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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权捍卫者蔡晓红出狱,百多访民迎接 (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7/29 | 7/29/2015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钟焕报道)201576日,被上海浦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枉判1年的人权捍卫者蔡晓红刑满出狱,上海百余访民到浦东看守所迎接,高呼:“蔡晓红英雄!”


众人随即来到迫害蔡晓红的元凶之一——曹路镇政府前,抗议谴责其违法抢了蔡晓红的宅基地和强拆房屋,还迫害她坐牢,然后到饭店为她接风。蔡晓红家的遭遇,完全印证的民众流行说法:“从前的强盗在山上,现在的强盗在机关”。

《宪法》规定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要依照法律规定,但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不依法律规定,而是依政府规定,实施强征强拆。政府的这种行为明显违法犯罪,就是强盗行为,蔡晓红勇敢地占领本属于自家宅基地和已被非法强拆而被非法建造的房屋,这就如同从强盗手抢回被抢的财产,不仅完全合法,且还属见义勇为,所以百多访民高喊“蔡晓红英雄!”

201521113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蔡晓红被“寻衅滋事罪”一案,当审判长陈星问蔡晓红是什么罪名时,蔡晓红举起带着手拷的双手气愤地说:“共产党抢了我的房子,还要抓我坐牢”。

蔡晓红原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永乐村谢家圈46号的农村宅基地私房被区政府强拆,证据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浦府强通字(2006)第60号《强制执行通知书》。

蔡晓红上访8年无果,于20147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721日又被以同样罪名执行逮捕;同年1120日下午330分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蔡晓红身陷囹圄,其母亲顾妙玲多次到人民广场为女儿举牌喊冤。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明目张胆地霸占我老百姓的农村宅基地和强拆私房时理直气壮地说:“土地是国家的”。在中国:为什么政府“自说自话”强拆老百姓的房屋不算违法犯罪、政府不受法律制裁。而至今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的蔡晓红“自说自话”住进安置房却被上海浦东公安当局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抓你进牢房,能强拆你房子也能强迫你穿上囚衣,押送到法庭判刑成为罪犯,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报道链接:
上海访民蔡晓红住自己宅基地上空闲房子被控“寻衅滋事”案今开庭(图)

“潍坊围观案”众律师会见当事人遭拒(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7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潍坊围观案”众律师会见当事人都遭拒,正在交涉。


来自广东、河北、山东、北京、浙江五省的九名律师李永恒律师、舒向新律师、冯延强律师、葛文秀律师、李威达律师、李昱涵律师、刁兆太律师、纪中久律师、李仲伟律师,受612日因围观山东潍坊徐永和涉嫌贪污案二审而被抓捕的翟岩民、刘星、张婉荷、王素娥、王芳、张明厚、郑玉明、宁惠荣、李燕军、李成立、曾九子、胡玉花、邓福权、姚建清、何宗旺等人委托代理辩护。
李威達律師介绍说:“今天上午,潍坊看守所还是以当事人正在被提审为由,不予安排会见,来自广东、河北、山东、北京、浙江五省的九名律师从右至左:李永恒律师、舒向新律师、冯延强律师、葛文秀律师、李威达律师、李昱涵律师、刁兆太律师、纪中久律师、李仲伟律师,在看守所接待室等待所长答复。”


从右至左:李永恒律师、舒向新律师、冯延强律师、葛文秀律师、李威达律师、李昱涵律师、刁兆太律师、纪中久律师、李仲伟律师。

潍坊案刘建军因无法获会见,其律师不得不采用邮寄通知方式求会见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74日,因多次前往潍坊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抓捕的律师刘建军受阻,刘建军的辩护人郑湘律师,吕洲宾律师不得不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给看守所邮寄书面通知以获得证据,然而,信件发出了两天了,还没有任何回应。


刘建军律师,因代理山东潍坊一小“贪官”案件,被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于616日正式拘留,并被国家级媒体集体发声抹黑,被捕二十天仅仅能获准与律师见面不到一小时。之后律师一直无法会见,所以不得不用邮寄的方式,来通知看守所,希望看守所能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

要求会见刘建军的通知

潍坊市看守所:

刘建军律师因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现羁押于你所。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郑湘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吕洲宾律师是刘建军律师的辩护人,且相关手续已经递交你所。

