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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社团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谏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0/27 | 10/27/2015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谏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谏议律师

 南:王龙德  薛占义 王理乾  毛晓敏 李天翎    杨健生
王社文  耿国应 刘富伟 马捞定  李慧勇 赵农生 王泳钟
李原    孙泉   熊亚泽  沙艳华  段志恒  曹勇 刘宝凤
孟月新  李端文 茹国敏  郑志巧  俞翼    李锦 张柏婧
向美泠  李绍云 熊金梅 杜克武 陈宝华  张高见 刘烛天
0一五年十月六日

注:愿署名者请发短信至电话:15331730127 (王龙德)写名姓名,所在省份

抄呈: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中华全国律协 云南省律协 昆明律协 五华区司法局律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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