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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运动人士谢丰厦(谢文飞)、王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将11月19日在广州开庭(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2/22 | 12/22/2015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11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南街运动人士谢文飞(谢丰厦)、王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1119日、20日在广州开庭。


谢文飞(谢丰厦)、王默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1号,本院受理公诉被告人谢丰夏、王默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定于20151119日至2015112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当日开庭时间为上午900分。”

谢文飞、王默2014103日,因穿着黑衫,在广州市街头拉横幅声援香港民主抗争、“真普选”,被广州警方从增城区新塘镇住所带走,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谢文飞且在审讯期间,被广州市越秀看守所管教曾实施“定镣”酷刑处罚,时间长达104个小时。201411月,谢文飞、王默又被广州市检察院更换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

附:
谢丰夏(谢文飞)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谢丰夏(谢文飞):(CPPC编号:00210197747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网名“谢文飞”、“南街谢文飞”、“南街谢文飞 @njxwf ”,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近年来,因经常活跃于广州街头,勇于为推动中国的民主宪政事业积极发声和献身,故而遭到广东当局的多次打压和拘留;201458日,曾因前往围观广州公民利瓦伊国申请“六四游行”被拘提起诉讼案开庭,而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关押于佛山市禅诚区看守所,事由是“纪念林昭和曹顺利”;2014626日,曾因与其他街头民主人士王福磊、王默等在广州举牌,发起寻找民主异见人士张圣雨的活动,被石围派出所警方带走,且被行政拘留7日;2014103日,曾因穿着黑衫,在广州市街头拉横幅声援香港民主抗争、“真普选”,被广州警方从增城区新塘镇住所再次带走,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且在审讯期间,被广州市越秀看守所管教曾实施“定镣”处罚,时间长达104个小时;201411月,又被广州市检察院更换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未审待判。

王默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王默(CPPC编号:00211) 1972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网名“菜王默刀”,人称“黑犬”,民间知名新浪“转世党”,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中国在押政治犯。

近年来,因追求民主常在网上及南方街头发表积极言论而为民间所熟知,是近年走出网络开始参与现实抗争的典范;曾先后参与多起,诸如“曲阜薛福顺非正常死亡事件”、“新余刘萍等三人开庭声援围观”、“郑州十君子声援团”、“焦作张小玉事件调查”等大型抗争活动,遂遭到警方多次打压和被行政拘留; 20146月,曾因在江西省新余刘萍等三人开庭时举牌声援,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626日,曾因在广东省广州市窖口地铁站旁举牌寻找民主维权人士张圣雨时,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20148月,曾因在河南省焦作市参加张小玉事件调查活动,而被警方抓走并刑拘30日。

2014103日,再次因在广州市多地拉横幅声援香港民主抗争、“真普选”,被警方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带走,并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41117日,被广州市检察院更换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批捕。

目前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未审待判。

紧急关注:年近六旬的人权律师邹丽惠被福建鼓楼法院滥用职权司法拘留(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11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今天年近六旬的福建烨阳律所主任、人权律师邹丽惠因起诉起诉法官卓建伟侵犯名誉权,竟然被福建鼓楼法院滥用职权处以司法拘留15


福建律师邹丽惠今天(1117日)上午到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起诉法官卓建伟侵犯名誉权,立案庭不收件。邹丽惠找法院领导交涉,法院领导不仅不依法处理,甚至指挥法警把邹丽惠律师强行架离办公区,10多名法警将邹律师架出法院并限制自由控制,将她非法拘禁在一间法警的办公室。邹丽惠律师报110报警,他们不出警。

然后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宣布拘留邹律师15日。邹律师不服提出复议,法院拒绝复议并称不影响拘留执行。邹律师称即便扰乱法庭秩序,也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法院无权处理。法院司法拘留决定也未送达邹律师,邹律师要求拍照法院亦拒绝。

邹律师目前现被法警关押在法院刑庭候审室。本网将持续关注。

最终,经过抗争,拘留决定撤销,邹律师凯旋而归,谢谢大家!

