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梁勇报道)2015年4月6日,本网信息员从四川维权人士陈云飞亲人处获悉,他们已经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陈云飞于3月26日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两个罪名,而刑拘通知书却是4月3日填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也就是说,此时新津县公安据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据悉:陈云飞是2015年3月25日陈云飞与蓉城二十多位公民,在新津县为64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在扫墓回来路上遭到百多名持枪特警强行拦截无故拘押,并扣留车辆收缴手机等随身物品。
当晚除陈云飞继续扣押外其余二十多名人士均放回家。3月30日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冉彤受陈云飞家属委托,前往事发地新津县公安局拘押所探视陈云飞,均以“没有拘押过此人”为由剥夺委托律师探视权。
相关报道详见本网之前报道:
成都维权人士陈云飞被强迫失踪超过九天无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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