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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观察(2013)之四十三——四川省什邡市民政局或许成被告(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29 | 1/29/2014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922日,什邡市民政局和该市方亭街道办事处联合行文——《关于暂停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下阶段工作的通知》。

1022,什邡市民政局和该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又联合行文——《关于重新开展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称,“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在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中,确实存在有人未获选民授权的情况下代他人在《初步候选人提名表》上签名,有人在未告知选民提名人选的情况下要求选民签名等行为。这些行为,妨碍了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降低了提名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为确保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合法依规、真实充分地体现和反映民意,经研究,决定重新开展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

1211,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领导小组,向什邡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是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

行政复议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两被申请人于20131022日对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关于重新开展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的通知》违法。二是撤销两被申请人于20131022日做出的“重新开展什邡市方亭街道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候选人提名工作”的“决定”。

1217,什邡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1988年以来,县、乡两级政府和中共的基层组织干扰、非法“指导”和掌控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例子多如牛毛,像什邡市民政局和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成为被申请人、或许成为被告,在全国还属首例。




许志永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一中刑初字第52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许志永,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方,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志永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遵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指字第101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人许志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根据许志永的委托,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委托辩护手续并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本案的管辖、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听取意见,并组织控辩双方对当庭拟出示的证据进行开示。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提出回避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对案件的管辖及分案审理提出异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及申请亦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就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依法作出了答复。被告人许志永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就管辖及证人出庭问题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安排许志永查阅公诉机关拟出示的证据后,亦对其申请依法作出了答复。合议庭于庭前会议结束后,分别向许志永及其辩护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再次召集控辩双方就具体出庭证人名单,辩护人表示不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不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公诉人亦表示不申请证人出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滨、孙傲、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志永及其辩护人张庆方、杨金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策划、煽动多人,分别在国家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地区、西单文化广场等地,实施了多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被告人许志永作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志永多次组织、策划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志永在法庭审理中对管辖及分案审理提出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发表意见。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多次向许志永告知其依法享有辩护权,可就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意见。许志永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亦未进行辩解。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许志永陈述了其行为动机并提出个别现场参与人员情绪激动系其他因素造成。
被告人许志永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管辖及分案审理提出异议。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多次提示辩护人依法负有辩护职责,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许志永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未向许志永发问并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煽动百余名人员于2012年7月5日到国家教育部门前聚集。上述人员在现场张打横幅、喧闹,且不服从现场警察的指挥疏导,造成国家教育部门前周边地区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市公安局文保总队于2012年7月4日对许志永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许志永承认曾于2012年7月3日晚和7月4日14时,分别在其网易微博和腾讯微博上发过“7月5日上午九点半教育部请愿,欢迎围观”的消息,希望7月5日有更多人到教育部去围观。7月3日晚,许志永和二十多名随迁子女家长聚会时,家长提出7月5日要上访。其当时建议参与上访请愿的人要多一些,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其赞同打标语、静坐、散步。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1年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对许志永案立案侦查。2012年7月4日在工作中发现,许志永在腾讯微博发文称7月5日非京籍家长将到教育部上访。为核实该情况,北京市公安局文保总队于2012年7月4日下午对许志永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3、证人孟×的证言证明:许志永组织非京籍学生家长每月末去教育部门请愿、递材料。2012年7月3日聚会上,许志永主要谈了如何动员学生家长参与7月5日活动的问题。许志永提议,参与当天活动的家长要先在教育部信访办院内聚齐,再一起走到教育部门前站立;只要去的人多了,必然引起关注。7月5日现场秩序比较乱,其在警察执法时与警察发生了争执。
4、证人孔×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5日活动之前的聚会上,许志永让家长发动更多的人,并表示去100人和去1000人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必须召集更多的人。2012年7月5日,几百名学生家长聚集到教育部信访办,后从信访办走到了教育部的正门。在这期间,有的学生家长张打横幅、高喊口号,后被警察制止了。
5、证人邵×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5日9时,其和百余名家长到教育部信访办反映问题。中午信访结束后,家长途经教育部北门时,被警察拦下了。13时许,大概50名家长在教育部北门东侧站着,有家长打出横幅、高喊口号。
6、证人孙×1的证言证明:2011年以来,一些人经常聚集在教育部门口打标语。这些人每次来,其都会安排保安员做好防控工作,但是这些人根本不听劝阻。2012年7月5日,有200多人在教育部门口打横幅、喊口号。保安公司抽调了100余人,西城分局也来了警察,那天其一整天都在北门口进行处置。
7、证人孙×2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5日9时许,其在教育部北门执勤,当时有上访人员在北门慢慢聚集。13时许,保安和警察劝阻上访人员离开,不要在教育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但上访人员不听劝阻,有人手举横幅,有人站在门口大骂,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警察没收了横幅,并将闹事的两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8、证人王×1、后×的证言与证人孙×2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费×、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5日8时许,警察到教育部北门执勤。9时许,100多名家长先后来到教育部信访办,中午才离开。13时许,50多名上访家长聚集在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打起横幅并且喊起口号。警察进行制止时,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并且阻挠执法。其中一人用手机拍照并对处置警察破口大骂,随后还有一人也带头闹事,警察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10、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作说明》证明:许志永腾讯微博相关内容均源自公安机关从深圳腾讯总公司提取的证据光盘。为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将该内容调整为纸质版,并在审讯过程中交由许志永核对签字。
11、许志永腾讯微博数据证明:2012年7月3日、4日,许志永在其账号为×××的腾讯微博中发布了含有新北京人7月5日上午九点到教育部请愿,欢迎围观内容的微博。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及案发现场视频证明:公安机关从二龙路派出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显示现场秩序混乱,现场人员有抗拒、阻碍执法的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北门外周边地区的情况。
1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市规复[2014]56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教育部等单位用地有关规划情况的函》证明:教育部北门外是规划辟才胡同(市政道路),是城市公共用地。
二、被告人许志永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与王×2、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策划、煽动近百人,于2013年2月28日,前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门前长时间聚集,且不服从现场警察的指挥、疏导,造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门前周边地区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志永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28请假一天”活动的传单应该是2月25日发的,是为了动员大家在2月28日到北京市教委门口上访。名片是其找人制作的,传单的文字内容是其起草由家长们制作的。其看到有几个人拍了照,不知道是谁发到网上的。关于2月28日去北京市教委请愿上访的事情,其除了发卡片之外,还在微博上呼吁过。其记得在跟大约二三十位家长讨论时,其提议“2.28请假一天”这个主题,大家同意了。虽然其通过媒体呼吁和网络签名已经制造了相当大的影响,但其认为媒体和网络的舆论压力是不够的,用聚集上访的方式实际上是施加压力,迫使教育部门出台政策。这个思路是一把双刃剑,其和积极参与的家长都冒着一定风险,当然社会秩序也冒着一定风险。
2、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中下旬,其同许志永、丁×在学院路上岛咖啡店开会。会上,许志永说2月28日要动员学生家长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请愿,还说他本人也会去街头动员学生家长参加。许志永希望其用微博也发布这个消息,希望更多的人知道并且参加这个活动。其根据许志永的建议于2月2日发了一条微博。
3、证人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5日中午,其和许志永、孙×4、王×6、李×3、赵×、彭×、王×2在保福寺桥东南角的上岛咖啡搞过一次聚会,彭×和王×2来得特别晚。后许志永单独向王×2介绍了“2.28请假一天”的活动构想。2月26日或27日,其曾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370xxxx609)向100多名朋友转发了“2月28日请假一天去北京市教委请愿”的短信息。

4、证人彭×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5日,其参加了在海淀区北四环附近上岛咖啡店的小范围聚餐活动。13时许,王×6、孙×4等人先走了,其记得当时剩下其和许志永、丁×、王×2,还有一个人是谁记不清楚了。许志永提出了2月28日要组织非京籍学生家长请假一天,较大规模的到教委去请愿信访。许志永说他已经通过家长骨干联络好各区县的学生家长参加2月28日请假一天去教委请愿信访。许志永还说让大家有条件的多发微博宣传这次上访活动,并特意跟王×2说,希望王×2通过微博宣传,引起更多的人关注,从而扩大请愿规模。王×2当时也答应了。

5、证人孟×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8日之前,许志永在地铁口专门发过印有活动内容的名片,还制作过宣传单,卡片是许志永自己做的。2月份,其和许志永、孔×、杜××参加的一次聚餐中,许志永曾说过要在2月28日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活动,去的人多就能出台政策。

2月23日晚上,许志永在家长聚餐中提出他写了一个宣传单,要让更多的人知道并支持这件事。孔×当时表示可以负责印刷传单,许志永说确定好宣传单内容后会让其发给孔×,要印6万张。后许志永将宣传单的电子版通过邮件发到了其电子邮箱,其转给了孔×。传单印好后,胡×给其打电话让付款,其告诉林×后由林×银行转账。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孟×亲笔书写的声明证明:经对一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共10张进行辨认,孟×指出本组照片中的4号(孔×)就是为许志永联系印刷宣传单的孔×。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一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共10张进行辨认,孟×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0号(许志永)就是许志永。

6、证人孔×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中旬,许志永组织其和孟×、杜××举行过一次小聚会。许志永在会上提出参加活动的人要更多一点,后来定下2月28日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活动。许志永在地铁口发放过“2.28请假一天到教育部门请愿活动”的名片,还编写了活动宣传单。2013年1月23日晚上家长聚会时,许志永提出写了一个宣传单,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其表示可以帮助印刷。许志永说写好宣传单后让孟×转给孔×,宣传单要印6万份。第二天,孟×通过电子邮件将许志永写的宣传单电子版发给了孔×。收到电子版后,其联系了胡×制作,并将宣传单的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胡。其让胡×和欧阳×联系具体的运送问题。(经警察出示物证)孔×确认就是这个宣传单,内容与其看的电子版完全一样,没有区别。