民运人士柴宝文案今日在哈尔滨开庭 系《刑九》修正案“谣言”入刑后审理的第一起“散布谣言罪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赵一德报道)20151117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柴宝文“散布谣言罪”案于今日在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开庭。


因徐纯合案柴宝文521日凌晨被警方带走,528日被正式批捕,后遭中央电视台污名。柴宝文曾用网名:合肥泼妇男、野茉莉走天涯,一个真正的MZ勇士,熟悉他的人都叫他“泼妇”。他关注民生,一心追求民主事业,在同道遭遇困境时,无论自己多么拮据,也将自己的积蓄捐赠他人…徐纯合在庆安火车站被枪杀后,柴宝文因质疑第一个被跨省拘捕。
     
该案的辩护人是中国人权律师团的葛永喜律师。葛律师分析说:“被告人柴宝文是黑龙江访民徐纯合在黑龙江庆安火车站被枪杀后,第一个被拘捕的民间维权人士,同时也拉开了大规模打压公民围观和维权律师的序幕。而今,柴宝文的开庭,是否也预示着后续公民和律师群体逐渐进入庭审程序不得而知。如果真是这样,对于身在监房中的人来说,也许是件好事。”
      
葛永喜律师最后说:柴宝文案值得关注,是因为这一案件的开审,是《刑九》修正案“谣言”入刑后第一起审理的“散布谣言罪”。如何审理,如何宣判,判多少年等等,都有一定的风向标的作用。基本上也可以视为后续案件审理和审判的标杆。柴宝文“散布谣言罪”的根本原因是他关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付出沉重的代价,如小安妮事件和徐纯合事件。

赵常青:就众多维权律师和良心公民被捕事件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开信暨就释放许志永博士和丁家喜律师公开声明暨就浦志强先生被捕事件致中共中央书

赵常青:就众多维权律师和良心公民被捕事件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开信   


中共中央、国务院:
    
我叫赵常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参与要求高官公开财产的公民活动于20134月被北京警方逮捕,20144月被海淀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名义判刑两年半,20151016日刑满释放。
    
出狱一个月来,通过私人交流和网络信息查阅,我了解到近两年各地方政府对维权律师和良心公民的大肆逮捕行径,如20138月广州警方对杨茂东先生(网名郭飞雄)的逮捕、合肥警方对李化平先生的逮捕、2014年春夏北京警方对浦志强律师的逮捕、广州警方对唐荆陵律师的逮捕、2015年年初武汉警方对秦永敏先生及其夫人赵素利女士的抓捕(强迫失踪)等等,特别是自今年79号以来,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已经有三十多位维权律师和良心人士被抓捕羁押,其中包括胡石根、王宇、包龙军、李和平、李春富、王全璋、隋牧青、周世锋、谢燕益、张凯、吴淦、谢阳、谢远东、勾洪国(又名戈平)、刘永平(又名老木)、王芳(湖北)、尹旭安、林斌(又名望云和尚)、翟岩民、陈泰和、黄力群、李姝云、刘四新、高月、赵威(又名考拉)、王芳(北京)、唐志顺(又名草根之怒)、幸清贤、刘鹏、方县桂、黄益梓、黄益梓、程超华、张崇助、张制、周剑、程从平等人——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的最新统计资料,截至1113号,在大陆,至少有306名律师、律所工作人员、人权捍卫者和家属被约谈、传唤、限制出境、软禁、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踪——在短时间内如此大规模地镇压人权律师和良心人士,这不仅为中国司法史所罕见,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很难找到第二个例证,本公民不禁要问:
   
这个国家到底怎么了?
这个党到底怎么了?
这个政府又到底怎么了?
    
