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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2014年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条约义务民间参与手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3/19 | 3/19/2014


“人权捍卫者”(CHRD)编辑

目录

引言: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推动经社文权利保护

一、背景信息
、民间如何参与?
三、如何撰写民间报告
四、经社文权利公约导读:公约包含了哪些权利?
、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附件 (链接):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第二次履约报告
3CHRD(人权捍卫者)2013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4、经社文委员会2013年针对中国政府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
5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不歧视原则
6、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健康权利
7、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足够食物的权利
8、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适足住房原则
9、 联合国人权概括第33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常见问题解答

引言: 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审议 推动经社文权利保护

20145月,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政府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这是联合国的人权条约机制之一。通俗地说,这就是一次对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人权状况的对话和评估。主持评估的是联合国的一个条约机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一个专门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各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和督促的机构。进行对话、回答问题、被评估的是中国政府,它要对自己是否履行公约和怎样履行,回答问题,接受考核。
对联合国考核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的民间维权组织和人士有必要参与吗?当然有。可以说,如果公民社会不参与,这场审议则不会有任何实质意义。
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含的广泛权利,诸如工作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健康权、组织工会权等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中国政府加入了这个公约,就有义务提供和保障这些权利。它是否真正履行了公约,是否真正提供和保障了这些权利,作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公民,作为这些权利的利益攸关者,我们最有资格提出意见。
其二,中国政府单方面提交给联合国的履行公约报告,从来没有征求民间的意见,而且极力打压民间参与,如曹顺利案。其国家报告充斥自我标榜、歌功颂德之词,掩盖中国社会真实的人权状况。因此,民间维权者有必要以事实击破当局的一面之词,反映真实人权状况,从而推动经社文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其三,联合国机构开展工作,需要中国民间社会的参与,以获得信息,以对中国政府进行质询和督促。如果民间社会不参与,联合国机构就如同被蒙上了眼睛、塞住了耳朵,就看不到、听不到中国社会的真实状况,联合国人权机制就会失去作用,就无法监督政府落实公约。
其四,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有助于国内维权。在国内没有民主法制,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缺乏救济渠道,维权人士常感诉求无门。实际上,中国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加入了这个公约,做了承诺要保障这些权利。因而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正是民间社会的一条权利诉求渠道。
既然民间社会有必要也有责任参与,那么,在联合国的层面,民间组织和人士有没有参与的途径呢?实际上,联合国人权机制为民间社会的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手册的目的,正是为了介绍民间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一、背景信息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或“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经社文公约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按规定,加入公约的缔约国需要定期提交国家报告,说明本国的履约情况,接受审议。负责审议的机构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3星期,通常在4-5月和11-12月举行会议地点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原则上他们应该是在人权领域公认称职的专家由经社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四年委员会成员保持独立,以个人身份而不是政府的代表任职。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1年3月,经人大批准加入公约,但对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做出声明:“公约第8条第一款(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应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该条款涉及自由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中国政府的保留性声明实际上否定了中国工人组织独立工会的权利。
2008年12月10日,联大通过了经社文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公民个人有权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向经社文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也可以去缔约国调查。但中国政府没有签署加入议定书,民间社会应推动中国政府早日加入议定书,这样,中国公民在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就可以向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直接申诉。
2003年,中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首次报告。2005年,委员会对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提出了结论性意见2010年,中国政府提交了第二次国家报告,委员会对此在2013年提出了问题清单201458日委员会将对中国进行第二次审议。

、民间如何参与?

在2014年5月8日经社文委员会审议之前,民间团体和维权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审议过程:
1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其它各种信息途径,广泛传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将对中国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关注经社文权利的落实,督促中国政府行使国家的条约责任;
2、针对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报告和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要求政府作出回复,并就委员会希望政府提交的那些具体数据和材料,申请信息公开;进一步质询中国政府为何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提出保留,以及为何不签署并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3民间团体可以就委员会“问题清单”里面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独立调查、收集可靠数据和核实有关事实,然后将调查结果在审议之前提交委员会。民间团体也可以联合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经社文权利的专题性或全面性的报告。
4、在20145月的审议之前和之后,民间社团可以开展一些普及公约和倡导公约权利的活动。比如,利用各种媒体传播信息,组织讲座、研讨或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国家做出的保障,了解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并促成修改国内法,以全面符合这项公约,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与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等等。
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结束、发布“结论性意见”后,民间团体可以开展跟进广泛传播“结论性意见”,跟踪监测政府对意见里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在下一轮审议之前,提交评估落实情况的民间报告。
民间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关注重点、专业知识和人手、资源,选择编写“全面性”或“专题性”的报告。
“全面性”报告可以监测公约里规定的所有或多项权利在过去几年中得到落实的情况,包括仍然存在的障碍和对法规和实施办法改进的建议;“专题性”报告可以监测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权利,如组织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等等,探讨某一项或几项权利是否得到落实及存在的障碍、对消除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侵权现象提出改进的建议。“全面性”报告的工程可能很大也许很少有民间组织具备涉及经社文权利的多方专业知识或具备足够的人员、资源和充足的时间去开展并完成这样的项目。一个全面的但是泛泛的报告,没有深入的调查数据、专业的分析和切实可行的建议,往往意义不大。相比之下,专题性的报告,即就公约的某一条或几条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调查,一般来说相对容易去做并做得比较到位。
经社文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和民间社会的参与机会如下图:




