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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著名民运人士、诗人莫建刚先生赴西安欲迎接赵常青出狱在西安火车站遭警方拦截(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0/28 | 10/28/2015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1014日星期三,本网获悉:1013日,贵州著名资深民运人士、诗人莫建刚先生赴西安准备迎接16日刑满出狱的赵常青,不料刚刚下火车,就在西安火车站遭西安警方的拦截和扣留,后被移交给赶到西安的贵阳警方。


莫建刚先生被打算在西安旅游几日,待赵常青出狱去迎接一下,他已经联系好在西安朋友家借宿。直到傍晚,西安朋友还迟迟等不到莫建刚先生来,就欲查询,不想却得到莫建刚被拦截的消息。令人殊难理解。

著名民运人士、89学生领袖、《零八宪章》联署人赵常青已在狱中服刑两年半,将于20151016日释放。从莫建刚先生被拦截事件看,目前西安警方已经高度戒备,阻止各地民主维权人士赴西安迎接赵常青出狱。

莫建刚先生简介:

莫建刚:男,195131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作家、诗人、著名资深民运人士。
 
19781011日及1124日,参加并发起在北京的《启蒙》民主运动,与此同时,参与成立《中国启蒙社》,是该社的主要负责人之一;19791月受《中国启蒙社》的委派,率队到北京张贴第三次《启蒙》大字报,并组建《中国启蒙社北京分社联络处》;

1980年下半年参加贵州大学学生发起的现代文学运动,任《崛起的一代》编辑工作;

1984年下半年被当局指使工作单位对其强行并勒令解除工作,从此失去生活来源;

1986年发起并参与《中国天体诗歌星团》(发源地贵阳)的组建工作,同年赴北京和同仁们一起举行《中国诗歌大爆炸》运动;1988年在北京燕山地区发起《现代诗歌》运动。
 
1989年六•四期间,在北京参与学潮的游行示威和宣传鼓动工作。六•四学潮被镇压后,在北京燕山被当地警方抓捕,关押在燕山看守所,期间构思政治抒情诗《自由的丰碑——献给伟大的六•四》(该诗于200564日发表在《民主论坛》)。由于北京诗人及朋友的全力营救,9天后获救,年底返回贵阳。
 
1990年至1999年在家潜心学习和写作。着有:华夏精神交响史诗:《大哉•意象》——龙之诗魂,凤之乐魄。《莫建刚诗歌选集》、《政治哲学短文论集》、《哲学论集》、《悲剧哲学——生命永恒的自由精神》等著作。
 
2001年开始与贵阳的自由作家以及民主人士为维权和民运作出大量的工作至今。
 
2005年起与贵州朋友一道举办了多届贵州人权研讨会,贵州人权研讨会后被贵州警方定为非法“组织”予以取消,其中成员之一的陈西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0年,现在还在服刑。

200610月加入《中文独立笔会》。

余文生律师在其被抓捕一周年之际向国务院、最高检等15个部门控告大兴公安分局等

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6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
被控告人2: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控告人3: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被控告人4: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员
被控告人5: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员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145及其指使者对余文生实施酷刑的违法犯罪责任;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1对余文生虐待及变相酷刑的责任;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23对余文生虐待及饥饿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余文生20141013日因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抓捕,共被羁押99天。余文生被羁押期间,遭遇酷刑,家和律师事务所均被搜查,物品被抄,被关死囚牢61天,提审近200次,每天经常被提讯167个小时,无法保证睡眠,不能见律师。2014111日左右大兴分局成立余文生专案组,对余文生审讯力度加大。专案组10个人三班倒对余文生审讯,从开始的谩骂,到把手余文生背拷在铁椅子上,直到后来给余文生使用酷刑。酷刑的使用,应该在112日晚到11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地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由于余文生个矮臂短,手臂根本不能环绕铁椅子,后来手臂硬是被恶警强掰过来,带上手铐,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的环扣口较为锋利。当时余文生的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手当时就肿了,其感觉真是生不如死,而给余文生用刑的恶警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带来余文生的惨叫。韩超对余文生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余文生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在以后的70多天一直有冯盛名、韩超审讯余文生,时时对余文生酷刑威胁,直到余文生离开看守所。1115日左右,余文生发现自己出现小肠疝气症状,余文生在进大兴看守所体检时没有小肠疝气,201312月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体检也没有小肠疝气,1120日余文生转押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体检时,证实了余文生有小肠疝气。因酷刑虐待饥饿折磨,余文生取保候审出来后不足半月就住院动了小肠疝气手术,余文生被羁押前并没有小肠疝气。