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在对证人孔×询问过程中,警察向其出示的是在廊坊河北××印刷厂起获的、许志永指使孔×等人印制的传单。
8、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底,孔×联系其制作一批宣传单,并通过QQ传来一份传单的样本。后其联系了河北廊坊的一个印刷厂。第二天,孔×通过银行汇款转给其3000多元。交完钱的第二天,印刷厂把印好的6万份传单送来了,其电话联系了孔×,孔×说让其留一包自己发,剩下的孔×派司机取走。下午,孔×的司机取走了传单。
公安机关出具的三份《辨认笔录》分别证明:经对一组不同女子正面免冠照片共10张进行辨认,胡×指出本组照片中的3号(孟×)参与了2013年1月在大兴区小豆花餐馆聚餐。经对一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共12张进行辨认,胡×指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许志永)参与了2013年1月在大兴区小豆花餐馆聚餐。经对一组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共12张进行辨认,胡×指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孔×)参与了2013年1月在大兴区小豆花餐馆聚餐。
9、证人欧阳×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5日,孔×让其联系胡×接货。其和胡×见面后,胡×将25件货搬到了其车上。接到货后,其给孔×打电话,孔×让其去苏州桥紫金庄园路边等待。12时10分左右,其到达紫金庄园附近,后其车辆被警察检查,并被带至派出所。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主动将货品上交。
10、证人朱×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3日,一个叫胡×的男子打电话要求印刷一批单页共6万张。1月24日胡×通过QQ将CTP版发给其工厂,随后其下单开始印刷。1月25日印刷完成,打包后当天中午由胡×联系的司机将货拉走。
11、公安机关扣押的传单证明:传单包含呼吁家长2月28日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请愿的内容。
12、证人果×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底的一天18时许,当时其在地铁五道口站值班。其在巡视时看见一男子在站口外站着向行人发名片,旁边立着一个硬板广告牌,蓝底白字,题目是“2.28请假一天”。(警察向果×出示许志永打广告牌的照片)果×确认就是该人。
13、证人张×1的证言与果×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许志永在地铁站发放卡片的图片来源于境外网站博讯新闻网,详情见京公(网安)勘(2013)029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2013年11月1日,海淀公安分局东升派出所警察对证人果×、张×2,向二人出示该照片。
15、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029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经对境外网站博讯新闻网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许志永在地铁站口发放卡片的图片。
16、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31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名为“许志永”的推特网页上勘验到含有其呼吁2月28日请假一天,前往北京市教委内容的推文。网络发布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
17、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其在网上看到许志永手扶蓝底白字的宣传板的照片后,于2月28日去了北京市教委。其当时看到有七八十人围在教委门口,现场有警察在维持秩序并进行劝说。
18、证人王×3的证言证明:其在地铁上收到陌生人给的一张小卡片,内容是2月28日到市教委解决外地孩子在北京参加中考和高考的问题。其按卡片上的时间去了。当天现场有200人左右。
19、王×3签字确认的“2.28请假一天”卡片复印件证明:王×3确认,其收到的卡片上写有“我们定于2013年2月28日上午九点到北京市教委(北四环奥运大厦)请愿,敬请围观”及许志永的姓名、联系方式。
20、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6日下午,其在地铁里收到传单,大概内容是2013年2月28日到教委反映学生异地高考的问题。2月28日上午8点多,其去了北京市教委,当时看见有100多人在大门口的马路边上等着反映问题。现场有很多警察维持秩序。
21、李×1签字确认的传单复印件证明:传单包含呼吁家长2月28日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请愿的内容。
22、证人张×4、蔡×、李×2、孙×3、汪×、杨×1、田×1、谭×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上述证人参与2月28日事件的情况。
23、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8日7时许,警察到北京市教委上勤。9时许,陆续有人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外的辅路便道上,后警察对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员进行疏导,但这些人不听劝阻,一直聚集在北京市教委南门的便道上。上午11时左右,聚集的人数达到90余人。这些人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站着,造成拥堵。由于人数较多,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警察先对家长们劝导、疏散,但这些人不听劝阻,依然停留在北京市教委门前。后来根据现场情况,警察把学生家长疏导至北京市教委东侧学院路的辅路上。14时许,家长们仍然不离开,继续聚集,警察将不听劝阻的家长们带离现场,并由属地分局接回教育、训诫。
24、证人张×5、王×4的证言与杨×2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2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我市部分随迁子女家长2月28日到市教委上访情况的说明》证明:2013年2月28日9时起,有90余人陆续来到市教委办公地北京奥运大厦南门聚集。11时40分左右,6名随迁子女家长从聚集人员中来到市教委信访室(北京奥运大厦北门),其余人员仍在市教委南门聚集,个别人甚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在北京奥运大厦办公的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13时40分左右,仍有40余人坚持在市教委南门处聚集,并造成四环辅路拥堵。经警察反复劝说无效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
26、公安机关出具的《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在市教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2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安排118名警力到位于北四环奥运大厦的北京市教委上勤。2月28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部分非京籍学生家长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现场警察立即进行疏导化解。到中午11时左右,来访人员达到90余人。非京籍家长们的聚集造成市教委门口人行横道拥堵及出入车辆的不便。经警察劝阻,非京籍学生家长选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员接谈,其余非京籍学生家长被有序疏导至外围并进行谈话劝阻。14时许,警察将不听劝阻不愿离开的56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劝上处置分流车,送至处置分流点核录审查。后经市局协调各分县局将各自辖区内非京籍学生家长接回,进一步审查、教育、训诫后予以释放。
27、证人王×5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6日19时30分左右,其在地铁里接到一乘客发的一张卡片,内容是要在2月28日去北京教委请愿,后他拨打“110”反映问题。报警后,其将卡片交给了安河桥北车站派出所值班的警察。
28、王×5签字确认的“2.28请假一天”卡片证明:该卡片包含有2月28日9时到北京市教委请愿的内容,并有许志永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2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3年2月26日,安河桥北站派出所接市局“110”布警,一男子反映称有人在地铁4号线西单站至西四站区间,散发内容为“2.28请假一天”字样的卡片,后报警人到安河桥北站派出所报案,将当时的那张卡片交给了警察。
30、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3年2月26日,王×5报案称,在地铁西单站内有人散发卡片(内容为“2.28请假一天”)。

31、卡片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王×5报案后将卡片上交公安机关。因该卡片系双面印制,为充分体现卡片全貌,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将卡片两面内容复印后附卷,并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3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及现场视频证明:公安机关从海淀公安分局调取的2月28日现场视频显示,警察对聚集在北京市教委门前的上访人员进行疏导,在此过程中,部分上访人员抗拒、阻碍警察执法。
3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南门周边地区的情况。
三、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许志永与丁×、李×3、赵×、王×6、孙×4(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策划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实施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期间,许志永、丁×、王×6等人制作了横幅,并由王×6具体组织、煽动袁×、张×3、侯×、李×4(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实施了以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2013年1月27日,张×3、袁×、李×4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附近张打横幅及拍照,且不服从现场警察的制止,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袁×、李×4又继续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及拍照。
2013年2月23日,张×3、袁×、丁×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张×3、袁×、丁×等人商定继续上述活动。2月24日,张×3、袁×、李×4、丁×等人先后到北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上述人员在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期间,受属地公安机关协调在该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的清华大学保安人员对张打横幅行为予以制止,上述人员不服从管理并与保安人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2013年3月31日,张×3、袁×、侯×伙同马×(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引发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且不服从现场警察进行执法处置。该起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告人许志永与丁×等人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证据
1、证人孙×4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他们开始在网上公开征集签名。活动开始之后,确定每周五中午在上岛咖啡进行小范围聚餐,一共进行了八九次,主要参加者是其和许志永、丁×、王×6、赵×、李×3。小范围聚餐的目的就是阶段性的汇总征集签名的情况,想办法征集更多签名。后来征集签名不顺利,许志永、丁×在小范围聚餐上提出走上街头打横幅,拍成照片,然后发到网上,大家都觉得可行。许志永、丁×提出用公义积金做横幅,其后来看过公义积金使用明细,确实看到公义积金中有横幅的账目。1月25日中午的小范围聚餐中,许志永向其介绍了彭×和王×2。会上,他们商量1月27日到朝阳公园南门打横幅的事情,并确定王×6具体负责这次张打横幅的横幅准备、人员安排。
2、证人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前的一周,其和孙×4、许志永、王×6在保福寺桥上岛咖啡举行了一次小聚餐,这是第一次小型聚餐。2013年1月25日中午,其和许志永、孙×4、王×6、李×3、赵×、彭×、王×2在保福寺桥东南角的上岛咖啡搞过一次聚会。当天谈到参与签名的人数比较少,许志永提出要上街进行宣传。后来商定1月27日下午到朝阳公园南门打横幅。会上大家还商定活动时要拍照,将照片发到腾讯和新浪微博上,吸引更多人的关注。当时王×6表示要去,后来大家还讨论让孙×4去照相。横幅是其和许志永、王×6定好内容后由王×6统一制作的。在活动期间,应该制作过两批横幅,都是王×6联系制作的,资金都是许志永提供的。
3、证人王×6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12月底开始到2013年1月份,每周五中午在上岛咖啡举行聚餐,参加人员有其和许志永、丁×、赵×、孙×4、李×3。许志永和丁×谈到了制作和散发传单,许志永还提出做横幅,横幅内容是小型聚餐中大家共同讨论的。
4、证人李×3的证言证明:因为网上征集签名活动的效果不好,于是在2013年1月中旬的几次上岛咖啡小聚会上,他们几个人讨论了上街散发传单、上街举牌张打横幅的事情。1月25日小聚会上讨论了1月27日朝阳公园上街张打横幅的事情。参加这次聚会的有其和许志永、丁×、王×6、孙×4、赵×。可以说1月27日朝阳公园张打横幅的事情就是他们六人共同商议的结果。
5、证人赵×的证言证明:在朝阳公园打横幅之前应该召开了两次小范围聚会。这两次会议的参加人有其和许志永、丁×等人。两次会议的主题一样,就是准备在朝阳公园打横幅。其在这两次小范围聚会上讲过应该把街头活动放在人流多的公共场所,让效果扩大一些。在这一点上大家没有分歧,达成了共识,最后决定去朝阳公园打横幅,所以当时参会的人都是1月底朝阳公园打横幅事件的组织者、决策者。
6、证人王×2的证言证明:其参加了2013年1月中下旬许志永等人在北四环学院路上岛咖啡店的会议。在会上,许志永对其说有公民上街张打横幅,这样做很有意义。
7、证人彭×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5日12时左右,其到北四环保福寺桥上岛咖啡与许志永、丁×、赵×、李×3、王×6、孙×4等人一起吃饭。期间,他们讨论了1月27日到朝阳公园张打横幅的活动。当时丁×提出有人张打横幅,有人拍照,还要把照片发到网上。大家还提到要组织一些人在张打横幅的时候进行围观。
8、证人林×的证言证明:许志永名下有一个公义积金账户,账户日常由其管理。每一笔支出都是许志永决定或授意的。2013年3月有一笔4950元的制作费用,是其给丁×报销的。
9、林×签字确认的公义积金2013年3月收支明细证明:该月支出4950元制作费。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明:从林×处扣押电脑的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从林×电脑内发现并打印涉及公义积金收支明细的文档。
12、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35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从网上提取《公义积金普通捐款账户2013年3月收支明细》的情况。
13、《公义积金普通捐款账户2013年3月收支明细》证明:该账户2013年3月间支出过横幅制作费共计人民币4950元。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办案人员在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院××号楼××室王×6办公室搜查过程中,在王×6办公桌抽屉内查获白色塑料文件袋一个,内有王×6于2013年4月29日签名确认横幅内容的书证原件,书证原件现暂存在公交分局预审大队证物室。另本案第83卷(制作横幅相关证据材料)中第7页至24页照片中的65条横幅为海淀公安分局马连洼派出所移交,现暂存于公交分局预审大队证物室。
15、王×6签字确认的字条证明:丁×让其制作横幅的内容。
16、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从王×6汽车内起获的横幅45条及宣传单2580份等物依法予以扣押。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2013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从王×6汽车内起获横幅45条并办理了扣押手续,后王×6又主动上缴了其前期制作的相关横幅20条。因案件已办结,故未对该20条横幅办理相关扣押手续。
18、有关反映2013年2月23日、24日及3月31日现场张打横幅及从王×6处扣押横幅的照片,经王×6签字确认,照片中的横幅均是其联系制作的。

