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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虹(张建红、张力)往事增补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31 | 12/31/2011

           来源:参与 作者:陈树庆

  2010年12月31日,著名作家、诗人,我中国民主党宁波地区的负责人力虹先生不幸去世,至今已经一周年整。

  在力虹先生去世前后,也就是我遭中共当局政治迫害坐满四年牢狱回来后的三个多月里,也曾经写过几篇有关他的文章。但事后一直受到浙江民主党的负责人员王荣清等人之责备,说我遗漏了许多力虹与我们交往的重要细节,后经再三提醒,我才恍然大悟,感觉有点对不住力虹。

  1999年6月下旬,中共当局开始了第二波对中国民主党的大镇压,全国各省一下子有五十多位民主党骨干遭受拘捕面临迫害,浙江民主党常务工作组成员毛庆祥、吴义龙、朱虞夫、徐光、王荣清、李锡安也被关押,祝正明失踪。单称峰一家又一家地跑遍杭州的律师事务所欲为受羁押的民主党同志聘请律师,同时意图在法律界扩大中国民主党的影响力(事后我的许多律师朋友们如王正文、陆欣伟等,每每谈到中国民主党,总会问起我"小单"的情况,并表示对她的钦佩)。当时正在着手编印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机关刊物《在野党》第十期,由于人手不够,单称峰就把我拉去编印《在野党》,说是王荣清、吴义龙、毛庆祥等人早就安排好的,民主党一旦遭遇困境就让她来找我。我告诉她:对王有才、林辉、王荣清、毛庆祥等人,我确实有过承诺,就开始正式出来为民主党做一点事了。

  一天,《在野党》编委的厉巴根打我的传呼叫我到他家中,给了我一篇题为《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的新闻稿,并向我介绍了手稿来源,说是宁波来了两位先生,文章是其中一位叫张力的在他家中一气呵成,当场写出来的,要我审稿。我看完全稿,吃了一惊,该文凭我的水平,如果"加一字就嫌多,减一字就嫌少",根本无法修改,就建议厉巴根将它直接打字出来放入《在野党》杂志好了。2006年9月5日晚,杭州部分民主党人和文化界、维权活动人士在城西的径山茶室聚会,林辉将力虹介绍给我们大家认识,我才知道大名鼎鼎的力虹,除原名张建红外,原来就是《在野党》杂志那篇《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文章的作者张力。现在借纪念力虹去世一周年之际,将该文从《在野党》杂志中提出来,也算是对我"健忘"过错的一个补救,力虹先生,你为中国民主运动所作出的努力,一点一滴,永远记在战友们的心中!

  2011年12月3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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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

  文章来源:《在野党》第十期 作者:张力

  近日,中国民主党宁波筹委会联络二十余名民运和异议人士在风景如画的溪口召开了一次以"纪念六四事件十周年,推进中国民主进程"为主题的恳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筹委会各县(区、市)的负责人和代表,有筹委会、工运、学界、新闻、文化、工商界、乡村工委等个系统的联络人,有民革、民进、九三学社和其他关心中国之民运的社会各阶层的进步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与会人士对中国民主党的组党工作作出了高度的评价,对党的纲领、宗旨和活动原则展开了热情的讨论。大多数的与会者一致认为面临世纪之交,自冷战时期建立起来的国际格局已经终结,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理念和新的国际政治思潮已经确立,并为文明人类的极大多数所接受,那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民主没有国界,自由超越民族。目前,这种新的理念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希望中共当局――这几乎是当今世界仅存无几的一党专制政治势力:认清形势,顺应潮流,与全体向往文明进步的人类一起,告别黑暗,共同迎接新世纪民主自由的曙光!

  在论及民主斗争的策略时,与会者认为:自从英国和法国大革命以来,以暴易暴,打江山坐江山的斗争哲学代代不息,循环往复,直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时代演变成"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邪学和实践,造成了20世纪人类文明的惨祸,夺去了千千万万人民的生命。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才一年,之所以受到海内外进步人士的充分肯定,并以一种较强凝聚力和号召力成为当前中国民主运动的一面旗帜,关键的一点是,民主党之初,倚靠海内外民主力量的集思广益,总结了历史的教训,顺应和平民主的国际潮流调整了自己的斗争策略,提出了"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活动原则和为实现多党制多元化的民主宪政而奋斗的党的纲领。这种思维新策略的形成和实践,正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历史性进步和真正的希望所在。

  我们希望中共当局站在国际现代政治理念上理智地对待中国民主党这种以在野党形式而存在的客观政治现实,彻底改变以往动辄以暴力镇压民运人士的令全世界所不齿的固有思维模式,洗心革面,顺变而动,与全体民众一起,共同推进业已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尽可能少的代价换取中国民主运动的实质性进步,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真正地为苦难深重的中国民众带来福音!也为人类的文明进步甩去沉重的包袱,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民主党宁波筹委会的负责人作了总结发言。

  筹委会决定,在近期内,按法定程序正式向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宁波委员会"。

  中国民主党宁波筹委会
  1999年6月25日

成都独立参选人李双德被跟踪

(维权网信息员刘敏报道)2011年12月23日,一大早李双德就出门乘坐公交车进城,准备去成都市�羊区"人大" 常务委员会和双眼井社区居委会咨询2011年�羊区"人大" 代表选举,什么时候进行"选民登记", 并顺道去看望两位朋友。

9点20分左右,他乘坐62路公交车进城。车上的人不多,在公交车后面找到座坐下后,掏出手机,给另一独立参选人陈西女士打电话,李双德问她:"现在情况怎么样"?她答到:"我被几个来路不明的人,关在家里,不准出门,听说'人大' 代表已经开始选举了,真是急死人了……"。李双德安慰她道:"不要焦急,过一会儿我去你家看你,我们见面再谈。"。她高兴答应了。后,李双德又给鲜琦先生打电话,问他:"听'人大'代表已经开始选举了,你知道吗?"他答道:"不知道啊,你有什么消息吗?"。李双德说:"我马上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双眼井社区居委会,打听有关选举的情况"。他说:"好,我也马上去居委会,打听有关情况;完了,我们见过面,大家交换一下情况。"……

李双德打完电话,突然发现: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站在他的左边,用眼睛的余光,紧张的注视着他的一举一动,并专心地听李双德打电话的内容。"不会是有人跟踪 吧?"李双德下意识走到公交车前面的车门,做出要下车的样子;男子紧张地跟了过来,站在他身后。62路公交车到八宝街后,男子见李双德下了车,也跟着下车,紧紧地跟在他的身后。李双德清楚的知道,他被人跟踪了。

于是李双德走进位于八宝街的"家乐福" 超市,在百货、服装、家电、食品处瞎转,一边盘算着如何摔掉身后的"尾巴"。 男子察觉已经发现他的跟踪行为后,开始毫无顾虑地用手机给李双德照相,并用手机与他人通话,汇报李双德的行踪。

李双德在商场瞎转了大约一个小时,乘男子不注意,快步走出"家乐福" 超市。上了一辆公交车,在花牌坊站,李双德下了车。�行到金沙桥街公交站,又上了四十二路公交车。跟踪他的男子,象长在他身上的尾巴一样,怎么也摔不掉。

大约十一点过,快到十二点钟了,和"跟踪者"折腾了一个上午,李双德有一些饿了,走进了位于北大街的"乡村基" 餐厅,吃午饭。

餐厅里的人不多,李双德买了一份"印尼炒饭", 找了一个座位坐下开始吃。跟踪他的男子坐在他的身后,又一次用手机给他拍照,还用手机给一个什么人打电话,汇报他的行踪。李双德有一些脑怒,转过身去,也用手机绐跟踪者拍照。
吃完饭李双德从西朱市街、文珠院、文珠坊、草市街、东朱市街又回到北大街,来到'袁记串串香' 餐馆,跟踪了他半天的男子终于被他摔掉了。

李双德是法律工作者,对选举已经关注并推行了好几年了,他对信息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成都市八区十二县市的乡镇级和县区级"人大" 代表选举工作应当在2011年11月份开始。但是,成都市双流县的朋友们在11月5日去双流县各社区居委会进行"选民登记" 时,被告知:选举时间,推迟;什么时候进行"人大" 代表选举?回家去等候通知吧!

据李双德先生了解:成都所有行政区,都还没有开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没有张榜公告选举推迟的理由,只有双流县作出了一个公告,告诉双流选举推迟了。

近日,李双德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上发表《我(李双德)为什发表么竟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文后,被网友们转载到其他数十个论坛上-----突然被删除得干干净净了。李双德为了竞选"人大" 代表而建立的个人博客(http://zglishuangde.bokee.com/),也不知道互联网营运商接到了什么机关的指令而被关闭了。
 

江西独立参选人去临沂被拦截、殴伤



(维权网信息员华一明报道)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昨日(12月29日)商定:今天9时04分乘坐D205次列车赴长沙,再与长沙朋友乘坐18时16分K1160次列车赴临沂。他们打算在临沂先去设法争取探望陈光诚,然后再就刘萍此前三次在临沂被暴殴、被抢劫、被非法拘禁事件向当地公安部门催办立案侦查。他们还打算从山东赴北京去探望刚出狱不久的王荔蕻大姐,再从北京赶往广东考察乌坎现象和海门现象。


但是,今天他们按约定时间分别赶往新余火车站后,李思华在站台上上下下、前前后后都找不到刘萍。本来,他们因为害怕手机被监听,尽量不手机联系。直到火车快到站时,李思华不得已只好拨打魏忠平电话,才知道他们俩被新钢公司领导、新余市公安国保人员及人大代表等多人控制。无疑,新余当局运用IP定位技术跟踪了他们,昨天,刘萍家门口还专门安装了监控探头。公民出行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但新余该三位独立参选人自参选人民代表后就长期被新余当局运用现代技术跟踪控制。现代高科技被他们派上这样的用场,实在糟蹋了科技人员的智慧和纳税人的血汗钱。

刘萍被上述"维稳"人员拦截强行送回家,他们乘坐901公交车到新钢公园南村下车时,突然被7~8名身份不明人员暴力围殴。这些人先是要求刘萍交出手机,遭拒后即拳脚相向。刘萍手机被砸烂,腰部、腹部等多处被踢伤,当场被打得直不起腰来。在车上时,遣送其回家的单位"维稳"人员不停地在打电话。一下车刘萍就被人拦截殴打,被打时其单位人员也在现场。被打后,她也是被其单位人员送至新钢医院的。先期回到家中的李思华得知后赶到医院时,其单位三人站在外科急诊室门口。他们正为缴费验伤问题僵持着,几经交涉后,由院领导签字同意先赊账看病。刘萍经检查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开药后由其单位人员护送回家。

下午,8名新余访民赶到刘萍家看望她。约15时,刘萍被警察从家中带到铁山派出所做笔录。这应该不是一个难破的刑事案件,相信事实真相很快会水落石出。否则,新余当局、在作案现场的"维稳"人员以及受理该案件的铁山派出所将无法向被害人刘萍交代,无法向关注该案件的网友交代,无法面对社会舆论。正如宋祖德所说:刘萍他们去看望陈光诚,何罪之有?刘萍被拦截、被暴殴,这说明是谁在害怕陈光诚?谁在害怕看望陈光诚的人?害怕什么?心虚什么?也正如网友秀才江湖所说:"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想抓就抓,好一个和谐的天下!草泥马!"
 

