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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废修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等事宜,全国四十五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2 | 1/22/2016


注:事隔首次反映已过去两个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考虑众律师之建议并作出书面答复!

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律师建议书

民意映第2015002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部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且看《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是“法律共同体”,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学)会、检察官协(学)会、警察协(学)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请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资格对抗《宪法》?难道不应该废除修改吗?

建议将此条废除后修改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

会。也就是将原条文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这样以来,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便

得到充分体现,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纠正办法为:对自愿加入各级律师协会的会员实行凭律师证身份证签名登记,逐一审核。

我们认为:在讲法治的国度,《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

凡是违宪的法条都是当然无效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废止;凡是违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都是错误的登记,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

任何组织、社团、法人、公民胆敢利用人民赐予的一点权势向国家的法治精神挑战,尽管他(它)可以一时法外逍遥,但最终逃不出死路一条的历史规律。

以上建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建议律师(45位)

王龙德 (云南)  辉(山东)   薛占义 (云南)毛晓敏 (云南)
陈进学 (广东) 吴魁明 (广东) 李天翎 (云南)程  (云南)
杨健生 (云南) 熊亚泽 (云南) 金达刚 (贵州)王社文 (云南)
马捞定 (云南)    北京) 耿国应 (云南)覃永沛 (广西)
李慧勇 (云南) 赵农生(云南) 王泳钟 (云南)   (云南)
张建国 (北京)   (云南) 付爱玲 (广东) 茹国敏(云南)
沙艳华 (云南) 段志恒 (云南)   (云南) 刘宝凤 (云南)
孟月新 (云南) 李维习 (云南) 陈金华 (湖南) 郑志巧 (云南)
  (云南)  张柏婧 (云南) 甘静辉 (云南)宋玉生 (北京)
李绍云 (云南) 熊金梅 (云南) 杜克武 (云南)王理乾 (云南)
 锦(云南)   陈宝华(云南) 张高见 (云南) 刘烛天(云南)
沈正洲 (云南)

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呈:全国人大 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民政部司法部 云南省民政厅 司法厅 昆明市民政局 司法局 五华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1-63621180 15331730127 (王龙德)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1208
邮编:6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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