余文生在被羁押大兴区看守所37天期间,被要求坐板、限制大便、只能洗冷水澡、睡地铺等虐待,并始终在饥饿状态下生存。举例说明,余文生进大兴看守所前是中度脂肪肝,37天后转押北京第一看守所体检,脂肪肝已消失。

余文生在羁押北京第一看守所61天期间,被押死囚监区死囚监室,与死囚和可能判死刑的人犯关在一起。在最初的一个月禁止采买食物,每天只能吃到不足5两馒头,不许与其他在押人员说话。在羁押期间被要求每天凌晨2点到4点值夜班,哪怕是深夜被提审回来,也要值夜班。

鉴于以上被控告人践踏法律、灭绝人性。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揭露被控告人的反人类暴行,为了将实施酷刑的恶警及其指使者绳之以法,余文生要求追究以上被控告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此致

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察院   监察部  公安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检察院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大兴区政府    大兴区检察院         大兴区人大常委会  大兴区监察局

控告人:余文生 
20151013


李威达律师致好友谢燕益律师的一封信

燕益律师:


您好!自您2015712日被警方带走至今“被失联”已三个月了。在与您失去联系的这段时间里,我的脑海时常浮现出您的音容笑貌,一直很想给您写一封信,但又不知寄往何处。

燕益律师,我最初知道您的名字,大约是在2011年,当时是看到您办理某信仰群体案件的一篇辩护词,写的相当精彩,从此开始关注您。得知您是1975320日出生,祖籍广东电白,现居北京。作为人权律师,您一直关注民权、民生,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关注、参与中国的民主宪政事业。您在全国各地代理了很多维权案件。

您还以笔名梁不正在网络上发表原创文字,如《当官僚成为一个阶级》、《社团的使命》、《市场政治论》、《政改破题—人大代表之选》、《中国正在揭开土地兼并的大幕》,等等,都是痛陈时弊和有思想分量的文字。我读后受益匪浅!

后来还了解到,您曾于2003年提起“宪政第一诉”,起诉前国家领导人违反宪法程序,利用等额选举方式继续独揽国家军委主席职务。这体现了您天大的勇气和无畏。

200877日,您发表了《和平民主运动研究》一文,从世界民主转型实例分析得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将被现代政治文明彻底摈弃。您的这篇文章对和平民主运动的背景、现状,和平民主运动的宗旨、策略方法等,都做了较深入的探讨。后来,您还发表了《和平民主运动研究》(二)和(三),虽然您的有些观点和认识我不完全同意,但我佩服您的思想深度、高度和创制理论的勇气。

我还注意到,唐吉田律师、刘巍律师因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和参与办理维权案件,被吊销律师执照。您发出自己的声音予以强烈谴责。您指出“无数历史证明,中国人的最大敌人从来都是来自于内部,来自于拥有特权、享有既得利益的慈禧太后们,它们为了一己之私骑在人民头上压迫人民,把自己的同胞当做奴隶,最终造成中国积贫积弱的后果”,“无数事实证明,人民的真正强大才有民族、国家的强大,而民主、法治可以赋予人民强大的理由,并且民主、法治正在赋予人民强大的结果。看似强大的违法者最终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违法者特权者害怕法治害怕民主,因为人民的强大和胜利正是它们面临审判的末日!”

因为您的网络文字和参与办理全国各地的维权案件,您成为“国宝”的“重点服务对象”,为此,您撰写了《致全国国宝兄弟的一封信》。您在信中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劝他们为自己留条后路。您信中委婉地说:“其实,国宝完全是一个多余的职业,它不仅不能为我们家园带来安宁与幸福,而且恰恰相反,它正在将我们的国家推向灾难与崩溃”。可以看出,面对打压您的人,您还是理性、平和地对待他们。

燕益律师,您还记得我们第一次见面的情形吗?那是2013年夏天,我听说您来唐山中级法院办案,便邀请您到家中做客,与您同行还有一位钟律师。我们三个在我的书房(定慧阁)神侃狂聊,但大多数时间都是聆听您的真知灼见。这次面谈,让我对许多问题茅塞顿开,谢谢您,谢谢您的智言慧语!因您和钟律师第二天还有案件需要办理,所以没有机会在家中用粗茶淡饭招待您,您便匆匆离去了。

燕益律师,近几年,您曾力邀我和您办理维权案件,但都因时间和行程的冲突未能如愿。我是很想跟你合作办案,向您多学习学习的。我相信,我们会有机会合作的。我等着您的邀请!