19、证人段×1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一男子到其经营的××照相服务部说要做横幅,其同意了。该人提供了横幅内容及制作规格,要求做100条。其用电脑排版后将图片传给专门制作横幅的下家。

2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警察在询问证人段×2,经向其出示王×6的彩色打印大头照,其表示照片所示人员就是做横幅的那个人。
21、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底春节前的一天,××照相服务部的负责人通过QQ联系其制作了100条横幅。
22、有关反映2013年2月24日、3月31日现场张打横幅的照片,经刘×1签字确认,照片中的横幅都是其制作的。

23、证人陈×(别名陈××)的证言证明:其经营复印生意。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一个王姓男子在其店里制作65条横幅,并提供了横幅内容和规格。后其按要求找下家制作了横幅。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0张不同免冠照片辨认,陈×指出编号为5号的免冠照片(王×6)为曾到其店内定做65条横幅的王姓男子。

24、证人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0日上午,陈××找其制作了65条横幅。
25、有关反映2013年2月23日、24日现场张打横幅的照片,经余×签字确认,照片中的横幅都是其制作的。
26、证人侯×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6日聚餐时,王×6说要上街去宣传,包括发传单、打横幅等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力。当时王×6带了很多传单,发给现场参加聚餐的人。
27、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其第一次听见要上街打横幅是2013年1月26日,应该是王×6在聚餐饭店的过道里和其单独说第二天下午在朝阳公园有活动。
28、证人李×4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上街张打横幅的事情是两天前王×6先提出来的。王×6约其见面商量此事并给了其一条做好的横幅让其去张打。1月27日其拿着横幅到了朝阳公园南门口张打。

29、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090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相关视频证明:公安机关经对国际互联网上域名为boxun.com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并提取2013年1月27日发布的一段视频,该视频内容为1月26日王×6向参加聚餐的人员提出要走上街头张打横幅。

(二)认定2013年1月27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证据
1、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其到朝阳公园南门后,看见袁×打出一条用红布制作的横幅。其给袁×拍了几张照片。之后穿制服的警察过来了,袁×就顺着马路往西边跑。之后其走到朝阳公园南门门口处,袁×又回来了,几个穿便衣的警察和袁×争夺手里面的横幅。当时袁×和警察抢了好长时间,李×4和张××拦着警察不让警察抢袁×的横幅,其在旁边照相,当时还有其他人照相。
2、证人袁×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14时左右,其在朝阳公园对面的马路上打开事先准备的一条横幅,张×3拍照,当时围观的群众有二十几人。大约过了五分钟,穿制服的警察赶到现场制止,其就往马路西边一侧跑了。之后其回到朝阳公园南门口处,警察要没收横幅,其与警察发生争执,最后警察将横幅没收了。此后其和张××坐李×4的车回家,路过清华大学门口时,其下车张打自制的横幅,张××给其拍照。
3、证人李×4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中午,其开车接袁×一起去了朝阳公园南门。到后,袁×到马路对面路边张打自制的小横幅。其和张××拿着横幅走到公园门口张打时被便衣警察发现了,经与警察争执,最后横幅被没收了。后袁×回到公园门口继续张打横幅,这时有五六个便衣警察和公园保安过去阻止并欲没收横幅。袁×与警察发生了争执。其和袁×、张××在回家路上又去了清华西门。袁×张打自己准备的三四条横幅,其用手机给袁×拍照。

4、证人孙×4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中午其到朝阳公园南门后,看到袁×在对面路南拿出一块横幅。李×4和张××准备要拉开横幅,几个穿便衣的人过来制止,把横幅收走了。这时袁×跑到南门,后边有几个穿便衣的人和两三个保安追过去和袁×抢横幅。袁×与对方发生了争执。1月27日后,其在小范围聚餐时向大家通报过。许志永说这次没搞成挺遗憾,他们还在上岛咖啡小聚餐中讨论过,这种上街张打横幅的活动还要搞。

5、证人张××关于在朝阳公园南门及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的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王×6的证言证明:许志永、丁×、孙×4、赵×、李×3和其共同讨论决定

到朝阳公园张打横幅,其负责组织实施。后其和李×4、袁×确定了张打横幅的具体时间。横幅是其做的,其将横幅交给了李×4或者袁×。1月27日后许志永说公安机关小题大做,反应过激了,还说可以继续推动。

7、证人叶×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其去了朝阳公园南门,看到公园南门东侧台阶下有人撕扯。
8、证人李×5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上午,其和两名保安跟着一名警察去朝阳公园南门工作,看到一男子跑到公园南门前的广场,打开了一条横幅并且大声喊口号。其见该人在公共场所闹事即上前夺横幅,对方与其发生争执,造成一些群众的围观。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李×5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袁×)即为张打横幅的男子。
9、证人庞×、刘×2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中午左右,在朝阳公园南门广场南侧有一名男子张打横幅,并大声喊口号,造成群众围观,后麦子店派出所的人上去把横幅给收了。
10、证人张×6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其在朝阳公园南门广场看到广场上有十几个人聚集。一男子在南门广场对面张打一条红色横幅,还大声喊口号。后该男子手持横幅跑回南门广场,其同事对该男子进行阻止。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的行为引起大量群众的围观,造成了现场公共秩序的混乱。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张×6指出照片中的6号(袁×)就是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的男子。
11、证人秦×的证言与张×6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对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秦×指出照片中的6号(袁×)就是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打横幅、喊口号的男子。
12、证人常×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的一天,孙×4给其发短信说朝阳公园南门有活动。其到后看见一男子拿着横幅要张打,几个人过来制止,该男子反抗,和制止的人争抢横幅,并且喊口号。这时有人过来围观,孙×4当时在拍照。
13、证人翟×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中午,其在清华大学西门巡视时发现一名男子站在清华大学西门外,胸前挂了一块红布,有两人在给该男子照相。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工作说明》证明:2013年5月4日,孙×4的妻子刘××与公安机关联系,称找到孙×4的笔记本电脑,警察立即赶往孙×4家中对孙×4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扣押。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309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现场照片来自孙×4的笔记本电脑。
16、案发现场照片证明:袁×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横幅,在被警察制止的过程中,袁×、李×4抗拒、阻碍执法。后袁×又到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
17、孙×4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内容证明:孙×4将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张打横幅的情况及图片在其新浪微博及腾讯微博发布。
18、警察执法录像证明:袁×等人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横幅及抗拒、阻碍警察执法的情况。
(三)认定2013年2月23日、24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证据

1、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3日15时许,在中关村广场“生命”标志雕塑位置,袁×提出脱去上衣在身上写口号,后其和袁×、周××互相在对方的前胸后背上写字。他们张打两条横幅,丁×拍照并在现场向围观群众发放宣传单,当时围观的有三四十人左右。离开时有人提议次日中午再来打横幅,大家都同意。次日15时许,其和颜××、齐×、李×4、丁×、袁×、曹××从中关村广场步行至中关村E世界、地铁海淀黄庄站、海龙大厦的天桥等处,并一路张打横幅、散发传单。后又乘坐地铁到北大东门和清华西门继续张打横幅,丁×为他们照相。
2、证人袁×、丁×的证言与证人张×3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李×4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4日15时许,其和丁×、袁×、颜××、齐×、张×3、曹××等人在中关村一带张打横幅、散发传单,后又到北大东门、清华西门继续张打横幅。清华西门保安人员不让他们在门口张打横幅,他们和保安人员发生了争执,袁×和保安发生了推搡。

4、证人颜×、齐×的证言均证明:2013年2月24日,二人在中关村一带及北大东门、清华西门与李×4、袁×等人张打横幅的情况。

5、证人霍×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4日,其和杨×3在清华大学西门值班。16时50分左右,突然出现六男一女在清华大学西门口正中间打横幅、发传单。其立即前去劝阻,但对方不听,后杨××带着张×7、申×、王××、翟×赶来支援。在保安劝阻过程中,对方不听而且与保安推搡。当时大概有三四十人围观,场面挺混乱的。

