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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案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关于李和平的辩护律师遭解聘的声明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3/26 | 3/26/2016
有人问我,听说蔡律和马律被天津警方的李斌警官强行解除了委托,你做为委托人听到这消息后,作何感想?在你意料之中吗?
我答:“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意料之中是,自从709事件之后,中国的法治在我眼里,没有被破坏的最狠,而是被破坏的更狠。法治的庄严外衣,早已经是皇帝的新装,到今天,竟然是被小孩子喊破之后,皇帝还装模作样的继续游行。不得不佩服“皇帝”的脸皮。
2015年七月中旬,湖南的蔡瑛律师和河南的马连顺律师接受了我(李和平律师妻子)的委托,在这半年里向天津市警方的办案接待单位河西分局预审支队递交了委托手续,并无数次去天津,向接待人员赵旭警官了解案情。就是说马律蔡律两位律师的身份是被官方接受认可了。现在就是要解聘也得我这个委托人说了才能算数。而现今的情况怎么一个李斌警官一句话,没凭没据的说解聘就解聘,抛开情理不说,也不合法!
所以我对警方的李斌警官给的这个说法也发表自己的郑重声明。我为丈夫李和平律师聘请的两位律师,一直都在坚持他们的代理辩护的工作,而我也从未想过解除对两位律师的聘请。
如果官方声言是真的,就请让二位律师会见到李和平本人,由他本人做决定即可。
709案李和平律师的妻子王峭岭
2016年2月21日
蔡瑛、马连顺律师:要求天津市公安局告知李斌真实身份并立即纠正其违法解除辩护权行为的控告
天津市公安局:
我们是湖南律师蔡瑛和河南律师马连顺。
2015年7月16日,我们接受709被抓捕律师李和平妻子的委托,担任李和平辩护人。我们依法向办案单位提交了辩护手续,提出了会见、了解案情、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并对办案单位等同于“强迫李和平失踪”的不当侦查行为提出了举报控告。
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李和平,通知家属李和平羁押于天津第一看守所,但仍不允许律师会见和家人为其提供生活费。
2016年2月17日,我们再次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李和平,自称是负责709案件的警察李斌出面阻拦,称李和平已经解聘我们,并已通过律师协会委托了新的辩护人。但是李斌拒绝出示李和平的解除手续,也不同意我们与其见面询证事实,甚至连自己的具体身份、工作所属部门都不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我们的辩护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非法剥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才有可能参与协助其聘请辩护人。
因此,李斌,无权解除我们的辩护权,无权为已经有辩护人的李和平安排所谓新辩护人,更无权阻止我们履行辩护职责,甚至无权代理李和平向我们转达解除委托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不会认可这种说法,我们会继续履行辩护职责,捍卫自己的辩护权和李和平的合法权利。
在此,我们对李斌提出控告举报,同时请求天津市公安局公开李斌真实身份以及他在709案件中,先后解除多位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依据。
此致!