625日下午2点半,吕洲宾律师来你所要求会见刘建军律师,你所称“警察提审,不能安排”。当天吕洲宾律师苦等一个下午没有获得会见。次日上午八点半,吕洲宾律师再次前来要求会见,你所又称“警察提审,不能安排”。最后吕洲宾律师连续给办案警察打电话主张权利,最终警察同意留出“提审空隙”,因此当天下午吕洲宾律师获得仅一个小时的会见。630日上午,郑湘律师前来你所要求会见,你所又称“警察提审,不能安排”,郑湘律师没能获得会见。

辩护律师有《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的会见权。警察提审不能妨碍律师会见权,更不能以连续提审的方式阻扰律师会见。

无论鉴于律师的会见权还是被羁押人的健康权,对警察这种持续性、高强度的提审,你所也有职责予以阻止。

综上,敬请你所收到本通知后依法及时安排刘建军的辩护律师行使会见。

特此通知!
201574

隋牧青律师:广州维权人士刘四仿太太再遭滋扰,工作不保

2015410日凌晨刘四仿被警方抄家后遣返四川老家,妻子卢丽娜被扭伤至今,卢丽娜任职的公司不断遭国保施压,逼迫资方解聘了卢丽娜。


刘四仿多年坚持致力于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多次遭当局拘禁、驱逐迫害,其本人还被禁止出境,妻子亦被列入官方“黑名单”,不能办理广州“居住证”,全家人生活、就业、就学等被全方位压制。

今年410日凌晨被抄家时,因警方无合法手续而力争过程中被暴力相向,其妻反抗咬伤国保,遭关押一天后获释,继而,任职公司持续收到解聘“命令”。另,刘四仿近期发布的歌曲《一人一票》亦可能触动了当局神经。

因六四天安门穿黑衣拍照被刑拘的人权捍卫者杜延林今取保获释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75日星期日,本网获悉:因六四天安门穿黑衣拍照被刑拘的人权捍卫者杜延林今取保获释。


据安徽人权捍卫者沈良庆消息称“刚接到刘艳君短信:预审打电话通知今天下午3点带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杜延林)取保收审手续。我在这里先代她和老杜谢谢各位关注吧。”

杜延林是64日在天安门广场拍了一些照片,然后在广场静坐一会,随后,被警察带到天安门分局讯问。晚上八点,警察把他押回家中搜查,当晚被刑拘送进看守所。按照杜延林介绍的案情,从法律上分析,他的行为丝毫不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杜延林先生概况介绍

  名: 杜延林
  别:  
  龄: 52
出生年月:1963
  贯: 山东省东营市
  族: 汉族
现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
公司职务:北京中鼎永合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联系方式:电话 13264185436/ 15101691730
邮箱:383834424@qq.com /liuyanjunx@126.com

其主要经历、经历时间、主要事件和工作过程:

发课公司代理税务师,20126月至今,发课税案,作为代理税务师处理纳税人与税务局的关系,核算发课公司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围观“高瑜”案,20154-20155月,作为围观者接受外媒采访被警方带走 围观高瑜案时,对不接受参访的外媒解说,当场被行政拘留,后于当天释放
天安门推特直播被刑拘。20156月至今,推测直播拍照当场被刑拘(指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打黑伞拍照直播,当场刑拘),当晚抄家,带走电脑主机等,目前拘留在北京市东城看守所。

其主要文章:

1、“实际控制人”与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 ——兼谈发课税案与艾敏感词的关系(杜延林,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2、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计算方法的说明》的质疑 (杜延林,发课公司代理税务师、注册税务师)

3、杜延林:也说潮流--对《环球时报》单仁平文章的解读

4、杜延林:围观历险记(连载之一、二)

5、我不要再等待——“六四”屠杀二十六周年祭(杜延林)

综合评价及主要事件说明:

杜延林,八九一代,时为山东省东营市财经学院一大学生,80年代作为山东省职业学院大学讲师任教,参加学潮并带领东营市学生取得目前所知全国范围内第一起阶段性胜利,因此被所在地市公安局拘留记大过,后参加第一批全国保险精算师考试,取得前十成绩,因政治审核记大过无法通过,无缘中国第一批精算师团队(当期应录取10人,后因杜延林未通过因此第一批仅9人)。今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中鼎永合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作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解决各种税务咨询、涉税鉴证、涉税代理等业务难题。

