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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什邡方亭街道办事处操纵选举无人问,村民推选代表被调查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10/30 | 10/30/2013


(维权网信息员林立报道)四川什邡方亭街道外北村村民向本网信息员反映:“最近,他们村几个被获大多数村民推选为村民换届选举候选人的候选村干部,遭警察以“操纵选举”被调查,调查一个多月后,警察宣布“操纵选举”不是事实,现在村委会选举还在继续进行,然而,2011年的换届选举中,方亭街道办领导真正的“操纵选举”村民们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却无人问津。”

外北村村民说:“今年的换届选举大家意识到之前不重视自己选票的恶果,因此,这次他们给他们信任的人投票,由于大量的选票投给了当局不愿当选的人那里,有人就向警方报案称他们在“操纵选举”,于是,警察介入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严密调查,但没有查出有人“操纵选举”,于是只要偃旗息鼓,但今后的选举会是什么样,村民们自己也没有底,“方亭街道利用职权操纵我们的选举已经是发生过的,这次是否被操纵,我们无法预测。”

村民们向信息员反映说:“2011320日在四川省什邡市方亭办事处北外社区的换届选举,就是在街道办事处领导操纵下,在暴力的干预下进行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为了让自己的“意中人”当选,不仅剥夺了1600多村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还动用了上百名警察和不明身份人员阻拦村民进行选举。他们策划并导演了四川乃至全国首例“一场1600多村民的选举大会变成了19位村民选举会”的闹剧。”

据介绍:方亭街道办事处北外社区是根据什邡市的发展规划,200612月由方亭镇外北村演变而来的。外北村有7个村民小组,2000多村民,有选举资格的村民有1600多人。该村是200612月由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同时村民变成了居民。在更改之际,村组干部对村民说:“上级领导声明,这只是形似上的改变,其它没有任何改变。为了让村民签字,同意‘村改居’,他们并对村民讲,‘村改居’后,外北村存在一变四不变,即村民变成居民后,土地性质不变、承包经营权不变、集体经营组织不变和农民的性质不变”。这种情况,在200711月的选举时得到了证实。但2011年的换届选举却并非如此。

很多村民(现在称居民)一提起2011320日的换届选举,一个个都会怒火冲天,因为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被剥夺了,就连会场都不让进。

村民们反映:32日下午选举会在村部发布公开,让村民推选代表限定时间为23日,3日上午村民发现没有村干部给村民开会,也没有让大家推荐,村民自发领表推荐,4日上午交表时选举会以时间截止为由拒绝签收,他们自己内定了代表。村民要求公示其合法依据时,选委会副主任黄安兴(居委会主任)以锁在办公室为由拒绝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什么原因不言而喻。村民问另一位代表陈彦福:是谁让你来开会的,是谁选举你的?回答是没有谁选我,是街道办通知我来的。

村民们说,往届的选举,村民们在领到选票后进入村委会大院里进行投票。但2011年的320日上午发生的事件令人终生难忘,广大村民抱着极高的责任心来到村委会大院准备投票选出自己心目中的“领头羊”。当来到村委会大院时,一个个大吃一惊,因为街道办事处不让村民进入会场投票选举。

为此广大村民要强行进入会场进行投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就叫来数百名警察和不明身份人员来维持“选举秩序”,并对想进入会场进行投票选举的村民进行殴打,一村民被打伤。之后,街道办事处领导指认了19名村民代表进入会场对他们内定好的7名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这19名代表是:付秀军、曾凡福、周署贵、曾小明、贺龙容、罗仁全、曹天菊、刘昌英、刘汉伯、陈彦福、付秀明、黎永全、曾怀成、钟洪川、朱令军、童宇、陈玉全、杨永琼、冷占贵、王发清。7位候选人分别是:邓阳久、张清艳、施伟、张生强、曾晓明、付秀君、刘全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本想让这19名所谓“村民代表”从这7位候选人中选出5名来担任居委会干部。

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候选人刘全志见状质问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你们这样做合法吗”?该领导说:“今天只谈选举,不谈合法不合法”。闻听此言,刘全志扬长而去,放弃了当选居委会干部的机会。刘全志的离去没有引起街道办事处领导的惊奇,该选举照常进行,6名候选人中一名落选,另外5人很顺利地当选了新一届居委会干部成员。就这样,由19名所谓的“村民代表”进行的换届选举闹剧结束了。

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们为何要这样做的呢?其背后有什么内幕呢?

