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收到赵枫生先生妻子全海燕女士电话,全女士得到消息,赵枫生先生已经收到二审判决书,内容是维持原判,且判决书中没有提到任何律师意见。
作为赵枫生先生的辩护人(广州刘正清律师、北京陈建刚律师),我们没有得到法院任何通知,更没有得到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辩护人在会见赵枫生先生以后,于2015年1月31日向法庭邮寄送达了《要求二审开庭法律意见书》,明确表示了作为被告人的赵枫生先生,对【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都存在严重异议,事实与证据如果不能落实,一审判决伊于胡底?
法有明文规定,只要被告人提出异议,可能(不是必然)影响定罪量刑,就必须开庭审理。但中国法律不能在湖南高院得到贯彻执行,成了一张废纸。赵枫生一案之二审,法院所谓的二审程序只不过是刷了一趟二审之名,毫无实质上的审理。我们判断,二审法官可能根本就没有阅读本案的案卷材料,所谓的二审,就是有一份二审的裁定而已。
赵枫生一案三易罪名,一曰颠覆国家政权罪,二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中案件证据、审理程序存在重大问题,二审中湖南高院悍然违法,不经开庭审理、不听取辩护人任何意见,径行判决。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赵枫生一案没有真正的审判,有的是对事实的歪曲、对人权的践踏、对法律的侮辱。
湖南高院,你们在强奸法律,法律正在你们身下哀哭!
赵枫生案辩护人:刘正清律师、陈建刚律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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