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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忠欢:上海“5.15寻衅滋事群体冤案”中共老党员严燕文当庭翻供,控诉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1/06 | 1/06/2015

在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吴玉芬、严燕文被构陷寻衅滋事案的庭审(20141212日)中,中共老党员严燕文当庭翻供,控诉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


“以视频为准!”这是严燕文在法庭质证时说的第一句话,检察官“啊!”的一声。
“以视频为准!”严燕文的第二句话还是这么说,法官凶相毕露。
“以视频为准!”针对检察官睁眼说瞎话,严燕文多次反复强调“以视频为准!”

恼羞成怒的检察官当即失态吼道:收回对严燕文因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起诉意见,并建议判其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燕文理直气壮,怒斥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

严燕文的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审判员:

515寻衅滋事群体冤案涉案13人,目前被起诉的有11人,其中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至各自户籍所在地的5个区。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可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并未“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这是由于她们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而引起的,所以她们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对审理我们3人案件是直接有关的。

620日长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同时出具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请长宁公安继续侦查,但长宁公安却于当日违法将其中8人被分别移送至各自户籍所在地的5个区。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根据是《刑诉法》108条第3款,该条款是针对报案、控告、举报的。而本案是由公安机关发现的,不是由他人报案或举报的;所以《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刑诉法》108条第3款来移送这8人是违法的。

证据:
1、《受案登记表》已明确该案是“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
2、《立案决定书》根据《刑诉法》107条决定立案侦察。
《刑诉法》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长公刑提捕(2014)字第3号:“由本局根据线索在工作中发现。”

我是在2014515日被羁押,由于身体的原因,71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已有6个半月了。在此期间,我一直在思考,我一个平头百姓因为财产被抢,为了举报贪官而被利益集团迫害。我自问,我犯了什么?难道举报贪官也有罪?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保护怎样的人的?面对神圣的法庭,我向法庭、向一切正义的人们、向社会,坦陈我这些年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上访道路的过程。
   
我今年53岁,是长在红旗下的幸运的一代,从小接受的是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共产党,要做一个诚实本分善良的人,18岁就自愿加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伍,并光荣的加入中国中产党,曾担任最重要岗位的军士长,年年获得先进称号,冒着生命危险潜入二十多米的海底救出十多名官兵,荣立三等功,受军委副主席刘华清的亲自颁奖。回到地方上后,在外事单位工作也是处处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曾经为保护国家财产与歹徒搏斗而光荣负伤,落下残疾。

我由于患脑肿瘤而无法工作。不愿意成为社会的负担,想自食其力,开个小店,于是变卖了一处房产。200711月在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由其公司改造的位于伊犁路1341118室的房屋,当时支付了三十五万元的定金(后转房款),总房价95万元。20101月新长宁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缪鑫福利用权力暗箱操作,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将已与我签署了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了部分房款的房子以同样的价钱卖给了一位叫洪佳静的女子,至今我支付的35万元也没有还给我。

在此购房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缪鑫福利用职务之便。搞权力期权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自改自卖自买,而成为缪鑫福的私人财产的。他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房价卖给与其有利益关系人,搭起他的人脉关系,致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我多次向集团领导反映缪鑫福的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行为时,新长宁集团的领导互相包庇,互相推诿;并且他们动用手中的权利和人脉,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经常受到恐吓和威胁。
   
我因举报缪鑫福的贪腐行为的信经上海市中共长宁区委书记卞百平批示后却被转到了被举报人缪鑫福的手中。从此,我遭到了缪鑫福雇佣的打手多次殴打,还遭受上海市长宁区公检法司等利益集团的打压。
   