另外,杜延林常年在网上进行民主启蒙,近年低调参加一些维权案件,如艾未未税案。前年围观许志永新公民运动案开庭,现场被警察强行架去警局,旋即被释放。

64日,与网友相约天安门广场雨中散步。中午,在推特上直播今年六四现场情况,被警察抓去审讯。当晚九点,被警方抄家,抄走手机、电脑等物品。65日杜延林被刑拘,羁押在北京东城看守所。75日,取保获释。

李方平律师、燕薪律师:关于不批准逮捕吴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受吴淦妻子宋锴的委托,分别指派李方平律师和燕薪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2015627日,燕薪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现辩护人对吴淦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批捕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试图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以此案中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并未做任何介绍。故辩护人的意见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新华社等媒体报道中所涉内容以及与吴淦本人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作为参考,但辩护人认为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并非客观真相,所做出的评价更是极尽诬蔑,且媒体审判本身已经妨害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吴淦其人

吴淦本是复员军人,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他目睹社会的种种不公与不义,在邓玉娇案中挺身而出进行公民调查,从此走上自动自发的公益维权之路。面对肆虐的官权和官威,他不畏烦难,无惧艰险,在各种公共事件中,他始终坚持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对违法公权力勇敢说“不”。吴淦及吴淦式维权行动的出现、存在和彰显,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毫不夸张的说,他是现代版的侠客,是中国版的“罗宾汉”。

二、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共有四种形态:(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本案中,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与(一)(三)两种形态无关。那么吴淦是否实施过(二)(四)两种形态的行为呢?辩护人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涉内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证明,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第(二)或第(四)种形态。无论是所谓的侮辱女干部,还是“三头肥猪”、滑县维权中的“腿枪”、“戏犬”以及江西高院声援律师阅卷等,均属于以“行为艺术”的方式表达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抗议,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辱骂”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且上述行为多数未在公共场所发生,个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也不属于“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庆安事件中,吴淦也只是将自己所获取的有关事实做完整呈现,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而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对公民监督者、维权者进行所谓的“合法”报复。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即便在民事领域都是审慎和节制的,更不会出现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利用侦查、公诉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以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淦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更显然没有任何“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未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明显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越权进行侦查,显然已突破了自诉和公诉的边界,属于滥用国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8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也应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请批准逮捕时增加这一在最初刑拘时没有的罪名,纯粹是为了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达到阻挠律师会见的目的。吴淦并未实施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一些与政治制度有关的言论表达,是其个人政治观点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郑重建议

辩护人认为,对吴淦的刑拘和报捕,是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个人和组织,企图通过对维权群体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压,以期阻遏维权运动、压制公民社会发育、震慑权利意识已苏醒并开始向当权者主张权利的广大民众。这样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对“鱼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众利益、社会公义和国家前途于不顾,无疑将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责和唾弃。

在这样是非善恶的历史关头,辩护人希望你院及具体负责人员能谨持司法正义、善尽权力职责、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处、迎难克艰、勇担大义,最终本着对法治敬虔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先贤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为法律人,希望我们到晚年都能俯仰无愧,笑对天地与子孙。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方平律师 燕薪律师
                                        2015630

“六四”穿黑衣纪念被刑拘的程爱华(佩利)取保获释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201573日晚上22点左右,因六四在成都繁华大街春熙路,“六四”当日,穿黑衣并在脸上用口红写6.4,而遭春熙路派出所抓捕,随后被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事拘留的维权人士“佩利”真名程爱华女士,在被羁押30日后,取保候审获释。

相关报道
【四川人权捍卫者佩利(程婉芸或程爱华)穿黑衣纪念六四遭刑拘(图)

屠夫“吴淦”被以“煽颠”“寻衅”两罪批捕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7/23 | 7/23/2015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73日,屠夫“吴淦”的辩护人燕薪律师发消息称:刚刚接到厦门市检察院电话通知,称因之前已收到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故现向律师作出答复: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目前对吴淦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寻衅滋事两罪批准逮捕。


屠夫“吴淦”5月20日因到南昌高级法院门口,声援不许律师会见,被以扰乱单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被江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随后27日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转福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627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寻衅滋事”,“诽谤”等三罪名報捕。

