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对外交部在2015年7月17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表示不服。陈建芳认为外交部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外交部所作的《复函》属违法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监督权。
陈建芳于2015年8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2个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月7月17日 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陈建芳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外交部的复函称:“陈建芳:我部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你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邀请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及我国执行该公约第六次报告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7条、第21条第(三)项规定,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相关报道链接: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收到外交部就其要求酷刑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称不属其信息公开范畴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8/blog-post_2.html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建芳,女,1970年1月23日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朱金娣转陈建芳(收)。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申请人对外交部于2015月7月1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月7月17日 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7月 1日向外交部提出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的评论,第14段: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为 959 件,其中包括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959 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申请表1)。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受害者的名字(申请表2)。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遭受酷刑的案发地点(申请表3)。
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的受害者受到什么样的酷刑(申请表4)。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分别获得的赔偿金额或方式(申请表5)。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刑酷刑者各自受到的处罚(申请表6)。
申请人要求外交部公开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的“关于我国政府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第七十四条”中:2011年,因刑讯逼供被判有罪的36人的具体姓名、职务(申请表7)。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发生地点(申请表8)。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各自受到的处罚种类(申请表9)。实施刑讯逼供的具体细节(申请表10)。被实施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分别获得赔偿金额或方式(申请表11)。实施刑讯逼供的人有哪些被判的人员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同时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和虐待监管人)(申请表12)。因暴力取证罪被判有罪的1人,涉案人员具体名字,职位(申请表13)。
外交部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申请人认为: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和第六次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的,外交部不可能不掌握评论中第14段和报告中第74条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评论和报告。再者,退一步说,即便有关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司法部门,但是该评论和报告中涉及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主办机关,也就是外交部。因此,被申请人外交部故意隐瞒,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此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签字):陈建芳
2015年8月1日
附: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1份;
3.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套(编号1至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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