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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捍卫者张淑芝寄给黑龙江绥化中院要求撤销绥劳教字《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起诉状半个月了无音讯(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6/12 | 6/12/2015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本网获悉,2015516日黑龙江人权捍卫者张淑芝通过北京开阳里邮政支局寄给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绥劳教字(2006)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行政起诉状已半个月了无音讯。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张淑芝2003年至2006年,因实名举报黑龙江省望奎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常青(现望奎县公安局局长李伟建的父亲),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非法剥夺张淑芝享有国企职工待遇,故意拖欠张淑芝带病上岗4年工薪及8年病休工资。张淑芝病退期间工龄已满20年。运输公司强迫癌症患者张淑芝缴纳80%养老保险金,3次手术费票据6万余元人民币,未得到分文报销还被县政府以解决问题骗走票据。2004年又非法解除张淑芝的合同劳动关系。因劳动争议曾经3年上访未得到解决问题,唯一得到的是望奎县政府信访局的一张空白答复。谎称张淑芝治病政府掏钱人民币20多万元。2006年初张淑芝经查患甲状腺癌,同年4月之后3年多她不上访了。

2009927日,癌患者症张淑芝到首都北京治病,被黑龙江绥化市驻京办李处长及望奎县住京办的姜海军、刘胜雨、黄某()5人绑架,非法搜身并抢走治病的现金、证件、财物。(至今未还)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拘禁于北京市大兴区私设的黑监狱,暴力殴打致伤致残。 望奎县政法委书记王明,信访局长翟青春、魏云平、公安局副局长李伟建,害怕自己的不法侵权罪行败露,打着维稳的旗号,以权代法,于2009930日把重症癌症患者张淑芝押送到黑龙江省戒毒劳教所。该所长:赵某,涉嫌受贿;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在没有收押证明,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非法收容,谎报案情,污蔑陷害栽赃张淑芝。绥化市公安局李冀、宗耀光造假文书,涉嫌受贿。望奎县县委书记,顾百文,县长单伟红,副县长,张洪涛,带领各执政部门兼一、二把手,共同携手参与造假案卷宗,假法律文书。30余人参与诬灭陷害,袭击绑架,暴力殴打,将张淑芝致伤致残。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为给自己蒙受的不白之冤讨回公道,张淑芝坚持维权四年多,但遗憾的是,走访各级职能信访窗口控告,包括曾向国家信访局、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政协、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等各级各类相关政府部门投寄控告材料万余封,其受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均被地方贪腐官员用金钱将信访控告窗口堵死,且近5年来政府官员的持续腐败,对百姓维权的高压反弹,可谓罄竹难书。  

可以说,张淑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给自己所蒙受的不白之冤讨回公道,竟被如此非法拘留劳教,其人权已严重受到侵犯!本网将继续关注人权捍卫者张淑芝的人权状况。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淑芝 ,女,1960713日出生,汉族,全残病退,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一街47632号。现常住北京市大兴区寿宝庄。联系电话:18310835460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迎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会,市长。电话:0455-8388337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政府街48号附近。
法定代表人:刘文辉,局长。电话:(0455)6487330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被告2009930日将原告强行送到黑龙江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劳教关押一年的决定。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淑芝系黑龙江望奎县运输公司国企职工,1997年在岗时患肝病,做三次大手术,单位不给报销医疗费,还停发工资。20039月我举报公司经理李长青(其子李伟建当时任望奎县公安局局长助理,现任副局长)违反劳动法规、剥夺职工待遇等,望奎县公安局与200613日将我拘留15日,我一气病倒,经查又患了甲状腺癌,此后从20064月起息访达四年,一直治病。

原告被确诊为肝巨大血管瘤、甲状腺癌等疾病,2009年病情复发,前夫患深静脉血栓,望奎人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要求到北京心脑血管医院治疗,故原告和前夫于2009926日赴北京治病。

2009927日零晨两点在北京站口,遭绥化市信访局、望奎县驻京办、望奎县公安局等5人绑架。送进北京大兴的黑监狱。原告借来的救命现金4千元、银行卡等等被扣押,被拳打脚踢数次昏死。2009928日将原告戴上手铐押回当地。

2009930日,被告莫名其妙地将原告强行送进黑龙江省戒毒劳教所关押,被告望奎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仅拿出绥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6912日对望奎县公安局的聆讯告知书(绥劳教聆告字【06】第47号)给原告。原告和前夫仅仅是去看病,既没有吸毒也没有违法犯罪,为什么被送进戒毒劳教所关押?关押期间,原告一再要求出示关押原告的法律手续,均未得到回复。

原告被关押在戒毒所长达365天!直到释放时,戒毒劳教所才给了一份2010928日字第24096号《释放证明书》和一份绥劳教字(2006)第5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复印件”。

原告不服,在押期间及释放后,先后向各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各级法院均不立案。原告被迫为被劳教关押问题而上访,期间被告望奎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黑监狱关押达十多次,不允许原告依法申诉。

原告和前夫去看病,既没有吸毒也没有违法犯罪,被告因此而将原告强行送进戒毒劳教所关押长达一年!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51日起施行,原告终于看到了立案的希望,故再次向法院提出起诉。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此致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淑芝
201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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