期间,527日国家级官媒在法院未作出审判以前,未审先判,大肆抹黑吴淦,人民日报、新华网、中央电视台重量级出手。

随后,又将吴淦父亲和哥哥以若干年前的莫须有案件拘捕,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中国政府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进行“依法治国”对维权人士进行严厉的打击,虽然近两年对一些腐败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民间却并未获得反腐败的红利,周永康等人制造的冤案没看到有因为周永康倒台而得到纠正,相反,这些因贪腐走向维权路的人士,却因维权屡屡遭受更严厉的惩罚。

王宇律师因抗议合议庭违法,竟被法警拖出法庭扔到大街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72日,本网获悉:今天,王宇律师、冯延强律师、胡贵云律师等在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开庭,因王宇律师抗议合议庭违法,被众多法警拖出法庭,王宇律师高喊救命,被法警扭伤胳膊,扔到大街上。


近日发生多起暴力对待律师事件,显示用暴力对付律师已然成为当下形势的新常态,大陆律师的执业环境日益恶化。

而于今年624日,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第35条,拟就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问题所作的修改引起律师界的意见反弹。

刑法修正案草稿第35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630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邀请多名律师和法学者研讨该条款立法得失。一些律师学者担心,扰乱法庭罪适用情形的增加,将给出庭律师带来诸多压力,修法或将“让律师远离法庭”。如果通过此法案,这将是对律师制度的直接打击。

阮昌朝:我为什么摘了未央区法院的牌子在西安示众?(图)

我是一个陕西农民,名叫:阮昌朝。


201411月的一天夜里,我把未央区人民法院大门口的牌子摘下来,用电动车拉走藏起来,接着几天与几位访民一起先后把这块牌子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陕西省广电中心大门口、西安自然博物馆门口、中共陕西省委门口、大雁塔广场、南门外广场、钟楼广场等地展示,并高声喊冤:未央区法院的判决为什么不执行?法院不执行判决,这样的法院有什么用?这样的法院算什么“人民法院”?到底是什么人的法院?没有警察或什么人追究我摘了未央区法院牌子并在多处展示喊冤的行为。未央区法院在大门口又安了一个不锈钢的牌子。

2011103日下午6点多,我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行至西安三桥街西段,突然被一辆飞驰过来的运渣土的大卡车撞倒,轧在后车轮下。因伤势严重,出事地点附近的医院救治不了,我被送到西安西京医院抢救。到西京医院后不久我就昏迷了,苏醒后我才知道,我休克了44小时。我住院抢救医治累计126天,前后持续了九个月,医院给我下了7次病危通知书,我共接受大小手术9次,共输血48袋,每袋400毫升。我的命算是保住了,但是左侧髋骨损伤,左大腿缺失,左肘关节缺失,左臂肌腱缺失,大肠缺失,睾丸缺失……被评定为交通事故二级残疾。现在左侧安了假腿,只能靠右手臂支撑单拐站立、勉强缓慢行走。

我住院抢救医治共花费48.5万元,其它看护、恢复等费用还不包括在内。肇事车辆所属的工队老板闫社民总共只给了8万多元钱。20111024日,我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市交警的认定,此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未按路线行驶、超速行驶,负90%的责任,我有10%的责任。经过14个月的审理,20121226日,未央区法院作出(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闫社民赔偿我各项损失173万。(共应赔偿1795455.23元,闫社民已支付84479.4元,还应赔偿1710965.73元)至今,未央区法院给我执行的赔偿款有16.5万元,闫社民还欠赔偿款1560965.23元。

20132日,我申请强制执行,未央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我的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后,我每周到未央区法院执行局,询问强制执行的进展,法院要求我请律师调查闫社民财产证据,而车管所和公安局都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透露被执行人闫社民的任何财产信息或线索。据我及亲友了解到的情况,我申请强制执行后,20134月,被执行人闫社民将其名下的财产倒卖给他人,包括3辆渣土车(每辆包括运营手续等价值四五十万元)、闫社民拥有的公司等,市值超过300万人民币,这些资产有些甚至只是更换了资产所有人姓名,实际还操纵在闫社民手中。201371日,未央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裁定:“被执行人闫社民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闫社民的律师曾在一次与我的电话交谈中说:法院的大楼就是闫社民包工建造的,法院不可能给我依法强制执行。

