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11月25日,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政府,对该镇城北居民委员会居民陆祚钰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说,“2015年8月17日张贴第十二号公告为公布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该名单的产生程序为城北社区选举委员会将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上报古峰镇换届选举资格审核小组,古峰镇换届选举资格审核小组根据屏南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1号会议纪要精神,将名单上报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卫计等部门联审,联审中发现陆祚钰同志于2009年10月因扰乱单位秩序案被行政处罚;2010年5月因扰乱单位秩序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北京市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因扰乱单位秩序案处行政处罚拘留十日,陆祚钰刑满释放时间未满五年,根据村级组织两委成员任职条件要求,属不宜对象。为此,在公布第十二号公告时名单没有陆祚钰同志姓名。”
我们不得不问古峰镇政府:
1、“古峰镇换届选举资格审核小组”是合法组织还是非法组织?
2、若你们认为“古峰镇换届选举资格审核小组”是合法组织,请公示其法律依据?
3、古峰镇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在指导选举时,是“根据屏南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1号会议纪要精神”,还是应该根据2015年3月27日公布的,由福建省民政厅制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的 ——《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4、“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综治、信访、公安、国土、司法、卫计等部门联审”城北居委会副主任候选人陆祚钰资格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5、若陆祚钰“属不宜对象”,谁有权力决定陆祚钰为“不能对象”?
6、2015年8月24日,陆祚钰向你们递交了申请书,你们在三个月时间、迟迟不给陆祚钰信访受理告知书的理由在哪里?
鉴于古峰镇政府对陆祚钰女士的信访答复的违法违规和无知,我们在此特向古峰镇政府普及《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1、屏南县和古峰镇两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之一是“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2、“审查候选人”陆祚钰“资格”的权力,在城北居民选举委员会。
3、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条,已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待续)
附1: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民建〔2015〕8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7日
附2: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第八条区(市、县)、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七)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附3:申请书
申请人:陆祚钰,女,37岁,住宝山路一巷6号,城北社区居委会居民。
申请人于8月9日报名参选居委会副主任一职,8月10日被城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张贴的第十一号公告公布为居委会副主任侯选人,到8月17日城北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第十二号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中,没有了申请人的姓名,至今不知道因何原因被除名,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小的精神压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古峰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存在违法破坏,干预选举。请上级领导调查并反馈调查意见。
此致
申请人:陆祚钰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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