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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学雁法官剥夺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上诉权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3/26 | 3/26/2016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2月20日,本网获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学雁法官剥夺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上诉权。


2015年11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张学雁审判长为首的合议庭,对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诉无锡市政府和滨湖区政府对其申请公开黑监视信息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三起案件作出枉法判决。

沈爱斌不服枉法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上诉须知》要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了三案的上诉费,随后,于同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张学雁递交了三案的《行政上诉状》,但截止今天,既未收到一审被告的《上诉答辩状》,也未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通知书》,已经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沈爱斌的合法权益。

余文生律师:对酷刑恶警冯盛名韩超的刑事上诉状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3/10 | 3/10/2016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余文生,48岁,北京市人,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栋6门107室,电话13910033651。

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1:冯盛名,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被上诉人2:韩超,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警察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刑事自诉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16)京0115刑初120号刑事裁定书;
2
、依法裁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
3
、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刑讯逼供的罪行。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及原审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涉嫌枉法裁判。

理由如下:

1、缺乏罪证实际上就是证据不足,本案未经审理,不能证明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不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刑事自诉就是未审先判,名为裁决,实为判决。未审先判就是枉法栽判,上诉人保留追究原审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刑事责任。

2、在证据方面,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有被羁押证据、未被羁押前体检证明、释放后的手术及诊断证明。提供了并申请了法院需要调取也可以调取的证据所在,有上诉人2014年10月14日羁押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1月20日转押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时入所体检表、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期间的全部录像。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罪行。

为此,上诉人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余文生
2016
年1月11日

刘晓原律师:我儿子第三次办理护照遭拒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2/21 | 2/21/2016

今天上午(2016年1月8日),我儿子第三次去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经过网上查询,说北京市公安局还没有从办理护照电子系统解除限制,仍然无法办理护照,要限制到七月份解除。


我这次让孩子去办护照,是因为接到口头通知,说公安部已通知北京市公安局解除限制,过了元旦就可以办理。现大学正在期末考试,我让孩子抽出时间去办护照,没想到还是被限制。

从南昌大学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坐公交车要一个多小时,儿子在电话中非常生气,说“你又被警察给骗了,他们是骗你!”。

这是第三次申请办理护照被拒。为此事,我去年两次给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写信反映,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年12月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的公开声明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2/04 | 2/04/2016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飞雁”),就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于2015年12月22日发表的原标题为《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包含有关“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严重失实内容,公开发布声明。

文中有关“南飞雁”的严重失实内容包括:

1.造谣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

2.抹黑“南飞雁”是以“‘免费维权’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践踏工人权益的非法组织”。3.文章作者未审先判,在“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尚未得到律师会见的前提下,以“记者”身份恶意在公开媒体对其定性。

针对以上所列严重失实内容,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特此做出郑重回应: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佛山市民政局依法独立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文中所称“‘南飞雁’为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分支机构”无任何依据,纯属造谣。理由如下:

(1)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机构性质不同,无“分支机构”的法律根据。

其一, 根据文中信息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曾经工商注册,且于2007年被工商局注销,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然而,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经民政局依法注册的民办非企业,二者在机构性质上完全不同。

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见,“南飞雁”作为民办非企业不可能成为任何“分支机构”。

(2) 所谓的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南飞雁”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次,自注册以来,一直以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包括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以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南飞雁”成立至今,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无任何业务、资金等方面的联系。

(3) 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时间为2012年8月,文中描述“该‘服务部’(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2007年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组织”。由此可知,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已早于“南飞雁”5年被注销,“南飞雁”为其分支机构一说实属无稽之谈。

2.文章作者对“南飞雁”“非法组织”的定性为恶意抹黑,理由如下:

(1)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粤佛民证字第080011号,发证机关:佛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民政局。

(2)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接受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总工会、南海区民政局、桂城街道创益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合法基金会项目资助开展服务,无“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一说。

(3)机构自2012年成立至今,均通过主管部门年审。

3.文中对“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的描述构成名誉侵权。

“南飞雁”法定代表人何晓波于2015年12月4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义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仍处于侦查取证阶段,未能定罪定性。然而,文章作者邹伟以普通公民或记者身份非法收集虚假信息,并公开于媒体传播,恶意对其定性,严重违反《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且构成对何晓波本人的名誉侵权。