6、证人张×7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4日16时50分左右,霍×、杨×3在西门巡逻时发现有人张打横幅,其接到报告后带着申×、王××、翟×进行阻止,对方不听劝阻。

7、证人杨×3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4日17时许,其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四五个人,在清华大学西门外高举横幅,保安上前劝阻。
8、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文化保卫总队在维护清华大学校内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对清华大学保卫处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9、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文安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霍×、张×7、申×、杨×3系该分公司派驻清华大学保卫处保安队保安员。

10、清华大学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霍×、张×7、申×、杨×3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文安分公司保安,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在清华大学保卫处服务。
11、清华大学保卫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清华大学西门口外至公路范围内公共场所系该校门前三包范围,该处在日常工作中,每日会安排数名保安员在此区域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日常秩序。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清华大学西门口至公路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的管辖由海淀公安分局青龙桥派出所负责。该所协调清华大学保卫处派保安员在此区域负责协助该所开展日常治安管理工作,遇有清华大学保卫处有关人员报警,该所接警处置。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警察对李×3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进行检查,后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309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3年2月23日现场照片出自李×3的笔记本电脑。
15、现场照片证明:2013年2月23日、24日张×3、袁×、周××等人在中关村广场赤裸上身张打横幅及发放传单的情况。
16、现场监控录像证明:2013年2月24日中关村广场东南角录像显示张打横幅的情况;2月24日清华大学西门录像显示张打横幅及与清华大学保安争执、推搡的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西门丁字路口,南北为中关村北大街,西为清华西路,北为清华园西门。
18、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327号《远程勘验工作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经对互联网进行远程勘验,从名为“丁×律师”的腾讯微博中勘验到2月23日、24日张打横幅相关图文信息。
19、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市规复[2014]56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教育部等单位用地有关规划情况的函》证明:清华大学西门外前方土地规划为城市道路,属城市公共用地。
(四)认定2013年3月31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证据

1、证人袁×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13时许,其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扩音器、横幅等物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其负责宣讲,马×和张×3负责举横幅,侯×负责照相。他们打出横幅有十几分钟,警察到现场进行制止。他们和执法警察争辩并发生争执。

2、证人侯×、张×3、马×、张×8的证言与袁×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王×6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张打横幅的行为与1月27日张打横幅的行为有关联,这些都是他们活动的内容。其和许志永、丁×、赵×、孙×4、李×3在小型聚餐时提到他们的活动要到国家立法以后才结束。
4、证人孙×4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8日之后,征集签名结束了,但他们的活动还没有结束。所有核心层成员对继续张打横幅的活动是肯定和支持的,也没有研究过停止张打横幅,更没有人表示或者明确阻止街头张打横幅行为。
5、证人闫×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40分许,其看见有四十多人向文化广场北侧台阶处聚集。后来其听同事张×9讲,在西单文化广场台阶上有人张打横幅,还有人在横幅前演讲。

6、证人张×9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其在西单文化广场看到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一边比划一边说,还有四个人打出两条横幅。周围的人越来越多。后警察带着几个人上警车走了。
7、证人康×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保安在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发现四个男子张打两条横幅,还有一个男子戴着耳麦大声演讲。保安上前制止并让对方收起横幅,对方不收。后保安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警察来后,保安便协助警察将对方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当时现场大约有五六十人围观。
8、证人李×6、平×的证言与康×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芦×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其和同事徐×在西单地区巡逻时,接到所内值班室打来电话称,有人在西单文化广场中心区域拉横幅、演讲。他们知此情况后马上赶往现场,发现在西单文化广场中心区域的一个台阶上,有两名男子手举横幅,还有一名男子身上带着喊话器,胸前挂着一本书,在对围观群众演讲。还有一名女子拿着相机在拍照。当时已经围了200名左右的群众。他们向该四人出示工作证件后,告知对方的行为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要求对方马上把横幅收起来,停止演讲。举横幅的两个男子把横幅收起来后,演讲的人依然没有停止,完全不听劝阻。这时田×2也赶到现场对演讲的人进行制止,但是该男子依然不听劝阻。田×2要求查看对方证件时,对方也很抵触。他们见劝阻没有用,就依法口头传唤对方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但对方不予理会,他们就将四个人强行带离。
10、证人徐×、田×2的证言与芦×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警察对李×3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号进行检查,后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照片提取说明》及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3)309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3年3月31日案发现场照片出自李×3的笔记本电脑。
13、现场照片证明:2013年3月31日,袁×等人在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演讲及抗拒执法的情况。
14、现场监控录像及警察执法录像证明:袁×、张×3、侯×等人在现场张打横幅、演讲、拍照及阻碍、抗拒警察执法的情况。
15、视频录像证明:许志永在合肥与张×等人在宾馆房间内开会时发言,称其事先对2013年3月31日袁×等人在西单文化广场的行为知情并表示支持。
16、合肥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硬盘照片及合公电检记(2013)16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报告》证明:合肥市公安机关调取上述视频的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从合肥市公安局调取了李××案中的视频文件,该视频系从扣押的孙×的移动硬盘中提取。
18、公安机关出具的京公(网安)勘(2013)078号及京公(网安)勘(2013)290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经对互联网上域名为boxun.com、voachinese.com的境外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勘验到关于2013年3月31日西单文化广场事件相关文章。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13年3月31日,警察将袁×、张×3、侯×等人抓获后,从袁×手中起获并扣押其演讲时持有的扩音器1套、《南京大屠杀》书籍1本、红色条幅1副。从张×3随身物品中起获并扣押其所持有的横幅3副。从马×随身物品中起获并扣押其所持有的横幅5副。
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日决定对许志永案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出具的《许志永基本情况说明》证明:许志永的身份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拘留证》及《逮捕证》证明:2013年7月16日10时,警察依法将许志永刑事传唤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许志永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4、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许志永入所时健康情况正常。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许志永一案案卷材料中,相关复印卷宗分别复印自丁×、赵×、李×3、侯×等案,内容与原案卷一致。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未提出新证据,亦未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及庭审中对管辖及分案审理所提的异议,经查,本案事实涉及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及西城区等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区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许志永一案向我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指定由我院管辖。鉴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了犯罪事实,并附有案卷材料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应当受理并开庭审判。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并案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均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许志永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所陈述的行为动机及提出的个别现场参与人员情绪激动系其他因素造成的意见,经查,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许志永明知组织、策划、煽动不特定多数人在同一时间段集中于公共场所表达某种诉求和张打横幅将引发社会公众围观,极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并出现抗拒执法的情况,仍通过各种方式组织更多人员到现场,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出现秩序混乱。许志永作为聚众行为的首要分子,对于现场参与人员直接引发秩序混乱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志永无视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多次组织、策划在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等公共场所,实施多人聚集及张打横幅的活动,且参与人员在现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许志永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许志永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许志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志永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庆宏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大为
                                                书记员潘萌萌

著名维权人士胡佳被警方带走

(维权网信息员李岩报道)2014126日下午4点左右,著名维权人士胡佳发出消息称:“我马上和国保总队的人走了,也许会先到中仓派出所,我做好了被羁押的准备。如果24小时没消息,请告知我的律师莫少平、尚宝军、丁喜奎。保重。”
 
据广州公民李小玲发出消息称:刚刚和胡佳同了电话,他正在警车上被带往警局,可能被关押,理由是寻衅滋事。具体被抓原因目前还不清楚。”
胡佳,出生于1973725日出生,原名胡嘉,网名freedorn,多年来从事了多项社会运动,包括环保事业,抗击艾滋病和争取民主人权。2008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同年,他被欧洲议会授予薩哈罗夫奖”以表彰他在人权领域作出的贡献。
2011626日出狱,后被软禁在安徽老家,他撰写了《给中共十八大的十八项要求》再度呼吁政治民主化。
2013314日,胡佳被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当天被释放,传唤过程中遭到北京警方的暴力殴打,胡佳出来后对媒体称:如果现场有把刀,我一定宰了那个1.85米的畜生。”
胡佳一直坚持为弱势群体呼吁,通过推特,等社交工具与强权抗争。

山东网友孙峰举牌“宪政民主,勿忘六四”被刑拘


(维权网信息员高鸣报道)110日,山东省淄博市网友孙峰(网民淄博无惧)因与网友刘相文在淄博市人民公园举牌,上写“宪政民主、勿忘六四”等,照相上传网络,于10日晚被淄博市张店区警方以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传唤,11日孙峰妻子接到山东淄博张店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已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此前的1月初,孙峰曾为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到山东省政府抗议,被警方强制控制,回到家后,孙峰于10日打出的横幅上写了“拒绝失意、宪政民主、三民主义、勿忘六四、普世价值、天赋人权、中国梦”,体现了一个公民对现实社会的失望,也对未来社会的期待,这样平和的“中国梦”诉求,却被警方刑拘,至今已半月有余。
 
孙峰好友于新永说,“孙峰是我的老朋友,即无实质性政治组织,亦从未群体性街头聚集,其所作所为均在目前法律框架内行事,当局若以言治其罪,说明中国在法治文明方面是倒退的”!

许志永获刑4年,多人因围观庭审被调查关押



(维权网信息员东建报道)126日上午,新公民运动的倡导者和领导者许志永,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成立,判处4年有期徒刑。
122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在一中院庭审,各地上访、维权人士、网友及驻京外国使节、媒体等纷纷到现场关注及参加旁听,包括梁小军律师、陈云飞等人被警察从现场强行带走。
随后,北京警方开始大规模地调查、关押各地的上访维权人士。蒙冤警察田兰、徐兆杰,辽宁维权人士赵广军,上海维权人士毛恒凤等人都受到警察的关押调查,另外前往通州区张文和家中学习圣经的于艳华、徐彩虹等11名各地上访维权人士被关押在梨园派出所已进入第3天,警方反复为他们做笔录,询问22日许志永庭审时,是由谁组织的到现场。
许志永一案是中国成立国安会的第一个政治判决,接下来被关押的其他公民践行者将面临怎样的审判,值得世界高度关注!