江西独立参选人刘萍欲前往临沂被多人拦截,遭不明身份者袭击(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综合报道)今天早晨(2011年12月30日),独立参选人刘萍遭到不明身份者袭击,恐遭新余市人大代表王熠(音)报复。

今天早晨8:30分左右,正在新余火车站准备乘车前往临沂的江西独立参选人刘萍与独立参选人魏忠平遭到区人大代表王熠(音)、国保和新钢设备材料部党委书记(刘萍工作单位)等一人拦截,争执中刘萍将现场拍摄到的区人大代表王熠(音)等拦截者图像上传到微博,指控其非法限制公民出行的行为,随后刘萍被单位领导驱车押送回家。

而在10点钟左右时,刘萍正准备下车回家,突然遭到一伙不明身份者拳打脚踢,他们要求刘萍交出手机"检查",并将刘萍手机砸坏。被打后刘萍前往新钢医院检查治疗,但因负责押送刘萍的单位领导拒绝承担医疗费用,刘萍现已暂时回家。

刘萍今天早晨曾在微博上表示,这次除了要在2012年新年的第一时间前往临沂旅游外,还要追究上次旅游时被沂南双堠派出所07697警察殴打抢劫至伤的法律责任。刘萍曾在11月2号在临沂公安局、沂南县公安局、蒙阴派出所、双堠派出所分别报警要求立案,要求山东临沂方面给一个说法,但至今没有答复。

对于此次公民权被粗暴践踏的事件维权网将继续予以高度关注!

发海门民间调查报告 “江山勇者”遭扣押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今天(2011年12月29日)下午1点左右,在海门公民调查志愿者江苏网友"江山勇者"遭到汕头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扣留问话。下午4点三十分,本网信息员电话联系到了"江山勇者"他仍被滞留在当地派出所,不能获得自由。

网友"江山勇者"曾在乌坎观察、报道数日,12月26赶赴海门,经过二日观察,整理出一份大致的调查报告在微博上发表(本网昨天亦将其转载报道)。

"江山勇者"在今天中午12点左右,曾在微博上写到:"一夜惊扰,所幸无事。今天返回整理资料,会继续关注。临别想对海门人民说:天助自助者,你们自己不争气、不努力,天也帮不了你们;想对广大网友说,海门人民需要你们持续关注、呼吁、支持。目前应重点关注:1、被抓具体人员人身安全和不被秋后算账;2、电厂污染和续建;3、当地人恶劣的生存环境。"随后,"江山勇者"遭到当地警方的扣押。

对于网友"江山勇者"的处境,本网将继续予密切关注。"江山勇者"的电话:15102051981
 

警察殴打访民否认是“人民”的警察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30 | 12/30/2011

(维权网信息员任平报道)2011年12月27日上午,湖北省恩施自治州的访民因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到政府部门找领导,由于到了年关岁尾,来访的民众比较多。州政府的领导惧怕和人民对话,调来了公安、武警、特警,110刑事科的也来了,有2、30人,其中警号是090955的警员对在场的来访民众动粗,将来访民众杨碧琴打倒在地,并对杨碧琴的腰部踹了两脚。杨碧琴乡政府接回去,送到卫生所检查,身体多处青紫、软组织挫伤,现回家服药调养。

在场的其他民众对此抗议,并质问此警员:"你是人民的警察,而她是人民,你应该保护人民,怎么可以对人民动手?"该警员道出了心里话"我不是人民的警察……"

现年50多岁的杨碧琴因父亲是抗美援朝光荣负伤的三等级残疾军人,可是去世后家属却不到安葬费和抚恤金。杨碧琴因此事儿上访8年,去过乡县市州政府、民政部门,被各级相关部门推诿扯皮了8年,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在政府被'人民'警察殴打。

杨碧琴的电话:15549110833

江苏大丰访民姜淑兰上访被截回后遭信访干部暴力殴打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本网信息员今天(12月29日)收到江苏省大丰市供销社上访人姜淑兰投诉,说她上访被截回后遭到当地信访干部束华本的暴力殴打。

   姜淑兰是江苏省大丰市供销社的一名下岗职工,因企业改制利益遭受侵害被迫上访。


10月2日下午,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的姜淑兰被驻京办截访人员截回。大丰市供销合作总社信访干部将姜淑兰带到市总社会议室,大丰市信访局,大丰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及市总社领导了解姜淑兰诉求后,未作答复就离开了,留下市总社信访干部束华本和驾驶员董××看管姜淑兰,束华本态度粗暴,主观臆断,枉下违背事实的结论,故意刺激姜淑兰,挑起事端对姜淑兰拳打脚踢,并不听驾驶员董××的劝制。姜淑兰被暴打后向站在旁边的市总社副主任韩翠萍发出哭泣的求救,韩翠萍站在一旁冷眼观看,不但不上来制止行凶者的不法行为,竟然一笑说:"我什么都没有看见,你还在网上告我"。此举使束华本更加器张,姜淑兰无奈之下只好向家人电话求救,亲属报警后才使她得到解救,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姜淑兰:13962048366

论国家的护侨责任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29 | 12/29/2011

陈树庆
        【民主中国首发】
 
  《吴进:新中国外交武器:取消"双重国籍"》一文中说到"在打破西方的外交封锁上,新中国成立后有三件法宝,一件是边界问题谈判,一件是经济援助,还有一件就是'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其他人对这"三件法宝"进行阐述甚至"歌功颂德"的之文章还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引述,但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已到了对这"三件法宝"全面反省的时候了。

  对于边境谈判:中俄勘界是中共当局背着全国人民秘密进行的,对于历史上沙俄乘人之危强占的我数百万平方公里沃土,莫名其妙地"合法化"了,还了半个黑瞎子岛成了大书特书值得宣传的"成就";还有与印度、缅甸、越南等国也"睦邻友好"地退让了"有争议"的大片河山,钓鱼岛上日本人都把灯塔建了上去,南海诸岛礁疏于设防现在那里滚滚直冒的上千口油井没有一口是中国人的。中国政府的"大方",与日本对于北方四岛不依不饶的抗争之"小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第一件法宝,不仅为后人捍卫领土的完整统一大大增加了难度,而且也不见得让某些贪得无厌国家与我们真的就"友好"了。

  对于经济援助:2011年3月3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寄出《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主张"人民需要并组成国家,目的是国家能够成为国民利益最强有力的维护者"、"求我们在保护本国公民权利、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领域尊重普世人权价值,在对外援上平等互利、量力而行"、彻底摒弃丧权辱国的"宁与洋人不予家奴"外交政策。没想到,8个多月后:11月16日,中国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的严重超载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发生车祸与卡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幼童19人)、43人受伤的悲剧;11月25日,距甘肃校车车祸仅9天,中国驻马其顿使馆向马其顿捐赠23辆豪华校车,总价值应超过1,000万元。12月12日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的一辆中巴校车,下午5点40分左右在张后屯发生侧翻滑入路边小河,再酿重大伤亡事故,《成都晚报》官方微博称据《都市晨报》证实,载有71人。据网友称死亡人数高达40余人,但经过13日江苏政府二次新闻发布会后,媒体报导大都跟官方统一了口径:事故遇难学生15人......?赵紫阳旧部、法律学者俞梅荪先生告诉大纪元记者"国内的基本需求还远远没有解决,中国政府花着纳税人的钱,为金钱外交铺路,在国内民怨沸腾,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当下,国内的小学生因校车问题而群体致死,这个小学生为求学的基本生存的大问题尚未解决之时,爆出为欧洲小国捐校车之举,实属荒唐之举和政府丑闻"。

  至于第三件法宝,所谓"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本人《从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我们能反省什么?》,也仅仅载录了几起影响较大的排华事件,并对中共当局侨务政策的举措失当做了初步分析,可以说中共当局为争取"友邦"外交资源(但很遗憾,暗中却又要做对不起"友邦"之事,例如梁英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直到1970年代,包括马共、泰共在内的东南亚国家的共产党,在中国都有电台。为了彻底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最终是由邓小平出面,才让这些东南亚共产党离开中国),牺牲华侨充分的国籍选择或保留权利,放弃境外护侨责任的政策,不仅让非共产党国家像印尼等国的华侨成了替罪羊,就是在"同志加兄弟"的共产党国家如柬埔寨、越南,也让广大华侨深受其害。

  1975年4月红色高棉领导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建立民主柬埔寨国前夕,柬华侨人口有60万之众,约占柬埔寨人口的7.5%左右。华侨主要从事工商业,在城镇尤其是大城市,华侨所占人口比例更高,例如当时二百万金边市民和难民中,有华人约40余万人。由于受柬埔寨国民虔诚的佛教信仰和华人儒家文化的调和,华人与当地人的族群矛盾未达到激烈冲突的程度。不幸的是红色高棉在对柬埔寨社会进行分析并制定政策时,普遍拥有商人身份的华人被红色高棉划入"资产阶级"阵营,红色高棉政权到处宣传"华侨都是资产阶级,有史以来都是吸柬埔寨人的血",更有甚者,华人在家中讲华语,亦会被疑为搞特务活动而被捕,从而使其面临着比高棉民族更为严峻的阶级斗争压力。

  暴政与劫难以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占领金边市为标志,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力量夺取了全国政权后做出的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立即强行将城市居民全部"疏散"到农村去进行农垦生活。直到1979年1月7日金边被侵柬越军攻占时止,在红色高棉(柬共)执政的三年零八个月中,除金边外,马德望、磅湛、贡布、柴桢、实居、菩萨、磅清扬、茶胶、磅同、磅逊等其它大、中、小城市的居民,也被驱逐到农村和深山密林地区。在炎炎烈日下,被剥夺了财产的城市居民颠沛流离,忍饥受累,被驱往遥远未知的他乡,许多人染病倒毙途中。即使到了目的地,他们缺乏起码的工具去搭建赖以寄身的茅栅,"安卡"(柬语"组织上"之意)分配的口粮又严重不足,加之医药奇缺,结果许多人又死于霍乱、水土不服和疟疾。城市居民遭到大掠夺、大迫害,柬埔寨人民经历了一场惨绝人寰的空前劫难,而华人社会更是首当其冲,平日不干重体力活的华侨商人和家庭主妇(尤其是缠过小脚的老妇人),更经受不住旅途的折磨,死亡比例更大,华人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到30万左右(有20万华侨非正常死亡,另有10来万人成功逃亡)。