综上所述,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邹伟在《揭开“工运之星”光环的背后“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主任曾飞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案件调查》一文中,对“南飞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描述严重失实。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对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人:佛山市南飞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24

劳工公益志愿者:12.3劳工NGO案代理律师及法律援助团组成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2/02 | 2/02/2016

目前12.3劳工NGO案有7人被刑事拘留,现在他们的代理律师已经基本确定,律师后援团也已经组成,准备为他们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一、代理律师:
1、何晓波,由葛永喜律师代理;
2、曾飞洋,由赖胜奇、成准强律师代理;
3、彭家勇,由范标文律师代理;
4、朱小梅,由庞琨、唐爱民律师代理;
5、邓小明,由周小春律师代理;
6、孟晗,  由覃臣寿律师代理;
7、汤建(汤欢兴),待定。

二、律师后援团:
江天勇,北京律师;李金星,山东律师;王成,浙江律师后;刘正清,广州律师;
段毅,  深圳律师;罗立志,湖南律师;陈科云,广州律师;唐吉田,北京律师;
万淼焱,四川律师;蔺其磊,北京律师;王飞,北京律师;  陈建刚,北京律师;
梁小军,北京律师;张维玉,山东律师;刘书庆,山东律师;燕文薪,北京律师;
李玉真,山东律师;孟猛,  河南律师;于全,四川律师;  王秋实,黑龙江律师;
刘士辉,广东律师;葛文秀,广东律师;郭莲辉 ,江西律师; 张磊,北京律师;
钟锦化,上海律师;文东海,湖南律师;张玉娟,湖南律师;李仲伟,北京律师;
肖云阳,贵州律师;杨璇,  湖南律师;余文生,北京律师;胡贵云,北京律师;
王兴,  北京律师;马连顺,河南律师;张重实,湖南律师;瞿远,四川律师;
肖芳华,广东律师;陈南石,湖南律师;赵青山,四川律师;张士谦,河北律师;
李文英,湖南律师;吴魁明,广东律师;吕洲宾,浙江律师;黄汉中,北京律师;
李静林,北京律师;李方平,北京律师;刘金湘,山东律师。

因市委书记被迫多走几十步,导致南通市民胡遂祥被关押(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5 | 1/25/2016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年12月13日,胡遂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申请书。一起涉及黑监狱的案件经历八年才立案,源于南通市委副书记黄利金坐轿车赴会,在文峰饭店(赴会地点)前被喊冤的访民阻挡下车,多走了几十步,事后拘留访民,引起行政诉讼。访民胡遂祥等被抓,先关黑监狱,再进拘留所。公安机关的处罚书记载: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胡遂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近八年的折腾,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才准予立案,半个月后又转到港闸区法院。此案还在折腾,可谓罕见奇案。

2007年8月22日,南通创卫工作会议在文峰饭店召开,十八家媒体入场采访。访民闻讯赶到,拥堵在饭店前,反映诉求,致使领导提前下车,多走了约40米的路程。访民被驱赶后,一切已经平息。但事后当地政府依然以此为借口,将在北京上访的胡遂祥于2007年10月11日抓回南通予以处罚。此谓离奇之一。

离奇之二。2007年9月7日,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行政处向崇川区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公函,主要内容是,市委黄利金书记赴会至文峰饭店前,遇访民阻塞交通,只好在离大门约40米处下车步行至会场(附函)。此函作为拘留胡遂祥的证据。

离奇之三。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记载:“上级交办”;报案方式记载“领导交办”。没有明确该上级的具体名称和领导姓名和职务,况且,上级交办作为案件来源没有法律依据。关键是上级交办的案件又是从何而来?依然不明确。既然是上级交办,但没有提供上级交办手续。且承办人栏的姓名应当由承办人签字,但受案栏内的承办人的姓名是打印的,而不是签署的。另外,2007年8月22日发生的事,为什么9月1日才报案?是谁报案?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离奇之四。该案的《延长治安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承办人意见栏记载:建议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日期。对于延长办案日期,应当是申请,而不是建议。且申请人的姓名是打印上去,而不是签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作出,从登记之日起不能超过30日,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即经南通市公安局批准,才可以延长30日。但本案没有经南通市公安局批准,而是自己申请,自己审批。

