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边疆地区,存在着这么一个系统,如同三国时曹操的屯田,我们现在叫它黑龙江农垦集团。
这个系统,除了军队,国家的其他公器这个系统几乎自身都有,比如公、检、法,竟都由这个系统自身组建并隶属于这个系统。
建三江,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城,就隶属于这样一个系统——黑龙江农垦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建三江发生了一起让世界震惊的事件,并让全世界都知道了这个小城。
在这个小城里,有一个叫青龙山的农场,该农场非法的设置了一个所谓“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当地人称黑监狱或洗脑班),在这里可以不经过任何正常合法的手续,就可随意地强迫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且被关押在这里的公民经常遭受到不同程度的酷刑、虐待。
中国的四位人权律师: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因解救被非法关押于该黑监狱的数名公民,竟然也遭到了绑架和关押,并且遭受到惨绝人寰的酷刑,四位律师共被建三江农垦公安残暴地打断24根肋骨(事发多日后,四位律师每个人在两家不同的医院得出相同的诊断结论,四人硬生生地被断掉24根肋骨)。
同时,和四位人权律师一起被抓捕的,还有陪同着一起去解救亲人的家属以及一些赶去声援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公民。之后,迫于国内外的舆论压力,建三江的农垦公安释放了四位律师和全国各地的公民,但当地聘请四位律师到建三江农垦系统讨说法的家属却受到打击报复,被他们非法抓捕并一直关押至今。
而今,四位家属,即石孟文、王燕欣、李桂芳、孟繁荔等人已经由建三江农垦检察院提起了公诉,裁判者就是建三江农垦法院。我们认为,建三江案,将会在以下方面对社会及法治产生重大影响:
一、依法治国的根本就是依宪治国,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设立应遵循宪法的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都应由人大选举产生、向人大负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行政权力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才能确保正义能够得到程序上的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七条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据此,建三江的农垦法院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由其审理本案,则丧失了公正性。
建三江案,黑龙江农垦系统俨然一个独立王国,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由本系统自身组建的公、检、法来完成,丧失了最基本的程式正义,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功能的缺失,使审判、检察流于形式,成为了一言堂。
因为这个系统一身兼具公、检、法,缺少制衡的属性,使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都失去了程序正义。而要打破此一痼疾,非要众多律师和有识之士之合力不可。
二、所谓的“法制教育基地”是非法关押公民的黑监狱,是整个社会的毒瘤,是完全非法的组织。根据《立法法》,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且通过合法之程序。而“法制教育基地”竟然由一个系统包办,未经依法审判就随意将合法公民羁押。这种公权是狂妄的,而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谈不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这就造成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的不断发生。任何人在这种环境中,均没有安全可言。这从四位人权律师被打断的24根肋骨就能看出,就连用法律为社会服务的律师,都不能在这里得到应有的保护,何况他人!
因此,揭露它、充分把黑暗曝光,是本案的节点所在。而这,恰恰是公众的能力。
三、由于没有独立性,也充分的暴露出了法庭审理的违法性,使此庭审成为走过场,欺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道具。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建三江法院从合议庭的组成到出庭的公诉人,从对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原则的违法操作到限制辩护律师的发言,从该案开庭地点的违法设置到法警在法庭上给法官、检察官传递小纸条,从法官、检察官公然合谋隐匿该案重要证据到非法取消辩护人资格,该案的法官将违法行为无所不用其极!
而如何打破违法、违宪的庭审,有需要大家的群策群力。
综上,建三江案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试金石,此案能否公正审理,正是检视依法治国理念能否得以贯彻实施的标准,当代的律师同行们,我们正处在法治中国的风口浪尖,我们不能退,也绝无退缩之理,我们特此发起设立“建三江案”法律后援团,恭请法律界人士参与指导!
法律后援团的主要工作:
1、为建三江案辩护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提供法律意见,做好参谋;
2、如果现辩护人、代理人因故无法开展工作时,从后援团中选择律师继任;
3、对于黑龙江农垦法院及其庭审的非法性,向全国人大提出公开建议,革除违宪的司法体制,撤销违法的庭审;
4、组织专家研讨会、撰写论文等,面向社会为本案提供专业意见等等。
发起人:
王 宇,北京律师,13911070328
谢 阳,湖南律师,18673190911
刘金湘,山东律师,18654659989
成 员:
王 宇,北京律师;
谢 阳,湖南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刘书庆,山东律师;
李昱函,北京律师;
王学明,山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张 凯,山东律师;
徐红卫,山东律师;
何 伟,北京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李仲伟,山东律师;
张俊杰,河南律师;
陈南石,湖南律师;
文东海,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刘四新,北京法博;
蔺其磊,北京律师;
范标文,广东律师;
袭祥栋,山东律师;
唐天昊,重庆律师;
陈智勇,北京律师;
张维玉,山东律师;
王全章,北京律师;
刘连贺,天津律师;
郭 进,中国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张鉴康,陕西律师后;
赵永林,山东律师;
许桂娟,山东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
任全牛,河南律师;
王 成,浙江律师后;
唐吉田,北京律师;
江天勇,北京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石伏龙,湖南律师;
夏 钧,广东律师;
蔡 瑛,湖南律师;
张 海,山东律师;
司徒一平,山东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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