外北村村民向本网信息员反映:“ 我们外北村位于什邡市近郊,2000多村民,有耕地面积500余亩(全部是菜地),村民宅基地约200多亩,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情况,由于我村是蔬菜种植基地,虽然是人多地少,每年都有可观的经济收入,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的生活水平就得到小康。近年来,特别是自2006年以来,什邡市为了城市的发展,我们的菜地和宅基地成为某些领导眼中一块“肥肉”,在市领导的默许下,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们打着“建设新社区”的晃着,和村干部相互勾结,强行征占我们的菜地并强拆我们的房屋,为他们自己升迁捞取资本,为了得到征地和拆迁的目的和支付给村民最少的补偿费用,村干部们成了领导们的“急先锋”,为街道办事处领导们的征地和拆迁工作立下汗马功劳。根据我村往年的统计报表,我村的菜地亩产值在2.5万元之上,但统计部门却串改相关数据,将我们的亩产值改为普通粮食产值(亩产值为每亩5000元),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却按照每亩2593元补偿给我们。让我们气愤的是:我们找到村委主任王周末,让他交出往年的统计报表,他却说:“这些报表被征地领导抱走了”。我们认定其中一定有问题,遂对其进行罢免,却遭到街道办事处领导们的百般阻挠。2009523日,我们300多村民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王周末村委主任的职务,街道办领导说不够法定人数,200963日,村民1300多人自发签名准备召开罢免“王周末村委主任”大会,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知道该消息后,调来200多名警察和特警阻挠我们召开该大会。”

外北村群众说:“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之所以如此干涉我们罢免村委主任的职务,主要是村委主任不仅给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还给他们创造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效益,另外,他们和村委主任之间也有些“灰色”交易,如果村委主任被罢免了,这些“灰色”交易很肯可能就被揭穿。

从上述事件可知,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如此干涉我村的换届选举,其目的就是想让“自己人”当选村干部,这样以来,就不会出现“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危险。据悉,王周末弃选村主任,是他们商量好的“退出”。

我们社区2011年选举“闹剧”无论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还是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其中有很多问题,我们向相关部门举报了数年,却没有任何答复,而今年的选举,他们见难以操纵,就采取调查我们 “操纵选举”来破坏。”

湖南邵阳民主维权人士尹正安被拘押

(维权网信息员孔雷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昨天(20131029日)湖南省邵阳市民主维权人士尹正安(男,53岁,邵阳市大祥区人)被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从家中抓走,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传唤,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据知情人士跟本网反映,尹正安这次被抓可以他近日跟朋友相约庆祝邵阳市另一维权人士朱承志先生获得美国人权奖之事有关。警方显然是要阻止人们聚餐庆祝。

姚立法关于选举的文章在网易博客遭删除(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广源报道)1029日凌晨2点左右,选举专家姚立法将一篇题为《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指导的村(居)委会(试点)选举很荒唐(之一)》的文章发布在网易“姚立法的博客”上,文章很快在博客上显示。然而,几个小时后突遭删除。

选举专家姚立法多年来一直关注中国的基层选举,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露,义务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并指导民间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监督、参与中国的基层选举工作。据他介绍,以前自己的文章发到博客后,要几个小时或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这次很快就出现在博客能够浏览,却不想遭到删除的命运。

由于此文是关于四川省什邡市政府的选举试点村,如果此试点成功,此后的基层选举工作都将会按着这个模式来进行,因此很受四川当地尤其是农民的关注。姚立法针对选举中出现的违规、荒唐行为提出批评。

29日上午,四川当地多人向姚立法反映看不到文章,大家都很焦急,希望能通过姚立法的文章能明白,选举中哪里出现了违规的行为,大家应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网信息员打开姚立法的网易博客,显示的文章是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三十二——江苏省锡山区政府指导非法的村委会选举(之二),发布日期为2013-10-22 0:16:23 ,而他于1029日凌晨2点发布的文章没有丝毫的踪迹。

2012年两会期间,姚立法的网易博客曾被人为设置了“访问权限”,姚立法本人无法进入,外界更不能阅读博客的内容。姚立法说,但博客文章直接被删除这种情况以前没有发生过。

遭到删除的文章: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指导的村(居)委会(试点)选举很荒唐(之一)

关于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开庭情况律师声明



2013102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案。我们作为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加了此次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坚持庭前会议提出的意见:(1)法院在受理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后,依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之规定,至迟应于三个月内宣判;(2)鉴于法院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宣判,依刑事诉讼法第9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如需继续审理,可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此,审判长代表合议庭表示,由于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923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追加起诉刘萍、魏忠平两名被告人,依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之规定,审理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我们当庭对此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3款规定的原文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鉴于追加起诉与补充侦查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议庭对法律的适用存在重大的错误。实际上,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与补充侦查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
另外,20131015日,我们代表各自的当事人,就被告人被超期羁押一事,对三名合议庭法官提出了控告。公诉人当场承认,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已收到了相关的控告信,并正在对控告的事实进行调查。鉴于检察机关正在对三名合议庭法官涉嫌违法的问题进行调查,且调查又是因本案被告人的控告而开始的,三名合议庭法官与被告人的此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我们依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项之规定,要求三名审判合议庭法官回避。令人震惊的事,合议庭竟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未将我们的回避要求提交院长决定,就径自对我们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鉴于合议庭法官的上述违法行为,三名被告人认为合议庭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律师的辩护工作已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庭决定解除对我们的辩护委托。合议庭随后宣布休庭,以便给予被告人15天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再次开庭的时间将由法院另行决定。
作为今天庭审的出庭律师,我们再次呼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率先尊重和恪守法律,立即解决对三名被告人的超期羁押问题,并依法处理被告人的回避申请。
特此声明。
辩护人:
张雪忠律师
郑建伟律师
刘金滨律师
陈光武律师
琨律师
李金星律师