众所周知,在毛泽东时代,因为无法治可言,律师也就无从谈起。毛死后,文革结束,国家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被边缘化的律师群体也逐渐回到国家主流生活中并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立法修法还是废除恶法,都有着中国法律人的汗水和功劳。特别是自2003年广州孙志刚事件以来,中国法律界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如高智晟、许志永、范亚峰、滕彪、浦志强、江天勇、唐吉田、唐荆陵、斯伟江、莫少平、李柏光、黎雄兵、刘晓原 、张星水、张鉴康、李苏滨、刘士辉 、刘巍(女)、杨金柱、李和平、张凯、丁家喜、张雪忠、张培鸿、王甫、蔺其磊、梁小军、王成等人。所有这些法律人通过大量介入人权案件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直接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和法治事业的良性发展。可以说,没有中国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的现实存在,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法治状况将至少倒退二十年。也因此本公民对于新崛起的中国维权律师和维权人士群体表示热烈的欢呼和崇高的敬意!而对野蛮打压维权律师和良心人士的政府行径表示强烈的抗议和谴责!
    
本公民强烈呼吁执政党和中央政府责成各地方政府立即终止对维权律师和良心人士的抓捕行径,立即释放所有被逮捕或强迫失踪的维权律师和良心人士,归还他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并致以国家的歉意和赔偿!
    
与此同时,本公民还特别呼吁执政党和中央政府立即释放以刘晓波、许志永、刘贤斌、陈西等人为代表的中国狱内良心人士,唯有这些被打压的良心公民全部得到无罪释放,这个国家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民国家,这个政府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人民政府,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才有可能真正走上“伟光正”的康庄大道!
    
最后,面对执政党和中国政府,本公民再次向所有受打压的维权律师和良心人士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敬礼!本公民愿意一万次地喊出——
    
人权律师万岁!
良心公民万岁!
    
国家公民:赵常青
(手机:13810158964
20151116日于北京 


赵常青:就释放许志永博士和丁家喜律师公开声明

我叫赵常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2012年冬至2013年春,本人与许志永博士、丁家喜律师等人共同发起了要求高官公开财产的公民活动,不期遭到警方严厉打压——袁冬、侯欣、马新立、张宝成、李蔚、王永红、孙含会、齐月英、李刚、李焕君、程玉兰、宋泽、彭剑、丁家喜、王功权、许志永等人先后遭到警方逮捕,其中袁冬、李蔚、张宝成、丁家喜和许志永等人先后被相关法院处以一年半到四年不等的刑期,我本人也因参与该项活动被处刑期两年半。尽管所有这些被告都做了无罪上诉,我们所委托的律师也全部为我们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很遗憾,我们所有人的上诉全部被无理驳回并维持原判。
   
这当然是一起严重的国家悲剧!对我们的逮捕和判刑不仅严重的伤害了人民利益和国家正义,而且对执政党和中国政府自身也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和损失(这里不想展开论述,本人在2014410号的法庭上曾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悲剧必须结束》的法庭辩护词,里面较为详尽的论述了相关问题,现将这份辩护词附录于后,供参考)——正因此,悲剧必须结束!执政党和中国政府有责任采取相关措施来终止这起曾受到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的国家悲剧!

具体说来,本公民认为:

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应该首先责成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对本案重新审理并对所有被告作出庄严的无罪宣判;
   
其次,所有承办此案并错办此案的地方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应向本案的所有受害人公开致歉并展开相应的国家赔偿。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立即无条件释放仍然还在狱中受难的许志永博士和丁家喜律师(其他被告或已取保、或已刑满释放)——这是当务之急(本案的复查审理和赔偿工作可延后进行)!本公民认为,只要他们还在狱中受难,则国家正义一定被践踏,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必定在世人面前继续蒙羞!

20121115日,许志永博士在写给执政党新当选领导人习近平先生的《公开信》中曾说:“一个真正伟大的国家,她有市场经济制度基石上人民繁荣富裕的生活、民主法治基石上人人得享公平正义、自由基石上灿烂的科技和文化、全球范围内捍卫公义的能力、引领人类新文明时代的核心价值。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一定会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她必须真正属于人民,内部不能分裂,它必须是一个自由、公义的国家,必须是一个民主宪政的国家。
   
这既是许志永博士的中国蓝图,也是丁家喜先生的中国蓝图,还是亿万中国人民的国家蓝图!正因此,本公民希望从无罪释放许志永博士和丁家喜律师开始,执政党和中国政府能够引领中华民族建设出一个真正伟大的、民主宪政的、充满自由、公义和爱的“中华共和国”!
   
