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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三十二——长沙县公安局涉嫌非法拘留正式候选人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9/05 | 9/05/2014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洞田村,设有19个村民小组,600多户人家,男女老少2800多人,18岁以上村民有2300多人。洞田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日是2014321日;投票选举日是201442日;因投票选举日没有人当选,该村另行选举日是412日。


一、警方涉嫌非法拘留正式候选人

201444日,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该县春华镇洞田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王志勇10日和委员正式候选人张超15日。

据洞田村村民介绍,42日是他们村的投票选举日。计票结果是两位村主任正式候选人龙金(女、当时在任的村主任)和张启(村支部委员)得票没有过半,非正式候选人王志勇(村民小组长)却得村主任另选他人票1000多张且比张启的得票多很多(在另行选举时,王志勇应成为村主任正式候选人,而张启的村主任正式候选人资格应被取消);四位村委员正式候选人龙金、张启、张超(村民小组长)和范跃进(村支部副书记、当时在任的村委员)无一人得票过半。

43日,春华镇上的干部多人到洞田村调查。

44日,长沙县公安局春华派出所一位副所长、在上午给张超打手机,要其在12点钟到派出所去,“有事问一下”。

警察着重问张超41日给哪些人打了手机、到哪里去了、夜晚和哪几个人在一起、送了人钱没有等,并对张超说,“不老实、不说实话、不配合,就开除你(中共党员的)党籍!”

据春华镇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人士介绍,长沙县公安局认为,张超41日夜晚和王志勇两人出钱500多元,请同村六人喝酒、并向各位派一包烟,希望其中的人为他俩拉票、以及42日张超代其叔叔等亲属填写选票20多张,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破坏”了“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讲,洞田村的选举不是依法进行的。比如没有依法进行离任审计,不是依法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法进行的投票选举和另行选举;张超和王志勇的行为明显有错,但他俩破坏的不是依法进行的村委会选举,显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春华镇大鱼塘村和洞田村同期进行的选举过程中,多位镇干部认可 “虚报选举票数”(见《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二十三 ——长沙富人竞选村官考验中共长沙县委执政的“合法性”》),村民多次控告后,至今无处理结果,证明长沙县公安局执法显失公正。再就是至今张超没有收到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总之,长沙县公安局对张超和王志勇两人的行政拘留涉嫌非法。

二、不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非法

据洞田村村民反映,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在他们村不是不公开、就是假公开。此次换届选举前,没有人对他们村第八届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们也没有看到公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的规定,长沙县政府在对洞田村第八届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事上,即失职又非法。

三、洞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法产生的

3月初,洞田村的19位村民小组组长、4位中共党小组长、7位妇女组长、1位大学生村官、几位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和李姓副镇长(联村干部)等5位镇干部共50余人,在村部二楼会议室参加换届选举动员大会。会议由中共洞田村支部书记林长根主持。

会上林长根讲,根据由老村干部和老党员为主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精神,决定由7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没等林长根把话说完,就有几位参会人员提出异议,质问林长根,是你本人决定的吗?

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的规定,很显然由中共村书记或者其上级决定、任命、指定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法的。

1、洞田村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是非法的

321日,洞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的提名候选人工作,是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进行的。全村各小组一个流动票箱,每一流动票箱由3人(村民小组长、村小组妇女组长、村民代表等)负责,票箱是用白铁做的,上有锁,钥匙放在村选委会的人手上。当天5位镇干部到洞田村指导选举工作。选举从早上7点多钟开始,到下午4点钟结束。选票上设村主任一人、村委员两人。

村民提名填写选票结束后,票箱交村选委会保管。选举工作人员回各自的家吃午饭。一个多小时后,唱票工作在村部一楼进行。在唱票的过程中,有人发现100多张选票没有打散且笔迹一样。计票结果是获得村主任提名票前3位是龙金、张启和王志勇,获得村委员提名票前5位是张启、范跃进、张超、龙金和黎虎明。

325日,洞田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村主任正式候选人是龙金和张启,村委员正式候选人是龙金、张启、张超和范跃进。如此确定,显然违反了村委会选举必须差额的法定原则。

41日,洞田村村选委会成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等50余人,在村部开会,会上由中共村支部书记林长根口头向到会人员介绍村主任和村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做法,是典型的做样子、走过场,且违反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向村民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的法律规定。

2、洞田村两次投票选举都是非法进行的

42日,洞田村进行的投票选举是非法的。主要是选票上村主任和村委员候选人中都有龙金和张启两人,它违反了法定的“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的原则。再就是没有依法设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而是采用非法的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去进行的投票选举。

42日,洞田村19个村民小组各设一个流动票箱,各流动票箱由3人负责上门入户发票、填票、投票。比如向阳组,就是由张宇红(村民小组长)、钟荣华(村小组妇女组长)和张计军(前村民小组长)3人提着流动票箱到该组各家各户去进行的。

42日,中共春华镇党委和镇政府派了5人到洞田村指导选举。流动投票结束后,各位选举工作人员回家吃饭。唱票在村部一楼分两处进行。唱票过程中,有人要求唱得慢一点,同时要求计票准确一些。唱票结束后,当场有多人要求重新唱票,但遭到镇干部的反对。

412日,是洞田村的另行选举日。这天仍然是使用的非法的19个流动票箱。这天镇上派了20多人到洞田村,每一村民小组派了1人指导、监督投票选举。这天,选票上的村主任候选人是龙金和张启,村委员候选人是龙金、张启、范跃进和黎虎明。

若长沙县公安局对张超和王志勇的拘留是合法的,取消张超村委员正式候选人资格则是非法的。

若长沙县公安局对张超和王志勇的拘留是非法的,取消王志勇村主任正式候选人资格和取消张超村委员正式候选人资格则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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