紧急关注:徐永海等10余人被扣押在通州区派出所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24 | 1/24/2014


(维权网信息员孙雨报道)1月24日下午,北京家庭教会圣爱团契长老徐永海及杨靖、徐彩虹、杨秋雨、于艳华、吕动力、王弗娥、王彪及其儿子、徐晓玲、王春燕、杨敏、张海燕等十七、八人,在看望居住在通州区的张文和时,被带到通州区梨园派出所扣押。

据徐永海介绍,今天是周五,大家准备例行到通州区张文和的另一处居所学习圣经,但到达后发现房门紧锁,于是与张文和联系,得知其因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发心脏病,于是大家连忙前往张文和的家中探望,并带去了治疗心脏病的药物。

不料,通州警方突然而至,称“有人举报,人太多”等理由,强行将徐永海、张文和等一行人带往梨园派出所,另有4位老弱病残被限制在张文和的家中。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到达派出所后,将男、女分别关押。徐永海表示,等待大家的不知是什么结果,他希望社会各界关注。

上周五,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在位于通州区的张文和家中学习《圣经》时,遭到通州区民政局的干扰,并被指“没有登记就是非法。”圣爱团契家庭教会于近期转到北京市通州区的张文和家中聚会学习《圣经》,没想到通州区民政局向他们宣读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并称:“二、三个人以上就属于集体。你们在这里聚会,没有登记过,是非法的”。他还说到:“我们是有执法权的。对非法的,我们可以依法取缔。取缔时,我们可以没收《圣经》等宗教书籍”。

由于本周五大家没能例行在一起学习圣经,又被莫名带到派出所扣押,所以包括张文和在内的多人心情沮丧,并出现躯体不适等症状。

丁家喜、李蔚案推迟到元月27日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元月24日原本是北京民主维权人士丁家喜、李蔚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开庭的日子,但由于律师有开庭安排而推迟到本月27日(下周一)开庭。
此前已经有张宝成、袁冬原计划元月24日开庭,后来因故推迟到27号,现在丁家喜、李蔚案又推迟到27号。到时海淀区法院将同时开庭审理多名因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而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人士。
丁家喜是律师,因参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活动,于2013年4月17日被北京警方刑拘,后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移交海淀区检察院起诉到海淀区法院。同案的李蔚、张宝成、袁冬也是因为上街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遭到抓捕起诉。

许志永案庭审中律师与当事人以沉默抗议(附许志永最后陈述)



(维权网信息员于杭报道)2014年1月22日,著名的法学博士许志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只允许两位家属旁听。且不允许任何采访,法庭外重兵把守。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变相成立秘密审理。正像一位外媒记者所说:没有一点透明度。因法庭的不公正审理,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调查、质证、辩论阶段,许志永本人、张庆方律师、杨金柱律师都“保持沉默”。但在法庭最后的陈述阶段,许志永没有放弃表达自己理念的机会。法庭打断了许志永的陈述……现将此陈述发表如下:

为了自由·公义·爱-我的法庭陈词

你们指控我在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的行动中扰乱公共秩序,表面看这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与公共场所秩序的边界问题,实际上,这是你们是否把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真的问题。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你们心中深深的恐惧。恐惧公开审理,公民自由旁听,恐惧我的名字出现在互联网上,恐惧一个正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你们试图打压新公民运动,阻碍中国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虽然你们在庭审中没有提及新公民运动,但是,案件材料中大量涉及,我想,没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敞开来谈,对中国社会进步是有意义的。

新公民运动倡导每个中国人堂堂正正做公民,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我们是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臣民,顺民,草民,暴民;把公民的权利当真,那些写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宪法里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神圣的权利不能永远是一张白条;把公民的责任当真,中国是我们每个人的中国,良心正义的底线在我们每个人的脚下,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坚守;新公民运动倡导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个人自由,无拘无束真实快乐的自我是国家和社会的永恒目的;公义是个人自由的边界,是此世间的公平正义,是恒久的道义良心;爱,是友善,是宽容,是同情,是奉献,是人世间最美好的情感,是幸福的源泉。
自由,公义,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我们的行动指南。新公民运动倡导每个公民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改变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做起,理性建设性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中国人在共同的公民身份下团结起来,在自由民主的规则之上形成公民的共同体,成长为公民社会健康理性的力量。公民群体有共同的公民身份,共同的民主宪政理念,共同的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但公民群体不是专制意义上的组织,没有领导,没有层级,没有命令与服从,没有纪律与惩罚,而是完全基于自愿的自由公民的联合。各地公民群体在推动具体的制度变革行动中自发的自主成长。公民群体作为公权力的监督者,政治改革的推动者,民主法治的建设者,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行动中健康成长。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和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就是在这一理念下的公民行动。

推动教育平权,实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是我们2009年底开始的一项为期三年的行动。在那之前,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家长的求助,注意到这样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国两亿多新移民在城市工作,生活,作为纳税人却不能平等地享有市民待遇,而其中尤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的孩子不能在他们身边学习和参加高考,不得不被送到数千里之外的户籍地读书,由此制造了中国数千万的留守儿童。很多人关心留守儿童的命运,却未曾想过,对他们最好的帮助是打破户籍隔离的高墙,让他们回到父母身边。
我们的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初到当年6月,到北京市教委和海淀教委请愿,协商推动了北京中学升初中不分户籍的平等入学。第二阶段,2010年7月到2012年8月,到教育部请愿,推动教育部出台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第三阶段,2012年9月至年底,敦促北京市教委落实教育部的新政策,我们通过征集签名,扩大家长志愿者团队,每月最后一个周四到教育部门请愿,提交建议,召集专家研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可行性方案,给数以千计的人大代表写信、打电话和见面,恳请他们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案。2011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接受采访时说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正在制定中,2012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在媒体面前公开承诺,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将在上半年内出台,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12年6月28日,和以往一样,是家长志愿者的例行请愿日,和以往一样他们没有得到教育部门的任何答复,大家在现场约定,如果教育部不能按承诺在月底前出台新政策,他们在下周四还来,这就是7.5请愿的由来。2012年8月,教育部终于公布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到2012年年底,全国共29个省市陆续出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但是北京却成了例外。一位家长苦笑着说,我们奋斗了三年,解放了全中国,却唯独剩下了自己。

我知道这背后是眼泪,他们的孩子即将远离父母,到陌生的地方去读书,也许命运会从此改变。作为理想主义者,我们推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了随迁子女就地高考,但是,作为这个新政策的主要推动者,北京的非京籍家长却没有给他们的孩子们争取到公平的机会。我觉得很对不起大家,而这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心灰意冷,我不得不去地铁口发放卡片,号召大家2.28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门口请愿,作最后努力,这就是2.28请愿的由来。7.5和2.228请愿,我们去的是教育部门,是公民到国家机关表达诉求,我们去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刑法对公共场所界定得很清楚,是除国家机关、社会单位、公共道路之外的公共空间,所以我们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年来,我们的行为一直温和理性,7.5的时候,确实有个别家长情绪激动,那是因为教育部没有兑现自己的公开承诺,也没有给予任何的解释。但是即使这样,他们的所谓激动也就是喊几句口号,他们要求与教育部长对话,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拿着十万人的签名,背后是两亿新移民的权利,然而他们却遭到了什么呢?看看现场的照片吧,那个网名叫跳舞的家长,被警方拎着头发抬走。难道就没有别的办法把她带走吗?她做了什么过激的行为吗?三年来她有任何的过激行为吗?没有,从来没有!每当我想起这一幕就痛心不已,三年来我们的目标如此单纯,我们的行为如此温和,却遭到如此恶毒的对待。有警察拿着事先拟定好的名单,恶意地殴打他们。但是即使如此,我还是一再告诫他们,要理性,要理性,一定要理性。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这个社会需要新的希望,我们不能和他们一样。

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符合新公民运动的理念,从具体的公共政策和制度改变做起,为迁徙自由,为公义,为爱。1958年中国确立了户籍隔离制度,从此城乡分隔为两个世界。1961年,中国确立了收容遣送制度,从此,一个农村人,如果想自主到城市寻找工作和新生活的希望,他随时会被抓捕遣返。2012年一年时间,北京抓捕遣返22万人次。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但新移民融入城市的道路依然漫长。2006年,我们在北京调研时发现,针对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歧视政策多达19种,而其中最不人道的,就是孩子不能在父母身边上学。我们为了推动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整整努力了三年。三年间,我见证了教育公平志愿者们严寒酷暑中在地铁口、在路旁、在商场,征集签名支持,直到有联系方式的签名支持者超过十万人。我见证了几百位家长在教育部信访室的后院集体朗诵《教育平权宣言》,我见证了数百位家长和孩子到青龙湖公园植树,那是2012年清明节,大家的帽子上有统一的标识―在北京,爱北京。我见证了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录制现场,一位小女孩失声痛哭,因为她不想离开在北京工作的爸爸妈妈,到陌生的户籍地读书。我见证了地安门外的一个胡同里,国子监中学初三的学生章旭东,这个班级前十名的学生,因为没有北京户籍,被迫到初中毕业后不得不到张家口一人完全陌生的县中学读书,一年后因为语言、环境、教材不适应等原因失学了。这个爱说爱笑的孩子从此变得沉默寡言。他的父母在北京工作了近三十年,而他们却永远是外地人,是这个城市的贱民。
想到千千万万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永远改变命运的孩子,想到一代又一代被万恶的户籍隔离制度伤害的中国人,想到那些无以计数的死在收容遣送路上的中国人,为消除中国特色的身份隔离制度,为中国数千万留守儿童争取在父母身边上学的权利,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何止是无怨无悔,我是多么的骄傲啊。
呼吁官员财产公示,是我们推动国家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努力。全世界超过1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为什么中国就不能?“人民公仆”到底害怕什么呢?不要太贪婪,不义的财富带给自己的不只是奢华的生活,同时还是深深的恐惧不安,以及来自民众的愤怒与仇视。我们用征集签名上网,发放宣传品,以及上街打条幅等方式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同时也是践行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我们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他人的正当权利,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西单演讲个别言词有激烈之处,但是,作为针对公共政策的言论表达,也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界限。