蔡瑛 马连顺律师
2016年2月21日
燕薪律师:会见广东劳工NGO案孟晗记
在两次会见受阻后,2016年2月19日下午,我终于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到了在12.3劳工案中被抓捕的劳工NGO工作人员孟晗。广州一日阴雨,但对那些翘首等待劳工案消息的朋友们来说,两个半月来的第一次会见,多少可算一点安慰。
递上会见手续,接待的女警说,这是你第一次会见吧,我答对;她说,下次会见的时候要先去办案单位备案,我说,刑诉法没有这样的要求啊;她说,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我说,侦查阶段也没有这样的要求;她说,广州这边都是这样,我说,全国都不这样,刑诉法规定会见只需要提交三证;我问她,广州是所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都需要先备案才能会见吗,她说,是的,侦查阶段第二次会见的时候都要先备案。
掰扯无益,会见要紧;一次成功会见不易,还是先见了再说。接过会见单,径直去提人处。孟晗的监室是1204,今天的会见室是104。
见过孟晗,先简单自我介绍,接着询问他自抓捕以来的情况。他的叙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概况
1、2015年12月3日上午,20多个便衣先以小区保安的名义进入他家,后将他从家中带走,并搜走了家中的电脑、手机和一些资料。孟要求出示搜查证,警察现场在空白搜查证上书写并要求他签名,孟拒签。
2、中午12点被带至中山南路派出所,做笔录,下午四点被送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突发事件处置中心(孟根据记忆,名称大意如此,但未必准确)的基地。
3、被送至基地后,立即被连续讯问三天(指12月3、4、5三天,非三整天),期间只睡了三个多小时。警察三班轮换,一班三人。
4、抓捕当日是以拘传的名义,4日被监视居住,5日下午四点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5、5日下午被送至广州市第一看守所,6日开始长达十三天的密集审讯,每天只能睡两个多小时。讯问警察轮班,开始时是三班,后来是两班,每班两或三人。
6、十三天之后的周六周日未提审,此后的一个星期,提审频率放缓,每天只提一次,且不是每天都提,有一两天未提。
7、再之后,有时一周提一次,有时一周都不提;逮捕时提了一次,逮捕后提了两次;春节前提过一次,但交流的不太好,分歧很大,因此时间也不长;春节后还没有提过;检察院在批捕前来过一次,问了几句话,做了笔录。
二、讯问内容主要围绕机构和利德鞋厂罢工两个方面。
三、孟晗和警方存在两点重大分歧:
1、警方让其认罪,孟表示自己是无罪的,且警方作为侦查机关,无权认定有罪;
2、对利德鞋厂罢工的事实部分,孟表示愿如实陈述,但不同意警方对自己主观意愿的认定。警方认为孟主观上想要引导或推动工人闹事把事情搞大,孟说自己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自己只是想为维护工人权益做些协助工作,是帮助工人,而不是搞事,且自己不是什么领导者,罢工的主体是工人。
四、在被抓捕的初期,孟想要让爱人送内衣和眼镜,警察让其写条子,说他们可以帮助转交,孟写了条子给他们之后,他们要求加上一句:暂时不请律师,孟加上了。但后来警察向领导请示后,又把条子扣下了,没有转交给他爱人。
五、孟在监室里被特别监管,座位和床是固定的,不能调动;不能和窗外的流动人员(管教、送饭的、收垃圾的等)有任何接触;一张纸片都不能寄出去。
六、央视播放劳工案消息的那两天,全所都没有让看新闻。
七、除在家中抓捕之时全程录像外,共被录像三次,讯问时录过两次,1月8日批捕当天录了一次。
八、警方要求孟指控曾飞洋,并说这样对他的问题可以从轻考虑。孟表示自己非常尊重曾飞洋,拒绝指控。
九、孟晗说自己这段时间身体恢复得还不错,思想上也比较稳定,他担心爱人的身体及生活,并关心劳工NGO和劳工朋友们的状况。
我告诉孟晗,根据他的陈述,我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协助工人维护合法权益,无论通过罢工还是集体谈判的形式,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之举,与违法犯罪无涉。在结束会见之前,我给他拜年,并嘱他保重。
当我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天空依然阴沉,雨仍未停。今天是正月十二,照理,还在过年的热闹时日,而我身后的高墙里,却关着许多无辜的人。他们为了践行各自的道而得罪当朝,被隔离,被幽闭,与家人分离,陷入不自由的境地。
里面的人,在为外面的人受难;外面的人,当心存感恩,并为他们祝福。
是为记。
燕薪律师记于2016年2月19日夜
文东海律师:李斌,真的要“解聘”我!