  在红色高棉的"民主柬埔寨"政权四年不到的执政期间,还执行"先群众,后党内"的大肃反、大清洗。当时的柬埔寨华人多数经商,且知识分子比例较大,故受害程度尤深,即便是柬埔寨共产党内部的上层华裔干部如符宁、胡荣、张东海等,最终也遭殃。而在张东海(分工主持商业部日常工作的商业委员会委员)于1978年3月被捕后,全国各部门、工厂的华裔干部、党员以至翻译员,都一批批地失踪、遇害。

  据历史杂志《炎黄春秋》的文章说,从所见的众多难民回忆资料中可以肯定,中国当时对民柬有足够的影响力,在他们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生命受到威胁时,确曾基于自己的中国侨民身份,寻求过中国政府的解救。然而,他们未能看到来自中国方面的任何公开的正面的反应,中国在柬埔寨华侨问题上尽把此事当成他国内政,采取的不闻不问的"不干涉"态度,没有制止对同胞的屠杀,国内也从不作任何报道,并且还与波尔布特耳厮鬓磨,打得火热。不少柬华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时,不免发出感叹:"我们枉有一个所谓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华侨的寄托、精神支柱,却无能为力照顾得了海外华侨";"热爱祖国却被祖国遗弃,在侨胞有难时共产党祖国不伸以援手,这种心情是怎样的难受和失望"。

  上世纪中叶,越南有近150万华人,其中约90%是在越南南方(也就是南越)。早在五十年代,吴庭艳上台后,就实行排华的政策,主要是限制华人的经济,不允许华人经商,原因是因为当时华人的经济实力过于强大,吴庭艳害怕华人控制南越的经济。1956年8月21日,南越颁布法令,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1957年4月17日,又宣布华侨身份证一律作废。

  越共政权的排华大约从1975年南北越统一后不久就开始了。那时的重点其实倒不是针对华人,而是针对私有财产,社会主义政权上台后必走的一步。越南华人大部分在南越,很多从事工商业,经济上比较富裕。所以剥夺私产的过程中华人受到的损害大约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财产因此失去了保障,华人的所有机构被政府接管,华人被排斥,广大华人的生计被扼杀、被迫到所谓"新经济区"的荒野地带开发。1977年4月开始,随着越南"远交近攻"进一步倒向苏联,越南当局强迫越南南方的华侨放弃中国国籍,迫害和驱赶在越南的华侨,造成数十万华裔越南人和越南公民冒着生命危险,乘小渔船逃离越南到东南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寻求政治避难,茫茫怒海,任由风大浪大吞噬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至今,没有人知道有多少人走上了这条路,又到底有多少人命丧于此。在北方,越南当局大搞"净化边境",通过各种高压手段,逼迫在北方的华人、华侨离开越南回到中国,截止到1978年底,被越南驱赶回中国的华人、华侨达28万人之多。到1985年,全世界各国安置了138万印支难民,其中有27万所谓的船民,大部分为华人。

  对于越南的强盗行为,国际社会也纷纷批评。新加坡李光耀总理说:"这是一种政治武器,用来恐吓世界"。加拿大移民部长阿特基说:"这是一个对华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越南的企业家阶级的'种族绝灭'的事件"。澳洲移民部发言人指出:"越南显然正准备在今年作最后一次的驱逐华侨。"而美国总统卡特则把越南的行为和三十年代的纳粹相提并论。而在此时,中国还是越南的第二大援助国,正是荒唐之极!

  除了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曾经发生过大规模华人遭侵害事件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出国人数的大量增加,其他零星的中国人受侵害案也常见于报端,例如:2004年4月11日,七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架;2004年7月21日,来自天津的中国女商人赵燕在美国尼亚加拉瀑布游玩时被无辜殴打;2005年12月6日凌晨,两名中国留学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唐人街的一家酒吧内遭枪击身亡;2005年11月3日,四名中国女性因被疑持有假签证,被马来西亚警方拘禁四天,并遭脱衣进行体罚的侮辱;2006年2月15日,三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遭枪杀;2007年1月25日,中资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遭袭,九名员工失踪;2008年的18日,六名蒙面人向中国驻法国马赛市的领事馆投掷汽油弹;同一天,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被绑架;10月20日,韩国首尔一个破旧脏乱的旅馆内发生一起纵火行凶案,三名中国妇女死亡,三人受伤;2009年1月8日傍晚6点45分,在莫斯科国立大学校园,三个法西斯分子把锋利的尖刀插向独自走向宿舍的中国留学生......最近发生的是,今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袭。"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共13人全部遇难,到目前虽然泰国警方已经逮捕了9名涉嫌军人,但至今还没有结案。凌辱、殴打、绑架、抢劫、扣留、失踪、枪杀、恐怖袭击,构成了一连串不堪回首的凄凉噩梦,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针对我国海外公民的犯罪团伙,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和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我国发生的领事保护事件约为2.5万起,2005年约为2.9万起,2006年超过了3.1万起......,国家的海外护侨责任落实问题,也势必到了不能继续"淡化"、推诿的时候了。

  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华侨是中华民族的大家庭的一员,他们在民族和祖国处于危难的时候,总是不顾自己的安危伸出援手。现在也应该问一下,这个国家是否也可以为他们作些什么事。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侨务政策、国籍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必须将我海外的侨民权利直接纳入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而予以确认,并承担起应有的国家责任的时候了。

  为此,我们建议在将来修正中国国籍法的同时,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一方面要捍卫中国主权与国家利益,也平等尊重别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在用充分尊重海内外华人依各国法律尽可能享有充分的国籍保护和国籍选择权利的同时,应加入"国家护侨"的章节,不妨规定如下:

  第N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依条约或公约之规定提供外交保护。
  (二)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没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按照国际惯例及人权保障的普世正义提供外交保护。

  第O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否拥有所处之外国国籍,都应遵守该外国的法律,尊重所处之地的公序良俗。

  第P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
  该公民不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国家必须规定提供及时、必要和充分的外交保护。
  该公民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极尽所在国法律不足以公平、公正保障其权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必要的外交保护。

  第Q条 中国公民所处之外国发生战乱或暴乱,所处地政府和法律没有或者无法有效保障中国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中国政府应及时、充分有效地组织护侨、撤侨、安置工作,一俟战乱或暴乱结束协助中国侨民处理在该国赔偿、恢复权益等有关善后事宜。
  对于战后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利的国家,依其保护中国公民的努力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及医疗、教育等必要援助,支持其恢复重建。
  战时严重侵犯中国公民权益,战后不充分有效地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益的国家,禁止中国政府对其提供任何援助。

  第R条 对于他国政府或法律违反国际公认的基本人道和正义之原则,对中国公民者实施特别歧视政策,严重危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正在或已经发生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之国家,用和平之外交努力不足以及时制止反人类罪之暴行的,应动员国际社会对其进行制裁,必要时进行武力干预,履行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

  第S条 对于严重侵犯海外中国侨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必须要求当事国、并组织国际社会查明真相,严惩肇事凶手。
  对于仍逍遥法外的反人类罪嫌疑人或罪犯,中国政府、法律强制机关甚至武装力量必须协同国际刑警组织或单独组织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第T条 中国政府在管辖境域内,必须尊重和保护本国公民及驻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遵守自己签署的国际双边条约和公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包括护侨等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全人类社会的人权进步、和谐发展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U条 国家领导人未尽国家之能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应对其启动弹劾程序。

  第V条中国驻外领事或代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护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所驻国中国公民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受侵害,未及时履行必要之外交保护职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规定,严格意义上只是试图在国内法范畴明确政府职责,但护侨即中国公民的外交保护问题,牵涉到了国际法范畴。根据国际上以往的外交保护惯例,对于本国侨民是否具有事发地国家的国籍,是否具有其他第三国的国籍等情况,处理起来就要考虑一些外交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美国公民护照上也写明"当其在另一国籍所属国时,该国如果要求其履行有关义务(包括服兵役),其双重国籍可能妨碍美国向其提供外交保护"。所以在明确国家护侨责任时,对于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尤其是事发地国籍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当然涉及国际法领域的事项,国内法要尽量接轨,避免和减少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定不一致的冲突,但毕竟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不一致,完全的迎合或涵盖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在实务中还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前述规定之第R条,说的是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要把握的原则或者依据,还不妨参考郑酋午先生最近发表在【民主论坛2011.12.11】的《中美关系的是非》一文中所总结的"报复的前提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侵权事实,国际侵权行为有许多种类,当外国采取侵权行动,受到伤害的国家,实实在在感到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实是有据可查的,这样,就可以认定外国侵权事实的存在;2、外国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去分析,所以,在证明外国侵权事实时,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3、外国侵权行为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当一国对别国实施了某种行为,对该国造成侵权的后果并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即是,在国际法上所在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和外国侨民的安全;4、外国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而为之,国家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

  在结束本文前不妨例举三个案例,以期能够摆脱单纯论理的枯燥,让本文变得生动一些:

  【案例一,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制定刚过两年,就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大清的最后一次成功武力护侨事件----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11年5月13日,墨西哥反政府武装在弗兰西斯科*马德罗(FrancisoMadero,1873~1913)的领导下,攻入墨西哥北部城市托雷翁。随着叛军涌入托雷翁城的暴民们约有4000余人,他们在城内华人商铺集中的繁华商业区,大肆屠杀和洗劫那里的中国商户。有300多名华人被杀害,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造成震惊世界的流血惨案。与此同时,古巴等地也掀起一股排华高潮。

  事发之后,清政府马上向墨西哥政府提出抗议,聘请国际调查员就屠杀惨案提出赔偿要求,在外交努力不见效果的情况下,当年8月上旬,清政府电令刚刚结束访美正在北大西洋海域游弋的重巡洋舰"海圻"号向排华最严重的几个拉美国家进发。军舰到达古巴首都哈瓦那,华侨为之轰动,古巴政府的态度也随之变化,总统接见清朝海军部司长程璧光时特意表示:"古巴军民决不会歧视华侨"。8月中旬,清政府向墨西哥发出最后通牒,看到大清"大军压境",墨西哥政府随后就排华事件正式向清政府赔礼道歉,偿付受害侨民生命财产损失,缉捕暴民。海圻号于是取消了进军墨西哥计划,海圻舰尚未归国,辛亥革命爆发,这艘被清政府视为骄傲的"海上流动国土"随即改旗易帜,加入革命。1912年5月,海圻舰抵达上海吴淞口,获孙中山嘉奖。舰长潘文治于1913年1月获海军少校衔,之后并获二等银色奖章、六等文虎章、一等奖章等众多嘉奖。