 公民:赵常青
 (手机:13810158964

 20151116日于北京

赵常青:就浦志强先生被捕事件致中共中央书
  
中共中央:
    
我叫赵常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参与要求高官公开财产的公民活动于20134月被北京警方逮捕,20144月被海淀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名义判刑两年半,20151016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得悉著名人权律师浦志强先生被捕并面临审判,我之内心十分震惊。因为浦志强先生是享誉海内外的人权大律师,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他就关注并介入过多起人权案件,如陈桂棣《中国农民调查》案、谭作人案、唐慧劳教案、任建宇劳教案等等。因为他的关注和多种力量的共同努力,臭名昭著的中国劳教制度才被彻底废除;同样也因为他最早在互联网上公开举报前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问题”,这只“恶虎”才最终得以被绳之以法、关进笼子······这样一位本应该享受国家最高荣誉的良心公民又怎么会在一夜之间身陷囹圄呢?
    
仔细一了解,原来浦志强先生于20145月初组织了一次有多位学者和作家教授(包括秦晖、徐友渔、崔卫平、郝建、胡石根、刘荻等人)参加的研讨会——“六四”25周年“纪念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浦志强先生及与会诸人均表示“六四”不是“暴乱”,呼吁中国政府调查“六四”事件真相,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果,研讨会刚一结束,参加会议的胡石根先生、徐有渔先生、郝建先生、刘荻女士及浦志强先生就被警方抓捕。所幸,其他诸人先后得以释放,而组织这次研讨会的浦志强先生却被正式逮捕!20155月浦志强先生被北京检方罗织出一堆可笑的罪名提起公诉,目前,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浦志强先生正面临北京第二中院的审判!
   
这当然是发生在“人民共和国”里的又一起严重悲剧!
本公民对蓄意制造这起悲剧的北京地方当局表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
   
众所周知,在1989年的中华大地,因执政党前任总书记胡耀邦先生的逝世而引发了一场以大学生为主体、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反官倒、反腐败、争民主、争人权的爱国民主运动,却不料,这场伟大的学生民主运动在8964日被邓小平和李鹏掌控的国家军队血腥镇压——难以数记的中华儿女倒在由机枪和坦克制造的殷红血泊中,成百上千的国家公民被赶进监狱(本人也在“六四”后被投进秦城监狱),中华民族也因此而遭遇一场“改革开放”时代最为惨烈的历史悲剧!这场悲剧因为太过血腥而在“八九一代”的心灵深处留下无限的创伤和痛疼······!浦志强先生作为当年这场民主运动的直接参与者和这场悲剧的见证人,二十多年来和笔者一样,时时感到不安。也因此,在“六四”25周年到来之际,他组织召集了这次“纪念研讨会”——通过这样的形式,一方面,抒发内心对“六四”死难者的纪念和缅怀,另一方面则是呼吁执政党和中央政府重新调查历史真相,还“六四”死难者以被颠覆的国家正义!
   
本公民认为,浦志强先生组织“六四”研讨会的壮举是完全正确的,他带头要求执政党和中央政府重新展开历史调查、还“六四”以真相的呼吁喊出了我的心声!喊出了“天安门母亲”的心声!喊出了“八九一代”的心声!喊出了十三亿人民的心声!本人因此而向浦志强先生致以崇高的、永久的敬意和敬礼!!
   
但是,浦志强先生却因此而正在狱中受难,正在承受国家正义被颠覆的痛楚!在此浦志强先生面临审判之际,本人呼吁整个“八九一代”都来关心浦志强先生的命运!呼吁海内外各界良心人士都来关心浦志强先生的命运!
   
与此同时,本公民强烈要求执政党和中央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对浦志强先生的政治迫害!立即无条件释放浦志强先生——
   
    还浦志强先生以国家正义!
    还“六四”死难者以国家正义 !
    还“八九一代”以国家正义!
    还十三亿人民以必须的国家正义!
   
