。

中共党内民主的现状,实际上成了阻碍发展国家民主的拦路虎,你们
不做些改善或改变中共党内民主现状的实事,死后都要遭人骂的!


二、你们的代表资格合法吗?

我认为你们的资格不合法,理由很简单。你们是由省级代表间接选举
产生的(港、澳、台、军队的代表除外)。省级代表是由设区的市或
省级直管(不设区的)市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设区的市的代表是
由区、县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区、县级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
产生的。因为全国各区、县51%以上由选民直选的人大代表是非法选
举产生的,所以你们国代表的代表资格当然是非法的。

按照现行《选举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法实施办
法》,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环节主要有:选举机构的产
生、选区的划分、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名单登记和公
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投票和计票、
公布选举结果。

【问题一】选举机构的产生不公正、不合法。

全国2,862个作为选举机构的区、县级选举委员会,51%以上的选举委
员会组成人员中,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占到51%以上,而且选举委员
会的主任、副主任100%的是正式代表候选人。

自己领导选民选自己,这样的选举公正性从何谈起?选举机构的末
端,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全国有近千万人,有几个组长、副组长是
真正依法“由选民推选”产生的?

关于如何进行“推选”,选举的法律、立法解释、法规、各级选举文
件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讲话中,关于“推选”
该如何操作有只言片语吗?

如果不依法组织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那么该负什么法律责
任,有规定吗?选民被剥夺组长或是副组长的法定“推选”权后,有
法律支持选民讨回这权利吗?选举机构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选
举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在哪里呢?

【问题二】全国2,862个选举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
     全是违法进行的。

《选举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如
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一名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镇每一千人
就可以选一名代表)。

上述法律规定,与《宪法》第3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相悖,在法律上把农民视为低等公民的国
家,除了中国,世界上不知还有谁?

上述违宪的法律,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执行,农民的权利还要打很大的
折扣,且农民无权起诉违法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大常委会。

【问题三】初步代表候选人提名权被控制。

基层人大代表直选近30年了,不知道自己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的选
民,占相当大的比例;行使过此项权利的人更少。

刚结束的2006年和正在进行的2007年的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不
少独立候选人连领到提名表的权利都没有。

【问题四】每一个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权,依法本是各选区
     内选民的,而实际却不是。全国近百万名区、县级“当
     选”的人大代表中,有几个不是中共的基层组织提名的?
     这近百万名的“当选“代表是根据选区内”较多数选民的
     意见确定”的有几人?

《选举法》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过程,说得不明不白,不清不
楚;《选举法》没有赋予选民有权诉讼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
举委员会的权利──是中国基层非法直选的关键原因之一。

法谚道,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中国九亿选民的选举
权是典型的没有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国九亿选民从法理上从实际上当
然是没有了真正的选举权。

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人权──选举权,这个国家有
何脸面?这个国家的领导人,不是历史的罪人还能是什么?

【问题五】在全国,投票、计票过程公开、公正、合法的选区
     打着灯笼也难找。

选民、正式候选人、独立候选人、记者等能关注和监督投票、计票的
过程吗?几乎不可能。我们不说在中国有影响力的担任过县级人大代
表的姚立法、吕邦列、曾建余、姚少凡、张华拥等争取连任时以及支
持他们的人被警方多次、长时间控制。2006年进行的和2007年正在进
行中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有中共中宣部主管的各级媒体的报
道吗?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不见自称唱响“三个代表”
和“八荣八耻”主旋律媒体的报道,本身不就很可悲吗?


三、你们代表人民讲真话了吗?

我认为你们很多人没有讲也不敢讲真话。

代表人民讲了真话的代表也不一定是尽职的代表。国代表有很多项法
定的职权。真话都不敢讲、不会讲的代表是绝对不会行使更大的代表
职权的。

在无官不贪买官盛行的问题、上学看病买房新三座大山的问题、国有
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黄赌毒泛滥问题、上访制度骗人害人问题、劳
教制度反动问题、反右文革“6.4”法轮功等不能公开讨论问题、强
占农民耕地问题、强拆农民和居民房屋问题、新闻言论管制问题、结
社游行示威管制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司法不公问题、行政违法问
题、反腐作秀问题、村民居民不能自治问题、直选人大代表普遍违法
问题、党政不分问题、政务党务不公开问题、党权政权黑化等等问题
上,你们行使过询问、约见、直问、视察、批评、反对、罢免等项法
定职权吗?

◆我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正气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希望在哪里?
◆我们社会的弱者、连身价显赫的强者,遇到不应有的麻烦时,可以
 找哪个部门或哪个人讲理?
◆我们社会是讲理好办事还是讲权和钱才好办事?


四、你们有底气讲能连任吗?

我认识的一些前国代表中,多讲一些真话的都没能连任。代表人民讲
真话而不能连任,这实质是政治恐怖。生活在一个政治恐怖的国家,
有良知的人是不心甘的。你们还有近一年的履职时间,若你们知道自
己不能连任了,可不可以大胆地讲一年真话呢?

若你们能连任,可不可以把能讲真话的空间扩大些呢?特别是把讲真
话、代表人民、代表正义、代表正气的各级人大代表能公开、公平和
依法竞选连任的制度建立起来呢?

此致
敬礼!

湖北省潜江市前人大代表:姚立法

2007年3月5日

〔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第53期2011-06-02;http://shuangzhou
kan.hrichin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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