  【案例二,1927年平森诉墨西哥和法国对外国人责任案】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他行事外交保护权。由于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定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通过对可适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确实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又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原则,也是至今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于外国人的责任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新政府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如果政府有效镇压了革命运动,其所采取的必要的军事措施给外国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国家仅对政府机构镇压革命运动所必要的军事行动以外的行为对外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对在革命期间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计划不得将外国人至于一种相对本国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这种损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装的行为也是如此。法庭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则。至于墨西哥应支付赔偿金的利息,裁决认为,只有责任是基于对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国家才对赔偿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对平森的某些损害请求有义务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其财产案。】

  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根据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马拉。1939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间通过交纳各项税费,利用取得该国国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规定申请入籍,通过列支敦士登国王的赦令,到10月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颁发的国籍证明和护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马拉,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得到危地马拉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地马拉向德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地马拉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后,向危地马拉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地马拉,遭到拒绝后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列支敦士登1951年向国际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地马拉以"该案属国内主权事务"为由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国际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认为危地马拉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支敦士登赋予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地马拉的根据法院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效力。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国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的国内管辖行为不是必然或自动的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涉及到在第三国的外交保护问题就不再属于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了,为了解决这种冲突,他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之实施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出诺特鲍姆的传统、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以及将来的意向与列支敦士登有密切联系,他与列支敦士登的联系并不强于别国,而他一直保持着他的家庭和事业与德国的联系,也没有事实证明他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的目的是为了脱离德国政府。另外他已经在危地马拉居住了34年,该国是他的利益和商业中心,因为1946年危地马拉拒绝接纳他才去了列支敦士登,他要求入籍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律上承认他是列支敦士登人,只不过是想以一个中立国的国民身份取代他的敌侨地位,而非为了开始热爱列支敦士登并因此改变他的传统、利益、生活方式,或者为了获得在列支敦士登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所以列支敦士登不得以此国籍作为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噢,起草本文之际,发生了广东陆丰乌坎村民众因为维权抗议,村民代表薛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时又发生四川人权捍卫者陈卫和中国民主党贵州成员陈西被判处重刑。我担心,如果中国政府在境域内都不能有效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甚至还常常被贪官污吏所绑架成为侵犯人权的肇事者,那么境外护侨又从何谈起?但愿有一天,境内护民和境外护侨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们离这一天到底还有多远?
【民主中国首发】时间:12/27/2011

中国公民致信全国人大要求还陈光诚自由 发起人余男今遭传唤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兰州人大独立参选人余男、北京经济学院王铮等五十余中国公民,日前向全国人大发出《还光诚自由的呼吁》,但是他们的呼吁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任何回应。而发起人余男今天却遭到了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国保的传唤。
 
从今日(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早上9点一直到下午4点多,余男一直被问话。国保给余男看部里的文件,先是威胁恐吓,他们说,去临沂的都和余男有联系。余男告诉国保说:"我关注每一个受到不公平遭遇的人,假如公安局明天把你无辜开除了,只要你是无辜的,只要你维权,我照样帮你呐喊。""以后这样的签名如果有我还继续签名。"最后,国保请示上级,才把余男放出来。
 
余男告诉本网信息员:他估计另一个牵头人王铮也可能今天给传唤了。国保说明天早上给还要打电话给余男,如果余男不去他们国保大队就来单位和家里找他。
 
对于余男随后的境况,本网将密切关注。
 
附:《还光诚自由的呼吁书》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
 
我们是关心这个国家和民族荣辱兴衰的中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通过联名方式向诸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以下请求:
 
一、调查解决陈光诚事件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镇东师古村公民陈光诚,一个守法的盲人公民,因检举地方政府不法行为遭报复入狱,出狱后又被当地政府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其行为和遭遇令全国各地网友感动和激愤,纷纷自发组织前往探望,但却遭到一次次殴打和阻拦,而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却至今无人问津。中国人自己的事情为什么不能自己解决?
 
笔者曾亲自联系临沂市、山东省两级人大的代表联络处(0539-8313872,0531-86082419),寻求人大代表干预,希望代表共赴东师古村见证事实,但两级人大均拒绝提供代表联系方式。
 
众公民认为:陈光诚公民本人以及去探望他的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已受到严重侵犯,山东省地方各级政府司法已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山东各级人大作为代表的服务机构,则有阻拦代表行使职权之嫌。因此,全国人大代表若再坐视不管,必使事件扩大,并铸成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耻辱。
 
二、废除违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共同意愿的基本活动形式,是受宪法保证的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但自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后,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被公开剥夺,致使中国公民的共同意愿长期无处表达,内部矛盾不断积聚,甚至在国际化的进程中,不断为此被其他国家羞辱和耻笑。
 
众公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应立即予以废除。理由如下:
 
1.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通过的,其中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以及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追究的法律责任,彻底颠覆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而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则更是荒唐无知。
 
2. 对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只能采取登记制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就是违法。登记制和审批制是管理公民行为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制度,前者是自由的,后者是非自由的。例如我国对婚姻自由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管理,而不是审批制管理。为对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实行必要的管理,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登记制度,如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但绝无权实行审批制。而可悲的是,因为一场学潮,20多年前,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制,竟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通过。规定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出申请并获许可,就是规定公民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完全背离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
 
3. 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纠正法律对中国公民的精神创伤。
 
尊敬的代表,请记得,即使您贵为全国人大代表,也仍旧是一名中国公民,这个民族如果沉沦,您也不可能幸免;请记住,即使您为家人甘愿牺牲自己的良知,也不可能带给儿女永久的富足与安宁;请记住,没有我们13亿普通的公民便没有您今天的人大代表地位。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在此,我们恳请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此致,敬礼!
 

联名公民如下:发起人:王铮、余男;
 

签名人:游明磊 、郭春平、卫小兵、��程 、伯明、谢洪、胡秋华;张海通、瞿明学、、李建伟、唐荆陵、周亚华、徐子琦等
 

联系电话: 王 铮13810849783     余 男13919895344
                      游明磊 13615036993 郭春平13650754246
                      卫小兵18927945757   ��程13619366377
                       伯 明 1513370205    瞿明学13884029666
 
 
 

浙江异议人士吴义龙被传唤抄家送回老家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今天(12月28日)本网信息员联系到已经被遣送回祖籍安徽省枞阳县的浙江异议人士吴义龙,了解到他被浙江杭州国保于日前传唤、抄家后,强行将他在杭州租住地中的物品搬上车,送回老家安徽的情况。

据吴义龙陈述,12月26日傍晚7点半左右,他外出吃晚饭时,遭到杭州市国保与他所住区国保及片警的拦截,被强行带回租住房中抄家两个小时,将他的U盘与一些资料搜抄走,随后将他带到派出所中,传唤两个小时。当晚就让他在派出所中坐了一晚。到第二天(27日)上午,杭州国保组织一批人将他租住房中所有物品悉数装上一辆大卡车,直接将他与他的物品经过6个多小时的行车,于当天晚上送到了老家安徽枞阳。

本网信息员问:杭州国保凭什么这样做?他们出具了什么理由与法律手续吗?

吴:他们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没有提供什么正当的理由。他们就是说我老家是安徽枞阳的,就将我送回到老家了。问题是我户口早就于上世纪末我在浙江大学上研究生时就迁到了杭州,在1998年浙江民主党事件中,我被当局抓捕,后被判刑。我被浙江大学开除,同时户口也就不知他们如何处理了。当我十年刑满出狱后,杭州警方说将我的户口迁回到安徽老家,但老家枞阳却并没有接收落户。所以至今我变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公民,有关当局也至今没有给我办理身份证。我为此多次找杭州警方,但是他们没有给出合理答复,至今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将我公然变成了一个没有户籍、没有身份证的"黑户"。现在他们将我送回老家,其实无论从户籍管理还是工作地管理都没有任何依据。

杭州警方如此行径公然侵犯公民迁栖自由权、生存权及身份证与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国选举观察(2011)之二十一��浙江温岭市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选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7日)上午,浙江省温岭(县级)市泽国镇湖亭村的村民,参加了选举温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泽国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湖亭村没有选举大会会场。采用的是5个流动票箱。

市代表正式候选人――中共湖亭村书记王法根开着小车到各投票点给选举工作人员发中华牌香烟。据目击者讲,一人一包。

王法根的侄儿王树林是选举工作人员。王树林负责发选票,他同时负责发钱。各家各户一般由户代表代投全家人的票。

填票人没有秘密写票处。填票时,旁人都可以看。多数情况下,王树林会主动代他人填票。有时候,王树林还自主决定代那些没有到投票点投票的人填写选票。他填写票后,就把现金托人带去。

不管是到投票点或没到投票点的人,每人10元钱。由王树林当场发现金。

选举工作人员对不接受由他们代填票的人,就不停地强调他们一定要把选镇代表票上的正式候选人――镇干部连永明选上,本村的候选人��村主任王灵光和村委员郑仙根随便投一位。

选镇代表的票在村部开票。选市代表的票在镇政府机关开票。

两处唱票现场,除选举工作人员外,没有其他人观看。

据一位镇干部讲,选票中有近100张投的是弃权票,也有不少选票上填的是另选他人。

至于投票日前的选举重要环节――法定的"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 法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定的"代表候选人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由选民推选产生等在温岭形同虚设。

民主人士许万平狱中健康状况堪忧,妻子病重无钱医治


(维权网信息员程成报道)1226,陈贤英到重庆渝州监狱探望丈夫许万平。陈贤英说由于监狱伙食非常差,导致许万平营养不良面黄肌瘦,看起来非常憔悴,但他的精神看起来不错。据了解,许万平在刚坐牢的前几年中,狱方还允许家属送书送报纸供其阅读,但最近几年狱方不允许家属带任何书籍和报纸,就连监狱图书室的书许万平也无法阅览。

陈贤英以前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可是近日双腿浮肿严重,腿上长满大疙瘩无法正常行走,后被医生确诊为静脉曲张。医生告诫陈贤英不能再去工作了,如果长期工作保持站立姿势,轻则可能会引发脉管炎,重则可能导致瘫痪截肢。对于陈贤英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她现在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撑,家里上有患有老年痴呆的婆婆需要照顾,下有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儿子有待抚养,而这些陈贤英并未告诉系狱的丈夫,她不想给丈夫添加任何心理负担,却只能独自一人默默承受。
   
许万平因长期坐牢患有严重胃病及多种劳改后遗症,曾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被监狱拒绝。其妻子陈贤英也曾遭到当局无数次威胁和骚扰。
   
许万平是重庆著名的民主人士,1989年因筹建"中国行动党",被当局判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1014,许万平被当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行政拘留15天,1214被判劳教3年。