燕益律师,我早就想给您写封信,几次提笔又放下,也因办理案件事务缠身,静不下心来,还因不知信件寄往何处,所以几次提笔也未写成。您“被失联”后,维权律师同行都很牵挂您。今天这篇文字希望你能看到,让您知道我和维权律师同行都在关注着您。

就写到这里吧,想说的话很多,等我们见面后再聊。

祝燕益律师好运!!!

李威达 律师

20151010日草于南昌至北京西高铁上。
20151011日上午略作修正。

余文生律师对丰台区看守所一年前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其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CRD银座712室,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余文生律师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108日余文生依法到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以下简称看守所)会见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的公民张宗钢,被看守所告知48小时内安排会见。经预约,看守所安排余文生在1011日上午会见张宗钢。

余文生依约来到看守所会见张宗钢,被看守所告知:张宗钢正在被警方提讯,不能会见。

余文生和另一天津律师(也是会见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刑事拘留的公民)从上午等到下午,一直到看守所下班均未能会见被拘公民。

余文生和天津律师向看守所提出再约会见的正当要求,被看守所告知:回去等通知。看守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余文生与天津律师不能接受这样的答复,继续要求会见,并滞留看守所门前至1012日凌晨1点多,天降雨,而离开看守所。

离开时,余文生公开表明:还会来的。

然而余文生1013日被以涉嫌“支持香港占中” 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羁押99天,余文生未能再去会见张宗钢,也未能及时控告看守所。

今天就在余文生滞留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门前一周年之际,为了实现法治中国,特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余文生律师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责任。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余文生
20151011

马连顺律师:双十节寻找李和平律师的情况通报及给和平律师的信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0/27 | 10/27/2015

今天(2015年10月10日)上午到天津市河西分局预审支队见到了赵旭支队长,被带到他三楼的会议室对我进行接待,其间911号接见过我们的王警官也去过。


我向赵旭支队长提出四个问题:
1、李和平律师等人的案件谁是办案单位、办案人;
2、对李和平律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的什么强制措施,羁押处所;
3、目前调查到的李和平律师涉及的犯罪事实是什么?辩护律师有权知道!
4、口头要求会见,因为你们一直没有说是你们采取的强制措施,也没有通知李和平的家属和辩护律师,所以没有必要出具书面的要求会见申请书。

赵旭支队长对我的要求记在他的工作日记本上,记完后说:这个案件办案单位指定到河西分局管辖,采取什么强制措施到十月国庆节前还没有报捕,应该还是公安上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具体关押地点我还真不知道,目前我也真不知道查到的什么犯罪事实,因为我没有参加调查工作,只是负责我们这一片的刑侦支队、预审支队、看守所来访人员、律师的接待工作,会见这一块目前还没有办法会见。

后来我又问他们分局预审支队案件管理上的分工怎样划分的,他说我们是报捕前,报捕后都有,有些案件规定报捕前介入。

我问这个案件是怎样介入的,他说他也不知道。

我问:你们介入是案件证据材料把关、负责审讯犯罪嫌疑人还是具体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他说都有,有的审问、有的调查,有的把关材料,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参加,我的人被分局调走以后不归我管了,也不给我报告工作,我不知道。问到这里他说:这个案件分局各单位都参加办案了,大部分单位在分局,他们比我们这边掌握的情况多,你去问问他们。

我出来后到分局,已经上午11点半了,我们最辛苦行业的公务员已经下班吃饭了。只有等到下午两点上班再问,见到信访科一个姓孙的290662警号的中年警察,根本不予接待,刑事上的案件找预审,其他大门进不去,再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访处看看我们727日要求查明李和平下落的信访案件进展如何了。

到市信访处后,我去问上次那个信访案件怎样办的,说明727日我们三人填表并有信访警察接待我们,911日来时没有找到电子立案,看是怎么回事,找了找又是没有找到当初的立案,一个女警叫我重新填写一份,我就照办了,填好交给女警时,她说“等我们调查后再答复”,这时有一个穿着警察作训服的男警察小声说:“原来填过,汇报了了,证明确凿,事实清楚,只用回答就行了”,这时我觉得上当受骗了,原来叫我填写只是为了弥补上次他们工作上的失误,并不是为了解决我们的问题。

从庆安李乐斌枪杀徐纯合到人权律师和人权志愿者被抓事件证明,一个公务员做出危害老百姓的事件,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只有官官相护,而不可能有人出来为老百姓维权!