2016年2月18日上午,我怀着仿佛如高考赶考时的忐忑之心,来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与我同行的还有李和平的两位辩护律师蔡瑛和马连顺,他们虽然在前一天被李斌告知要解聘他们,但强烈的羞辱感促使他们再次来到看守所,这种羞辱不是仅仅对他们两位辩护律师的羞辱,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羞辱,是对法律的羞辱,在我们心目中,只有我们的当事人有权利解聘我们,李斌绝对没有这个权利,这不仅仅是我们的一厢情愿,而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里面,也体现在两院三部(包括公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里面。可是白纸黑字,在李斌眼里就是当看不见。
我们来到前台办理会见手续,前台值班武警告诉我们,李斌到市局开会去了,要等一会才过来,我们只好耐心等待,这一等就是一上午,快到11点近下班的时候才见李斌姗姗来迟,在这期间,一个李姓警官两次出来接待我们,并给我们带来了矿泉水,在北方,水有时候比米饭更重要,在北方有过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每个人出门时都要带一个水瓶,里面装满了水,但我们南方人就没有这个习惯,因此,我还是很感谢李警官及时给我们送来了水,由于他不愿意和我们谈及我们所要办理的事情,只好一起闲聊,谈各自从业的感受,我想起之前曾给李斌两次寄信,都被莫名其妙的拒收,因此我便向他询问原因,他告诉我李斌并不是看守所的人,甚至也不是看守所旁边相邻单位天津市预审监管局的人,当我问他李斌到底是哪个部门的人时,他支吾其词,他也曾说起过李斌可能是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处的,但随后他又否认,我感到很是奇怪,便问他你的同事兼搭档,难道你不知道他是哪个部门的人吗?尽管我多次追问,他还是不愿意明说,但结合我随后和李斌的见面,我想他应该是法制处的人,因为尽管他同样不愿意明说他具体是哪个部门的人,但他同时也说过他曾经代表公安局打过不少官司,而能够代表公安局打官司的一般也就是法制部门了。
终于有了和李斌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一个上午的忐忑也马上会有了答案,我终于感到心里的石头在慢慢地卸下,人就是一个很奇怪的动物,面对一个可能不利的结果,更想早点知道这个结局,但李斌并不急着回答我们的关切,而是说起了我此前一天曾经在网上发了一篇帖子《李斌,你会解聘我吗?》,他说他认真拜读了,写得很好,但有几个细节需要和我商榷:首先他认为他不是因为杨金柱和程海在律师界名气大,所以才不解聘他们,而是他们的当事人确实没有提出解聘他们,他也没有见过杨金柱两次面,只见过一次;其次,他此前解聘其他律师并不是没有底气,他一向都是底气十足。我当时感到很惊异,因为我那篇帖子是2月17日晚上9点以后我才发到少数几个律师微信群,我惊异他这么快便知道了消息,我更加惊异他这么在意那篇帖子,以至于斤斤计较于细枝末节,我同时也感到一丝莫名的恐惧,我的一举一动都被他们所遥控,幸亏我这辈子前半生虽算不上圣人,也犯过不少错误,错过不少人生美景,但也还算是个规矩人。我也终于明白,我们今天上午之所以等了那么长的时间,一定是李斌在阅读我那篇文章之后,心里不太踏实,因而向他们领导汇报商量对策去了,但很显然他们并没有商量出来正确的对策,即使李斌满脸堆笑,我仍然感觉不到他丝毫的善意。
因为李斌说他解聘此前每一个律师都是底气十足,一个明知践踏法律还能底气十足的人绝非良善之辈。相比李斌,我更加感觉到陪同他一起接待我们的李警官更加富有人性,他虽然在接待我们的时候大部分时间是沉默不语,他虽然看上去很严肃,可我们私下交流时我至少知道他认同不让当事人自己按照自己的心愿请律师是不对的。
因为李斌说:文律师,你有一点猜对了,你确实也被解聘了,所以我们也不会再核实你的身份,你的辩护律师身份并未经过我的认可,你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我们都视同你没有提交。尽管我早猜到了是这个结果,尽管李斌说出这番话的时候满脸堆笑,我还是抑制不住的感到悲凉,我当时真想找个没人的地方吼上几嗓子,我愣了几秒钟后才反应过来,对李斌说道:你们既然说是王宇解聘我的,那请你们出示王宇的解聘文书给我核实,如果我无法核实,我会要求你们安排我会见王宇当面核实。