201433日至今,我们不断地逐级上访,从未央区到西安市、陕西省的法院、党委、政府、政法委,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南海等。到北京上访已有9次,反映西安黑社会的情况。2014924日,我乘公交车经过天安门广场时,撒了2千份记述我案情的书面材料。2个警察冲上公交车,用手枪对着我,命令我举起双手,把我押到公安天安门分局,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对我处以拘留七天的处罚;2014103日,我和许多访民到联合国驻北京办事处要求反映我们的冤情,得不到回应,我和几个访民就向办事处院里扔石头,我被来广营派出所处以拘留5天的处罚;20141215日,我再次到陕西省人大上访,没人接待,我用石头砸破了门房的玻璃,被长安路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7天;20155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西安迎接印度总理莫迪,我穿着白色状衣到中共陕西省委上访,并呼喊口号,有十五六个警察围过来推拉我,我无力反抗,咬了一个警察的胳膊。因此,育才路派出所对我做出拘留5天的决定。对我的这几次拘留决定都无法执行,因为我的残疾状况很严重,不符合看守所收监的身体条件,看守所拒绝接收。

2014520日至今,我户籍原所在地商洛市维稳信访办到未央区法院及省信访局进行过4次协调,都没有解决问题。

我父母原本是陕西商州市的农民,近十多年到西安打工为生,原本拮据的生活加之我遭遇的横祸,全家债台高筑,遭遇灭顶的打击。我及我的父母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通过上访、诉讼等“正规渠道”,寻求生路。我要求法院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追究被执行人闫社民恶意逃避赔偿款的刑事犯罪情节,要求法院全部执行对我受害的赔偿判决。

阮昌朝
2015629
 

隋牧青律师: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案开庭纪实

2015619日早9点,基督徒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因倡导公民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审理。这是继郭飞雄、孙德胜等扰序案后,南中国又一影响重大的政治迫害案件。警方据其非法惯例,头天晚上便在广州中院大门周边架设了铁架等障碍物,对外宣称道路维修。6.19一早,广州中院周遭就遍布了便衣和制服警察,多部警车在繁华的仓边路随意停靠路边。我们六位辩护律师(刘正清、张雪忠、葛文秀、常伯阳、李贵生、隋牧青),为能保障及时出庭,均于6.18入住中院对面的富豪酒店,而三位被告人的家属入住该酒店遭拒,同时现场警察指挥总部也设在这家酒店。


一、庭前
 
6.19早八时许,我与刘正清律师早餐后发现李贵生律师在与几个制服警察争吵,缘起李律用手机在街边拍照,警察不允,进行挑衅式证件盘查。我和刘律刚有点明白争执原委,发现附近一身份不明之人公然以摄录机拍录我们(若非公众、公权人物,未经允许,对其拍录显然违法),我大声喝问其何人,不许拍录,而此人漠然不理,越发嚣张地专门对我和刘律拍录。真是岂有此理,愤怒之下,我上前猛推此人一下,制服警察见状立刻纷纷冲向我,扭我手臂——警察行为确认了这个肆意侵犯公民权利者是警方的人。两个警察扭我手臂时,此人又专门上前拍摄。

警察宣布对我口头传唤,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出具任何证件、文书,对我和刘律师即刻进行非法人身强制,李贵生律师则侥幸逃脱,网上发布了消息。我和刘律被推进一辆警车,警察开始非法搜缴我们包括手机在内的所有物品,我俩拒绝,两男一女三恶警便对我和刘律进行殴打,刘律颈部因遭恶警卡压、肘击,受伤严重,而我的情况要比刘律好很多,只是两条手臂多处被恶警抓挠出一些较深的血痕和淤痕,虽疼痛持续数日(至发稿时,部分伤痕仍清晰可见),终无大碍。众恶警施暴持续约十分钟后,一位显然很熟悉我和刘律的施姓便装警官进入警车,态度客气,让我们先去开庭,冲突之事以后再说。毕竟开庭最紧要,我和刘律顾不上与恶警纠缠,马上出警车与其他四位律师汇合,披上黑色律师袍在中院门前合影后进入广州中院(为我们拍照的葛文秀律师之子随后被警方抓走)。进入中院大厅后,听到一女人凄厉的呼救声,疑似王清营的太太曾洁珊,后证实果然是唐荆陵太太与王清营太太在进入法院时被警方抓走。为此我们辩护律师与法庭进行了交涉,要求他们履行保证家属旁听权利的诺言。也许交涉起了作用,汪、曾两位女士不久获释出现在旁听席上。旁听席上,除了唐袁王三人的亲属,照例都是当局派人占位,我还看到了市律管处一位工作人员。这些占据旁听席位者,估计多为纳税人供养的一些无所事事的寄生虫。