给和平律师的信

和平贤弟、老乡、同行:
你好!

我和蔡瑛律师于716日受你爱妻王峭岭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至今已经共同或分别五进京、津,到过你住地派出所、天津市公安局各主要办案单位、河西分局、天津市检察院进行控告,至今没有找到关押你、办理你案件的单位,门口两个保安、两个武警或者几个警察,把我们死死的拦在寻找你的大门之外,我们实在没有办理找到你,所以给你写此信,以表心情,能否送达,天知道。

被失踪之后,同事、同学、家属亲人之间探讨、揣测你被抓的“理由”,认为最大可能是早期为言论、信仰自由人士进行辩护,近几年来进行的酷刑研究工作,其实在我们国家言论和信仰自由是最为稀缺的东西。就言论自由来讲,不论是秦的“焚书坑儒”还是汉朝的“罢黜白家、独尊儒术”,都是统一思想,而且只能是统一于皇帝和最高官员的思想上,在57年以前本朝有过“百家齐放、百鸟争鸣”的时候,但很快就知道是引蛇出洞,敢言者全部被打成右派,至今不论是清除精神污染、站在小平一边、三讲、科学发展观、中国梦都是最高指示发出后,大家都学习、诠释、传达而已,极少不同意见,甚至到了饭局上的话被告发丢饭碗,大学课堂安装摄像头的地步,你为因言论自由到被当局认为犯罪的人辩护,能不使某些官员或者官方不快吗?其次是信仰自由案件,从49XX主义成为信仰开始,其他信仰是不允许存在的,现在虽然世界上这个信仰者少得可怜,可是官方还在坚持,虽然他们的国级、部级大官都不信也不仰而受贿成吨数吨的钱,还是非让老百姓相信他们并不相信的东西。任何一种信仰都是排他的,这些其他信仰的人无疑是官方最危险的敌人,你这个年轻得没有经过“灵魂深处暴发革命”教育或者是蹂躏的人那知道其中的厉害,你胆敢为他们辩护,不整你整谁?!至于酷刑研究我国更具有“不用大刑、量你不招”、“大刑用甲兵”的历史传统,近有“完全杜绝刑讯逼供,案件破不了怎么办”担忧的国度里,无疑了是犯了官家大忌!

我知道你肯定觉得自己很冤,认为是依法办案,有刑事诉讼就应当有辩护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可以代理什么案件,只要有人聘请,律师和律所认为合适就可以代理,这才是全面依法治国,而且是四中全会的决议,我完全赞成。但是,警方就把你关了,关在什么地方,什么单位办的案件,就是不让你知道,几个保安几个警察站岗,我们律师、家属就进不了门,进了门有人接待说的话云里雾里让你摸不着头脑,什么问题解决不了,没有明说,其实他们就是使用暴力,不讲理了,我们毫无办法!

从程序上看你被失踪案件没有任何正当性。710日去抓你的人具说有二十几个,只有一个警官向你妻子出示了警官证,你被抓后没有任何公安部门向家属和律师下发、告知羁押的场所、方式、办案单位的通知,我们到处打听也打听不到,你就像在人间蒸发了一样。类似于1983年那场“不是运动的运动”的严打,先抓后审,先抓后侦,主要靠口供定案,完全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周志锋、谢远东、翟延明、刘星等人被迫认罪后在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上播放公开认罪的新闻,类似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公开批判认罪大会,不准许当事人辩解和律师介入辩护,都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和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定,不能认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和世界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

来了这一次不知道我下一次是否能来,写了这封信也不知能否再给你写下一封信了。但是,我和蔡瑛律师只要有生命在、人身自由在、执业权利在,就不会放弃为你辩护!即使我不能行使为你辩护的责任,我相信还有无数愿意为你无偿提供辩护义务的律师,这正是你以自己的“桃李不言、其下有蹊”,使我们:不负情、不忘义,勇于担当!
          