20131028

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指导的村(居)委会(试点)选举很荒唐(之一)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四川省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居委会(原外北村委会),有七个居民小组、1200多户、1900多人、有选举权的“居民”1715人;这些“居民”自2007年“村改居”以来,一直把自己当农民看。

第八届北外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日,是2011年的320日。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第九届北外居委会换届,应当在20143月。

根据《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方亭街道提前进行北外社区第九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批复》,【什府函(201326号】北外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单位,也即样板单位。

812日,北外居委会居民推荐第九届居委会选举委员会。为什么换届提前半年多?据北外居委会的不少老百姓讲,这与他们从2007年以来十余起维权事件相关,与他们1000多人联名,派维权代表到省人大和国家民政部控告第八届居委会由刘全志、曾凡禄等19人“选举”产生非法等更相关。

812日前三、四天,北外居委会各家各户都收到一张会议通知。

12日的会场设在因建新校而废弃了的特殊教育学校里。当天很热。会议的主持者是朱红万,他是中共北外居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什邡市驻居委会工作组、方亭街道驻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抽调自市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和街道等单位的国家机关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有八人在会场;会场内外有警察近30人,还有医疗救护人员;会场有定点的摄像机四台、流动的DV有三台。

12日,到会参加推荐居委会选举委员会的户代表857人。到会如此之多、之齐与每票可得“误工补贴”30元多少有些关系,更与来之不易的提前换届相关。虽然居民们罢免居委会主任邓阳久的要求未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提前换届而使邓主任“下野”也算是顺民意之举。

特殊教育学校门口由中共北外居委会书记沈绪红及非本居委会居民八人验证(即凭会议通知)放行,并对进入会场人数打“正”字记录。

推荐居委会选举委员会会场设发票处两个,代写处两个(办事处的两人任代写员),投票箱六个,没有秘密写票处。因到会人数较多又齐,领取推荐票时很拥挤。

唱票是当天当场进行的。有100多人被提名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得票最多的是钟洪全,他得了539票,得票最少的只有一票。得票数排在前十位的是,钟洪全、付书禄、刘德刚、刘华、廖达芬、谭金洪、罗兴琼、沈绪红、邓阳久和王周未。

根据市驻居委会工作组和街道驻居委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安排,13日再一户一票从钟洪全等十人中,选出七人组成第九届北外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当地政府称之为“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参加13日投票的户代表照样得“误工补贴”30元。

13日的投票过程,和12日的一样,会场同样设在特殊教育学校,到会居民较前一日多了28人,即885人。

唱票、计票结果是,钟洪全、付书禄、刘德刚、刘华、廖达芬、谭金洪、罗兴琼七人当选,而在任中共北外居委会支部书记沈绪红、在任第八届北外居委会主任邓阳久和第七届北外居委会主任王周未落选。



律师郑建伟会见无锡维权公务员沈爱斌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10/28 | 10/28/2013


(维权网信息员刀峰报道)本网近日获悉:20131025日上午,维权律师郑建伟到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567-1号的无锡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因破地方黑监狱而被囚禁与此的维权公务员沈爱斌。
 
据郑建伟律师说,虽然沈爱斌已经被囚已整四个月,精神状态尚好,只是体重被减肥了16斤。当郑建伟律师这次问及还有没有受酷刑时?沈爱斌表示以后再谈。
据了解,沈爱斌,中共党员,原是无锡市滨湖区行政执法(即城管)队的副队长,因其本身的素质比较高,在长期的城管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城管非法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是城管总是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处理工作,造成许多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却无法从体制内的司法程序中获得补救。因而对一些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进而产生向往民主、法制、公平和正义的思想。曾经一度想辞退这份城管的工作,另谋出路,但是由于家中女儿身患重病,每个月需要几千元的医疗费支出,家庭的责任让沈爱斌留在城管的队伍中,但是在城管执法行动中一直坚持依法、理性、和平的方式处理,并默默地帮助许多访民的上访活动,参与一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
 