离奇之五。本案《传唤证》系2007年9月2日制作,记载:“胡遂祥拒绝签字”但没有证人签字证明。胡遂祥称自己没有被传唤,更没有到狼山派出所做笔录,不知笔录从何而来。

离奇之六。《行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文字号有改动,将第02649号改为2993号。其中有何猫腻,不得而知。更离奇的是,崇川公安分局2007年10月14日制作的处罚决定书,胡遂祥于2012年10月12日才从狼山派出所获得该处罚决定书,经历了五年。多么奇葩!

离奇之七。本案《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的编号、日期等主要内容共有4处涂改。原填写的日期是2007年10月14日,后涂改为20日。恰恰暴露了从14日到20日前,胡遂祥被关在北阁饭店(黑监狱)的事实。

离奇之八。《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07年10月14日作出的。一般应当在当天送拘留所。但实际情况是,胡遂祥于2007年10月11日在北京被抓回南通就失去了自由,到当年10月20日才关进拘留所。虽然决定10天拘留的处罚,而实际关了19天。其中,在拘留所关押10天,其余的时间被关在北阁饭店(黑监狱)。也就是胡遂祥将崇川区政府和狼山镇政府追加为共同被告的理由。胡遂祥案从黑监狱转入拘留所,可谓连环奇案。


辽宁人权捍卫者姜力钧狱中就酷刑逼供事宜申请见检察官未果(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4 | 1/24/2016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年12月10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在审讯及狱中遭遇酷刑折磨、刑讯逼供的辽宁人权捍卫者姜力钧就刑讯逼欲见检察官未果。


2015年12月4日姜力钧代理律师丁锡奎律师在探视他。姜力钧向丁锡奎律师反应他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申请与检察官或法官见面。可是一直没有见到检察官和法官。 姜力钧想见检察官的目的是想做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刑讯逼供的伤情鉴定。

姜力钧从2014年5月16日被抓后,一直没有宣判。从开始的“寻衅滋事罪”到后来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经营罪”。直到今年2015年7月开庭审理又变成刚刚开始的“寻衅滋事罪”。姜力钧曾控告其看守所遭受酷刑。现提请伤情鉴定是必要的。本网将继续关注姜力钧遭酷刑事件及本案的进展。

附:本网相关链接:

姜立军(姜力钧)父亲姜海昶就儿子遭受残暴酷刑致习近平主席的控告信(附:姜力钧简介)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03/blog-post_96.html

曾金燕:立即释放哺乳期母亲朱小梅(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2 | 1/22/2016

2015年12月3日广东被抓的一批劳工维权人士中,包括尚在哺乳的朱小梅。2014年朱小梅在广州番禺旧水坑日立厂打工时,因依法为工人讨要社保和公积金而被非法解雇。她为自己维权赢得非法解雇官司后,加入工人草根团体“番禺打工族服务部”。

(点击链接和朱小梅交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1YY2muuqoA)

12月3日中午12点,警方带着搜查令直接进入广州番禺朱小梅家实施抓捕。现场有朱小梅丈夫丶朱小梅十岁的儿子,以及刚满周岁尚吃母乳的女儿。朱小梅丈夫因要上班养家拒绝带走孩子,警方拒绝朱小梅带走女儿。女婴在父母之间传递,无人可以接手,最后,十岁的男孩将妹妹抱起,警察在他面前给朱小梅戴上手铐带走。

朱小梅被抓后,她的女儿拒绝喝奶粉。孩子从没离开过母亲,工友们常看见朱小梅将孩子抱胸前一边照顾孩子一边工作。12月4日,家人收到朱小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得知朱小梅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看守所。家人与官方争取将孩子送至看守所哺乳。到今早十点为止,朱小梅未得许可给孩子哺乳。