今年的515日晚上21.00左右,新华路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将我带到新华路警署,当初是说去警署谈谈。民警出示了网上的截图照片,是513日我们在虹桥路拍的一张照片,标语横幅上写的是“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 但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 等关键词在《受案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中被去掉,改成:“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加强暴政、打压、欺诈。”蓄意制造冤案。我被关在新华路警署内20小时,多次审讯我,叫我交待罪行,我多次重申我没有犯任何罪过,我只不过是举报缪鑫福贪污腐化,利用公权,抢夺我的财产。由于长时间的审讯没有什么结果,没有喝水和进食,导致我在上厕所是昏厥在地。等我醒来,才发现自己躺在长宁看守所的露天的水泥地上。使得我当天就痛风发作,第二天就不能下地走路了。我患脑肿瘤多年,目前已压迫视神经,还有痛风等疾病。第二天送我去市监狱看病,给我戴上手铐脚镣,我一个已经痛风发作的病人,也不是死刑犯,却给我戴上几十斤重的手铐脚镣。我究竟犯了什么罪?难道举报贪腐也有罪?我在看守所内受到了种种的威胁和迫害。有人威胁我说:“你的房子被抢了又怎样呢?抢了你又哪能?抢了就算了!你不要命了。”“你女儿在国外读书,你要考虑,你不要命了。”我在这里郑重声明:我不会屈服腐败分子的。我相信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新的领导集体一定会公开、鲜明的和老百姓站在一起,处处体验民情,为民谋利益。我依旧相信,以宪制法,宪法永远是老百姓的护身符,总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我依旧会信心百倍的走在反腐的道路上。

这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将我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送上法庭,我确实有举过横幅,在新长宁集团门口我举横幅举了数年,新长宁集团领导车来车往,不会没有看到过。在新长宁集团门口因为举横幅遭到过殴打。为什么我会这样做?是因为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也是被逼无奈。我在相关信访部门上访过,去北京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等等举报过。我所举的二条横幅写的是“习近平嘉奖央视核潜艇原重要岗位严燕文坚持反腐受迫害上海长宁区公检法司黑” 、“上海新长宁集团总经理缪鑫福贪腐有官官相护 举报到区委书记卞百平的信转给了缪迫害举报人”。《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起诉书中提到我们在乘坐地铁时没有购票,我们每一个上访人员都知道地铁公司针对上访人员有一个内部的规定,就是可以为上访人员开门,让上访人员进闸。所以我们不需要强行地要求地铁运营人员开闸放行,都是很有礼貌地与站务员打招呼。更不存在什么“强行要求地铁运营人员开闸放行或采用跨钻闸机栏杆、硬扳无障碍通道翼闸的方式,强行出入地铁”,至少我没有这样做过。
  
在长宁区西郊宾馆附近拍照。我们拉的横幅“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习近平书记关注人权,这又有什么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希望即将到上海的习近平能关注人权,关注访民们的生存和现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结论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所有证据都证实我们13人的所有行为均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所以应宣告我们无罪。

用三个站的站务员的“我怕他们会闹”、“为了不让”、“为了不造成”的证言来起诉被告是非常荒谬的。

尊敬的检察官,按你们的逻辑,就是说:
“我怕他们会闹造成站台的拥堵”(证人顾剑晖原话)
 “为了不让当时的情况造成拥堵”(证人李锦辉原话),
“为了不造成车站大厅的拥堵”(证人李敏雯原话)
所以就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他们。
按检察官的逻辑,可以这样说:
我怕你会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为了不让你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为了不造成你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上个月中央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其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因此,我认为,对于本案,长宁区法院领导和审判法官,应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而非领导的意旨,客观公正的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防止错案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我们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法,我们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而这些实事求是了解本案事实人内心都是清楚的,因此,不要再让冤假错案在领导的要求下,违背法律而产生。法律人应让我国法律有尊严,获得人民的尊重,就应秉承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办案。排除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干扰,使法律深入人心,自觉的尊法守法。

这整个案子就是一起领导指定要办的案子,而非案子本身触犯了刑律,各相关公检法依领导指示而办的案子。

我再次重申:
    我们是无罪的,由视频作证!
    我们是受迫害的,由《案卷》作证!

最后,我以一名老中共党员的身份宣示:我将继续遵纪守法,坚决拥护和紧跟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严燕文               
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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