2013622日,无锡维权人士丁红芬、许海凤、沈果东、瞿峰盛人得知自己的亲人进京上访又被当局押回非法囚禁在锡山区安镇锡东大道的东郊商务宾馆黑监狱的消息后,于晚上22点时,在沈爱斌、郑炳元、吴平、以及山东维权人士倪文华等20余人的陪同下,勇闯黑监狱,控制黑保安,成功将自己亲人营救了出来,然后立即向无锡市公安局报警。
 
无锡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先是安排安镇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出警,稳住报警的民众,然后再调集上百个黑保安,强制将丁红芬夫妇、瞿峰盛夫妇、丁红祥、丁永金、许海凤等人绑架而去。而到626日,当局又对沈爱斌、施高洪、吴平、华晓平等人秘密抓捕。

201373日,沈爱斌被当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事拘留,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羁押在无锡第一看守所。

数十名各地维权者欢迎唐吉田律师回到北京(图)


(维权网信息员田静民、孙雨报道)1025日,数十名来自于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得知唐吉田、江天勇律师将回到北京,都不约而同地赶往首都机场迎接。大家打出象征自由的蓝色条幅,欢迎人权律师唐吉田获得自由后终于回到了北京,祝贺唐吉田律师后援团胜利凯旋。

1016日著名人权律师唐吉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行使律师职责时,被鸡西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并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对其行政拘留5天。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抗议和声援。各地的维权人士更是义愤填膺,声讨当局滥用公权力,抗议迫害、打压人权律师的违法行为。要求警方立即释放人权律师唐吉田,并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律师的法定职责。

唐吉田律师被关押期间,通过刘卫国、张科科律师带出手书,表示将会继续坚守在维权第一线。这样的铮铮铁骨,更令人肃然起敬。

唐吉田律师虽被非法吊销了律师执业资格,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仍四处奔波,为权利被侵害的弱势者提供各种救助。很多维权访民都说:“唐吉田律师是我们的草民律师,他关注社会底层群体,在我们身处危难的时候,唐律师对我们无偿援助。为了真理和正义,唐律师舍弃个人利益,甚至是自己的健康,他身陷囹圄,我们绝不能袖手旁观。他获得自由,我们一定会列队欢迎他凯旋。”

到机场迎接的维权人士有:辽宁林明杰、姜家文、赵广军、王素娥,吉林邓志波、杨中和、张继新,黑龙江初东方、王玉波、于丽华、吕双丽、张宝珠,上海吴玉芬、韦亚珍、郑佩佩、王永凤、沈金宝,江苏汤树秀,山东林秀丽,内蒙赵玉富,天津郑建慧等人。

另外:湖北徐彩霞、安徽朱小平、朱小红、朱秋霞等十余人在地铁10号线三元桥站受到警察的阻止拦截,没能赶到机场。




前“六四”学生司考案二审将于11月4日在长沙中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苏醒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邵阳新宁县“六四”受害学生罗茜因参加司法考试成绩通过而被取消考试成绩,罗茜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二审今日(20131025日)得到法院通知,将于下月4日开庭。
 
今天上午10点,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周文法官(该案主审法官,电话:073185798316)电话告知上诉人罗茜说,长沙中院决定在114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周法官说,法庭对上诉方的旁听人数进行限制。在电话中,上诉人罗茜问周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周法官态度很坚决地说,他要抵制一切干预,一定要依法判决。
 
周法官最后说,虽然我国现在情况很特殊,不像西方法院一样能免于各种干预,但是该案很特殊,上诉人的政治观点与众不同,可以理解。不过,作为法官,他不谈政治上的事。

特别关注:曹顺利被以“非法集会罪”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10/25 | 10/25/2013



(维权网信息员亦然报道)本网刚刚获悉,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被控涉嫌“非法集会、游行”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自北京维权人士曹顺利于914日在首都机场出入境处失踪后,曹顺利的亲友一直多方打听其消息,虽然此后传出928日曹顺利已被刑事拘留,但人被羁押何处一直无从得知。

通过多方的设法查询,目前终于获知曹顺利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内。曹顺利的家人及朋友已前往朝阳区看守所,为其存了钱。据曹顺利的朋友刘晓芳介绍,朝阳看守所本周一(21号)已经证实,人是914号送进来的,罪名是“非法集会、游行”。但曹顺利的亲属至今仍未接到任何官方的通知或法律文书。

据被关押在朝阳区看守所获释的热心人士介绍,曹顺利人很消瘦,要家人为其送御寒的棉衣和棉被。曹顺利的口信是:没能出国,被拘了。

针对曹顺利被指控的“非法集会、游行”,刘晓芳认为,这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政府既然设立了信息公开窗口,就应该履行职责,把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告知百姓,做到透明、公开,并欢迎、配合公民查询、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不是把信息公开的窗口做为摆设,说一套做一套。大家自发地要求外交部公开国家人权报告的相关信息,并希望参与到国家人权报告的撰写中,是想让国家就上访群体的人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正视上访群体人权被严重侵害的现实。这不违背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

