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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即取消公安机关拘留决定权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公民立法建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6/19 | 6/19/2015

最近,“超级低俗屠夫”吴淦被行政拘留后又被转为刑事拘留,因“警察枪击”事件前往黑龙江省庆安县十数名公民和游飞翥、马卫等律师先后被治安拘留,这是中国拘留制度异化和被滥用的又一次明证,中国人权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拘留制度的改革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现行拘留制度违宪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非经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公安执行,不被逮捕。此项原则明白而无误的表明: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权,从来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权。
    
立法法第87条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却采取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方式避开宪法“逮捕”语词,创造发明“拘留”之名,行逮捕之实,并授予公安机关对治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将决定权和执行权合而为一,这是对宪法权力制衡与分工原则的公然挑战和抵触,也是拘留被滥用的制度根源。

二、拘留制度缺乏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原则,任何一个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时,应该被依照一个正当的程序,享有法律上明确而有效的救济途径;
      
但中国公民被行政或刑事拘留的时候,并没有效的途径免遭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这些制度的漏洞使得中国警察拘留公民更加的任意和普遍,而且这些警察几乎不会面临滥用、错用拘留带来的任何检控。

三、拘留制度违反“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架构之下,姑且承认公安机关拘留权的有限合法性,任何公民也不能因同一个行为遭受两次以上的处罚,也即不能违反国际法上通行的”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
      
但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在被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之间任意转换,通过调查发现,这些转换普遍发生却无法可依。如屠夫被转刑拘,在众多案例中更为离谱的是,广东律师王全平曾因拒绝在治安拘留决定书上签字而被转为刑事拘留。
    
基于如上的论述,拘留制度改革倡导者面对触目惊心、难以计数的警权错用、滥用的实例,通过对宪法和现行法律的比较,认为现行的拘留制度严重违反宪法,必须被改变,在此,再一次向全国人大发出立法改革的公民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并不限于取消公安机关拘留决定权:

1、撤销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中关于”拘留权“的制度性规定,立即取消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保留其拘留的执行权;

2、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司法系统中设立治安法庭,设置治安法官裁判轻微违法案件;对轻微违法的案件,治安拘留由治安法官作出,必须听证,可以诉讼。被拘留者可以自由选择进入监所的时间。

3、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系统中设立审前羁押法庭;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由法官主持,通过律师的参与,进行听证,裁决是否羁押嫌疑人;取消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将决定权交给法庭,建立以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羁押制度;

4、对法院发生的妨害庭审秩序的司法拘留案件,实行本院回避的原则。

拘留制度改革倡导者,期待并且欢迎每一位公民的参与,关注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共同推动法律的进步。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上立法建议。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56   中国   昆明

拘留制度改革倡导者名单:(开放征集之中)

王全章     北京  律师  
李春富     北京  律师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黎雄兵     北京  律师
王胜生     广东  律师
张赞宁     江苏  律师   法学教授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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