马连顺
20151010

针对警方喝茶(传唤、约谈)的11点应对法则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被国保警察喝茶,对人权捍卫者而言是家常便饭。如何对付当局的骚扰,减少对自己和朋友的伤害,近日一些人权捍卫者根据经验并和律师交流,总结了以下11点要注意的事项:


1.尽量做到不配合。电话通知喝茶,不配合,不主动送上门去;
2.要求带合法手续上门。上门喝茶要求带书面手续,不带手续有权不配合;
3.开门前卸载微信电报等软件。警察上门敲门不开门,先卸手机、电脑电报、微信,再关机;
4.开门前声明警告:如果只有一个人亮证,其他人属非法私闯民宅,违犯宪法!
5.开门:开门前要求看工作证、执法证、书面传唤证;
6.手机电脑设置解锁、登录密码。手机、电脑轻易不给他们看,电脑设置登录密码,手机设解锁密码;
7.做笔录。笔录尽可能不配合做,面对审问,没有证据的事或人,常用回答语:不知道、不清楚、忘记了等。笔录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8.谈话对问及别人,一概答不知道;问到你自己的事情,不管他们有没有证据的,一概不承认;即使警察亮出证据,也要驳斥其证据之不可靠,或沉默以对;一句话,不承认。
9.避免暴力冲突。尽量不发生冲突,如无法避免,面对多人暴力,口中痛骂他们违法行径一定会得到清算,目的是避免遭受伤害。
10.上传喝茶经过。喝茶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人数、有无工作证、事项等整理成文字上传,让大家知道你被警方非法传唤或喝茶。
11.事后反思,找出原因,保护自己和同仁。针对被喝茶,反思他们为什么会上门找你,是敏感节日?还是因为自己的言论?还是别的原因?尽量做好保护自己和朋友、同仁。

公民联署请求外交部、公安部保护中国公民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人身安全

2015106日中国公民包卓轩、唐志顺、幸清贤于缅甸猛拉市宾馆内被缅甸警方带走,其朋友及律师在当地警察局报案查询至今仍无法得知其下落,8日晚幸清贤住处更遭到警方的搜查。公民联署请求中国政府调查并确认三人的失踪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三人人身安全,同时保障包卓轩作为未成年人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


联署方式:
【联署信原文及在线联署地址】:http://goo.gl/forms/yOsPr8ubka
邮件联署:发送 (包卓轩)+(城市)+(姓名)+(职业)+(电话
 gongminfasheng@gmail.com

联署人:
序号 所在城市: 姓名: 身份: 电话:
石家庄 张占 维权 15528130075
内蒙古 刘士辉 前律师 18516638964
3 Hong kong John so Manager 62398521
辽宁 王斌 自由职业 wangbin1192008@gmail.com
江西 许习莲 公民 13766423176
湖南 公民李化平 自由职业 13054118253
广州 郭春平 自由职业 13711538955
凯里市 文成彪 自由 18285502753
南宁 张维 无业 13768840659
10 美国拉斯维加斯 方勇 自由 626-237-4575
11 美国洛杉矶 郑存柱 律师助理 626-693-1011
12 泰国曼谷 杨崇 南方街头运动 +16238068374
13 常熟 顾晓峰 职员 13801578556
14 美国 古懿 学生 706-255-8445
15 上海 邱蓓 公民 18616349160
16 上海 黄小芹 公民 18019243439
17 上海 耿心光 公民 13918474650
18 上海 陈建芳 公民 18515255507
19 上海 任迺俊 公民 13120607813
20 上海 万文英 公民 13816370905
21 上海 徐佩玲 公民 18121439381
22 珠海 甄江华 社工 13750077500
23 湖南 姬原 学者 13789388964
24 福建屏南 陆祚钰 自由职业 13959311257
25 蘇州 王明賢 公民 13862097363
26 湖南 胡海波 自由职业 13929228964
27 湖南长沙 谢长祯 公民 13975865658
28 湖南常德 张家瑞 公民 18873665053
29 湖北 耿彩文 店员 15827167002
30 吉林 陈大山 维权公民 15510087125
31 湖北 柳学红 公民 938392653
32 常熟 胡诚 公民 18962332858
33 北京 徐秦 法务 18952773815
34 北京 宋再民 无业 13718990863
35 北京 野靖春 野靖春 13671014491
36 北京 李蔚 无业公民 13269350956
37 河南 李玉凤 公民 15839138964
38 北京 郭桂军 公民 13901243870
39 河南郑州 方言 公民 15003850079
40 天津 郑建慧 退休公民 15602175266
41 江苏 陆镇平 公民 15950889866
42 郑州 谢静 公民 18937112857
43 辽宁 张焱 公民 17099926883
44 重庆 罗亚铃 公民 15723271580
45 广州 廖剑豪 退休 13430243411
46 广州 匡妈 公民 13416422910
46 广东 刘凡 打工者 1392551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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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 山东临沂两位花甲老人王进生、王进勇控告8年 今再发致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公开信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今天(2015108日),山东临沂两位持续8年实名控告当地检察官刑讯逼供、实施酷刑未果的花甲老人王进生、王进勇哥俩,通过网络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发出了一封公开信,陈述了他们哥俩8年来持续实名控告当地检察官刑讯逼供,区、市、省3级检察院沆瀣一气不受理他们实名控告的艰难历程,同时质问吴鹏飞:“程序正义何时有?八年的无效督办几时休?”