刘晓芳说,公民关注人权,争取人权的这种自发行动,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和鼓励,而不是进行打击迫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否则,不配成为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参与国际事务。

本网将会密切关注曹顺利的人身安危。

冯正虎:非法监视居住的罪恶(图)



冯正虎坚守护宪维权的理念,捍卫人权,推进法治,站在弱势群体一边,帮助访民依法维权,因而得罪某些权力部门及其领导人,遭受各种报复打击。
冯正虎于200941日合法出国,短期访问日本,但67日回国时,却遭到上海警察的非法拒绝入境回国。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领导说的,不让你回国”,就可以野蛮地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八次被拒在国门外,被迫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露宿92天。冯正虎的悲惨遭遇震撼国内外民众与中国高层领导人,最后中国政府纠正了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保障冯正虎于2010212日顺利回国。这一闻名全球的事件让上海当局及其领导人丢尽颜面,耿耿于怀,蓄意报复。
冯正虎回国后,在201031日至2012226日的整个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组成一支常备的看守队伍,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并时常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以监视居住的方法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但是,冯正虎不屈服权力,不怕打压,在极其艰难的处境下继续从事捍卫人权的工作,并成功开创了维护公民诉权行动。

冯正虎揭露与批评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违法现象,并倡导维护公民诉权的行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当维护公民诉权运动已势不可挡之时,上海当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纠错和民众请愿活动的压力,越是会怨恨与惧怕说理讲法的倡导者,不顾法律的尊严,索性指使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将冯正虎非法囚禁在住所内,从2012227日起至1120日长达268天。

2012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非法监视居住的情况持续至今,电话、手机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15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时常对冯正虎进行骚扰性跟踪。上海当局继续浪费大量财物,维持非法监视居住的犯罪行为。

冯正虎依据中国法律,已于 2012 10 2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非法监视居住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EMSES797820570CS),并于2012123日就非法拘禁268天的犯罪行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EMSEW38568934CS),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至今尚未立案。

兹将非法监视居住的罪恶公布于众,并继续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控诉。

一、非法监视居住728天内的遭遇

201031日至2012226日的728天内,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24小时轮班驻守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内,全部便衣,没有任何执法凭证与法律依据,非法监视与软禁冯正虎。只要领导一个电话,指令不让冯正虎出门,这批看守们即刻强行将冯正虎拘禁在住处内,不准外出。二年内将近一半多天数约364日,冯正虎被非法拘禁在冯正虎的住处内或者其他指定居所,人身自由遭受非法剥夺。而且,警察可以随时闯入冯正虎的住宅搜查扣物。

1. 长期非法监视居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监视居住是对司法上认定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十几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公然天天24小时驻守在冯正虎的家门口,对一个守法公民实施长达二年多的监视居住,损害冯正虎的声誉,骚扰冯正虎家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

2. 贴身跟踪,恶意骚扰,制造心理恐惧与精神压迫。

在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属警察准许冯正虎出门时,冯正虎还常常会遭受非法跟踪。冯正虎与妻子去超市购物或者晚上在住宅小区周围散步都有看守人员的贴身陪同或近距离跟踪。警察唆使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近距离跟踪冯正虎,这种让你看得见的跟踪是一种心理威胁与骚扰,制造一种人身自由可以随时被剥夺或限制的恐怖,是以其他方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冯正虎及家人的精神损害。

3. 连续的长时期或每周有几日被剥夺人身自由。

201083日至816日,看守人员听从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袁副处长的指令,天天将冯正虎非法拘禁在住宅内,不准出门,连续14天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每周一、三、六、日或者领导认为敏感的日子,冯正虎也会被看守人员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迫不准出门,冯正虎一人无法抗拒多个看守人员的强力侵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没有执法资格的社区保安,只要一个国保警察的电话指示,就立即可以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子是根据领导的主观感觉而定的,领导神经脆弱,冯正虎会天天无自由。金正日追悼会、利比亚首都被反对派军队攻克的当日也成了不准冯正虎出门的敏感日。

4. 遭受6次强迫失踪,即非法的不通知家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冯正虎于2009215日曾在北京阜成门外大街国宾酒店的十字路口被绑架至上海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及上海客来登宾馆105室,直至325日非法拘禁41天,该案件另行处理,已向司法机关提起控诉。2010212日冯正虎回国后,又遭受6次强迫失踪。第一次,201059日至512日在上海市崇明县假日岛度假村非法拘禁4天;第二次,2010521日至523日在上海共青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度假村非法拘禁3天;第三次,20101025日至103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横沙岛天使海滩度假村非法拘禁7天;第四次,20101210日至1212日在上海共青国家森林公园森林度假村非法拘禁3天;第五次,201132日至32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拘禁20天;第六次,20111125日至1211日在上海市崇明县假日岛农庄非法拘禁17天。