但李斌接着说道,那解聘文书被王宇新聘的律师拿走了,我们也不会让你会见王宇核实,我反驳他说我虽然是王宇的母亲聘请的,但我的委托手续早在河西分局就已经提交,并且经过该局的认可,我也相信你们已经告知我的当事人,我此前并未听说过你们传话给我王宇不认可我的辩护律师身份,因此,我的辩护律师身份是经过了王宇的确认并直接在王宇和我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王宇要聘请新的律师,必须要先解聘我,且解聘的手续没有理由交给新任律师,而是只能够交给你们办案部门,再由你们办案部门转交给我,否则,在没有转交给我进行核实之前,我的辩护律师身份是始终有效的,我问的急了,李斌最终承认解聘文书在他们手里,但就是不给我,也不会安排我会见,我几乎出离愤怒了,我大声说道你们难道不需要依法办事了吗?法律在你们眼里到底算什么,到底是你要解聘我还是你们领导要解聘我,我今天既然来了,你们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我今天就不打算出去。但李斌对我的愤怒毫不理会,仍然满脸堆笑地说道,我可以陪你到今天下午五点,时间到了我就会下班,你也知道看守所有看守所的规矩,到时自然会有人请你出去。我被李斌彻底击败了,我耳边响起了一句话: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虽然我一无所获,但我心中隐隐的一个谜团却在逐渐解开,李斌,一个始终不敢说出自己隶属于哪一个部门的人,一个身份存疑的人,为何会被派来干践踏法律粗暴解聘709辩护律师的脏活,理由只有一个,这个解聘律师的主意就是他出的,我至少可以找到以下几个旁证:首先,他的同事李警官曾经说过他其实是法制办的人,尽管他事后否认,但李斌自己的言行也透露出了他的职业属性,只有法制处的人才可能经常代表公安局打官司,而天津市公安局的领导遇到法律问题安排法制处的人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正是法制处工作人员的本分;其次,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主意一旦提出,一般也会由这个出主意的人来负责执行,因为一个有良知的警察首先是想不出这个主意,即使想出来了在执行的时候也会缩手缩脚,他的上级是不放心由他执行的,或者这个警察会找别的借口回避执行这个任务,只有那些急于邀功请赏的人既能够想出这个主意,同时也出于功利的目的急于揽到这个脏活以讨好上级;第三,按常理,李斌既不是看守所的人,也不是预审监管局的人,如果不是主动请缨,他的上级也不会想到让他来执行这个任务,因为这本来就不是他正常的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想通了这一点,如果此前我说是李斌要解聘我,我还有一丝内疚的话,我现在已经完全释然了,因为我觉得李斌就是这个非法解聘律师的始作俑者,说他要解聘律师并未冤枉他,而他自己也毫不隐讳这一点,他在和我谈话时,多次宣称我们的辩护律师身份必须经过他认可,他不认可的就不会核实我们的辩护律师身份。或者李斌会认为我是诬陷他,甚至可能会想到利用警察权力规制我,我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在这个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警察国家,李斌不是扬言要对那些因为对李斌指定的官方律师为虎作伥不满从而发了几句牢骚的人展开调查吗,但我想提醒他,我其实并没有诬陷他,那些对经李斌指定的官方律师不满的人也是在正常的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我承认我上述猜测并无直接的依据,甚至有可能猜错了,但我之所以作出上述猜测,首先是李斌自己的乖张言行引发我的合理质疑;其次,如果李斌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犯罪,而又能够顺利把我们所有他不喜欢的709辩护律师都解聘的话,那我上述的分析就是在表扬他,是把可能不是属于他的功劳都计算到他头上,则此时我自然也不是诬陷他;第三,如果他们自己也认为解聘律师是违法的,但还要强行解聘的话,那不管解聘律师的主意是不是李斌出的,他这个负责执行的人都是认同这个馊主意并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李斌出的这个主意真的会给天津市公安局加分吗?真的能够把一切都掩盖在无边的黑暗中,让你们为所欲为吗,天津市公安局的领导们,“天理昭昭不可诬,莫将奸恶作良图”,河西分局的赵旭虽然同样不给我们会见,不给我们介绍案情等等,但我们几乎所有辩护人还是比较理解他的作为,以他的权限,他已经做到了极限,但李斌的恶行却让我们始终无法忘记,因为他已经在挑战法律人的底线!而这种恶行终会给天津蒙羞,会给共和国的法治蒙羞。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天津,一个美丽的海港城市,却在法律的无序中沦陷!而它的起因有可能就是因为我至今都怀疑他的身份是不是警察的人——李斌!