20051223,许万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目前被关押重庆江北区渝州监狱。

陈贤英电话: 15808006569

北京联合参选人吴丽红等投诉警方违法遭推诿(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1226上午,北京市13名联合参选人吴丽红、野靖环、野靖春、韩颖、和助选人何德普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信访办递交书面材料,控告朝阳区小红门派出所违法的执法行政。接待警察草草看过,态度恶劣的说:这些不归信访管。

1226下午3:00,吴丽红等到海淀分局信访,反映海淀万寿寺派出所警号(038744)1214非法限制人自由和滥用职权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当日因阻止韩颖开车出行韩颖不同意,后韩颖和野靖春乘坐公交,为控制韩颖在交通早高峰把全车乘客赶下公交。海淀分局接访警察在多次催促后才于30分钟后露面,草草了解情况后,带着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说:找督察,你们到这来也没什么用

向朝阳区公安局信访办递交材料的内容简介:

1221,吴丽红、野靖环、野靖春等在小红门乡遭到多位不明身份者的暴力殴打,吴丽红几度被打倒在地上、草丛中,吴丽红在医院诊断是颈椎受伤,脸部有明显的抓伤痕迹。野靖环多次被打倒在路边的荒草里,野靖春被小红门乡穿着警服(没有警号)开着假警车的地痞头子齐晓庆一巴掌打在头上倒在了地上,手机即刻被摔散,玻璃屏幕碎了。何德普也被这个踢了两脚。

吴丽红等打110报警,警方不出警,在报警十余次之后,小红门派出所警察韩强、刘所长来到现场,却无所作为,韩强还辱骂威胁吴丽红等人。吴丽红等递交的材料里面要求给吴丽红做伤情鉴定,保证4名投诉人吴丽红、野靖春、野靖环、何德普的人身安全。





广东乌坎村委会选举被认定整体无效 将重新选举

广东省工作组通报村委换届选举问题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

乌坎村今年2月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 近日组织重新选举

本报讯 昨日上午,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委会召开"省工作组村委换届选举问题小组情况通报会",通报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的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省工作组村委换届选举问题小组组长王叶敏在通报会上指出,经深入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法规政策,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

据悉,今年2月村委换届选举不公是乌坎事件中村民质疑和不满的主要问题之一。从12月20日开始,省汕尾市、陆丰市三级工作小组深入群众,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措施,对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今年2月的换届选举组织实施情况和换届选举程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王叶敏说,调查表明,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原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多人参加的会议产生,而不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方式推选产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外,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为村委会候选人后,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手续不完备,并且没有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后没有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也没有公告,均违反《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因此,认定整体无效。

在28日上午的情况通报会上,东海镇党委宣布成立乌坎村党总支,暂时接替乌坎村委会工作。在乌坎村党总支正式成立后,将成立由村党总支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外出乡贤代表等组成的乌坎村委会重新选举筹备工作小组,协助村党总支筹备开展乌坎村委会重新选举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筹备工作小组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将由村党总支主持,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严格依法依规重新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重新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重新组织进行村委会的选举工作。届时,省工作组村委换届问题小组将派出专人现场指导,并由省、汕尾市、陆丰市和东海镇的干部以及乌坎村的外出乡贤代表、村的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全程监督,确保乌坎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

王叶敏表示,在后续工作中,省工作组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坚持依法依规帮助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建设,共同把乌坎打造成为一个"人人安居乐业、家家富裕安康、处处秀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省市县三级村委换届选举问题小组成员,汕尾市、陆丰市对口工作组以及东海镇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乌坎村"两委"成员,各村民小组长、副组长、会计、村民代表、上访群众代表等100余人听取了情况通报,200多名村民旁听了通报会。

抗议中共疯狂镇压民主党人陈西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28 | 12/28/2011

    中国民主党的旗子一定会高高飘扬

    抗议中共疯狂镇压民主党人陈西

   

    在辞旧迎新之际,中共当局疯狂践踏人权,在重判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荣誉资政团主席陈卫9年徒刑之后;又匆匆重判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名誉主席陈西10年徒刑。

    回顾1998年中国民主党开始组党后,几百名民主党中坚骨干被判处了上千年徒刑。最近几年又重判谢长发13年;刘贤斌10年等等。

    中国民主党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共当局寝食难安,他们可以在乌坎妥协,他们可以在海门让步,却不敢放任民主党人写几篇文章。陈西的36篇文章在他们看来要胜过千军万马,必欲除之而后快。

    我们谴责这一荒唐、野蛮的行为,我们强烈抗议这种逆历史潮流的疯狂行径。我们坚信:今天的审判者必将被历史无情的审判!

    我们相信重判陈西是中共最高层的决策。

    因为一党专政的中共最害怕的就是全国性的反对党,而民主党从浮出台面的那一天开始就是全国性的,迄今仍然在全国范围里存在和发展。

    中共当局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判民主党人,现在又重判陈西,就是企图彻底打垮民主党,消灭民主党。但他们打错了算盘,中国民主党是打不垮的。因为中国民主党是最"倔强"的反对派,"是民主化的主导力量。"

    请看民主党人的精神,北京民主党人士查建国26日就陈卫、陈西相继被重判发表声明,他表示,"我抗议,但不悲伤,因为这是我们必然要付出的牺牲!在这风雨如晦的长夜,不断加强对民主人士镇压,这能阻止民主转型的历史步伐吗?"并说"我时刻准备着,打点行装再坐牢。为了我可爱的祖国自由的明天,我愿以自己老弱之躯乃至生命,把牢底坐穿!"

    2011年是全世界独裁专制政权迅速消亡的一年,是独裁者纷纷败亡、以各种不同方式死亡的一年,是民主大潮继续高涨的一年。2011年岁末中共最后的疯狂说明了他们对世界茉莉花革命,世界颜色革命的恐慌。但他们丧失理智的镇压行为不能挽救一党专政覆灭的命运,不能阻挡中国民主党的旗子在中国大地高高飘扬。

    在新年到来之际

    我们向陈卫、陈西、谢长发、刘贤斌等身陷囹圄的民主党领导人表示崇高的敬意!相信他们自由走出牢房的日子为期不远了!

    我们向全国各地持守理念,不屈不饶的民主党人致以新年的问候!我们要对所有遭受当局严密监控的民主党人说,你们是中国民主党的宝贵财富,你们是中国民主事业的宝贵财富,在黎明即将到来的时候,愿你们保重!

    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宣告:将兑现自己的诺言,高举民主党的大旗,为中华民族打造替代中共的政治前景,与各界追求自由、民主的人们共同努力,尽早结束中共的一党专政,建立宪政民主。

    我们呼吁所有没有被严密监控的民主党人,积极行动起来,不要让"公开""合法"限制自己的行动,谦虚谨慎、踏踏实实的与广大民众结合起来,支持和投入各层面的维权抗暴斗争,推动各类民间团体的形成和壮大。当决战的条件到来时在全国各地同时举起民主党的旗子。一举终结中共的专制统治。

    民主党的同人们: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共同奋斗!让中国民主党的旗子高高飘扬!

   

    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  秘书处  2011年12月27日

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27 | 12/27/2011

            陈树庆

  中国大陆有不少领取"俸禄"的"专家"们,常常无视海外华人在取得居住国国籍时保留祖国国籍的真实愿望,无视海外华人融入居住国主流社会的艰难历程和巨大努力,迎合当权者一贯推卸责任并"贪天功为己有"的口味,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取消中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承认,尤其是为第九条"取得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政策歌功颂德说:"取消双重国籍是鼓励(强迫?本文作者注)居住在外国的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国的国籍,有利于减少国籍冲突,有利于消除华侨居留国对我国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同时,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

  对于取消双重国籍是否真的"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最近海外华人中有关"双重国籍"的民意调查结果和我关于国籍问题的前面数篇文章中尤其是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是一目了然的,对于国内的那些国籍问题"权威"所谓的"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问题,我不妨借本文和下一篇论文《论双重国籍之承认的国际新趋势》对其国籍法领域脱离实际、抱残守缺的陈腐观点一并予以驳斥。

  制定国籍法属于一国的主权范围,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九三O年海牙《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公约》第一条规定"每一国家依照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在常设国际法庭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都得到了确认。例如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国际法院对列支敦士登政府诉危地马拉政府,请求发还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的财产并赔偿损害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国籍属于国家的国内管辖","国际法让每个国家规定关于它的国籍的赋予"。

  虽然国籍政策是每个国家的主权事务,属于内国法占绝对支配力的问题,但各国在有关国籍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管辖权力与责任上有不同的规定,在跨国情形下处理具体个案时常常发生国际私法冲突甚至公法冲突,既可以通过各自调整内国法来解决,因与国际法产生必然的联系,也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来解决,就是说,国籍法应该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并在实施中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例如1921年,法国总统颁布两项法令,规定凡生育于其被保护国托尼斯和摩洛哥的子女,如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生于这些领土的外国人,只要与其父或母的亲子关系在其满21岁前为其父或母的本国法或法国法所确认,其本人即为法国国民。而按照当时英国的国籍法,英国男子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此案最终交由常设国际法院裁决,1923年2月7日,常设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国籍问题原则上是在国内关系这一保留范围,但一国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要受它对其他国家可能负担的义务的限制,要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法院咨询意见作出后,英法两国政府缔结了一项双边协议,规定在未给予1921年11月8日以前生于托尼斯的英国国民已选择国籍的机会之前,法国将不把其国籍强加给他们。一九三O年《海牙公约》第一条声明,国籍法虽系本国法律(国内法),但"此项法津如符合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它国家应予承认。"又如《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第3条"各缔约国的权限"明确"1.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决定谁是其国民。2.此项法律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

  如果某国制定的国籍法违反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各国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对于这种国籍法可不予承认或拒绝予以适用。例如巴西在一八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布法令规定所有在一八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居住在巴西境内的外国人应被认为是巴西人,除非该外国人自法令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西主管官署声明其不愿取得巴西国籍的意见。法国塞纳民事法院对马端*于尔曼和南当*于尔曼诉检察官一案的判决认为:"有关的巴西法律规定是轶出国际共同法的视定的......除了在巴西以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不可能会根据巴西法的事实,而且违反马端*于尔曼的本国法,而把他认为是在一八八九年成为巴西人......。"

  国籍法学的比较研究,要解决的就是两个问题:第一,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以改进本国立法;第二,在法律运行中有效处理国籍冲突问题。这样,就要求对目前其他国家及国际法对国籍问题的基本情况有个全面了解和研究,作出适当的分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还必须对发生国籍冲突的具体国家间的国籍法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比。

  现代国家及其公民基于特定的民族、文化、习俗、地域等而产生,目前世界各国家对公民国籍取得基于三种情况,即:国籍原始取得的血统主义、国籍原始取得的出生地主义、因归化取得国籍(也称"入籍")。