二、庭审

唐袁王三位良心犯戴着手铐脚镣上庭进入法庭。非暴力案,过往罕见为被告人戴脚镣,显示了当局对异见人士的格外“优待”。三人精神状态都非常好,尤其唐荆陵律师,其头脑反应之敏锐,不知情者根本无法看出他已陷狱一年多。审判长丁阳开宣布法庭纪律后声言两事:1、午休期间,律师不得外出,午餐由中院提供。2、力争当日审结案件。李贵生律师当即举手表示异议,随后刘正清、张雪忠等律师要求法庭为三被告去除戒具,并重申获取唐荆陵自辩词的要求(庭前多次要求遭拒)。审判长以被告是否戴戒具受审须遵从法警规定及自辩词非庭审证据为由拒绝了我们的合法请求。六位律师先后发言批驳法官的荒唐决定,认为法庭之上,法官最大,岂有法官遵从法警规定之理,且不说最高院明确规定被告不带戒具受审,现实中薄熙来周永康等高官均不戴戒具不着囚服受审,如果平民就要戴戒具受审,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关于唐荆陵的自辩词,众律师认为辩护律师获得委托人自辩词是最基本、合法的要求,且唐系本案被控主犯,其案件中地位重要性至关重要,加之唐被捕前系中国最杰出的人权律师之一,其自辩思路、观点对全体辩护律师具重大参考价值。我补充意见认为,即使唐的自辩词够不上本案证据,也是唐的个人物品,唐有完全的处置权,其指定刘正清律师占有、使用其自辩词天经地义,合议庭无权置喙。最后,唐荆陵律师表示,法官要求律师遵守法庭秩序,必须率先守法(我在去年底柳州教案庭审抗议法官滥权时讲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话),如果法庭连被告极其辩护律师最基本的合法要求都野蛮拒绝,如此庭审进行下去毫无意义,他将被迫当庭解除对两位辩护律师的委托,重新选聘律师。按照刑诉法规定,唐荆陵当庭解聘律师意味着他将缺席今天的庭审,法院须择期另行审理。唐荆陵以其一贯平和坚定的语调表达了他的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五分钟。

短暂的休庭期间,王清营获准见到其刚满一岁的儿子。而我在去洗手间时发现一些本案关注者正与法警争吵,要求进入法庭门旁听,法警声言只有被告近亲属才允许旁听,根本不理睬所谓公开审判的原则。

经休庭合议,合议庭同意解除三被告戒具,同意唐律的自辩词在法官审查后转交刘正清律师,双方达成妥协,庭审继续。

随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可能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公布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成员名单(合议庭除审判长丁阳开、审判员陈少东、王婧),询问我们是否申请回避,唐荆陵认为法院无权管辖此案,故无需提出回避申请,表明了其蔑视非法审判的态度。袁王两位均表示同意唐律意见。刘张等五位辩护律师均表示赞同唐荆陵意见,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再随机决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依序我最后发言,按照办理煽颠案惯例,我要求披露合议庭及审委会成员政治身份,要求合议庭及审委会的中共党员回避。因为本案性质特殊,三被告皆因反对中共一党专政而受审,如由中共党员审理,既难免意识形态偏见,又与案件有明显利害关系,同时也有违司法中立原则,无法保证公正审理。李贵生律师补充认为,中共党章明确要求党员必须捍卫本党利益,党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不可能公正。张雪忠刘正清等律师补充认为如果由专政集团成员审判其反对者显失公平,违背了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虽然我们申请回避的理由很充分,审判长仍在在不表明政治身份的情况下,以请求与案件无关为由直接驳回了我们的请求。按照刑诉法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请求,须经院长决定,审判长无权自行驳回我们的回避请求,我们六位律师立即抗议法官非法驳回我们的请求,唐荆陵也表示抗议,审判长向唐解释说,此前我们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何来利害关系呢?对此我立刻反驳:1、审判长拒不披露其个人政治身份,可推测其为中共党员,应回避。2、审判长对唐的解释并不成立,本案是意识形态追责案件,法官的政治身份、价值观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性,那些抓捕、起诉三被告的警检人员,何曾有人与三被告有个人私怨?3、我们并未指望院长会公正处理我们的回避申请,但作为法官,如果连过场都不肯走,那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官职业尊严的伤害比经法定程序再非法驳回我们请求的伤害更大。法官不答,斥责我未经其允许发言,猛敲锤警告。眼见法官为推进庭审进程而执意践踏程序正义,约10时许,唐律宣布当庭解聘刘张两位辩护律师。