    国家公民:赵常青
    (手机:13810158964

    20151116日于北京

2016年全国12省市将陆续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2/14 | 12/14/2015

编辑  姚立法

 
2016年全国开启村委会换届选举省市的时间:

省市名    届 次        计划选举时间

辽 宁     第十二次     20161月一5
云 南     第六次       20161月一6
吉 林     第十次       20163月一8
北 京     第十次       20164月一8
海 南     第八次       20167月一11
重 庆     第十次       20168月一20173
江 苏     第十一次     20168月一20174
甘 肃     第九次       20169月一20173
四 川     第十次       201610月一20173
贵 州     第十次       201610月一20173
宁 夏     第十次       201610月一20174
青 海     第十次       201612月一20178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三十二——官民对立,村官选了24个月又遇“拦路虎”,党大还是法大?(图)(之八)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5719日,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向方亭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称办事处指导小组)的书面报告说了四件事。


第一件事是,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于715日进行了各组的宣传动员,支部亦给予现场讲解,此次的宣传动员会非常成功,宣传也非常到位……不足之处在于,党员及原任干部的家属,包括各楼栋的管理员及家属均未到会……”

第二件事是,准备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并公告。

第三件事是,“初提候选人(注:应为初步候选人)的条件将严格依照两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民政厅2013【173】号文件精神,作为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其初提候选人的公告将是原七、八号公告的内容向选民予以公告。”

第四件事是,两名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的事,书面手续待后完善。

20日,办事处指导小组的书面回复函,对北外居民选委会的“候选人的公告将是七、八号公告的内容向选民予以公告”没正面反应,而说“领导小组应加强领导,具体落实即将开展的提名确定候选人阶段的各个环节工作,指导小组将及时就本阶段各环节具体工作的开展与领导小组相商,并依法进行指导。”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报告中说的第三件事的理由是,20139月份时,选举委员会组织居民依法产生出了初步候选人,后因什邡市公安局介入调查,但是至今并没有那家机关结论说产生的初步候选人是非法的。当时准备好了的第七号公告,是因公安局、民政局、市换届办的介入而没有张贴公布,现在不需要重新提名候选人,所以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候选人的公告将是原七、八号公告的内容”。(待续)

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举牌抗议国务院法制办近4个月未向其就酷刑报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图)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20151113日,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举牌喊冤抗议国务院法制办近4个月未向其就酷刑报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未按《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徐佩玲就中国政府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CAT/C/CHN/CO/4)的评论第14段和第六次报告第74条,于2015614日向外交部提出1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外交部于201571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称:“上述评论和报告系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以及报告第74段涉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我部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徐佩玲对该《复函》表示不服,认为外交部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外交部所作的《复函》属违法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监督权。

徐佩玲于2015716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2个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外交部于20157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按申请人13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有关信息的全面公开。
   
徐佩玲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用于研究中国司法状况,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六次报告的真实性,履行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研究如何监督行政机关。

据了解:另一位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于2015727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也未收到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书面告知。

相关报道链接:
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要求信息公开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的酷刑报告的相关内容 收到外交部复函 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图)

就酷刑报告上海人权捍卫者徐佩玲对外交部《复函》不服 提出行政复议()

上海人权捍卫者丁菊英上街抗议国务院法制办超过2个多月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东律师吴魁明、广西律师覃臣寿:梁勤辉(尖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情况简述(图)

梁勤辉(尖刀)煽颠案13日上午九点开庭,因为案情相对简单,所以约十一点半就结束了庭审。该案是公开开庭审理,旁听人员有二十来个,基本坐满了旁听席。尖刀的四个家属入庭旁听,其他旁听人员就不熟悉。


检方指控尖刀自2012年开始在腾讯微博发布文章。和指控尖刀自2013年起翻墙,复制大量载有煽颠内容的文章和图片,经过修改编辑后,发布在其未设置密码的QQ空间,引起社会上不特定人群的广泛关注,以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检方提供的有意义的证据也比较简单:

1、四位证人证言(包括尖刀老板,房东,女朋友和哥哥)。辩护人认为,证人对尖刀在QQ空间发布的文章和图片的理解,只是其个人的看法,不能用来证明尖刀犯煽颠罪。
2、尖刀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尖刀在庭上问答和陈述,说自己初中都没有读完,并不清楚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概念,也没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3、为数众多的文章和图片。经过质证和辨认,发现只有小部分(约10%20%)是从网站
上下载的(估计是尖刀的QQ空间),其它大部分都没有网上下载的痕迹(检方解释应该是在尖刀的手机储存里下载的)。辩护人认为尖刀手机储存里的文章和图片不能作为本罪的指控证据,因为它并没有对外发布。尖刀的微博QQ空间还在,检方应该提供尖刀已经发布这些东西的证据,法庭也应该对此调查清楚。

辩护律师也对本案不构成煽颠罪的辩护意见做了详细的阐述。

因酷刑人权捍卫者李蔚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政府信息公开无效和行政不作为(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毅报道)20151113日星期五,本网获悉:近日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北京人权捍卫者李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政府信息公开无效和行政不作为。


据了解,李蔚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判刑后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遭受长期被要求坐低矮的儿童座椅、不允许看书、看电视,不允许打亲情电话和发家信等酷刑虐待。在遭受虐待期间,李蔚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受虐待状况在4个月后有了改变。出狱后,李蔚继续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司法局将投诉材料转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处理。几个月后,因未收到处理意见,李蔚先后分别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提起了针对酷刑投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先后就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但李蔚不满意,遂提起行政诉讼。

此前,李蔚曾分别向外交部、公安部和司法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有关酷刑信息。

1、要求外交部公开2007 年中国法院审结的959件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中有多少是因遭受酷刑而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外交部称:“上述评论系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撰写,内容涵盖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工作。该评论第14段所提及的信息为司法机关提供,我部不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李蔚起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李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收到立案通知,等待判决或裁定结果。

2.要求公安部公开2007年至2014年公安部下属各级监管场所及警察因实施酷刑被控告及处理情况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公安部以“实施酷刑涉嫌职务犯罪,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具体情况由检察机关掌握”为由拒绝公开。李蔚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不予立案。李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情况不明。

3.要求司法部公开2007-2014年全国司法部下属各监管场所及其干警因实施酷刑被控告及处理情况,司法部答复该项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国1988年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蔚,男,汉族,身份证号:11022XXXXXXXXX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XXXXXXXX,邮编:100082,电话:13269350956

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法定代表人:戴建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55号,邮编:100036,电话:010-51787201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10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京矫治信公(2015)第2-告)无效,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被虐待一事组织深入全面调查,公布相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公正的处理,并就相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重新向原告信息公开。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蔚于20159月向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李蔚于20154月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北京市司法局于20154月下旬转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投诉材料的处理结果。

201510月原告李蔚收到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其调查处理结果是 “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关于李蔚信件调查的有关情况”。新安所的该文件称:“李蔚所投诉的‘不允许发信和拨打亲情电话’、‘不允许看书看电视’、‘逼迫认罪’、‘侵害申诉权’等问题不属实”。

本人认为,该答复既不符合本人请求的事项,也不符合事实及调查程序。理由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中无自己的意见其答复无效

原告李蔚反映自己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受虐待一事投诉的主体是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及其狱警,从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来看,其没有出具自己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据了解,新安所四大队狱警对原告李蔚的虐待是得到新安所有关科室和领导批准的。被投诉对象自己的情况说明或汇报只是一个辩解而不能作为调查报告和结论。

显然,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没有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原告李蔚公开其自己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认定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无效。

二、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对原告李蔚反映受虐待一事行政不作为

原告李蔚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其在服刑期间受虐待一事,北京市司法局转给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处理后,该局没有履行自身应该承担的对下属单位及狱警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没有认真深入全面调查,仅凭被投诉对象新安所的情况汇报就认为李蔚在服刑期间没有受到虐待,认为李蔚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这显然是不符合正常调查程序的。