警方此举不仅违反基本人道,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作为一名女孩的母亲,我要求警方停止报复朱小梅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作,无条件立即释放朱小梅。

同时,我呼吁工友母亲们到朱小梅家,协助喂养孩子,帮助朱小梅家人度过难关,避免此次抓捕给孩子和母亲造成更深的创伤。

曾金燕,北京市公民丶前NGO工作者丶现香港大学博士候选人。
2015年12月5日

广州劳工NGO“番禺打工族”负责人曾飞洋、员工朱小梅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18 | 1/18/2016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本网获悉:12月3日被广州警方带走的劳工NGO“番禺打工族”负责人曾飞洋、员工朱小梅,12月4日下午3点均被广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据悉,曾飞洋今年41岁,是劳工NGO“番禺打工族服务部”的总干事,长期关注劳工服务、教育、公民权利和自由。因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2014年12月26日,曾飞洋遭到四名不明身份人士的殴打,眼镜被打坏,右颧骨附近也有伤痕。

朱小梅是女工,因被选为工人代表而被资方开除,后来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工作,是杰出的工人权益保护培训师和集体谈判专家。朱小梅的孩子现在才十個月大,还在哺乳期。

目前,曾飞洋、朱小梅都被羁押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的广州第一看守所。其家人都已经收到了刑事拘留书。

在前天遭警方带走的劳工NGO的15名人士中,目前除何晓波、曾飞洋、朱小梅三人被刑事拘留,仍有1人失联,就是“海哥劳工服务部”负责人陈辉海。其余人员已经释放。对此事件,本网将持续关注。

刘晓原律师:我儿子被锁定不得办理护照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12 | 1/12/2016

今天已是2015年12月1日,我在南昌大学读书的儿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

      
递交申请材料后,办证警察经电脑查询,告诉我儿子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限制办理护照,时间要到明年下半年。我儿子要求南昌警察出具书面证明,以便去找北京市公安局交涉。警察称,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应该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续。
      
在此一个半月前,即在10月15日下午,我儿子曾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即国保总队)限制办理护照。
       
之后,我以家长名义给北京市公安局王小洪局长写信反映。信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官网上的“局长信箱”发出。因为迟迟没有回复,又在11月24日用特快专递再给王小洪局长寄了一封信。
      
我的儿子办理护照是为了申请国外大学的研究生,没想到的是,在与新东方公司签订留学中介协议,放弃报考国内研究生后,才知已被限制办理护照。
      
我的儿子户籍在江西,就读的大学在江西,除了我这个父亲在北京做律师,他与北京无任何关系。我的儿子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且不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连校规校纪也没有违反过。
      
退一步说,如果因为我这个做律师的父亲,要株连到在江西读大学的儿子,限制他办理护照留学,也应由江西省的公安机关作出。
    
北京市公安局跨省限制办护照,还有什么法律依据?

张培鸿律师:关于温州市公安局严重侵害律师辩护权的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自二零一四年二月起,浙江省政府以“三改一拆”为名,对温州地区基督教教堂的标志性符号十字架展开了大规模的强拆行动。今年七至八月间,温州各地部分教堂先后与北京张凯律师、上海张培鸿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意图在现行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维权。顾问律师接受聘请后依法执业,对拆迁单位没有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的部分强拆行为、夜间强拆以及野蛮执法等问题及应对措施,为顾问单位进行了正常的法律培训。

律师依法执业,不但无法自保,还牵连他人

今年8月25日深夜,温州市公安局突然抓捕了近二十名温州基督教牧师、教堂义工、律师及助理人员。因去年抵制违法强拆十字架获罪且仅刑满释放不久的黄益梓牧师、为黄益梓辩护的张凯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刘鹏和方献贵等人均被先后抓捕,涉嫌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被捕律师聘请的律师,无法介入且无可奈何

贵州律师李贵生、北京律师张磊作为张凯律师的辩护人在 8月31日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申请会见张凯等人。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涉及三类案件侦查机关不许可律师会见时,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且,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但温州市公安局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即以所涉案件属国家安全案件而拒绝辩护人正当请求。

