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参与 陈树庆
今天上午9点多,杭州的中国民主党人邹巍,被杭州市下城区的两位国保找到邹巍家辖区的京都苑社区警务室“谈话”。
警方找邹巍,问及两件事:第一,前几天邹巍去苏州参加林昭忌日的扫墓;第二,王东海人权基金。邹巍说都是他自己自愿自做,纪念林昭是为了类似黑暗野蛮的悲剧早日结束并不再重演,王东海基金是出于人道主义,为推进公民权利的维护。但邹巍一如既往不肯做笔录(在可能遭受政治迫害的情形下,任何公民无协助、配合迫害行为“自证其罪”或“殃及无辜”的义务),故警方人员说只是了解情况并沟通一下,并没有开出任何正式的传唤手续。
警方的所谓沟通,实际上就是要告诫邹巍:最近“六.四”比较敏感,形势紧张,要收敛些、低调点,不要弄得他们上面硬下手。
既然是“沟通”谈话,邹巍也明确表态,希望来谈话的国保汇报工作时带话给他们的领导:徐光、谭凯两位民主党人都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守法公民,他俩的言行虽然可能有人不高兴,但也不至于要坐牢。如果放了徐光、谭凯,作为善意的回应,自然会保持克制与低调;如果升级,肯定不会坐视对兄弟的政治迫害。
50分钟不到,警方就放邹巍回家,因为邹巍也有求于警察向上级传话,所以就没有向办事国保纠缠传唤手续。
陈树庆
2014年5月4日
如果中国政府控告中国民主党党员徐光,触犯刑法105条。我有个辩论方法,兹提出
回复删除供斟酌。
类似案件,从前已有几十次。每次都辩护『煽动组织』无罪,尽皆败诉。所以,我
们不能重蹈覆辙,应该改弦易辙,即,要辩护『颠覆』无罪。我们如果能说明颠覆
无罪,则煽动组织就自然无罪。要辩护颠覆无罪,我们先得了解颠覆二字的功能。
颠覆二字,是个动词,自然能发生功能,这功能,就会随受词而改变。譬如打人,
打牌,打球。这三个动词『打』字的功能,当然随受词而变化。打人的打,和打球
的打,功能完全不同。又如抢银行,抢冠军。二者同是抢,可功能变动很大。抢银
行中的抢,偶然发生一次,说不定几百年千年也不会发生一次。发生时,比武力,
战胜对方,然后抢其钱财。而抢冠军的抢,却会按期循环发生,如学校考试,每年
发生一次,周而复始。抢时,比文才,胜者抢得冠军。即使是运动会,抢拳击冠军,
也是友谊赛,文比,比完后二人皆未犯法,胜者是冠军,败者是亚军。
从上述例子,我们知,颠覆这样的动词也会随受词而起变化。如法院控告徐光想要
『颠覆国家政权』,其中的颠覆二字,就必定会有偶然或周期之分,也有比武抑或
比文的分别。徐光既是民主党党员,他当然要参加政府按期举办的选举,上选场,
比文才,胜选者获得统治国家的政权。他绝不能偶然地颠覆国家政权,因为政府不
会偶然性的举办选举。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政府每五年就办一次选举,选举执掌国家政权的人---国家
主席副主席---。这就是说,宪法容许人民可以按期比文而达到颠覆国家政权
的目的。再看宪法79条,条文写着,凡年满45岁而有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就可被
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此条宪法赋予徐光颠覆资格。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
予人民颠覆国家政权的资格,而刑法却要惩罚履行此资格的人民,显然刑法抵触宪
法。此时,刑法失效。法院引用失效的刑法来控告,此控告当然无效,是诬告。我
们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法院立刻放人。而且,徐光还可说,他是否要反告法院
犯了诬告罪,暂时待议。
刑法105条中还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名。这就不必辩护,因为,整条刑法既然
失效,此第二罪当然跟着失效。辩护书要简,短。多言必败。我们如果注意历来如
郭泉各案,就知,律师们的辩护书虽万言长辩,但却终归失败。如果徐光如此简短
的辩护,他的辩护书中就暗埋一个问题,逼迫法院回答。此问题是:被告如何颠覆
(即,徐光要用武抑或用文?徐光要定期每五年就颠覆一次抑或是不定期的颠覆)?
不明文问,却隐藏此问题,让法院上当。法院要能完善的回答该问题,之后,他们
才能判决。据我研读宪法后所知,法院无法回答。于是,胜的机会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