公民在公共场所以打条幅、演讲等方式公开表达政治观点,在现代文明社会,完全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执法机关可以在现场监督和防范,但不应该滥用权利,不当干预。事实上,我们在清华西门,中关村广场等地打条幅,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任何的秩序混乱,没有妨碍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大家打完条幅就离开了。这符合我们一贯“快闪”的理念,我们没有用如今多人聚集的方式进行公共表达,采取少数人快闪方式表达,就是考虑到了中国国情,考虑到了中国社会的承受能力。我们当然希望宪法中规定的那些神圣权力都变成现实,但是,改革需要稳定,社会进步需要渐进地进行,作为负责任的公民,我们要采取点滴方式践行宪法规定的权利,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

十年来,为自由,为公义,为爱,为我们一直以来的梦想,我们一贯用和平改良的方式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我们通过介入公共事件来改变具体的制度和公共政策。2003年,孙志刚以他生命的代价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在此过程中,作为法律人,我们尽了自己的努力,以公民的名义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最近十年我们继续努力,争取新移民融入所在城市获得平等的权利,一直到2012年推动随迁子女实现就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我们为遭受极端不公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这其中有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动车事故受害者等等。

2008年,三鹿事件暴发后,我们组建律师团,根据媒体报导,计算受害者数量。根据法律提出公正的赔偿方案,联合受害者共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赔偿方案的出台。但政府赔偿方案远不能弥补很多孩子受到的伤害,比如,一个孩子的手术费用花了将近十万,而赔偿只有三万元。接下来我们继续为委托我们的四百多个孩子寻求公正,起诉到最高法院,起诉到一百多个地方法院,起诉到香港法院。2009年7月,当我被以公盟偷税的名义投入监所,社会各界为公盟捐款缴纳罚款的时刻,我们的志愿者在南方,正在把其中一笔一百万元送到受害的结石宝宝家中。我永远为那个时刻感到骄傲,我们不会因为自己身陷困境就放弃对弱者的承诺。

很多个冬天,我们给贫穷的露宿街头的上访者送去棉衣、棉被、馒头,以尽量避免他们在这个繁华的都市里悄无声息地冻死、饿死。上访中国特色的维权,这是一个关系社会,关系背后是特权、腐败、不公正,只有少数性格倔强的人才敢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但就是这少数人,聚焦到国家的首都就是成千上万。他们在北京被驱逐,被非法拘禁,被殴打。我们核实过的,非法拘禁他们的黑监狱,北京就有四十多处。我们去现场围观,拿着法律条文举报正在进行的犯罪,遭到看守的辱骂殴打,一次又一次,我为能够分担他们的一点点痛苦而感到骄傲。

十年了,因为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我们见证了太多的不公不义,太多的苦难不幸,可我们依然怀着一颗光明的心,理性建设性推动国家进步。在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后,我们调研起草新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推动教育平权,我们起草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被大部分省市所接受。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就在2013年3月我们还曾经讨论起草阳光法案。提出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反对,是为了建设,因为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对国家负责任的公民,我们爱中国。

然而遗憾的是,你们把公民群体的存在和成长当成异端心怀恐惧,你们说我们有政治目的,是的,我们的政治目的很清楚,那就是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我们追求的,不是为打江山坐江山,为权力不择手段的野蛮政治,而是美好政治,是为公众谋取福利的美好事业,是全体公民共同治理国家的事业,我们的使命不是为了获得权力,而是为了约束权力。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的公平正义自由幸福建设民主法治健全的现代文明制度,奠基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美好政治离不开真正的民主法治,各级政府与议会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政权出自选票而不是枪杆子。真正的民主法治,政治在法治秩序中运行,政党公平竞争,只有在自由公正的选举中胜出,才有资格执政。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权力科学分立相互制衡,司法独立,法官忠于法律和良心。真正的民主法治,军队、警察是国家公器,不可沦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私产。真正的民主法治,媒体是社会公器,不可为任何政党和利益集团垄断为喉舌。真正的民主法治,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公民神圣的权利必须兑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承诺决不是一句谎言。这些现代民主的价值和尺度根植于普遍的人性,不是东方或者西方的,不是社会主义或者资本主义的,而是普适全人类,只要是人的社会,无一例外。民主制度是解决人类问题的知识,我们的祖先没有发现这种知识,我们就应该谦卑,向别人学习。三十多年来,中国引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带来了经济繁荣,同样,必须引进自由竞争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解决当前面临的社会不公问题。

当下的中国,社会不公问题激化,而政治权利的不公既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同时也是其他不公正的根源。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个特权利益集团垄断了全部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命脉,中国的根本问题就是民主宪政问题。年年反腐败,可是六十多年来,腐败愈演愈烈,没有民主选举,没有新闻自由,没有司法独立,绝对的权力不可能打造一个清廉的政府。年年喊民生,可至今仍有数以亿计的人口生活在国际公认的贫困线以下。偏远山区,甚至每月一百元的低保也常常成为贪官污吏们侵吞的对象。权贵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民仇官仇富,根本上是仇视高高在上的垄断特权。就连教育,基础教育,千千万万个家庭也要为孩子上学而奔波愁苦,到处托关系送钱,甚至连上幼儿园都要行贿。这个社会为什么会溃烂至此?
人,是政治的动物,不仅要吃饱穿暖,还要自由,要公正,要参与国家治理。你们说,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可又说这个最高权力机关要听党领导。连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都是这样一个公开谎言,靠什么建设诚信社会?你们说,司法公正,法院公开审理,然后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法庭的旁听席位,连法院都这样的不择手段,人民到哪里去寻找正义的底线?于是,人与人之间到处是冰冷的面具,连老人摔倒要不要扶居然都成为一个持续的热门话题,毒奶粉、黑砖窑,各种恶劣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但他们对此毫不愧疚,他们觉得这社会就这样。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是假,而最大的假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假,什么是社会主义,你们说得清楚吗?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吗?政治的谎言无底线,十三亿国民都深受其害,猜疑、失望、困惑、愤怒、无奈、抱怨,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态。是的,政治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不可能远离政治,我们只有努力去改变它。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改变家天下党天下的专制政治。我真诚地希望,执政者能够顺应人类文明潮流,主动推动政治改革,建设民主宪政的文明政治,以和平改良的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百年中国梦。

一个多世纪以前,中国错过了和平改良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二十世纪,中华民族在革命、动荡与苦难中挣扎,民国曾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希望昙花一现,极权政治回光返照,在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文革之后,中国的经济改革走上了一条增量改革的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及利益的前提下放松社会管制,又通过市场中成长的力量反作用于旧体制,推动改革前进。同样,中国的政治改革也可以没用此模式,在不触动旧体制利益的前提下,放松社会管制,容忍体制外民主力量健康成长,这才是有价值的中国道路。我们建设公民共同体,理性迈出一小步,对国家是负责任的。你们不用恐惧新公民运动,我们是新时代的公民,理念上,彻底告别了敌人、江山、推翻、打倒的专制意识,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行为上彻底告别阴谋、暴力等野蛮模式,以和平改良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公民群体的使命不是作为反对党存在,虽然建立宪政民主,是未来中国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我们的使命,是和中国所有进步人士一道,共同推动中国实现政治文明转型。

新公民运动是民主法治进步的政治革新运动,也是一场政治文化传统重生的文化运动,民主宪政运行需要良好的政治文明土壤,而这土壤就是我们的集体预期和信仰。美好政治必须成为国民的信仰,无底线的野蛮政治必须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永远成为过去。这需要一群优秀的公民勇敢地担当责任,牺牲自我,成为公民的楷模,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责任。

这是我的责任。生在这片土地上,对这个国家的爱是不需要理由的,爱中国,就要让她更美好。我选择作为一个和平的改良主义者,继续一个世纪来先辈们未曾完成的使命,倡导绝对非暴力,倡导自由、公义、爱,倡导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我有能力在这个体制中过上优越的生活,但是,任何的特权都会让我感到羞耻。我选择站在无权无势者一边,一起感受北京的冬天街头地下通道的寒冷,一起承受黑监狱的野蛮暴力。上天创造了贫穷富裕、地位差别,不是为了让我们彼此厌弃甚至仇恨,而是为了让我们彼此相爱,我很荣幸有机会和他们一起走在漫长的上访路上。我选择了担当,在我孩子刚出生,家人最需要我的时候,我渴望守候在她们身边,可是很多年来,面对无辜弱者的苦难,我无法控制自己的悲哀,甚至无法保持沉默,我终于相信,审判和炼狱都是命中注定,为自由、公义、爱,为众生幸福,为主的荣耀,这一切苦,我愿意。

这是我们公民群体的责任。在一个遍地屈膝的臣民社会,总要有人率先站起来,总要有人为社会进步面对风险承受代价。我们是率先站起来的中国人,我们更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关心民主法治,关心公平正义,关心弱势群体的尊严的幸福。我们更加纯真善良,厌恶阴谋诡计,向往自由简单幸福的生活。我们努力服务社会,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推动社会进步。我们勇敢担当责任,为理想放弃特权、放弃很多世俗利益,甚至失去自由,我们努力入下自我,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别人的权利边界,谦卑面对众生。

这是你们法官、检察官的责任。你们有责任忠于法律和良心,坚持社会正义的底线,不要沦为这个官僚体制中卑微的一员,不要践踏法治的尊严。不要说这是顾大局,中国最大的大局不是领导的命令,而是法治的底线,不要说你们是在按照法律的逻辑在给我定罪,不要忘记宪法规定的那些神圣的权利。不要说这只是个饭碗,你们是无辜的,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时候都要忠于自己的良心。在一个延绵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国法律人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我无论作为辩护人,作为陪审员,作为宪法学老师,都努力坚持良心正义的底线,希望你们也是如此。我一直希望中国司法界会有一场良心觉醒运动,希望你们法官能和国外的同行一样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希望良心觉醒能从你们开始。

那些躲在幕后观看这次庭审,或者在等待请示汇报的人,这也是你们的责任。不要因为自己是既得利益者就努力维护旧体制,一个不公正的体制下没有人是安全的。你们心中有太多的恐惧,以为政治永远就是刀光剑影血雨腥风,可是我要告诉你们,时代已经改变,新文明时代,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力量,不是暴力,而是爱。不要恐惧民主,不要恐惧失去特权,不要恐惧公平竞争,不要恐惧一人正在到来的自由社会。也许你们觉得我的理想太过遥远,太不切实际,但是我相信信仰的力量,相信人类灵魂深处真善美的力量,相信人类文明进步的浩浩荡荡的进步潮流。