王进生、王进勇哥俩是山东临沂兰山区市民。9年前因拒绝临沂市政府的野蛮暴力拆迁遭打击报复,王进勇被冤狱。羁押期间,王进勇遭到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2007年开始,王进生、王进勇哥俩就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既不立案、也不依法下达不立案通知书,使他们的控告难以进入正常程序!

因此,王进生、王进勇哥俩曾多次到临沂市检察院门外拉横幅抗议。为此,临沂当局还动用公安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他们老哥俩拘留。拘留期间64岁的王进生遭殴打全身12处骨折。

2008年,王进生、王进勇哥俩不断到最高检和省高检实名控告,并请求山东省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17条的规定,将他们的控告指定异地立案管辖,但始终未果。

据王进生陈述:8年来,我们9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73次到山东省检察院,遗憾的是:山东省检察院一直答复“督办”,但督办了长达八年竟然毫无效果!

附:王进生兄弟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的公开信---请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程序正义何时有?八年的无效督办几时休?

致信人:王进生,男,64岁,山东省临沂市居民,电话:18653951235
致信人:王进勇,男,62岁,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尊敬的吴鹏飞检察长:
    
请您在百忙中听一听我们来自沂蒙老区的花甲老人,诉说长达八年的实名控告:
    
王进勇于200612月,在“涉嫌行贿”的羁押期间,遭到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2007年起,我们就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既不立案、也不依法下达不立案通知书,使我们的控告难以进入正常程序!
    
2013年,现任临沂市检察院检察长鲍峰先生曾经三次承诺:一定依法终结你们的控告,给你们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没有想到的是,鲍峰检察长的承诺不但没有兑现,反而动用公安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我们拘留,拘留期间64岁的王进生遭殴打全身12处骨折!

“模范检察院”成了“包庇涉嫌职务犯罪”的挡箭牌:
   
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先生是董金伟的同事、好友,为包庇董金伟绞尽脑汁,他放言:因为兰山区检察院是全国“模范检察院”,董金伟是该院的副检察长,如果董金伟被查处,临沂市检察院及鲍峰检察长担不起(这个责任)!
    
苏波先生的这一荒唐逻辑,竟然被临沂市检察院接受,鲍峰检察长也丧失了原则立场拒绝兑现自己的承诺,用“模范检察院”为被控告人董金伟做了挡箭牌!
    
到今天为止的八年中,我们9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73次到山东省检察院,遗憾的是:山东省检察院一直答复“督办”,但督办了长达八年竟然毫无效果!
    
如今,我们又多次请求山东省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17条将我们的控告指定异地立案管辖——这符合程序的举手之劳贵院为什么做不到?
     
我们郑重承诺:指定异地检察院立案后如果董金伟出示证据证明我们的控告失实,我们甘愿受到诬告罪的惩罚并且永远息诉罢访!
   
如果贵院能够有理有据地指出“控告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也立即撤诉!
    
谁都有年迈的父母、谁也会变老,请换位思考:如果您和您的家人有着我们同样的遭遇,您还会毫无效果地“督办”八年而心安理得吗?
    
我们期待您重视我们的控告并安排指定异地立案管辖,谢谢!
   
此 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吴鹏飞检察长

2015108


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社团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谏议书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谏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谏议律师

 南:王龙德  薛占义 王理乾  毛晓敏 李天翎    杨健生
王社文  耿国应 刘富伟 马捞定  李慧勇 赵农生 王泳钟
李原    孙泉   熊亚泽  沙艳华  段志恒  曹勇 刘宝凤
孟月新  李端文 茹国敏  郑志巧  俞翼    李锦 张柏婧
向美泠  李绍云 熊金梅 杜克武 陈宝华  张高见 刘烛天
0一五年十月六日

注:愿署名者请发短信至电话:15331730127 (王龙德)写名姓名,所在省份

抄呈: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中华全国律协 云南省律协 昆明律协 五华区司法局律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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