李蔚投诉的对象就是新安所及其狱警,他们自己的调查显然不能保证客观、真实,并且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也没有公开自己做了相关符合程序的调查的证明,因此可以认为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对原告李蔚的投诉行政不作为。

三、原告李蔚在新安所服刑期间受虐待的事实

由于不认罪,自2014921日开始新安所狱警安排其他服刑人员两两一组轮流对李蔚进行所谓的“看护”,要求坐儿童座椅自我反省,一天长达12小时。长期不允许看书,甚至不允许看新闻联播和其他娱乐性电视节目,亲情电话无法拨打、写给亲属的信件无法发出,委托亲属询问和办理申诉事项的工作无法进行。除早操外,其他服刑人员可以参加的户外活动很多时候李蔚也不被允许参加,此种虐待时间长达3个多月。由于李蔚于201411月初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北京市司法局和驻新安所检察室提交了反映受虐情况的信件(部分信件可能没有被狱警投递),最后一个月受虐待情况逐步缓解直至2015116日正式解除对原告李蔚的特殊对待。

四、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负有举证责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没有提到相关的全程监控视频、相关人员的证言。

在服刑期间,原告李蔚曾多次约见驻所检察官。20141230日驻所检察官郑欣和X新立找原告李蔚谈话,并做了相关笔录。李蔚向他们反映了自己受虐一事。新安所应该保留李蔚在新安所四大队服刑期间至少3个月的全程监控视频,以证明李蔚反映的情况属实还是不实。

李蔚在服刑期间所有发出的信件和通话都有登记或录音,请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提出李蔚于亲属的通信权没有在特定时期被限制的证据。

在出所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点,新安所监察科警察找李蔚填写过相关在所期间的调查表格,原告李蔚也认可自己没有受到过打骂体罚和侮辱,但也反映了自己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监察科警察的此项调查是针对每一名即将出监狱人员的。虐待包括打骂体罚和侮辱,但不仅限于这些。

五、原告李蔚提交的反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

1.新安所可能扣留了原告李蔚于201411月寄给北京市司法局的信件

李蔚曾于201411月初向当时四大队负责服刑人员信件收发的王队长提交了三封平信,分别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北京市司法局和驻新安所检察室,王队长表示要交给李冰副中队长处理。以后就不知道下文了。201577日原告李蔚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李蔚于201411月向该局反映受虐信件的处理结果,该局于2015727日在《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市司法局(2015)第54-答告)称“经查,您(单位)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信件寄出人姓名、来信形式或者来信编号(如挂号信编号、EMS编号)等具体特征描述,本机关目前难以根据您的申请确定您申请信息所对应的来信)”。服刑人员只能寄平信,但可以认为新安所四大队狱警很可能没有将李蔚的这三封信全部或部分寄出。当时王队长也拒绝对这三封信进行登记,他称自己无权处理。

2.原告李蔚在入所后约4个月不能打亲情电话和发家信

201485日入所后,有约4个月的时间李蔚不能打亲情电话和发家信,后在李蔚的不断抗争下这些问题才得以解决。新安所四大队对李蔚拨打亲情电话和发家信的情况都有登记,可以调查。

3.原服刑人员李洪宝、曲亮曾被安排“看护”原告李蔚,后因承受不了坐小椅子、不允许说话和看书等要求先后退出任务。

4.李蔚出狱后与原“看护”臧桂龙(北京市房山区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也能证明李蔚受虐待的部分情况属实。

根据被告于201510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京矫治信公(2015)第2-告),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自身即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的调查处理结论,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无效。关于被告行政不作为,没有认真履行对下属单位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及其狱警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对原告李蔚反映其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一事没有自己承担调查责任。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对原告李蔚反映在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服刑期间被虐待一事深入全面调查,公布相关证据,作出相应的、公正的处理,并就相关处理情况重新向原告信息公开。故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副本
2.  被告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3.  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4.  原告李蔚与同时服刑的“看护”臧桂龙的电话通话录音部分文本
5.  原告李蔚身份证复印件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滨湖区政府对其申请公开黑监狱主办单位信息答复提起诉讼,遭无锡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学雁枉法逐出法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不服滨湖区政府对其申请公开黑监狱主办单位信息答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于20151111日上午945分在无锡市中级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兼审判长张学雁违反法庭程序、包庇被告违法委托律师辩护、侵害原告诉讼权利,因沈爱斌指出了她的违法行为,她就恼羞成怒地以沈爱斌违反法庭规则为由,将沈爱斌逐出法庭。