5. 滥用职权,以传唤方法数十次变相拘禁冯正虎。

在非法监视居住的二年期间,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除了将冯正虎拘禁在冯正虎的住处,还频繁地滥用传唤方法将冯正虎变相拘禁在五角场派出所,由二个保安人员看守,大多次数的传唤连法定的笔录程序也不做,甚至还超过传唤8小时的法定关押时间。2010年期间,警察没有传唤证,多次强行传唤冯正虎。2011年,冯正虎以头撞车的激烈方式拒绝非法传唤的抗议下,警察才出具传唤证。而且,都是同一个传唤案由: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什么是其他方法,就是什么方法也没有,随意关押冯正虎的一个借口而已。2011年冯正虎收到13张传唤证,有的连公章都没有。以后更夸张的是,2012510日至610日的一个月内,冯正虎连续收到13张传唤证。

6.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致使冯正虎的财产损失,住宅没有安全。

冯正虎的家门口有十几个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危及冯正虎住宅的安全。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扣物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2010419日至2011614日的一年多里,冯正虎遭受6次抄家(2010419日、83日、2011216日、220日、33日、614),被扣押的11台电脑及其他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尚未归还。警察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6次抄家如同入室抢劫,随意扣物,只拿不还,有时连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的证明文件都没有。


二、从227日起连续囚禁268天的遭遇

2012227日至1120日,冯正虎被莫名其妙地囚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室,其家变成不受法律监督的“黑监狱”,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不让和其他人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将冯正虎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第一道岗哨设在冯正虎家的楼道内,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16人:杨浦区公安局国保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社区保安人员李建国、常汉平等4人、杨浦区保安公司职工王立成、李连军、钱光明、盛孝文、黄本荣、李辉等6人。其中,沈国良、陆巍峰是看守人员的直接领导。16个非法看守人员长期非法侵占私宅之地,狭隘的楼道口仅有2平方米的空间,却成了他们的居所,每班4个看守人员,还有他们的一张桌子、几把靠背椅及几包捡来的东西,把一楼的入口堵得水泄不通,居民无法正常行走。而且,整天的烟熏、DVD歌声、喧哗声持续二百多天,直接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道岗哨设在在政通路240弄小区门卫室,参与非法监禁的直接看守人员有8人:杨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1人、反恐部门1人、特警2人,社区保安4人。
第三道岗哨设在小区门外,每逢周六、周日或所谓的敏感日又会派出许多警察,以国保警察为主,派出所民警、治安警等各警察部门及街道综治办都会派出代表驻扎冯正虎居住的小区门口维稳。其实,他们都在自娱自乐,浪费警力财力。天下无事,庸人自扰。

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负责执行单位。最初几个月,五角场派出所的一辆警车24小时停放在冯正虎家门口,作为执行非法监禁任务的车式岗亭。(车号:杨浦0352,车牌号:沪E-6237警。425日换了一辆警车,车号:杨浦0341,车牌号:沪E-3539警。)而且,楼道内的看守警察均由五角场派出派出,直接侵犯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而且,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警察沈国良、五角场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是违法犯罪现场的直接指挥者,他们的直接领导是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小张、杨浦分局国保处叶副处长、五角场派出所黄颖副所长。谁是非法拘禁的最高主管领导与幕后导演?

一个遭受非法监禁的人,比一个关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监狱的犯人处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 把冯正虎的住宅打造成监狱。
在冯正虎被囚禁期间,以传唤的名义把冯正虎带离家,然后偷偷摸摸地在冯正虎住宅的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转向专门对准冯正虎住宅的阳台窗口,住宅门前安装了有夜视功能的监视探头及其他几个监视探头。电话被监听。电脑、手机及网络设备全部被抄走,中断与外界的联系。数十名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监管,将冯正虎拘禁在家。冯正虎的住宅变成一座“黑监狱”。

2. 生活困难,身心伤害。

冯正虎被独自拘禁在家里,连出门购买食品及日常用品也不被准许,要靠亲属朋友及许多善良的市民赠送救济。有时,看守人员不肯转交,只好从三楼阳台窗口将市民送的食品吊上来。长期被关押在室内,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惧,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会常常发病。而且,与警察的冲突,身体也会受到伤害。冯正虎失去了自由去医院治疗的权利,看病需要领导批准,若冯正虎表现不好,会被取消去医院治疗的安排。316日、321日,冯正虎受到两次不准看病的处罚。后期,看病的待遇有所改善。每次乘警车去医院由四、五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药费自理。在长期非法拘禁的环境中,妻子也陪同受难,其身体与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