在辩护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控申后,检察机关口头要求公安进行整改。11月16日,辩护人收到来信称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在无法与律师见面的情况下决定解聘律师。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由于不能确认是否为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辩护人向警方申请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但该合法合理的申请仍未得通过。

不涉三类案件,遭遇任性执法仍无法会见

严晓洁牧师因在今年7月初给教会信徒发短信请大家为教会十字架守望祷告而被温州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临近期满又变更为刑事拘留。由于案件不涉及所谓国家安全,辩护人徐炜瑾律师于9月7日在温州市看守所尚能正常会见,但到9月23日张培鸿、徐炜瑾律师再次前往温州市看守所会见时,会见刚进行不到10分钟,看守所突然以“承办人员不允许律师会见”为由强行带走当事人,中止了律师会见。

9月25日辩护人再次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称严晓洁已被释放,实则却是以涉嫌国家安全为由被转为了监视居住。《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在辩护人依看守所提供的承办人员电话,致电多家办案单位多名办案人员,竟无人承认自己是本案承办。后辩护人又从检察院了解到公安办案部门也从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本案在检察机关全无记录。

综上,温州市公安局对正常执业过程中的律师随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又无视、搪塞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要求,随意解释和肆意扩大三类案件的范围,任性改变强制措施限制辩护人会见,严重侵害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时值两院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之际,特将上述情况向全国律协报告,请求予以关注并协调。

报告人: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培鸿 律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和平代理律师蔡瑛、马连顺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提起控告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9 | 1/09/2016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11月26日星期四,本网获悉:709抓捕律师事件中遭强迫失踪的李和平律师至今已经杳无音信长达四个多月,其代理律师蔡瑛和马连顺律师昨天向天津市公安局控告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非法羁押、秘密审讯李和平律师,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不让辩护人会见和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展开举报控告是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捍卫。


李和平律师2015年 7月10号被警方带走。李和平律师的亲弟弟,李春富律师,8月1日被警方带走,至今毫无音信,家属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来自警方的文书。刑诉法白纸黑字的条文,眼睁睁被看着成了一纸空文。

709事件中近十位律师处于“被失踪”状态已近140天。这是让人震惊的事情,在“依法治国”大力宣传之下,警方竟然如此破坏国家法制。

下图是蔡瑛和马连顺律师向天津市公安局的控告书



王全璋律师妻子李文足:律协维权记

四个多月的寻找呼吁,我的丈夫王全璋还是下落不明。在有冤无处诉的情况下,我寄希望于律师协会,希望律协能够伸张正义,尽到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责任。11月10日,我和李和平律师妻子来到北京市律协,律协工作人员表示会把我们的诉求上报,可是连续十一天了,律协毫无作为,甚至最后直接是不接待了。


我们在找律协的十一天里,听到最多的就是等!要等!对于事不关己的人而言,一个等字脱口而出,毫无意义。而我们等了130多天了,丈夫生死不明,怎能再等下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律协的责任,律协应该主动为被迫害律师申冤辩护,反而对于我们的诉求漫不经心,说都得按程序走,给会长的信按程序走了四五天也没有结果。我们依法维护权利的时候有各种程序,丈夫被失踪四个多月,律师、家属不让见,走了哪些程序?在律协的第二天,副秘书长陈强对我说:全璋我认识,在2014年3月建三江事件中,是我把他带回北京的。我就不理解了,一个良知的律师在依法维护正义的时候你们百般阻挠,还亲自去“接",到了律师权利被侵犯需要你们维护的时候,你们却敷衍了事,各种推辞。你们怎么连黑社会都不如?黑社会收了钱还会保护交钱的人,你们却是拿钱不办事啊!

第十天,在峭岭姐据理力争的时候,律协工作人员说,你们的要求太多了,律协能做的有限。我们只是要求律协维护作为会员的合法权利,只想知道作为律师工作的丈夫是否平安,要求多吗?

这十一天,两岁多的孩子跟着我天天早起,忍受寒冷,挤公交和地铁,饥一餐饱一顿的跟着妈妈奔波。一天天过去,却没有一点收获。北京的冬天真冷啊!每次抱着冻的小脸发紫的孩子行走在冰冷的街上,好心疼!好绝望!

