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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三十一――广东顺德区公安局对独立候选人李碧云实施刑事拘留是非法的(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4/09 | 4/09/2012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四、直接预选确定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是非法的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初步代表候选人产生后,若其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而直接进行预选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则是非法的。

但若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直接预选符合法治原则、与国际公认的选举规则不相违背,老百姓也是会支持和拥护的,而不会控告其非法。

问题是:1、顺德区人大常委会20111114,对第九选区罗森贤等6位选民控告非法选举的书面答复一一“容里选区应选区人大代表1名,共提名推荐了5名代表候选人,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经选区选民小组协商、讨论仍无法就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一致意见。因此,容里选区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预选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无中生有。其目的是为非法的选举编造合法的理由。因为在容桂街道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913非法公布(应依法由顺德区选举委员会公布)容里选区李碧云等五位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920期间,容里选区并没有组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初步代表候选人。既不存在“仍无法就确定代表候选人形成一致意见”的前提和事实,而启动预选就是非法的。

2、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给顺德区法院的证据,证明2011919下午两点三十分,有30人的会议讨论代表候选人,而且参会人员意见比较一致,大部分参会者都赞成容里党支部推荐的两个候选人为正式候选人。30位出席会议的人中,17位是第九选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其他13位是居民小组组长和部分居民代表。

这份证据恰恰是证明第九选区的选举是非法的铁证。

因为,7000多位选民的选区由指定的30人开一个会,与《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五、由居民代表预选确定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是非法的

假设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容桂街道办事处第九选区的选举,可以不依法“将代表候选人交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而直接进行预选是合法的,但由居民代表进行预选也是非法的。

证明第九选区组织容里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进行预选的证据有
1、容里居委会发给部分居民参加919下午会议的通知。
2、参加了19日下午会议的罗森贤等居民代表的证人证言。
31114顺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答复罗森贤等6位选民的文件。

顺德区人大常委会为了证明其领导的第九选区由“居民代表参加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合法,公然以文件明示是“经请示省、市人大同意”了的。

好笑的是,在28顺德区法院的法庭上,公诉李碧云有罪的顺德区检察院也称由居民代表预选是经省、市人大同意了的,但却没有“省、市人大同意“的证据。

我们再假设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有“省、市人大同意“的证据,由居民代表进行预选仍然是非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实施细则》中的选举人指的皆是选民而非居民代表。

还有,就是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拿得出广东省和佛山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的文件,都同意“居民代表参加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我们仍然肯定地说,居民代表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非法的。

因为《选举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 关系。两级人大常委会哪来“同意”的权力?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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