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8日星期六,快中午时我和余文生通了话,和大家预测的一样,是谈他写的公安部大规模抓捕律师涉嫌犯罪控告的事,博讯的发文等等,也谈到我起草联署的控告状,威胁要抓人。“讯问”时余律被背拷,拒绝回答,最后不了了之。但他没注意记住拷他和讯问的警察姓名。
此种“讯问”时不说话是中策,下策是问什么说什么,然后辩解不违法——通常很多人都是怎样。我建议的上策是这样(依法要求对方依法办案并反讯问对方,以下每点对方没做到的,如果可能,均可及时打政府热线和110转督察投诉):
1、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
2、要求对方出示和送达传唤证;
3、要求对方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先写在笔录前部;
4、按照传唤证所记载的涉嫌违法犯罪名称,问对方查明了自己什么违法犯罪事实,为什么这些是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何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文本;
5、凡是自己认为不是违法犯罪事实的,没有义务也不应当回答对方的“讯问”;6、对方指出或核实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可予以当场驳斥,但不要落入变相承认的陷阱。如对方问你是否在博讯发xxxx文章了?可反问,你说的博讯是怎么一回事,谁发的什么文章,为什么在博讯发文就涉嫌违法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应当利用被违法讯问的时间,教育违法者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就余文生的昨日被抓,还应当警告对方,控告违法公权者是公民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构成报复陷害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讯问”结束放出后,应立即对这些违法警察提出报复陷害罪的刑事控告,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体制内外留下案底,震慑、遏制违法者,减少他们以后的违法。
对余律长期实施背拷者,属违法使用戒具,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或刑讯逼供,应当控告,要他们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当放过他们,否则今后他们还会这样害己害人。
此种“讯问”时不说话是中策,下策是问什么说什么,然后辩解不违法——通常很多人都是怎样。我建议的上策是这样(依法要求对方依法办案并反讯问对方,以下每点对方没做到的,如果可能,均可及时打政府热线和110转督察投诉):
1、要求对方出示警察证;
2、要求对方出示和送达传唤证;
3、要求对方把自己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先写在笔录前部;
4、按照传唤证所记载的涉嫌违法犯罪名称,问对方查明了自己什么违法犯罪事实,为什么这些是违法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何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法律依据文本;
5、凡是自己认为不是违法犯罪事实的,没有义务也不应当回答对方的“讯问”;6、对方指出或核实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可予以当场驳斥,但不要落入变相承认的陷阱。如对方问你是否在博讯发xxxx文章了?可反问,你说的博讯是怎么一回事,谁发的什么文章,为什么在博讯发文就涉嫌违法犯罪?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应当利用被违法讯问的时间,教育违法者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就余文生的昨日被抓,还应当警告对方,控告违法公权者是公民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批评者、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构成报复陷害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讯问”结束放出后,应立即对这些违法警察提出报复陷害罪的刑事控告,把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体制内外留下案底,震慑、遏制违法者,减少他们以后的违法。
对余律长期实施背拷者,属违法使用戒具,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或刑讯逼供,应当控告,要他们承担法律责任,不应当放过他们,否则今后他们还会这样害己害人。
0 评论:
Speak up your mind
Tell us what you're thi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