唐律和刘正清、张雪忠两位辩护律师退庭后,审判长询问袁王是否继续聘请现场四位辩护律师,我立刻抗议审判长如此发问,因为委托、解聘律师系私权范畴,只是律师与被告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机构无权干预,作为审判长,只须明确表态在本案所谓主犯唐荆陵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是否要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表态要继续审理案件,我们六位律师立刻强烈反对,因为根据刑诉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在某一案犯缺席庭审时是否需要继续审理其他被告案件,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如果在某一被告缺席情况下并不妨碍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继续审理,否则应停止审理。而本案唐荆陵是所谓主犯,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是否成立,与袁王二被告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否成立直接相关,同时唐也是袁王案最重要证人,依法当然应中止袁王案件的审理。如果合议庭强行推进袁王案件审理,那么就是在逼迫袁王也解聘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以阻止法庭非法推进庭审。

在向袁王两位委托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仍欲力争避免当事人被迫解聘律师的情况发生,于是提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尤其是鉴定唐袁王的文章、相关书籍、宣传单张等有严重政治错误结论的鉴定人必须出庭说明其鉴定资格、能力、依据,对此公诉人侯向东女士草草念了一下相关法条款便得出所有证人都不必出庭作证的可笑又可耻的结论,审判长马上表态:公诉人关于证人无需出庭作证的理由充分。我们四位律师即刻对此予以批驳,审判长连连敲锤警告。

自唐荆陵及刘张两位律师退庭后,审判长情绪似乎开始失控,不时发怒敲锤。李贵生律师不满法官胡乱制止律师发言,时以言语讥嘲之。过往碰到这样场面,肝火旺盛的我难免成为怒目金刚,这次我更像一位可以举重若轻、严肃而不失慈祥、随和的长者,不时善意提醒审判长不要经常发怒,应注意形象,控制情绪。

经过一番唇枪舌剑辩论,审判长理屈词穷,再次猛烈敲锤禁止律师表达意见,然后开始强行推进案件实体审理,我们四位律师强烈抗议并谴责合议庭非法推进庭审亦无济于事,袁王两位被告见此情形,无奈宣布当庭解除我们四位辩护律师的委托,庭审戛然而止。

可以说,此案庭审,合议庭三位法官全部丧失了法律人底线,完全在肆意践踏法律及程序正义,而我们六位辩护律师则严守法律并恪尽辩护律师的职责。

三、庭后

上午11点多,我们四位辩护律师与一直在庭外等候的刘正清张雪忠律师一道走出法院大门,聚集在法院外等候的大批境外媒体和维权人士立刻似潮水般向我们涌来,摄录机照相机手机拍照的声音、闪光不绝,如此场景,刹那间让我有种排山倒海的感觉,这是我从业以来非常罕见的震撼场景!事后回想,很遗憾没有把那一刻的震撼场景拍摄留存。
午餐时见到不少各地前来围观的公民,听说有大批要求旁听的公民被抓(大部分当天获释),更有几位公民被行政拘留数日。维权人士郭春平竟然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被街上的便衣发现,截停公交车后抓走。当局对公民旁听防范之严密,由此可见一斑。

四、小结

庭审不顺,我们并不意外,因为所谓敏感案件莫不如此,但庭审进程如此短暂,还是让我颇为遗憾。本案虽为众所周知的政治迫害案件,合议庭成员不过是提线木偶,但法官作为法律人,至少应坚守底线,尽量遵行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所,而司法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程序正义阙如,司法正义、社会正义必将幻灭。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三位被告及其家属有权重新聘请我们六位辩护律师而且他们也表达了重新聘请我们的愿望,但根据经验,广州中院一定会非法拒绝以示对不驯服律师的惩戒。

关于委托辩护(代理)律师,中国法律有一条极不合理的规定:每位被告人只能聘请两位辩护(代理)律师,然而事实上,无论是技术还是道义层面上,我们六位辩护律师都是唐荆陵律师的辩护人,也是王清营、袁新亭的辩护人,这是我们六位辩护律师的整体荣耀。

最后,借此文向委托我们的三位杰出的基督徒、公民、高贵的良心犯致以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愿上帝护佑他们!