王宇现任辩护律师:文东海
2016年2月21日
蔡瑛律师:“709”辩护人,你被解聘了!
天津塘沽机场,我准备踏上回程。
我是709案件李和平律师的辩护人蔡瑛,从2015年7月16日接受委托到今天,我多次要求会见李和平,要求面见侦查人员了解案情,要求递交辩护人手续,当然还包括他们不喜欢的申诉控告披露,不断向天津警方刷存在感,却不断铩羽而归,而这次,侦查部门代表李斌同志,语气坚决的告诉我“你不用再来了,你被解聘了”,仿佛他是我的委托人,我的客户,我的上帝!
李和平律师,2015年7月10日中午被抓捕,莫名失踪六个多月后,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兹事体大的罪名,惊人骇世的犯罪行为,在失踪多日后,牢牢的套在了和平律师的头上。
我感觉,这一顶铁帽子,即使你千般愤怒,万般不服,也休想掀开,因为制作这顶帽子的人已经完全游离于法制之外。之前,我们到天津,侦查部门还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有碍侦查”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会见。此次,我们连刷存在感的资格都直接被剥夺,“你不用再来了”“你已经被解聘了”“解聘手续不会给你”,再追问,就是什么都“不可以”!“不可以”!
我们是如此遭遇,同去的王宇律师的辩护人也未能幸免,听说之前的其他709当事人的辩护人也齐刷刷的“你被解聘了”。至于神话人物般的杨金柱、程海律师,据说是保住了这一虚衔,但是又有何用呢?脑海中,突然浮现出了网络上流行的“然什么卵”那夸张的表情,配合我这自以为是颠覆国家政权案件辩护人的庄重心境,这是中国法制的伟大进步?
不让会见,不让通信,没有任何凭证,中国刑案的辩护人难道是被侦查部门解聘的吗?不让会见,不让通信,半年音信全无,天津公安抓捕律师,真打算向全世界演一场没有任何观众的独角戏,然后说“好棒”吗?
回程路上,我为和平担忧,七个多月了,从酷暑到寒冬又到早春,和平你还好吗?我更为中国律师担忧,里面的外面的即将加入这个行列的,我们将何去何从,我们的明天在哪里?
但是,这样的手段,我是不会接受的,辩护人就这样“被走开”是不可能的!我会继续履行我的职责,坚持为李和平辩护,我相信其他709的辩护人,以及更多的辩护人同样在坚持!
蔡瑛律师
2016年2月19日凌晨
中国公民就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致全国人大的公开倡议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3/18 | 3/18/2016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在2016年的两会即将召开之际,首先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但仍然有很多法院拒不执行法律,明目张胆的和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抗,公然对抗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方针!
我们作为一个公民,渴望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健全。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我们在实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向大会提出以下关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条规定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亮点,新闻媒体也做出了广泛的宣传。然而,多数被告行政首长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仍然拒不履行应当出庭的法定义务,地方法院的法官仍然以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为由袒护被告行政单位,以致一个非相应工作人员代为出庭就认可其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对法律的极度亵渎!
在审判活动中,原告坚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竟成了扰乱法庭的理由!更有甚者,南通公民瞿华在2016年1月29日的庭审中因不认可非被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代理身份,并依法坚持行政首长出庭,被南通中院罚款5000元!
