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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教授、律师和媒体人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24 | 1/24/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至上原则是现代国家的立国之本。宪法既然是最高的法律,就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本,而是必须付诸司法实践。宪法若要保持权威,就不能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视而不见。宪法既然对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做出了承诺,就不能放纵违反公民权和自由的法律法规继续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修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如果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八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我们认为,1989年10月31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宪法严重相抵触,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对之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
1、 《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第22条:“(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人权理事会本届成员国,理应遵守联合国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使国内法律体系与有关国际条约相协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明确地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确认为宪法权利,任何政党、政府都无权干涉,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这一宪法精神。但《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将宪法权利设定行政许可,这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的核心所在。法律只能保障和细化宪法权利,而无权将行政许可强加于宪法基本权利之上。
要真正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将目前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审批制改成备案制,这也是所有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当拟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到达一定规模,则公民提前告知公安部门,以便部署警力维持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3、综观《集会游行示威法》之条文,其限制集会游行示威之立法宗旨昭然若揭。短短3618字,竟然有14处“不得”:“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逾越临时警戒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除了这些,还有诸多限制性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等等。该法沿袭对自由和人权“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36个条文中,抽象肯定的有2条,而含有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的则达到23条,占整个条文的64%!难怪人们把这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从立法宗旨上看,《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地、严重地限制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确属违宪无疑。
4、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几乎被 彻底剥夺。该法是在1989年学生市民民主运动之后匆匆出台的。在近25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门几乎没有批准过一次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即使是三五人的、诉求有限的游行申请,公安局仍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不许可决定。
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目前的以“拒绝批准”的方式将一切集会游行示威扼杀在萌芽状态。更不是滥用公权力,将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以“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罪名构陷入狱。各地维权人士和公民因集会活动被逮捕入狱的事情时有发生,尤其严重的是,2013年3月以来,刘远东、袁冬、马新立、孙含会、王永红、李蔚、丁家喜、赵常青、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许志永、郭飞雄、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李化平、刘家财、王功权、张林、董如彬、杨匡等,因参加争取基本权利而被以“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捕的人权捍卫者,至少一百余人。这愈发表明废除违宪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急迫性。

5、表达自由是公民自由的底线,而其中的集会游行示威,属于“表达思想或观念的行为”,它可以看成是一个社会的“紧急出口”。任何一种制度,都必然存在着冲突,任何一种法律和政策,都应该动态地回应人们的呼吁。作为代议民主、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重要补充,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可以用来表达兴奋、悲伤、临时的或强烈的呼吁和抗议。制度性地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反而可以避免暴烈的对社会秩序的突然破坏。一个没有紧急出口的社会是危险的社会,矛盾越积越多,怨气越积越深,抗争越演越烈。一致绝不是和谐,沉默绝不是服从,死气沉沉也绝不是秩序。在缺少民主选举、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社会里,真正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就是这个制度自身。而许志永、郭飞雄、赵常青、刘萍、张林等积极公民,正是促使政府守法、推动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将这些人权捍卫者、公民英雄推向被告席,实在是颠倒黑白、倒行逆施。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审查,并宣布其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吴 青(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程巢父(上海 学者)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学者 律师 本文执笔人)
何光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程益中(资深媒体人)
许医农(北京 编辑)
艾晓明(中山大学教授)
周良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周保松(香港,大學教師)
刘绪贻(武汉大学 教授)
李大同(北京 编辑)
周 濂(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
王 康(獨立學人)
章立凡 (北京 学者)
范 泓(南京,文史学者)
夏业良(北京大学 教授)
郭于华(清华大学 教授)
刘军宁(北京 学者)
崔卫平(北京电影学院 教授)
吴 强(清华大学 教授)
 徐友渔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
 郝 建(北京电影学院 教授)
 王松江(北京,教授)
 宋石南(成都 大学教师)
 苏小玲(资深媒体人、作家)
 俞心樵 (艺术家)
 吴 伟(北京 独立学者)
 马云龙(河南 退休报人)
 笑 蜀(编辑 学者)
 梁晓燕 (北京 编辑)
 翟明磊(上海 学者)
 熊卫民(中国科学院 副研究员)
 郭贤良(云南 学者)
 顾菊英(中国社科院 副编审)
 刘晓原( 北京 律师)
 李方平(北京 律师)
 刘卫国(北京 律师)
 唐吉田(北京 律师)
 梁小军(北京 律师)
 江天勇(北京 律师)
 赵国君(中国律师观察网 总编)
 华 泽(北京 纪录片导演)
 程 海(北京 律师)
 王 成(浙江 律师)
 吴镇琦(广东 律师)
 肖国珍(北京 律师)
 丁锡奎(北京 律师)
 徐 灿(北京 律师)
 葛永西(律师)
 王全平(广东 律师)
 郭莲辉(江西 律师)
 朱效顶(律师)
 莫宏洛(河南 律师)
 毛宏伟(广东 律师)
 黎雄兵(北京 律师)
 管铁流(广东 律师)
 张 海(山东 律师)
 刘金滨(山东 律师)
 刘士辉(广东 律师)
 张科科(湖北 律师)
 刘志强(陕西 律师)
 范标文(广东 律师)
 李春富(北京 律师)
 邬红威(北京 律师)
 温海波(北京 律师)
杨慧文(北京 律师)
蔺其磊(北京 律师)
唐天昊(重庆 律师)
唐荆陵(广东 律师)
陈武权(广东 律师)
付永刚(山东 律师)
许 荣(北京 律师)
张 磊(北京 律师)
闻 宇(广东 律师)
刘 莉(北京 律师)

 吴祚来(北京 学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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