隋牧青,2015.6.29于成都

反酷刑: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制——下载《反酷刑》参与指南软件

你知道中国政府什么时候加入《禁止酷刑国际公约》

你了解这个公约规定了中国国民享有哪些权利?
中国政府负有哪些义务和责任去防止和禁止酷刑? 

2015 11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对中国的酷刑情况进行审议。这是中国1988 年加入该公约以来第五次审议中国。这是一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估和考核有助于中国公民了解自己免遭酷刑、追究施酷刑者的罪责和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公民社会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推动禁止酷刑和国内人权改善的机会。
《反酷刑》参与指南软件提供:

 公约和委员会的介绍
 ---中国政府报告/回复
 公民参与
另外,软件也有“时间表”(及时更新审议日期等),“参与讨论”的空间,和其他工具。

下载《反酷刑》参与指南软件:

1)到谷歌商店或苹果商店下载 "Yapp.inc" 这个软件。如果你不是安卓或苹果系统,可以先下载“豌豆荚”,然后再操作。
 2 下载完以后,点击软件。看到英文界面,点击 "Get Started (开始)". 然后在右上角点击一个绿色的“+”。

3)点击第一个选项“I've been invited to a Yapp". 第一行写你的用户名,第二行“Your ID" 填写fankuxing 然后发送。
4) 如果看不到软件,先退出,然后再打开就可以看到《反酷刑》参与指南。
(维权网信息中心提供)2015年7月1日

著名民运维权人士赵常青被转至西安监狱半月后,家属获探视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630日,本网获悉:著名民运人士、人权捍卫者赵常青,于62日从北京监狱被押往原籍陜西西安监狱后,家属一直未获准探视。直到612日,赵常青的妹妹得以首次会见赵常青。赵常青现在被关押在西安看守所11队。赵常青妹妹說,赵常青精神状态还好,只是非常削瘦,牙也不好,并且得不到医治。对此,本网希望赵常青能获得医治,得到人道对待。


因参与新公民运动,2013418日,赵常青在北京被刑拘。受羁押一年后,2014418日,赵常青被以“聚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判刑两年半,关押于北京天河监狱。201562日,在还有3个多月刑期将结束时,被转往西安监狱。

著名人权捍卫者郭飞雄遭遇不能放风酷刑已经超过690天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630日星期二,郭飞雄先生于201388日被关进广州市天河看守所,迄今没有得到一天放风,此状况已经持续超过690天,律师多次控告无果。


律师认为:这是和平时期最严重、最恶劣、最赤裸裸的侵犯人权事件。《看守所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人犯每日应当有12小时的室外活动”。律师被迫向社会各界求助!

本网对郭飞雄先生在狱中长期遭受不能放风的酷刑,严重关注,强烈要求当局给予郭飞雄先生最起码的人道待遇,切实履行其所签署的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和遵守自己本国的法律。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十七——四川什邡市近百居民控告中共基层组织“破坏”选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主持好换届选举工作”。 


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居委会(由村改居而成)的换届选举工作、开始于2013812日,而且北外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什邡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确定的、该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单位,也即样板单位。可是时至今日(2015628日),北外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处于暂停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根据民政部和四川省民政厅的文件规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一般在四十天内完成。

68日上午,北外居委会的居民廖彦桐、赵天荣、杨天福和傅舒福等近百位选民,集体到方亭街道办向中共方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和方亭街道办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试点)工作指导小组递交了——《情况反映》。

中共方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安排办事处司法所所长方国华接受了《情况反映》。方亭街道办事处安排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人朱洪万接受了《情况反映》。

廖彦桐曾任中共北外村支部副书记、北外村民兵连长和共青团北外村支部书记。廖彦桐、赵天荣、杨天福和傅舒福等近百位居民主要控告:

一是“启动换届选举至今快两年了,为什么换届选举进行不了,你们支部和指导小组是怎么领导和指导的?”

二是“选举未结束”,“有关选举的宣传资料,标语为什么要交社区支部封存或销毁?”“是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是“支部和指导小组,为什么你们百般刁难和拖延(选举)?”

四是暂停选举,“搞什么民意调查或不再选举,”“合法吗?”

五是进行选举“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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