昨晚,给孩子讲完故事,放下书不知不觉就睡着了,一觉醒来才发现衣服都没脱。这段时间常常是辗转反侧到三更半夜才能入睡,有时靠吃药才能入眠。我经受着身心的煎熬,真的很辛苦。但是一想到我的丈夫承受着更多更大的痛苦,我的苦也不算什么。全璋,为了你,吃再多的苦也愿意!

          王全璋妻子李文足
          2015年11月24日

湖南民师维权领袖李伍一处境堪忧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8 | 1/08/2016

(维权网信息员赵一德报道)湖南民办教师维权领袖李五一为了湖南60万民办教师维权贡献了12载春秋岁月,他长期受政府打压,并且由于在维权抗争中,过度操劳,积劳成疾,目前病魔缠身,处境堪忧,急需社会关注。


李伍一老师,自2003年8月开始组织湖南民办教师一级一级地维权,下至县府上至中央各部委。由于地方政府权势腐败和强大,以维稳为名,不但不解决民师任何问题,相反变本加厉时时镇压打击维权人士,完全丧失公平、公正、公道之天理。2004年将他故意拘留15天,2007年拘留15天,2010年又无故拘留15天并封了监,尔后再转劳教一年(2010.9.25-2011.9.24),此期间先后将其软禁73天,每次都安排8-10人日夜看守,不能走出软禁室的门和截断通讯。但是他从不屈服,一直未放弃、没停止维权。

整整12年的劳苦奔波,他抛弃一切、牺牲了一切,为民师维权事业操劳,以致被病魔击垮,生存环境极度艰难。李伍一:男,65岁,汉族,系湖南省邵阳市孙家村五组人,身份证:432622195108297818,电话:15211961368。

82岁老作家铁流在成都遭酷刑报告

2014年11月26日我(铁流)豁然从北京市看守所转押成都市看守所。北看负责人告知:铁老,抓你容易放你难,现谁都不签字,你成了烫手山芋。只好送你回原藉成都,下个台阶,再放你。我就这样回了成都,但没有放。


2015年2月14日高血压复发,高压19O,低压12O,急送成都青羊医院四楼特殊病房医治,竟然戴上两付重达6O斤重的脚镣,上下床铺要人抬,整整戴了13天,直到2月27日开庭判缓回家。在戴镣期间我数次提出抗议,看守警官回称:这是公安部规定。我道,我是82岁的老人呀!看守回:老人不能特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愤然:我会把你们法外施暴写成文章,告诉全国人民,成都看守所不讲人道!他们回:好呀!让习总书记知道更好,拨几个亿下来,我们好修医院。为了成全他们伟大的愿望,特将此诗公诸于世,让总书记拔几个亿给他们……

铁流诉成都看守所酷刑诗篇:
亚冠成看真人道(注一)
生病住院特关照
两付脚镣六十斤
外加手铐伴睡觉
治疗输液更呵护
一手反铐一顺铐
吃饭解便都困难
仍辱仍凌不敢叫
窄窄病室无厕所
塑桶一个盛屎尿
难以洗漱把衣换
一身恶臭冲鼻爆
八十老翁也如此,
法外施刑太霸道!
但愿此诗穿禁城,
全国全球都知晓。
依法治国是空谈,
公安全是黑监牢!

注1:成都看守所号称亚州最大看守所,有一千多监舍,可关押上万在押人员。此诗句句实言,曾念给青羊医院四楼特殊病房看守警官听过,他们说写得真实,没有虚假。为捍卫人权,我呼吁,不能给生病住院的在押人员戴脚镣手铐!如不信大家可去青羊医院四楼一观。我在里面十三天没有洗脸漱口,几次把小便拉在床上,一身恶臭难闻,简直不像人。我放归回家,十余天走路打偏偏。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通过行政诉讼“逼”出非法拘禁访民的幕后真凶为“中共无锡市党委”的真相(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5 | 1/05/2016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通过行政诉讼“逼”出了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访民的幕后真凶为“中共无锡市委”(党委)。