  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哪一国血统就算哪一国人,不管你出生在什么地方,只要父亲和母亲是这个国家的血统,他的子孙就算这个国家的人,生在海外、国外也算本国人;清政府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国籍法即《大清国籍条例》,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遵循的是以父系血统为主母系血统为辅之原则。

  出生地主义(Jus soli),出生在哪个地方就算那个地方的人,就取得那个地方的国籍,不管他的父母是哪一国的人,国籍出生地主义是国籍的属地主义(Territoriality)最常见的情况。19世纪下半叶,出生地主义已在西方国家的国籍立法中开始占据优势。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确立了国籍立法应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立法原则。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出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地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厂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2006年7月11日,印尼新的《国籍法》在国会得到通过,新法摒除了对"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凡出生在印尼并从未接受过他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印尼公民。

  李浩培先生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包括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

  因归化取得国籍,既可以是因婚姻、收养等亲属行为,也可以是无国籍人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向某国提出申请,该国批准其拥有本国国籍。例如《大清国籍条例》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在前述三种国籍认定情况跨国发生交叉重叠,有可能发生单一国籍外的两种现实结果:无国籍、多重(包括双重)国籍。

  【无国籍】造成无国籍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在出生时发生的国籍抵触(称国籍的消极抵触),由于父母双方均无国籍,而出生地国又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而造成该子女无国籍;或者由于父母双方国籍不同,而子女又出生在第三国,由于三个国家立法原则不同也可能导致子女的无国籍。二是在出生以后发生的,可能由于一国国民拟移居国外,由于申请取得了出籍许可而丧失本国国籍,但根据移居国法律,尚不具备入籍条件而成为无国籍人;或者与外国人通婚,由于两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而成为无国籍人。

  除了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而给予申请归化的无国籍者中国国籍(大陆或台湾)外,中国的国籍法在防止和消除出生时无国籍方面都做得比较好:例如,早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第二条"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入籍暂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入籍者以照该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再如《中华民国国籍法》(民国95年版)之第二�(中华民国国籍之生来取得)之第二款"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这样积极的、开放性的规定,莫过于为避免无国籍者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特殊人群境况的考虑,从法律适用的周延性来看,规定更为周全,相对于单纯的(父系)血统主义,无疑是一种进步。这些规定符合于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的精神,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缔约国对在其领土出生,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者,应给予该国国籍"。

  对于出生后因婚姻、收养、移居国外等情况所导致的无国籍现象,例如《大清国籍条例》第三章"出籍"之第十三条规定"凡中国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出籍:一)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二)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愿认领经其母认领者",为避免这种情况下导致中国人出籍后无国籍现象,十三条进而限制"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出籍者,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若照该国法律不因婚配认其入籍者仍属中国国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出籍者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虽然,以现代立法眼光来看,《大清国籍条例》有许多时代的局限性,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一部比较严谨的法律。上述规定之精神,还可见于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7条第1款(a)项规定,"依缔约国法律得放弃国籍时,放弃国籍者除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外,其国籍不因放弃而丧失。"第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对国籍如被取消即无国籍者,不得取消其国籍。"

  虽然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对于无国籍人除专门授予缔约国除公民政治权利外的各项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保护规定,但由于世界各国都与无国籍人没有特定的(指国籍)法律关系,无国籍人则更不可能得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若被驱逐出居留国时,则没有法定的国家予以接纳。而在防止产生无国籍现象时,因此,除各国在国籍法中作出防止国籍消极抵触的规定外,需要由各国订立多边公约以减少和消灭无国籍现象是很必要的。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在这方面作了相当全面的规定,除了本文前面已经引述的条款外,对于国家变更(如分离或合并,领土交换或转移)等特殊情况下避免无国籍现象也有专门规定,如第10条规定:"一、凡缔约国间所订规定领土转移的条约,应包括旨在保证任何人不致因此项转移而成为无国籍人的条款。...二、倘无此项条款时,接受领土转移的缔约国和以其它方式取得领土的缔约国,对那些由于此项转移和取得非取得各该国国籍即无国籍的人,应给予各该国国籍。"

  【多重国籍】有时也称其所包含的【双重国籍】,由于各国用不同的国籍法原则确认同一公民身份的政策主张,就发生了双重国籍这一种特定的现象(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具体导致双重国籍的情况有二类:一类是在出生时发生的国籍抵触情况,比如子女由于父母双方的国籍不同,而父母的国籍法又都适用血统主义原则造成子女的双重国籍;又如出生时由于父母侨居国外,双亲国籍国采用血统主义原则而侨居国却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因而造成子女的双重国籍。第二类是在出生以后因"入籍"发生的国籍抵触情况,往往由于与外国人通婚,各该国又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而导致双重国籍;或者由于收养外国子女,因各该国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可能导致双重国籍;还有申请取得新的国籍而没有放弃原有国籍等情况。

  双重国籍是一种各国间对国籍认定标准不一致所导致的客观现实,各国的法定单一本国国籍的不一致,容易引发对实际存在的双重国籍现象发生管辖冲突,尤其是双重国籍者趋利避害滥用国籍身份的"治外法权"问题,容易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涉嫌干涉别国内政。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实际上具有强烈的法定单一国籍倾向,它规定了承中国父系血统的人一律为中国国籍本国公民,无论你身处本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都属于本国管辖而排除外国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侨居国外的中国人而根据居住地法而拥有的外国国籍,虽然导致客观上的双重国籍,但从中国国内法的意义上并不予以承认,而且将中国对国民的属人管辖和保护权绝对化地生效于国外。当时居住在南洋的华侨,例如荷属东印度(印尼)的华侨,而当地实行的却是属地主义单一法定国籍。这样,华侨不能从法律意义上同时拥有两项有效国籍,在中国政府和当地殖民政府争夺华侨的管辖和保护权上就发生了冲突。

  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历史上有过两种方法:一种是承认双重国籍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最密切联系国籍作为当事人身份连接点以确定管辖及应适用的法律,对具体事件中已经存在的国籍冲突应地制宜予以解决,另一种是简单粗暴地对双重国籍的客观存在予以消除。这两种方法的主导地位交替变化,由最初的承认双重国籍到试图消除双重国籍,近数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人、财、物和信息交流的更加频繁,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不但重新回归而且还有更大范围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

  基于主权独立的原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本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国籍或其他外国身份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所谓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属人的主权管辖由绝对转为相对,即确保本国属地空间上的完整主权原则下,本国承认在外国境域内公民与外国之间建立的国籍确认关系,当然在特定时期如战争状态,对于特定的人群如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旧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不同国籍,通常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要素确定连接点在国籍所属国之间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在国籍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除涉及不动产、涉及与该第三国内政或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的事务仍旧属地管辖优先外,其它事务依据与当事人最密切关系之"固有国籍"或"常住地国籍"选定管辖主体如司法管辖的法院、或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最早因双重国籍导致国家间关系紧张的事件发生在美国和欧洲国家之间,18世纪末期,大量的欧洲人移民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从而成为美国国民。但欧洲国家仍然坚持"永久效忠"原则,并强迫这些美国人履行兵役义务。1812年英国从美国船只上抓去已经归化美国的英国移民,并强迫其入伍,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法国、西班牙、普鲁士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在这些美国人重新踏上本国国土时,都会将其征召入伍。1867年,19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班克罗夫特(George
Bancroft)出任美国首任驻北德联邦大使后,开始通过与北德联邦缔结双边条约来协调双重国籍问题。此后,美国又分别与巴登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Baden)、巴伐利亚(Bavaria)、符腾堡王国(the Kingdom of
Wurtemburg)、黑森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Hesse)、英国、奥匈帝国(Austria-Hungary)、比利时、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以限制双重国籍,这些条约共计26个之多,在历史上被称为"班克罗夫特条约"(Bancroft
Treaties),该条约有三项主要条文内容:首先,承认到各缔约方的国民入籍(或归化)其他缔约国成为其公民的权利,必须有五年不间断居住在加入国家的一贯要求;第二,入籍它国之公民,被指控在移民归化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在其回到原籍国时仍旧可以受到起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的规定,入籍公民返回其原籍国,并呆在那里连续两年就被推定为恢复其原国籍。这就要求他们能够满足任何未了的义务包括在其本国的兵役,并剥夺他们的外交保护。

  类似上述例子的国籍积极冲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做出了经典的总结: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该公约第五条涉及"有效国籍",它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的有关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个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住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拟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国际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消除双重国籍,试图减少国籍冲突。一九三O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最后文件中建议"各国宜采取通过入籍而取得外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以前国籍的原则",同年海牙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双重国籍的现象"。这是一种是秩序本位主义或权力本位主义的方法,认为法律是解决冲突,恢复社会有序状态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它的作用主要的不应该是冲突发生后进行补救,而应着眼于预设一套能够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有序状态的规则。因此,与其煞费苦心地在国籍冲突后亡羊补牢,还不如在立法之初就尽力避免发生国籍冲突。

  采取对双重国籍的直接防范和绝对消除法,除了上述通过双边协议或公约,主张保持本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不承认外国国籍,在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中明确"外国人入籍本国,得放弃原有外国国籍"或"本国人入籍外国,得放弃本国国籍",更有甚者直接剥夺国籍持有者放弃固有国籍的权利变之为"(自动)丧失"。而中国大陆现行国籍法就是基于这种认识确立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是是采用消除双重国籍的办法解决与东南亚各国之间关于双重国籍的冲突的。如1955年《中国和印尼间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这样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规定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印度尼西亚国籍;凡属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规定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样的条约规定,也反映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和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之规定。

  虽然绝对排除或取消双重国籍的方法在防止和解决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私法领域的身份(国籍)冲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人权保护上存在重大障碍,也越来越不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发展新趋势。近半个世纪来,除少数以维护专制统治秩序为主导的国家外,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不少刚刚从独裁体制转型到民主制度的国家)充分考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条件或开放性地承认双重国籍,确保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保持一致。强调国籍问题是各国主权事务,本国只有权力决定什么人拥有本国国籍,无权决定什么人包括本国公民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授予什么人外国国籍是外国的主权,国家对本国国籍持有者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但该管辖权力限于本国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或者说国籍拥有者的权利义务也只限于国籍所属国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属地管辖优先权情况下,无论是否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只要身处其中一个国籍所属国,就只属于所处国家的管辖,遵守所处国的法律,享有所处国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外国国籍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也同样尊重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所属国在其境域内对该双重国籍者的属地优先管辖权。在此原则下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包容和积极的态度,一旦发生国籍冲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在已存在国籍中,选定其中一个作为连结点或寻找一个替代连结点,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一九六三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两个或更多缔约国国籍的人,可以在这些国籍中放弃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国籍,但须取得他意欲放弃国籍的那个缔约国的同意"。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当权利义务发生抵触时,应该由权利人自主(意欲)选择保留和放弃的权利,国家法律不应剥夺或变相剥夺(自动丧失)权利人的选择,国家法律应该针对这项选择的结果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说明解决双重国籍,不仅是权利人的选择权利,还牵涉到相应的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对公民放弃本国国籍的承认,也就是意味着对该公民义务的豁免,国家有权力作出决定对于公民放弃本国国籍的选择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后果。这是一种个案处理方式,包含着法律的要式程序,公民保留还是放弃某项国籍作为是否启动该项程序的前提条件。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将保护公民权利纳入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得以考虑并有适当的平衡。我们中国民主党人认为更加符合全人类对人权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时代潮流。