3.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31日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六十九日,尚未归还,违反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法律规定。320日、323日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二年内,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被扣押十三台电脑等大批财物,至今尚未归还。现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抄家,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捣乱作恶,蓄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法规的人向不讲法不讲道理的权势者屈服。

4. 野蛮推搡,粗暴殴打。

320日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推搡冯正虎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挥出一拳重重击在冯正虎的颌下,接着又是一拳落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当时有伤痕。417日警察沈国良闯入冯正虎的家,挥出两拳击在冯正虎的脖子上,冯正虎强烈谴责他的野蛮行为,在场的王副所长、郝警察当即劝阻。沈国良的两拳,与他过去曾驾驶小车冲撞冯正虎的危害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陆巍峰、沈国良是因为无法阻挡民众来探望冯正虎而恼羞成怒,拿冯正虎出气。919日,冯正虎陪妻子去医院看病,遭到国保警察沈国良的阻挡,他指令几名看守人员抬走冯正虎,看守人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他就直接与冯正虎打架。不久,沈国良的上级领导中止了他的违法行为,同意冯正虎陪妻子看病,当日下午派两辆警车由六位看守人员监管陪同去医院。在非法监禁的“黑监狱”中,没有法律保护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比在合法的拘留所里更易于遭受警察的侮辱与殴打。

5. 用生命争取囚犯的权利,反对虐待。

国务院《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但是冯正虎连被拘留人的“放风”权利也被剥夺,24小时被拘禁在室内,不准室外活动,这是虐待。冯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员提出请求,均遭到拒绝,被强制阻挡在室内,最后只好用生命去争取囚犯的基本权利。310日下午,冯正虎欲冲出门口,争取室外活动的权利,遭到四名看守人员的阻止,冯正虎与警察郝明友发生冲突,两人抱成一团,从门口台阶上跌倒在门外的水泥地板上,幸好不是后脑勺先落地,否则不知谁会重伤或死亡。郝警察的左脚腕扭伤,冯正虎的右膝骨撞击受伤,并致使右腿胯骨及腰椎受损发炎,痛得不能直立行走,卧床休息治疗一周,至今未痊愈。以伤害身体的代价,换取了以后在门口数米范围内在四名看守人员监视下的“放风”权利。但是,在非法拘禁的场地,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与监管制度的保证,“放风”等囚犯的基本权利,受警察领导的喜怒情绪影响,随时会被剥夺。
6. 通信权受到侵犯。

冯正虎收到崇明县法院的传票,作为“生命权纠纷“一案[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法院认定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应当出席322日的一审庭审,但受到看守的警察非法阻止。崇明县法院用邮政特快专递于324日(EMS:EY424602010CN)、330日(EMS:424604286CN)寄送司法文书给冯正虎,但遭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妨碍法院司法工作。711日冯正虎试图通过邮政特快向法院寄送诉状,邮局投递员上门取邮件时,遭到阻拦。已查明315日淘宝网上商店通过申通E物流寄给冯正虎物品,被看守人员冒名签收,至今未归还冯正虎。被非法扣留的信件物品有的已被追回,但肯定还有部分冯正虎暂时不知道的东西。看守的警察告知,是他们的上级警察沈国良指使的。10月份后,侵犯通信权的现象有所改观,1023日冯正虎在囚禁中第一次将控诉信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法院、检察院。

7. 接见权、向法院与检察院的诉讼权受到侵犯。

在冯正虎被非法监禁期间,所有来探望冯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员的阻止,不让冯正虎和其他人接触。甚至律师、法官来访,也要受到限制,未经警察批准,不准见冯正虎。
316日,冯正虎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案[2012)顺民初字第02772]的诉讼代理人夏钧律师,因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已受理该案,需要与冯正虎当面讨论案情,登门时遭到看守警察的阻止。
杨绍刚受理了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假案的代理诉讼,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自由见当事人的权利,但警察滥用职权,阻止会见,只有警察批准才可以见面。
冯正虎去法院交款,也要警察批准,乘警察的车,在五名看守人员的贴身监管下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法官接触。冯正虎多次提出要去法院、检察院投诉,警察领导一直不予准许,始终将冯正虎控制在公安局的范围内,让其无法向司法机关控诉。
直到冯正虎获释,才免除接见权、诉讼权的侵犯。

8. 以制造刑事假案的方法报复陷害冯正虎

2012227日起,冯正虎被上海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住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但冯正虎不屈服,于55日撰文长篇控告状,揭露与批评警察触犯法律,非法监禁公民的违法行为,托人邮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及法律监督部门,并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个揭发举动招致更严厉的报复。5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被诬陷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着五天连续审讯,天天坐审讯室十小时以上,以此方法折磨人。警察以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审讯冯正虎八天,还威胁到冯正虎的家人,对一个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企图让冯正虎坐牢入狱掩盖他们的罪恶。
事实上,冯正虎因行使出版自由权利遭受冤狱后,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但是,扣押财物的单位上海市公安局至今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
冯正虎遭受报复陷害后,立即公开526日的《申诉状》,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 手机:18918707793 )于20127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现在该刑事假案已不了了之。