据沈爱斌介绍,因不服无锡市滨湖区政府对其申请公开黑监狱的主办单位的答复,他向无锡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讼状》,无锡中院给他发了4次传票,前两次无故不开庭,上一次是1023日下午1430分,因被告只让一名律师出庭,身份违法,张学雁竭力庇护,被沈爱斌制止,后张学雁荒唐离庭而去。

沈爱斌说,今天上午开庭时,他发现被告又委托发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滨湖区副区长单阳前来出庭,张学雁对被告委托律师为行政行为辩护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被他指出后不理采,张学雁反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辩护;在他申请其回避后,张不让他讲述回避理由,而且剥夺了她申请复议的权利。

由于沈爱斌不服张学雁滥权枉法,包庇被告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当庭举手向合议庭提出抗议,遭到张学雁不受约地滥用公权,将其逐出法庭。

沈爱斌说:“我们老百姓时时处处遵纪守法,我们希望政府也要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可我们身边的公权到处为非作歹,像张学雁这样的法官、领导,无视宪法和法律了,披着法袍,不做人事,没有一点点职业道德,完全充当了权势和奴隶的走狗,有这样的法官,这个社会还会有公平正义吗?这个社会还会和谐吗?政府要维稳,应当首先将这帮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滥用公权者绳之以法,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湖南宪政学者黎建君因文章遭国保传唤(图)

(维权网信息员曾彥报道)20151111日星期三,本网信息员获悉:湖南省怀化市研究民国晚清宪政学者黎建君先生于2015119日上午遭到当地国保上门传唤、笔录,国保重点问了黎建君先生日前所写有关台湾国民党选举方面的文章。


据知情人士透露,湖南怀化国保上黎建君先生家中,将黎建君先生10月份发于《民主中国》网刊上的两篇文章打印了出来,要黎建君签字认定是其所写。同时国保重点就黎建君评论台湾选举及马英九的那篇文章进行了追问。国保对问话进行了详细记录。并明确告知黎建君以后有关台湾与国民党方面的文章太敏感,不要涉及。

黎建君长期致力于对民国与晚清中国社会宪政思想的研究,关注国民党抗战老兵情况,也关注当地民众维权。近年来经常受到当地国保的监控、软禁、强迫旅游。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北京丰台法院剥夺诉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20151110日星期二,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自201577日起,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邮寄三份行政起诉状,丰台法院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据沈爱斌介绍,2015414日,他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68京华饭店305房间遭到7-8名不明身份的人的恐吓和威胁,并被堵在房间里,无法离开,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受到威胁,他立即报警,丰台公安分局两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号为042293)到场后没作任何处理就离开,他陏后被按倒床上,非法搜身,抢走身份证和手机等随身物品,然后又被押上车牌号码为京Q-N8F82面包车,被限制人身自由15小时绑架回无锡。

获得自由后,沈爱斌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丰台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两名出警警察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出警和处警记录信息,均被丰台公安分局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沈爱斌对此“答复”不服,于201577日向丰台法院邮寄送达了两份起诉书,丰台法院也于711日收到(见邮政双挂号回执),沈爱斌还根据丰台法院的要求,递交的补充材料(见邮政双挂号回执),但至今既不立案,也不裁定。

针对丰台区公安分局出警不处警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沈爱斌于2015913日向丰台区法院邮寄送达了行政起诉书,丰台法院也于917日收到(见邮政双挂号回执),也至今不立案,也不裁行为。

沈爱斌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针对丰台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违法行为,他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丰台法院的违法进行控诉。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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