在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做出准确严谨的规定。
第二、关于行政单位在诉讼中律师不可以出庭的建议。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有法规科、法制办,均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再聘请律师出庭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很多当事人是请不起律师的,他们的法律知识、跟行政单位律师出庭明显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绝对不是因为老百姓都是刁民,而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有权而不可任性。
第三、行政诉讼法31条明确规定代理人的问题,可以是当事人社区单位团体推荐的公民。现在诉讼中存在的情况是即使原告代理人拿到了推荐信,个别法院仍要让社区出具一张原告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证明,或要求原告出示推荐单位工资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等,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刁难原告代理人,致使社区或者推荐单位怕被报复受牵连而拒绝开具推荐信。
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而不是成为某些地方法院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变相剥夺诉讼人的代理权的理由。这一点,也请人大做出可行的司法解释。
第四、行政复议法自实施以来,有效的解决了很多行政纠纷,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确定中止期限,致使在行政复议中,一些复议机构滥用该中止,拒不做出复议决定,包庇违法行政行为!特别是该条例第四十一条(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该条款本来是个兜底条款,却被一些不良执法人员故意滥用,中止后就不恢复审理并做出决定,导致问题无法解决,严重违反了立法的本意,致使社会问题矛盾不断突出并越来越尖锐!
在此,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对行政复议中止期限做出准确严谨的规定。
总之,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成了法官对法律规定具有司法解释权,而且每个法官的解释又不尽相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的滥用和包庇违法行为。均严重违反了立法本意!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对法律才有解释权。希望人大能够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和严谨规定,而不是让《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亮点暗淡流于形式。我们切盼回音!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2.20
倡议人联合签名:
河南 张小平 电话:13949275211
山东 孟祥存 15990950548辽宁 于影 13082299185
广东 单汝森 13729911200
南通 瞿华 13901480532
南通:冒乃存13813601698
南通 沈建芳 18251383832
四川人权捍卫者陈云飞被取消了煽动颠覆政权罪指控 只被控寻衅滋事罪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本网获悉:四川人权捍卫者陈云飞被成都市检察院取消了煽动颠覆政权罪指控,只被控寻衅滋事罪一项罪名。此前,陈云飞在2015年4月30日,经四川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名执行逮捕。现在羁押在四川新津县看守所。
据陈云飞案代理律师冉彤律师介绍:“成都市检察院接受了律师意见,取消了煽动颠覆政权罪的指控,将案件下移武侯区检察院,预计针对陈云飞搭灵堂侮辱武侯区政府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指控。今天到看守所和陈云飞交流,告诉他大奖拿不到了。”
陈云飞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陈云飞:(CPPC编号:00249)1967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个体农场主和农艺师,民主“业余驯兽师”,四川“民主行为艺术家”,著名维权公民、异议人士,中国在押政治犯。
1989年曾参与过“89学运”,六四镇压后返乡谋生,仍坚守民主理念,在当地展开多种帮助访民的维权活动,后因多次试图前往北京祭奠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而被成都警方长期监控、威胁;2007年6月4日,曾因在《成都晚报》刊登“向坚强的六四遇难者母亲致敬”的广告,被成都警方抓捕,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视居住半年;2008年,曾因以发起人名义与维权公民谭作人、冉云飞等捐血纪念六四而被警方警告、威胁;2011年,曾因被怀疑参与“茉莉花革命”而被警方软禁家中多日;2013年1月26日,因不满和抗议当局禁止其出境旅行,而为其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举行别样葬礼,自此开中国此类葬礼之先河;同年3月5日,曾因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递交“致习近平等先生的公开信”、“要求中国最有权力的205名部级以上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以及7033名有效公民的签名名单,而被拒绝签收;2013年5月13日,曾因租赁房屋被当局联合黑社会逼迁,搬迁中又遭遇暴徒的殴打和恶警的威胁攻击,终致其身体严重受损;2015年2月至3月,又因其开通“成都市区到彭州中石化厂一日游旅游线路”而被当局忌恨,其活动随即被成都市警方搅局破坏。
2015年3月25日,因其与维权公民20余人到成都市新津县为当年的六四死难学生肖杰、吴国峰扫墓,遂在返程途中遭到上百名持枪特警的围追堵截,3月26日即被四川省新津县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以同罪名正式批捕。
目前被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