  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修订其原有的国籍公约对于多重国籍采取更加包容的原则,如欧盟以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取代了1963年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现象和多重国籍状况下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这里,不妨摘录《欧洲国籍公约》对于解决"多重国籍"一些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2)如果国民因婚姻关系而自动取得了他国国籍,则可拥有该外国国籍"。第15条"多重国籍的其他情形"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得限制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决定下列事项的权力:(1)已取得或拥有外国国籍的该国国民是保留还是丧失本国国籍;(2)本国国籍的取得或保留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为条件"。
  第16条"原国籍的保留"规定"如果要求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合理的,那么各缔约国便不得坚持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作为取得或保留本国国籍的先决条件"。第17条"与多重国籍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1、即使缔约国的国民拥有外国国籍,只要在该缔约国境内居住,就与本国其他国民的权利义务相同。2、本章的规定不影响:(1)有关缔约国对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施以外交或领事保护的国际法规则;(2)各缔约国有关多重国籍的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第七章"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之第21条"兵役义务的履行"规定"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应只要求在其中一国履行兵役义务。2.本条第1款的适用方式依缔约国之间的特别协议而确定。3.除非各缔约国之间已签订或将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有相反规定,否则,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者必须适用以下规定:(1)应在其惯常居住国履行兵役义务。不过,年满19周岁者可选择其他国籍国以志愿兵身份履行兵役义务,但志愿服役期不得少于惯常居住国所要求的现役期;(2)惯常居住于某一缔约国境内而非该国国民或惯常居住于非缔约国境内者,也可选择其作为国民的任何缔约国履行兵役义务;(3)凡依本条(1)项和(2)项履行完兵役义务者,所有视其为国民的缔约国或其他相关的缔约国均应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4)即使本公约尚未在具有多重国籍者作为国民的那些国家生效,只要该多重国籍拥有者已依某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履行了兵役义务,所有视其为国民的缔约国或其他相关的缔约国均应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5)如果具有多重国籍者从已履行了兵役义务的国籍国迁移到另一国籍国惯常居住,那么,该惯常居住国的预备役义务对其仍然适用;(6)各缔约国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不得对关系人的国籍有任何歧视;(7)在各缔约国的军事总动员期间,可免除其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22条"免除兵役义务或替代性文职义务"规定"除非各缔约国之间已签订或将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有相反规定,否则,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者必须适用以下规定:(1)本公约第21条第3款(3)项对那些已免除兵役义务或已履行替代性文职义务的的人同样适用。(2)如果多重国籍者惯常居住的国籍国并不要求其履行兵役义务,那么该多重国籍者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但是,除非多重国籍者在该国惯常居住至一定的年龄阶段,否则若他的其他国籍国要求履行兵役义务,那么,该多重国籍者不能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至于应达到什么年龄,有关缔约国应在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时作出说明。(3)如果多重国籍者在其某个并不要求履行兵役义务的国籍国志愿服兵役的有效期限至少达到了他的其他国籍国所规定的现役期,那么该多重国籍者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而不管其惯常居所处在何国"。

  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应承认双重国籍,即对于移居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并已加入其国籍的公民,相对应地承认其双重国籍身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93个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而据北京思源社会研究中心总裁曹思源先生表示,据他的研究,全世界24%的国家禁止双重国籍,也就是说76%的国家以不同形式承认双重国籍。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一改其1955年国籍法严格限制双重国籍制度的一贯立场,专门制定了详尽的双重国籍计划,在全球引起广泛影响

  最后,不妨对国内"官养"国际法法学者,在学术上如何"恭维"并"误导"国策再举一列,以结束本文:戴瑞君2006年1月25日发表于人民网《双重国籍问题再思考》一文,被学习时报、网易新闻中心的多家媒体转载,该文为支持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政策,引证说:"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之一。至此,'一人一籍'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缔结双边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等途径来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现象"。和遗憾,笔者逐字逐句、从头到尾反复查看《世界人权宣言》,除了第十三条"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十四条"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第十五条"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第十六条"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有"人人享有国籍"及相关国籍权利的保障外,并没有片言只语明确或暗示只能"一人一籍"、"
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而不允许、不支持"多重国籍"。戴瑞君作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撰文当时为社科院硕士研究生),无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的",脱离宣言文本妄断结论,加上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多党制下的政治性腐败》无视世界最腐败国家都为专制国家的客观现实,无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政治常识,国家花了大量纳税人血汗钱供养的中国社科院,其学术品格和学术水平,笔者就不敢恭维了,正可谓养尊处优的"食肉者鄙,未能远谋",浪费可惜啊!

      陈树庆
  2011年12月27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中国选举观察(2011)之二十��福建省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人是一群白痴和法盲(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12月2日结束的、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完全是由一群白痴和法盲在玩弄。特丑、太丢人!不揭露出来,有可能螺阳的老百姓会被非法产生的政府管制五年。


揭露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螺阳百姓选举镇人大代表的权利,比其对岸的百姓选举"总统"的权利在公平公正原则上不逊色。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主持该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为什么本文的标题却是福建省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人是一群白痴和法盲呢?

因为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由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再因为根据《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还因为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受惠安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真正来讲,本文的标题应修改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和螺阳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皆是白痴和法盲。

同票不同权60年不变

1953年时的《选举法》规定,在选举自治州、县级人大代表时,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举一名代表,城市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举一名代表,简称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乡镇为11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把原来的5181修改为41。自治州、县仍维持41不变。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五级人大都为11。(见《选举法》第十四、十六条)

然而,荒唐的是,在螺阳镇的此次人大代表选举中,却出现镇机关选区176位选民分配了4位应选名额,而该镇钱塘村选区2610人(人口数)却只分配了2位应选名额。(见附件1、附件2

换算成比例关系即成为了大约261。也即26位农村人口选一位镇人大代表,而1位镇机关选民就可以选一位代表。

非法分配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也就是规定一个选区最多只能选举三名代表。

再则,选区一般以选一名代表较适宜。

可是,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的、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螺阳镇机关选区分配了四位应选名额!(见附件1

螺阳镇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选举,在选民小组组长的推选产生、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由选民讨论协商初步候选人后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和召开选举大会及设秘密写票处等各个环节上,都是非法主持的。

   附件1

附件2、螺阳镇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表
(据选举观察员调查数据制表)
 

选区名称
选民数
分配名额
镇机关
176
4
供销社
75
1
粮站
65
1
工商、税务、卫生院、信用社
130
1
中学
220
2
学区
210
2
县直属
100
1

  附件3


天津维权人士张建中被软禁

 

(维权网信息员夏飞石报道)本网信息员今天(12月25日)上午9点30分接到天津维权人士张建中电话,说今天早上开始,他又被当局限制外出。现在河北区墙子派出所数名警察就在他家门口的楼下。

当本网信息员问及当局为什么如此?张先生说,可以是当局神经过敏吧。接到什么小道消息,以为我们近日又有什么"大行动"的游行示威活动,真是可笑之极。而且,更为让人可恶的是,上个星期他们居然到我的孩子学校,指使学校的老师,对我孩子进行恐吓与威胁。

据悉,张建中先生网名(反腐义勇军),因实名举报反腐败申请游行、示威,维权等活动,而多次遭到这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公权力报复,这也算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和谐现象"吧。

附:
张建中电话:13102240525
张建中身份证:12010119600604512

郑建伟:关于陈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声明】虽然有《律师法》对律师的法庭言论予以保障,但本案当庭宣判,书面辩护词尚未能整理提交,为慎重起见,本辩护人就书面辩护词特声明如下:本辩护词系辩护人根据庭审回忆整理增补修饰而成。因无法联系到法庭特许之摄像师,而遂宁市中院不允许任何人带入任何录音录像设备,本辩护人无法保证辩护词能彻底还原庭审之实况话语,如与法庭发言有出入,应为人类记忆衰减特点之使然,请勿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跨省追捕。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卫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卫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会见陈卫,查阅部分案卷材料(程序性案卷未能提供查阅),以及庭审质证,辩护人认为:陈卫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如下:

一、批评建议权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辩护人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我国的政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构成;国家政权不包含政党这一有着特定政治理念的社会团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党是通过选举执掌政权,代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不能"以党代政",混淆政权和政党在法律上的概念。

辩护人认为:根据《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使《宪法》序言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这一社会政治团体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但中国共产党这一社会政治团体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退而言其次,中国共产党这一社团组织凭借《宪法》序言的记载,进入到国家机关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或者其党员进入到国家机关从事国家事务管理,均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被公民批评的对象。

综上,陈卫无论是针对政府还是政党写作批评性文章,其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批评建议的范畴,而不属于煽动颠覆的范畴,不属于犯罪。

二、陈卫撰文对政党的抨击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保障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接受他人约稿,发表文章的自由;有表达的自由;有对国家机关表达不满的自由;有表达对政党不满的自由。公诉方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原则,以《刑法》加以禁锢,是有违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宪法原则。

辩护人认为:公民的批评建议属于思想的表达,它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进行表达和行使。《宪法》在第三十五条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有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是《宪法》言论自由原则的具体化。

辩护人注意到:陈卫明确自己写文章抨击的就是中国共产党这一社会政治团体。陈卫撰文对中国共产党的严厉抨击行为,使该社团组织感到政党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虽然《宪法》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的规定也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事处罚,对于公民损害政党这一社会政治团体的形象、声誉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和救济的渠道,有必要敦促立法部门讨论制订一部保护政党权益的法律。

国家政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而政党是有着共同政治理念的社会团体,不是全体人民的。公诉机关的指控混淆了国家政权和政党的概念,将政党的范围扩大到国家的范围,将政党利益替代了国家利益,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将推导出现这样一个结果:在我国,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尚且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公民批评一个社会团体反倒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政党的利益大于国家利益,这从法理和逻辑上难以成立。

通观陈卫所撰写的文字,并无倡导暴力,其反而倡导的是"公开、理性、和平、非暴力"的实现国家民主宪政理念。如果非要给陈卫的文字定性为一种暴力,那只能是"语言暴力"。但我国《刑法》并无语言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陈卫对中国共产党这一社团组织的严厉抨击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个人思想和言论表达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三、公诉方匮乏指控陈卫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证据

