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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四十八——山东省莱州市政府指导的村官选举是非法的(之七)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12/20 | 12/20/2014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

据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村民姜飞宏讲,122日上午,他到村部参加提名候选人会议时,才被中共村支部副书记姜梅恒通知说、他是村选委会的成员。此前,姜飞宏并不知道他本人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他没有参加过村选委会的任何会议。

1111日,是东姜家村推选村选委会成员日。根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据东姜家村多位村民讲,他们在11日和12日没有在村部看到关于村选委会成员名单的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有法定的“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的权力。比如制定村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部署选举工作,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确定投票方式,受理并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召开预选大会,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确定并组织竞选活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主持选举大会投票工作,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没有参与相关的工作,这样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选举的合法性从何处说起?

三、 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同一天进行很荒唐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东姜家村的选举没有“预选”的环节,而是直接进行的“提名候选人”。由“提名候选人”结果确定的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到投票选举中间只有一个小时。《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成为了一纸空文。

四、 中共基层组织对“黑金政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山东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东姜家村参加1111日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参加122日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400名村民都先后各领到100元(共计200元)现金。有人称之为“误工费”。

我们要问,中共在延安时期的选举,国民党执政大陆时期的国大代表、省参议、县参议和乡长的直接选举,当今香港的选举以及刚结束的台湾的“九合一”选举,有如此的“黑金政治”的做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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