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
魏忠平,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北村57栋3楼4号,手机13507902465,公民身份号360502630211005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8日-3月17日,报案人魏忠平被新钢武保处周副处长等多名武保人员非法拘禁在分宜铁坑铁矿招待所。武保人员收缴报案人手机,限制报案人自由,对报案人24小时全天候多人监守,夜晚睡觉时反锁房门,。
3月5日20时许,突然4名不明身份人员闯进关押报案人的房间,赶走监守人员后,就大打出手,打得报案人满地乱滚,嗷嗷惨叫。他们个个身手不凡,拳拳都往死里打,把报案人打得躺在地上毫无声息后便扬长而去。
3月7日早上,报案人趁着出门去吃早餐的机会,偷偷地用招待所电话拨打了110报警,分宜县湖泽镇派出所李所长和两名警察先后出警;报案人3月17日19点半钟才被释放回家;18日上午,报案人到新钢职工医院就诊。
首先查出两耳充血、左耳急性中耳炎,正在流脓,被收留住院。19日上午CT扫描后确诊为三根肋骨和一根横突骨骨折!从3月5日被打断骨头,到17日释放回家的13天里,魏忠平躺在床上痛苦呻吟,监守人员却不闻不问!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犯罪,特予报案。
报案的相关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三、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宪法和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剑云等人非法拘禁并暴力殴打本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所涉行为证据确凿,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侦查,特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
【另致: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望城人民检察院】
报案人:魏忠平
2012年4月9日
魏忠平关在黑监狱里被打断3根肋骨、1根横突骨
0 评论:
Speak up your mind
Tell us what you're thi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