计划经济、公有制、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征。邓小平提出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概念,问题是我们是否已经进入并到达了社会主义社会,还是我们正在向着社会主义前进中?如果我们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那么,我们的社会应当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征。通过对《宪法》四次修改,在当下之中国,计划经济已经荡然无存,私有制也正在茁壮成长,但这种变化并不是陈卫撰文煽动的结果。辩护人发现:这种改变被定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初级阶段"。因此,对国家发展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的改善,是社会进步所必然经历的一个转型过程,而这个过程并不等同于"暴力性的颠覆"。

用"宁鸣而死,不默而生"来概括陈卫的性格当不为错,追求国家的民主宪政是陈卫的理想。陈卫在自己的文章中构想他心目中民主中国的模样,这是一种意识形态,无论你是否承认,它都将存在。在文章中,他表达了对专制的痛恨,对民主的渴望,盼望中国强大、人民幸福之情见诸笔端;而民主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征之一。难道追求民主、自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陈卫在自己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公开、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思想,在《制度之疾与宪政民主之药》文中写道:"凡是关心中国命运和前途的中国人无不对此忧心忡忡,大家都不愿这艘船沉掉,因为这是我们生活的地方,我们的国家经不起太多的折磨。"但公诉机关却拒绝搜集这些对陈卫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有利证据,而将陈卫文章中的只言片语刻意拈出来冠以"造谣""诽谤",甚至歪曲。

譬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卫……撰写……文章,造谣、诽谤……"中国共产党利用暴力机器对人民控制",这一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呢?辩护人核对后发现,该指控相似的文字在《和谐的陷阱与公平的缺席》中,原文是这样的:"现今的中国或者说共产党统治的中国大陆,统治集团和最高领导人的权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利用暴力机器对人民的控制,另一个是意识形态的认可,即道统的传承。"并无《起诉书》指控之事实。究竟是谁在歪曲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这种歪曲事实的做法,已经丧失了客观公正。

《起诉书》指控陈卫撰文试图煽动颠覆的是现政权,但陈卫却将煽动颠覆的文章发表在"民主中国"、"中国人权"、"议报"等境外网站,难道他的目的是煽动境外的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有强大的国防军,有信心有能力抵御一切来犯之敌,保障国家安全。为什么陈卫不将文章发表在境内网站,煽动国内的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呢?于情理不合。

公诉方举示银夏、余跃波等证人证言以证明陈卫实施了煽动颠覆政权的行为是不成立的。银夏、余跃波等人系陈卫的朋友,以文会友是中国文人的习惯,不足以证明煽动颠覆政权之意图。

根据公诉机关当庭的陈述,侦查机关在200944就已经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陈卫立案侦查,但截止2011220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对于陈卫撰写文章抨击中国共产党的行为给予任何的行政拘留,甚至最轻微的警告处罚都没有做出,而直接升级为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公安机关这种放任言论犯罪的一再发生,等待重大罪行的出现,然后一举拿下的"钓鱼执法"行为应该立即停止。

陈卫当庭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2011220,公安机关并没有依法对其传唤,而是采取电话邀约"喝茶"的方式,随后组织其开展打麻将赌博活动,等候上级指示后,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认为:陈卫的异议是恰当的。

历史不堪回首,"文化大革命"中就是因为断章取义,无端构陷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多少人头落地,自由被禁锢。我来自重庆,每年都要去白公馆、渣滓洞祭奠那些为追求民主、自由而长眠在歌乐山下的先贤仁人。他们当年就是因为渴望国家强大、人民幸福,坚持信仰,追求民主、自由,而被禁锢了自由之身,他们为了下一代的幸福生活愿意把牢底坐穿!总的来看,社会在进步,今天的言论自由度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我们已经不必像林昭、张志新那样以失去年轻的生命为代价,换取言论的自由。但是还不够,思想不容禁锢,言论必须自由!

四、关于累犯问题

尽管辩护人认为陈卫无罪,但依然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累犯问题作出辩护意见。虽然陈卫199412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7528刑满释放。但现行有效的《刑法》中并无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一罪名,也无任何司法解释将旧《刑法》中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与现行有效的《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继承关系给予释明。

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毫无法律依据。据此,公诉机关指控陈卫系累犯,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人人都有追求民主宪政的权利,人人都应享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社会制度的进步变革靠全社会智慧的推动。如果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得不到确认和保障,我们每一个人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抨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抨击执政党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险。在那个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度里,人们面临着选择:要么以失去人身自由换取言论自由;要么放弃言论自由的观念,以保障自我的人身自由。

追求民主宪政无罪,言论无罪。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建伟
2011-12-24
 

江西新余的“乌坎村支书”

(维权网信息员华义民报道)12月26日,本网信息员了解到江西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委强行占用所属自然村的土地建砖厂,村支书拒不归还耕地,出现类似广东乌坎村支书强占土地的情况。

据村民反映,1994年,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渝水区良山镇鹊桥村委强租其下属的塘上、杨家、鹊桥三个自然村(即:村民小组)40亩耕地办砖厂。其租赁条件仅仅是免收这些耕地的农业税和公粮征购统筹费,实际就是无偿占用。

根据临时用地的相关法律关于"使用期满后,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换土地"的规定,鹊桥村委承诺该砖厂停办后无条件还地复耕。2003年,该砖厂倒闭后,耕地所有权人塘上村、杨家村、鹊桥村村民根据上述承诺强烈要求村委还地复耕。

但是,村支书袁峰却置若罔闻执意不予归还,并于2004年10月擅自将倒闭的砖厂及其耕地以23800元的年租金低价转租给其表弟刘金生,与其签订了30年租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20年。

村民坚持告了近8年状,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并按田亩进行粮补等农业补贴后,村民要求归还该地复耕的要求更为强烈。但袁峰坚持不换,让其表弟占着该40亩耕地干得国家补贴款,并利用该砖厂U型槽及其"增减挂"项目骗取国家拨款156000元。

迫于村民四处告状,2010年7月14日,良山镇政府与鹊桥村委会联合出台了一份《关于鹊桥砖厂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意见》。其中规定:1.该砖厂闲置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已有建筑物等占用土地不予归还,划归村委所有;2.待鹊桥村委与现租赁人刘金生解决合同纠纷后可将建筑部分所占土地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被借用、被破坏,毫无补偿却还要附条件归还。该调处意见显失公平:首先,纠纷当事人村委会不应参与调处,而镇政府也并不中立;其次,所借耕地不管借地方是否转租他人都应无条件归还,并应由借地方清除建筑物,恢复可耕地还给出借人。

村民不服该调处意见继续告状。2010年7月27日,抓了村民小组长许细牙等告状的村民代表后以放人为条件逼迫几个村民代表签订"城下盟约":1.鹊桥村委将该砖厂所有土地"物归原主";2.三个村民小组自行划定各自所属的土地界限,村委予以协助。

耕地被硬化,建筑物也未清理。虽然"物归原主",却并未"完璧归赵",该40亩地至今无法复耕。并且,据说村支书袁峰与其表弟刘金生巧唱双簧戏:刘金生告村委合同违约,2010年9月1日,袁峰则主持村委会议决定赔偿其合同违约金219970元。

针对贪腐村官和违约还地等问题,村民们继续呼吁――惩治贪官,还我耕地!

中国选举观察(2011)之十九��浙江省临安市选举委员会主持非法选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1/12/24 | 12/24/2011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1220,是浙江省临安(县级)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日。

临安市�北街道办事处第五选区西墅居委会投票站,设在西墅街十弄路口。

投票开始于上午8点,截止在中午12点。

据中国选票箱里面出政权行动委员会的选举观察员介绍,投票站没有依法设选民秘密写票处;到投票站行使投票权的选民人数不到登记选民人数的三分之一。

据独立候选人程萍女士讲,她得到88位选民联名推荐她为市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她把推荐表交到选民小组后,却没有在法定公告初步候选人的最后期限前被公布。她特地去问个明白,选民小组工作人员的答复是,88人中第五选区的选民人数不到10人,推荐无效。

问题是,1、临安市选举委员会没有依照《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2、程萍女士交推荐表的时候,选民小组的工作人员也没有问推荐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同样据中国选票箱里面出政权行动委员会的选举观察员介绍,《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选民小组组长由选民推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代表候选人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由选民推选产生等在临安形同虚设。

附:以下是2011117出台的《临安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安排》。

该选举工作总体安排中,只字不提选民小组组长该怎样产生。

该选举工作总体安排中,"第三阶段的安排――2.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推荐代表候选人。"是错误的。连选举常识都不懂。

该选举工作总体安排中,"第四阶段的安排――1.组织各选区对本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讨论、协商,对于所提初步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的,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天书一般,没有人能按照其操作。

          临安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安排

20111031举行选举法辅导讲座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定,本次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确定20111220为选举日。20121月,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镇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122月,召开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同时选举出席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分准备动员、选民登记、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时间为2011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主要工作为:
  1.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市、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建立选举工作机构,通过代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
  2.召开市、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举办选举业务培训。
  3.各镇、街道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做好选举的动员部署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4.各街道选举工作小组、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划分市、镇两级人大代表选区,按选区分配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名额。
  5.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营造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阶段(时间为201111月上旬至1129)。主要工作为:
  1.市和镇选举委员会发出选民登记公告(张贴1号公告)。
  2.确定登记员,成立登记小组,对登记员要进行选举业务培训。
  3.选民登记时,以上一次市和镇人大代表选举时选民登记表为基础,采取"三增三减"办法,即增加上次选举后至这次换届选举的选举日(20111220)新满18周岁的(即19931220,农历1993118日前出生的)、从外选区迁入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减去死亡、迁出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4.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小组编制好选民名单登记表,报市和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20111129)公布(张贴2号公告),并发放选民证。

第三阶段: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时间为20111130124)。主要工作为: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着重宣传代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要求,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等。
  2.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交选举委员会。
  3.选举委员会将各方面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汇总审查后,以选区为单位,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2011124)公布(张贴3号公告)。

第四阶段: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时间为20111251212)。主要工作为:
  1.组织各选区对本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反复讨论、协商,对于所提初步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的,应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2.各选区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分别报市和镇选举委员会。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七日前(20111212)在各自的选区公布(张贴4号公告)。

第五阶段:投票选举阶段(时间为201112131220)。主要工作为:
  1.组织宣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明确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3.做好投票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办好委托投票认可证,张贴选举注意事项等。
  4.选举委员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投票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5.统计、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委派主持选举的人员,核对投票人数、收回选票张数和计票结果,作出记录,并由主持人和监、计票人签名。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和当选名单,并予以宣布(张贴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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