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年10月6日,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对外交部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不服,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已收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国发复(2015)776号告知,称不属于国务院裁决范围。
目前,陈建芳已将外交部告上法庭,起诉致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3条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建芳希望法院依法裁判,其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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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收到外交部就其要求酷刑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称不属其信息公开范畴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朱金娣转陈建芳(收)
邮编:200129。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邮编: 10070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负责人:王毅。 职务:部长。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7月1日,原告就我国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及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CAT/C/CHN/CO/4)所作评论提出的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证据1)。被告确认2015年7月10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见证据2)。该《复函》称:“上述报告和评论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行政、司法等多方面工作。该报告第74段和评论第14段所
原告认为,被告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包括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的相关13项政府信息,声称“不掌握相关情况”,显然是在寻找托词和借口,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显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中国政府关于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第六次报告系由被告外交部负责作出的,被告不可能不掌握报告中第74段和评论第14段内容的相关具体信息,否则不可能写出该报告。再者,退一步说,即便有关案件的办案机关是司法部门(被告也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最高法和最高检中的哪个司法机关),但是该报告中涉及酷刑犯罪的有关详细数据资料不可能不同时提供给该报告的主办机关,也就是被告外交部。因此,被告故意隐瞒该数据信息,该公开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复函》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起诉人: 陈建芳
2015年9月18 日
附:
1. 本诉状副本1份;
2. 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
4.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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