这是我们十三亿中国人共同的责任。王朝、政党,都会成为过眼烟云,而中国依然是中国,我们都是中国人,有责任铸就中国美好的未来,中国一定会成为世界上最伟大的国家,有着最发达的科技,最繁荣的经济,最强大的全球范围内捍卫公平正义的能力,最灿烂的引领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但那不可能是专制的中国,那一定是宪政文明实现之后的中国,那一定是民主的中国,法治的中国,自由的中国。请让我们一起思考我们能够为国家做什么,才能实现这个国家美好的未来。这个国家缺少自由,自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这个社会缺少公义,公义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捍卫,这个社会缺少爱,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用真情去点燃。让我们一起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把公民社会的梦想当真,让我们一起坚守良心正义的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要因为上级的命令去作恶,不要因为后面有人推你你就推前面的人。底线,就在你的脚下,底线,在我们每个人的脚下。让我们一起用爱唤醒沉睡的良知,用爱消除心与心的藩篱,用爱建立中华民族高贵的政治文明传统。

推动教育平权,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呼吁官员财产公示,倡导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在这荒诞的后极权社会,成了我的三大罪状。如果执政者有一点点诚意把公民的宪法权利当真,我们当然无罪。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我们是为了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不过是在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我们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没有人的正当权利受到损害。当然,我清楚社会进步总要有人付出代价。我愿意为自由、公义、爱的信仰,为了中国美好的未来承担一切代价。如果你们执意迫害一个民族的良心,我将坦然接受命运的安排,从容接受这份荣耀。但是,你们不要以为把我投入监狱,就能扼杀新公民运动。置身于现代文明浩浩荡荡的潮流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把公民的身份当真,把公民的权利当真,把公民的责任当真。总有一天,我十三亿中华同胞将从跪倒的臣民成长为堂堂正正的公民,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这将是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度,一个自由、公义、爱的幸福社会。得救赎的不仅是那些无权无势者,也包括你们,这些高高在上,但内心阴暗恐惧的人们。

今天,中国依然高扬改革的旗帜,我衷心希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美好中国的梦想。但是改革必须有清晰的正确的方向。继续摸石头过河是不负责任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负责任的,项层设计回避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不负责任的。中国向何处去,一个世纪之后,这依然是我们民族面临的根本问题。利益集团固化,经济趋于衰退,社会不公积累的矛盾集中暴发,中国再走到了一个历史的十字路口。顺历史潮流以实现民主宪政为目标,改革就会成功,逆历史潮流以维护一党专政为目标,改革必然失败。缺乏清晰的民主宪政的方向,改革即使全面深化,也很难走出清末中体西用的老路。今天,我们的遭遇很大程度上是在轮回一个多世纪以前清末改良主义者的悲剧,我为中华民族的未来依然充满的深切的忧虑。当改良的希望破灭,人民会起来革命。权贵们早已把财富和子女转移到国外,他们不在乎弱者遭遇的不幸和苦难,不在乎中国的未来,可我们在乎,必须有人在乎。和平改良的民主宪政之路是中华民族唯一通往美好未来的道路。一个世纪以前我们错过了,今天我们不能再错过。我们中国人民必须决定中国前进的方向。

同胞们,任何时候,不论中国发生了什么。我恳请大家一定要坚守自由、公义、爱的信仰。坚守自由的信仰,活在真实之中,追求一个世纪以来仁人志士们浴血奋斗所追求的那些普世的自由权利;坚牢公义的信仰,任何时候都怀有一颗的心,绝不为目标不择手段;追求一个民主法治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强有制约、弱有保障的正义社会,一个道义良心基石上的社会;坚守爱的信仰,这个民族有太多阴暗苦毒的灵魂需要救赎,人与人之间有太多的戒备、恐惧和敌意,这些埋藏于灵魂深处的魔鬼必须被驱除,但这驱除的过程不是仇恨,而是救赎。我们是救赎者。自由、公义、爱,这就是我们的新公民精神,它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而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人的奋斗、牺牲和担当。建设一个民主、法治、自由、公义、爱的美好中国,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信仰。只要我们相信爱,相信光明希望的力量,相信人类灵魂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我们一定能把这个信仰变成现实。公民们,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吧,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身处何种职业,无论贫穷还是富裕,让我们在内心深处,在现实生活中,在互联网上,在中华大地的每一寸土地上,坚定而自豪地说出本来属于我们的身份—我是公民,我们是公民。
公民许志永

2014年1月22日

78名教授、律师和媒体人对《集会游行示威法》提起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至上原则是现代国家的立国之本。宪法既然是最高的法律,就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文本,而是必须付诸司法实践。宪法若要保持权威,就不能对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视而不见。宪法既然对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做出了承诺,就不能放纵违反公民权和自由的法律法规继续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修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如果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八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我们认为,1989年10月31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宪法严重相抵触,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对之进行违宪审查并予以撤销。
1、 《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第22条:“(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人权理事会本届成员国,理应遵守联合国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使国内法律体系与有关国际条约相协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明确地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确认为宪法权利,任何政党、政府都无权干涉,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这一宪法精神。但《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将宪法权利设定行政许可,这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违宪的核心所在。法律只能保障和细化宪法权利,而无权将行政许可强加于宪法基本权利之上。
要真正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必须将目前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审批制改成备案制,这也是所有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当拟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到达一定规模,则公民提前告知公安部门,以便部署警力维持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3、综观《集会游行示威法》之条文,其限制集会游行示威之立法宗旨昭然若揭。短短3618字,竟然有14处“不得”:“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不得逾越临时警戒线。”“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除了这些,还有诸多限制性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等等。该法沿袭对自由和人权“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36个条文中,抽象肯定的有2条,而含有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的则达到23条,占整个条文的64%!难怪人们把这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从立法宗旨上看,《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地、严重地限制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确属违宪无疑。
4、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几乎被 彻底剥夺。该法是在1989年学生市民民主运动之后匆匆出台的。在近25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门几乎没有批准过一次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即使是三五人的、诉求有限的游行申请,公安局仍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由作出不许可决定。
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目前的以“拒绝批准”的方式将一切集会游行示威扼杀在萌芽状态。更不是滥用公权力,将正常行使宪法权利的公民以“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罪名构陷入狱。各地维权人士和公民因集会活动被逮捕入狱的事情时有发生,尤其严重的是,2013年3月以来,刘远东、袁冬、马新立、孙含会、王永红、李蔚、丁家喜、赵常青、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许志永、郭飞雄、袁奉初、袁小华、黄文勋、李化平、刘家财、王功权、张林、董如彬、杨匡等,因参加争取基本权利而被以“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捕的人权捍卫者,至少一百余人。这愈发表明废除违宪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急迫性。

5、表达自由是公民自由的底线,而其中的集会游行示威,属于“表达思想或观念的行为”,它可以看成是一个社会的“紧急出口”。任何一种制度,都必然存在着冲突,任何一种法律和政策,都应该动态地回应人们的呼吁。作为代议民主、新闻自由、司法独立的重要补充,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可以用来表达兴奋、悲伤、临时的或强烈的呼吁和抗议。制度性地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反而可以避免暴烈的对社会秩序的突然破坏。一个没有紧急出口的社会是危险的社会,矛盾越积越多,怨气越积越深,抗争越演越烈。一致绝不是和谐,沉默绝不是服从,死气沉沉也绝不是秩序。在缺少民主选举、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社会里,真正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就是这个制度自身。而许志永、郭飞雄、赵常青、刘萍、张林等积极公民,正是促使政府守法、推动中国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将这些人权捍卫者、公民英雄推向被告席,实在是颠倒黑白、倒行逆施。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审查,并宣布其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吴 青(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程巢父(上海 学者)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滕 彪(中国政法大学学者 律师 本文执笔人)
何光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程益中(资深媒体人)
许医农(北京 编辑)
艾晓明(中山大学教授)
周良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周保松(香港,大學教師)
刘绪贻(武汉大学 教授)
李大同(北京 编辑)
周 濂(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
王 康(獨立學人)
章立凡 (北京 学者)
范 泓(南京,文史学者)
夏业良(北京大学 教授)
郭于华(清华大学 教授)
刘军宁(北京 学者)
崔卫平(北京电影学院 教授)
吴 强(清华大学 教授)
 徐友渔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员)
 郝 建(北京电影学院 教授)
 王松江(北京,教授)
 宋石南(成都 大学教师)
 苏小玲(资深媒体人、作家)
 俞心樵 (艺术家)
 吴 伟(北京 独立学者)
 马云龙(河南 退休报人)
 笑 蜀(编辑 学者)
 梁晓燕 (北京 编辑)
 翟明磊(上海 学者)
 熊卫民(中国科学院 副研究员)
 郭贤良(云南 学者)
 顾菊英(中国社科院 副编审)
 刘晓原( 北京 律师)
 李方平(北京 律师)
 刘卫国(北京 律师)
 唐吉田(北京 律师)
 梁小军(北京 律师)
 江天勇(北京 律师)
 赵国君(中国律师观察网 总编)
 华 泽(北京 纪录片导演)
 程 海(北京 律师)
 王 成(浙江 律师)
 吴镇琦(广东 律师)
 肖国珍(北京 律师)
 丁锡奎(北京 律师)
 徐 灿(北京 律师)
 葛永西(律师)
 王全平(广东 律师)
 郭莲辉(江西 律师)
 朱效顶(律师)
 莫宏洛(河南 律师)
 毛宏伟(广东 律师)
 黎雄兵(北京 律师)
 管铁流(广东 律师)
 张 海(山东 律师)
 刘金滨(山东 律师)
 刘士辉(广东 律师)
 张科科(湖北 律师)
 刘志强(陕西 律师)
 范标文(广东 律师)
 李春富(北京 律师)
 邬红威(北京 律师)
 温海波(北京 律师)
杨慧文(北京 律师)
蔺其磊(北京 律师)
唐天昊(重庆 律师)
唐荆陵(广东 律师)
陈武权(广东 律师)
付永刚(山东 律师)
许 荣(北京 律师)
张 磊(北京 律师)
闻 宇(广东 律师)
刘 莉(北京 律师)