三、非法监禁的事实及其法律责任

冯正虎于20121120日获释,结束非法囚禁的生活,可以自由出入家门。但是,迫害冯正虎的违法者不甘心,撤除小区门口的二道岗哨,仍保留楼道内的一道岗哨,十几个看守人员拥挤在狭隘的楼道内进行非法监视居住,扰乱我们居民的正常生活,时常无中生事,制造一些麻烦来张扬权力。

过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将楼道内的岗哨迁移到冯正虎家门外的小区通道上,占据居民活动室,继续实施非法监视居住的违法行为。目前,冯正虎的电话、手机均被监听、六个监视探头直射冯正虎的家门及通道,还有15个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时常对冯正虎进行骚扰性跟踪。

冯正虎处于被非法监视居住及拘禁之中,有时处境会变好,有时会更糟,门口的放风,批准去医院治疗或者撤销监禁,或者今天自由出门,明天又被囚禁在家,都是在警察或领导人一瞬间的善念或恶意之中决定的。冯正虎曾问看守的警察:“领导让你执行违法的任务,你去做了。如果领导指令你杀我,你会服从吗?”他说:“杀人的事不会做。”的确,执行杀人报复的任务很少有人敢做,因为这是明显违法犯罪的事。难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显的违法犯罪吗?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

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与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联手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守法的公民。“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拘留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又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而且,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冯正虎长期被非法监视居住及拘禁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案例。冯正虎被强制拘禁在家268天,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谁是领导?大家都不清楚,谁发工资,谁就是领导。后来连“领导说的”这句话也没有了,说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犹如文革中的群众斗群众。荒诞的事居然在国际大都市持续这么久,上海怎么会美丽呢?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吗?警察及没有执法权的保安人员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事件为什么长期得不到纠正呢?只有保证法律的实施,在司法上确认警察非法监禁公民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才能保证冯正虎将来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让所有中国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惧与遭遇,才能防止警察变成罪犯。而且,要让全体公民,包括警察及司法人员,认识到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同杀人一样危害社会。

1. 非法监禁的事实

决定实施非法监禁的部门领导及主管人员:(1)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现已撤职)及国内保卫局局长;(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蔡田及国内保卫处处长。
直接实施非法监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海市公安局国内保卫局袁副处长、小张;杨浦区分局国内保卫处叶副处长、李军、沈国良;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所长朱哲晓及黄颖副所长、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郝明友、金吉祥、张云海、叶骄、等等许多不知姓名的警察;还有警察雇用的大批社区保安及杨浦区保安公司的职工。
上海当局浪费大量财力、警力,用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活动上。例如,三年多的非法监视居住时期,国家浪费在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上至少有600万元人民币。
几个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带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天天在冯正虎家门口游荡,骚扰居民,炫耀权力,可以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强行抄家11次,扣押电脑16台及其它大批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而以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冯正虎已不计其数。截至201112月,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迫失踪有7次,合计天数95天。多次将冯正虎全封闭式囚禁于住处内,最长一次连续268天。
警察非法拘禁冯正虎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超过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上海警察既伤害冯正虎,也在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长年累月,日复一日,警察的违法事实已在冯正虎居住的小区内家喻户晓,也闻名于世。看守们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及监视摄像记录的文件可以成为法庭审查的证据。而且,所有的参与者、目击者都将是证人,还有大量物证。

2. 以非法监视居住的方法侵犯冯正虎的人身自由

将公民非法监禁在住处或其他指定居所,俗称软禁,但在中国法典里没有软禁这个名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传唤、拘留、刑事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无期徒刑。警察对冯正虎实施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强迫失踪类似于非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警察对冯正虎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都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程序上违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有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按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冯正虎从201031日起已被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五角场派出所执行了三年多的监视居住,至今未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或者其他书面的执法凭证。
在实体上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只有符合逮捕条件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才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冯正虎不是违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守法公民。
因此,警察是滥用职权,以监视居住的方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而且,对冯正虎的电话监听、摄像监控都是违法的。

3. 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就根本谈不上享受其他自由和权利。因此,人身自由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自由,是不可转让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中国宪法规定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可以由法律规定,地方法规、行政法规都无权设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相适应,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的条款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形成一个保护人身自由的法律体系。
因此,判定与处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
中国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应当不允许某个领导人拍一下脑子,说一句话,就可以动用警察对自己讨厌的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国家领导对某个公民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司法机关只要坚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对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20121020

上海民众在冯正虎居住的小区门口声援抗议
冯正虎被囚禁于居所内268
冯正虎居所的狭窄楼道口24小时挤满4个看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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