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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参选的“合法”与“非法”之争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06/19 | 6/19/2011


 
〔美国之音记者林枫2011-06-18华盛顿报导〕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
《学习时报》不久前刊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莫纪宏的文章,反击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央视《新闻联播》节目中所说的“独立候选
人”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文章指出,所谓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
只是说法有误,但绝不违法。

被选举权 vs 被提名权

这篇标题为《切实保障选民的“被提名权”》的文章强调,媒体和网
络上热议的独立参选指的是公民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争取获得正式
候选人资格的这一阶段。

文章说,所谓的“独立候选人”是指“一些想当人大代表的选民根据
《选举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寻求获得有提名权的合法主体的提
名。”因为《选举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选民只能被动地等待有提名权
的合法主体提名,所以选民的这种行为是依法受到保护的,而且绝对
不属于“违法”。

北京律师浦志强认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权无可争辩,但关键
还是在于现实如何操作,使公民的被选举权得到实践。他说:“《宪
法》和《选举法》都规定,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公民权是平等的。所以说这是一个常识。它需要去实
践,而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口头)强调。任何损害选举的行为,我想
都是违反《宪法》和《选举法》的。”

温克坚:独立参选合法性的遮羞布还挂没撤

浙江关注时事的自由作家温克坚表示,独立候选人是否有法律依据只
是一个说法的争论。“严格来说,这只是措辞的问题,就是说‘独立
参选人’没有法律依据,但毕竟还没有说参选没有法律依据。现在这
些参选人就改变说法,只是说参与竞选。所以说公民个体参与选举、
参与政治这个小小的窗口并没有被关上。当然这个意义不大,如果说
连这个窗口都关上,那就是说现在的法律连这块遮羞布也不要了。”

谁成正式候选人.选举机构说了算

《学习时报》的文章暗示,公立独立参选本身的意义有限并不值得当
局过度担心,因为即便是参选人获得了正式提名,能否真正成为“正
式候选人”还需要选举机构的最终认定。任何公民个人都不可能“独
立地”左右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

象征意义大

但温克坚表示,公民独立参选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实际意义。“最
重要的意义是民间社会开始有一种机制,哪怕是跟现在的法律并不冲
突的机制,那就是他们开始在政治上要求发言了。这个象征意义要大
于实际表现的意义。”

他说,当局今后如何对待公民积极参选将取决于中共决策者的政治智
慧,但无论当局采取何种手段都将无法阻拦中国公民参政意识的崛
起。

〔原载《美国之音中文网》2011-06-18;http://www.voanews.com/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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