据沈爱斌透露,因其和丁红芬等人在2013年6月22日,将被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而被非法拘禁在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内的5名进京上访人员营救出来,激怒了腐败滥权枉法的当政者,因而遭到打击报复、栽赃陷害,被枉法判决一年半。

出狱后,他向无锡市政府申请公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法制教育学习班经政府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信息”,市政府竟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他不服,就向无锡中院起诉,中院“葫芦审理”枉法判决,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年11月19日下午15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由审判长刘军,代理审判员苗青和代理审判员张世霞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违法之处被辩驳得原形毕露,最后对上诉人的提问竟无言以对,在上诉人的强烈要求和严辞质问下,被上诉人无奈地说出学习班的主办单位“无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联席办)不属于行政序列,属于党委。”随后,审判长刘军当庭要求被上诉人在三日内提供市联席办的设立文件。

沈爱斌说:“在6.22冤案的电子案卷中,我发现了侦查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5名学员的全套学习班资料,从中发现,学习班是由太湖街道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太湖街道联席办)按市联席办和无锡市滨湖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简称:滨湖区联席办)的要求举办的,但我们始终不知道三级联席办是什么机构,在哪里办公,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向任何一级行政机关了解,都不肯说,今天终于知道,原来是中共无锡市委为访民举办的学习班,这种方式虽然可以逃避行政责任追究,但却严重违反了党章党纪,而学习班就是对访民进行戴手铐、黑头套、坐老虎凳、‘开飞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恐吓、威胁、刑讯(酷刑)、下毒、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的黑监狱,就是现代版的‘红色渣滓洞’!下一步,我们将对基层党委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举报和控告。”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关于贵阳活石教会目前情况说明(图)

贵阳活石教会从2013年开始承受政府很大压力,教会的房东被威胁不准租房给我们,教会举办的一些活动也被政府强制取缔,和政府沟通结果是不让我们举行大型活动,可以有正常主日崇拜聚会。2014年11月8日我们搬进教会弟兄姊妹奉献款购置的花果园写字楼聚会,遭到政府多个部门的冲击,不准我们聚会,除非我们选择加入“三自”。由于我们教会持守家庭教会的立场而不愿妥协,从此教会面临政府的强力打压。教会的聚会经常被骚扰,不同部门甚至不明身份的人来教会阻止聚会。透过查信徒身份证,停电,给每一个信徒打电话不准参加教会聚会。


由于弟兄姊妹信心坚定不怕威胁而坚持参加聚会,政府一方面出动派出所,居委会上门威胁弟兄姊妹或者弟兄姊妹家人,说贵阳活石教会是邪教,是非法组织,是反政府组织不能参加,信耶稣只能去三自教堂。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动员单位领导出面威胁,如果家人亲戚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动员家人亲戚各种威逼利诱。另一方面政府一些部门透过他们接触的个别信徒给教会牧师同工泼污水,比如非法敛财,比如说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等,希望离间瓦解教会。

对于教会核心的同工,用的招数就更多。监听电话和邮件,威胁房东不准租房,限制出境,经常性谈话威胁,甚至被旅游等。2015年7月28日公然以非法经营罪秘密抓捕教会执事兼会计张秀红姊妹,并没收教会账簿,冻结教会以苏天富,王洪露名字开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人民币64万元。至今已经三个多月过去,既不放人也不归还教会账簿及资金。

现在透过城管部门出面,以教会聚会房屋改变规划用途,必须整改,否则于三日后每日每平米方处罚20元,教会使用房屋面积648平方米,即每日处罚1万多元人民币。如果到时不交罚款,他们威胁拍卖房屋。这是政府逼迫我们教会的三步曲:一是动人不让来教会,第二冻钱让你不能运转,第三冻地方使你无法聚会。

恳请代祷,恳请关注。

沈阳人权捍卫者许梅英三个行政诉讼案昨同时庭审 近百公民旁听声援(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2 | 1/02/2016

(维权网信息员李莹报道)2015年11月19日星期四,本网获悉:沈阳人权捍卫者许梅英的三个行政诉讼案同时在11月18日上午开庭,近百公民参加了旁听。


沈阳许梅英诉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扣押护照,限制出境)案、诉沈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509”受害者申请公开沈阳市公安局服务民生的百项承诺之一“询问犯罪嫌疑人必100%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的时间、目的)案、诉沈阳公安局和平分局信息公开一案的二审,于2015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14号法庭陆续开庭审理。
 