三、如何撰写民间报告

准备民间报告,一般可以参考这样几个步骤:
1、例如,如果您的团队特别关注组织工会权适足住房权问题,并在这些方面进行过较长时间的深度关注,或从事过有关的调查研究,或掌握相关数据和信息,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深度的了解,那么,你们可以开始查看这些方面的问题与《经社文公约》的哪些条款有关。
2、查看中国政府最近提交经社文委员会的报告是如何谈及其落实这些条款的情况的。比如,你们认为政府报告对此类现象是否已经坦诚地提出来、报告中提到的政府措施是否能解决问题、是否得到落实。政府报告是否只谈到制定了相关法规但未涉及法规的具体落实情况?诸如此类。针对政府报告,可以指出相关方面的立法或执法漏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个案)和民间独立调查的数据。也可以分析法规的漏洞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也可以参考经社文委员会上次审议的“结论性建议”,探讨这些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也可以作出回应,以便协助委员会更准确、细致地追踪落实情况并提出到位的建议。这样一一做下来,公民社会的报告就有雏形了。

撰写民间报告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要与本公约相关,引用公约的具体条款
2突出事实情况与政府报告中所说情况的区别
3报告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
就所有经社文权利提交全面报告,回应政府报告的内容
就某一方面的经社文权利提交简短的报告
就某些问题表达看法,提交简短的信息,
4记住:除了民间报告,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交任何类型的相关信息,包括:媒体剪报,非政府组织通讯,录音录像带,学术刊物,等等。
5、鉴于委员会成员工作繁忙、时间有限,多家民间机构最好协调、联合递交民间报告,避免重复。

撰写民间报告应遵循经社文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议,如下图


四、经社文权利公约导读:公约包含了哪些权利?

经社文权利公约共五部分31条。 除了对公约本身的解释和一些程序性条款之外,以下条款涉及国家的义务和具体的权利内容,是维权人士必须要了解的。
第一条规定了人民的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
第二条规定了缔约国的义务。国家要尽最大能力,使用一切适当方法,来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且,缔约国要保证,公约规定的权利应普遍行使,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分和歧视。
第三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
第六条规定了工作权利。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国家应“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规定了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工作权利不仅仅是人人有工作,而且是工作条件要达到公正和良好的标准,包括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安全和卫生” “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 有权罢工” 军队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同样有这些权利,国家不得加以限制。
第九条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了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和协助。国家的义务包括:“1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2 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3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第十一条规定了获得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为此,国家应必要的措施,制定计划,“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而且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规定了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为此,国家应采取的步骤包括:“(甲)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乙)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丙)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丁)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为了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做到,“(甲)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乙)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丙)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丁)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戊)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国家应尊重父母“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国家不应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
第十五条规定了享受文化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国家应保证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国家应“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网站上已经公布的“问题清单”就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要求。请进入下面网页: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第52次会议审议中国,在这里能看到一个表格。从显示五星红旗图案那个横栏里向右到“List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lies” 那个竖栏目。点击那里的“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问题清单。如果不能发现这个文件,请直接点击委员会问题清单
民间社会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中国政府落实该公约情况的报告,监督中国政府更好地落实它所承诺的国际公约,撰写民间报告除了参考委员会问题清单之外,最好也能参阅下面一些文件:

< !--[if !supportLists]-->(1)委员会2005年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意见”: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cescrs34.htm, 可以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栏里有所有2005年审议的文件。最后、最右边一格,“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结论性意见”。假如上面网页的“结论意见”没有中文,请直接点击下面网页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cnBVREtSOXZ5TEk/edit?usp=sharing
< !--[if !supportLists]-->(2) <!--[endif]-->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 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 “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中国相关文件,可以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那一栏,在“State Reports and Core documents”“E/C12/CHN/2”下点击“C”下载中文版“政府报告”,在“HRI/CORE/CHN/2010”下 点击“C”下载中文版“核心报告”。
< !--[if !supportLists]-->(3) <!--[endif]-->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 !--[if !supportLists]-->(4) <!--[endif]-->《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ESCR-OP.pdf
< !--[if !supportLineBreakNewLine]-->
< !--[endif]-->
*更多关于民间社会参与联合国2014年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请参考中文网站“人权与公民社会”:

附件 (链接):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2、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第二次履约报告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2MmUyNWM4ZDM0MzE3ODcw

3、CHRD(人权捍卫者)2013年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ESCR/Shared%20Documents/CHN/INT_CESCR_NGO_CHN_14037_E.pdf

4、经社文委员会2013年针对中国政府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pid=sites&srcid=ZGVmYXVsdGRvbWFpbnxocmNpdmlsc29jaWV0eXxneDoxYTIyNWFmYjg2YWNiOGUw

5 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不歧视原则

6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健康权利

7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足够食物的权利

8经社文委员会一般性意见 —— 适足住房原则

9 联合国人权概括第33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常见问题解答

(“人权捍卫者”CHRD 编辑 201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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