虽然在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就有访民打电话告诉许梅英受到来自公安的骚扰,阻止参加旁听。但还是有近百人参加庭审。由于此次庭审,连续审理三个不同的案子,庭审到中午12点多才结束。

诉讼代理人杨蓓是许梅英临时更换的代理人,杨蓓顶住了来自警方的压力;用在有限的阅卷时间里所掌握内容,在法庭上博弈,在关键时刻提醒原告,弥补了原告的不足,还给原告带来了心里的安慰,精神上的支持,缓解了原告的压力。

许多人权捍卫者坚持一上午三个庭审的旁听,支持原告的依法维权,令原告十分感动。许梅英电话,15542277285。




郝志全诉锦州市政府非法劳教案因被告不能举证而休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2015年 11月18日下午14点,辽宁锦州维权人士、黑保安克星郝志全诉锦州市政府非法劳教一案,在锦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郝志全先生是2012年1月29日被辽宁公安绑架后,以郝志全在北京有“扰乱社会秩序”而处以劳教囚禁的,庭审举证质证阶段郝志全要求被告出具北京市公安的案件移交手续,由于被告举证不能,主审法官韩晓武可能是出于维护政府的脸面,宣布休庭。


在11月18日进入法庭前,郝志全、郝志全的母亲、儿子、以及女友嵇书龙等在锦州市中级法院门口,拉起“支持中央取缔劳教恶法,期待锦州市中院依法公正审理郝志全诉市政府非法劳教案”的横幅。进入法庭审理,书记员拒绝嵇书龙作为代理人出庭,而被告锦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刘兴伟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未出庭的理由,而是由非法劳教操刀手、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的张明出庭受审。

劳教制度始于儿皇帝从社会主义宗主国沙俄引进,虽说也关押了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但起初更多关押的是大量有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臭老九”,后期又大量关押了维权的信访人员。劳教恶法在国内民众的强力反抗和国际社会的谴责下,终于在2013年12月28日被取缔。

劳教恶法终被取缔,证明了民主法制需要每一个人的推动,锦州市中级法院能够在劳教制度被取缔后重新受理郝志全的诉讼,并将锦州市政府推上被告席,也说明了司法有了一丝松动式的进步,但能否独立作出公正判决尚待观察。

郝志全电话:15668647983.

冯正虎致北京市公安局的补正申请书(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2/08 | 12/08/2015

【编者按】2015年10月5日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被禁止出境,边检警察告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的口头通知,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冯正虎坚决维权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10月12日作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并当即作出回复(EMS:1082894548908)。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05号-回】、《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贵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

申请人接受贵办的建议,撤销原申请第4、5项关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决定冯正虎不准出境的文件编号及原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认为,原申请第1、2、3项涉及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内容已是相当明确、具体的,是与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不准冯正虎出境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关于不准其他人出境或其他公安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上述政府信息的事由,在贵办10月10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已写明,而且还附上相关证据。现在,再次简述如下:

申请人是上海市民,准备去日本探亲旅游,持有合法的护照及签证,已购一月内往返的飞机票。2015年10月5日在浦东机场乘中国国航CA919航班于14:15起飞,上午10:54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午约12:30申请人进入浦东机场海关,在浦东机场出入境检查站被上海边检警察禁止出境。边检支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告知申请人:“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在场还有两位警察(警号:035697、035697)。胡警官说:北京市公安局只是口头通知,不肯出具书面通知。所以,申请人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进行说明并修正,现将原5项申请事项改为下述3项申请事项:

1、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准上海市民冯正虎出境的法律依据。

2、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文号。

3、北京市公安局制作或保存,关于冯正虎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决定不准冯正虎出境的通知原件。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冯正虎
2015年10月31日

附件:

1、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登记回执》【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205号-回】
2、《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
3、2015年10月31日收到的挂号信函的信封

图、北京市公安局《补正申请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5)第36号-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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