 吴祚来(北京 学者)

2014年1月22日

因法院程序问题,赵常青解除律师委托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元月23日上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律师围绕法律程序问题与检控人员及法官展开辩论,开庭在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后,赵常青最后解除的律师委托书,法庭休庭,只能等另外再委托律师后才能开庭,这样预计得春节之后才能继续开庭审理。

本网信息员联系到赵常青代理律师张雪忠先生,他说今天上午开庭主要就是围绕法律程序问题展开争辩,法院一直回避,不采纳律师的合法意见。最后赵常青作出:1,将违法的起诉书退回公诉人。2,鉴于本案情况,两个辩护人太累了,解聘两位律师,另行聘请两个律师,进行接下来的大量的工作!这样只能到春节后才能再开庭审理了。到时我们推荐新律师来代理本案。

今天上午赵常青的妻子刘女士参加了旁听,但赵常青的孩子没有被允许出席庭审。自从赵常青被抓至今已经9个多月,孩子没有与他见过一面。开庭前刘女士说向有关当局提出带孩子前往,一则照顾孩子,再则让孩子与父亲见见面。结果最终当局没有同意此要求。

北京当局密集选择春节前开庭审理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人士,意在利用春节放假将案子淡化,现在当事人解除律师委托,使案子显然无法达成春节前结案之目的。

许志永案庭审现场封路,梁小军律师等百名声援者被带走(图)


(维权网信息员一文、田静民报道)今天(122日)上午许志永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在前往一中院的八宝山地铁各出口,有众多严阵以待的警察和便衣在监控,前往法庭的道路被交通管制,梁小军律师、维权人士陈云飞等近百名到现场关注的人士被警察带走。

本网信息员在7点左右出八宝山地铁口时发现,各个出口都守有多名警察,通往一中院的路口实行交通管制,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

无法前往法庭外的各界人士最终聚在法庭外侧的万达广场,虽然警察在不停地抓人,但广场周围已有300名左右的维权者。由于有各路外国媒体记者在此进行采访,警察没有实施更大规模的抓人行动。

11点左右,人权律师梁小军突遭警察强制带走,被押往何处尚不知。

在现场,本网信息员看到连续3辆依维克商务车将被抓的人带走。据多人在现场证实,从早上开始,被强制带走的人士应该超过一百人。上访维权者们高呼着:打倒独裁政府、建立民主政权、还我人权等口号。一位不知姓名的年轻女子展示“声援许志永”的标牌被警察强行带离。

前往现场关注的人士包括陈云飞(已被警察带走)、梁小军(已被警察带走)、艾晓明、倪玉兰、毛恒凤等知名人士。

至目前为止,庭审现场内的情况尚不能获知。许志永将面临怎样的审判,还有待庭审结束时再作进一步的报道。






于艳华因声援、欲参加“新公民运动”成员庭审,被警察砸门断网(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22 | 1/22/2014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122日凌晨,暂住在北京的江苏维权人士于艳华突遭警察砸门,随后宽带网络被切断。至本网发稿时止,于艳华的家中不仅断网,电也被切断,楼下有警车,家门外有数名警察仍在敲门和蹲守。
据正在给女儿看家的于艳华在电话中说:天未亮,警察砸门,称要谈一谈于还处取保候审的事。于艳华反驳说,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你们强加给我的,并拒绝开门,随后家中被断网。天亮后,发现不知什么时候电也停了。由于警察不停砸门,感觉心脏很难受,家里也没有热水,不知警察何时会撤走,更担心警察会破门而入。另外,警察还给在外地的于艳华的女儿打电话,令其女儿一家极为担心。
于艳华说,警察如此大动干戈,主要原因应该是21日自己和其他维权人士到北京一中院等地打出横幅:声援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等人,并已经申请要求参加他们的庭审。警察这样做的目的,不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无法前往庭审现场,还阻止其在网上声援。
另据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张庆芳透露,收到一个教育平权志愿者的邮件: “从昨天开始,几乎我接触到的全部家长都被警方及国宝盯守,为的就是今天不让去许志永庭审现场,其中孟凡玲被带到宾馆看管。我从今早被上岗。预计全城被看管家长至少在200人以上。但是家长们表示,他们今天会尽可能想办法到庭外声援。
另外,刘晓原律师在新浪微博上发的有关许志永的帖子,连许志永的名字都未直接提到,仍被新浪网迅速删除。

1月21日北京一中院门前:左三为于艳华

许志永案开庭在即,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法学博士许志永在被羁押半年多后,其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将于本月22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3号法庭开庭。早在获知许志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时,社会各界人士就纷纷申请要求参加旁听。

目前为止,有多人因许志永案的开庭被限制人身自由。社会活动家胡佳、北京一所大学的陈兆志老师、北京维权人士李英之、李学会等人先后被警方上岗监控;关注平权教育的家长胡杨被警察软禁在一家宾馆;另外一位关注平权教育的学生家长发出消息称:我被限制了,他们(警察)的车就守在门口,明天跟我上班,24小时“看护”。

另据了解,北京警方最近两天都在各地访民们经常聚集的场所、暂住地清查,抓到后一般是将访民都送进马家楼,再通知地方政府马上接回当地。尽管如此,很多访民们仍设法躲开警察,表示一定会到现场声援、支持许志永,围观这几天被陆续审判的其他维权人士。

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庭前会议被关小屋不给吃饭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报道)今天(元月21日)本网信息员从北京民主维权人士赵常青代理律师蔺其磊处获悉,昨天(20日)赵常青被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结果赵常青被法警单独关押在一屋中,并且不给午饭吃。

据蔺其磊律师说:2014年1月20日近11时,赵常青案件庭前会议在北京海淀法院结束,下午14:30我和张雪忠律师到北京市三看会见赵常青时,准备就开庭一些事进一步沟通了解,结果碰到赵常青刚被法警送回三看。据赵常青跟我们说,当天他被海淀法院法警关押在小屋无人问,经抗议才有人前去,但是到律师前去会见时,午饭仍没人让吃!

赵常青因参与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的活动,于2013年4月17日被北京公交公安分局刑拘,先以涉嫌“非法集会罪”拘留,后改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目前已确定于本月23日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

浙江中国民主党人谭凯拘留所接访民被传唤(图)



(维权网信息员褚尔春报道)2014120日,杭州维权人士梁丽婉和朱瑛娣因“想吃包子”被拘留期满,浙江中国民主党人谭凯早上7点就到了杭州市拘留所,准备迎接梁、朱二位女士。但谭凯到那里不久,就被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国保人员和西湖国保大队的国保人员押上一辆黑色的轿车带到西湖区文新派出所。国保没有出示传唤证,说是口头传唤。

从午8点到下午4点,谭凯被“口头传唤”了8个小时。国保问了谭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他为什么要去接访民,第二个问题他在网上发表的《从浙大副校长禇健被捕看国进民退》一文。国保关心的主要是后一个问题。谭凯在文中认为,褚健案实际上是权力斗争的结果。从那个来自空降的三流党棍出长浙江大学后,浙江大学内部的斗争就日趋白日化,褚健就成了一个牺牲品。褚健的错误就在于他没有认识到在中国大陆,任何一个民营企业和高校在体制面前都还只是弱势群体。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高校和民营企业都只是专制政治权力的奴仆。没有民主、法治、宪政的政治保障,任何民营企业都只不过是养在圈里待人宰割的猪。他不明白中国大陆民营资本的处境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敢与党国权贵争利,人家会把你连骨带肉和着皮毛吃得干干净净。

谭凯警告说,如果将褚健以侵吞国有资产定罪,必定会使那些2000年以后转制的民营企业危机四伏,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将受到很大伤害。民营企业家可能会纷纷逃离中国,带离资本,导致许多如禇健一样的优秀人才出国移民。


李维国因申请“六四”游行被拘行政起诉案始末(图)



(维权网信息员萧景报道)公民李维国2013522日因向广州公安局申请于“六四”日游行并举行烛光晚会而遭到海珠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天并抄家。李维国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海珠法院法官居然以“行政拘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起诉到广州中级法院,撤销海珠法院裁决,要求海珠法院审理。最后确定于2014年元月22日开庭审理。
下面是李维国案代理律师刘士辉先生对该案的陈述与分析:

申请六四游行被拘第一案行政诉讼即将开庭/刘士辉
因申请六四游行被行政拘留第一案派生出的行政诉讼即将开庭。2013522日,因申请六四游行反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顶格行政拘留15天并收缴物品的李维国状告海珠区公安分局行政诉讼一案在经历了半年的不予受理、撤销一审裁定的程序周折和沉寂后,现在终于要一审开庭了:时间是2014122日下午1430分(跟许志永被构陷案同日),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第6法庭A304号。在六四血屠25周年之际,该案更具有非同凡响的社会意义。
六四24周年前夕的2013522日,已坚持多年进行六四烛光守夜的李维国、李文生二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申请六四游行和六四烛光集会。结果次日李维国遭广州警方抄家,第三天被海珠区公安分局以所谓“煽动非法集会”名义顶格行政拘留15天(15天拘留方能满足跨越四六的要求),并收缴U盘一个。

李维国不服该行政处罚,于201386日以海珠区公安分局为被告、以越秀区公安分局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海珠区法院一审以“行政拘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您可能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但这是千真万确的,有照片为证!在优胜劣败的逆淘汰用人机制下,海珠法院法官的素质不会特别出色,这是大家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你如果说海珠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的素质烂到认为“行政拘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地球人瞠目结舌的程度,我也不相信。但这偏偏是白纸黑字的一审裁定书的核心字眼。唯一的解释就是:这是典型的王胜俊首席大法盲在任时倡导的要用“国家政权意识”判案的典型体现:只要是维护和有利于维护共产党一党专政的任何裁判文书,即便错了,作为法官我也心安理得,这是上边的“旨意”,即便办了错案,也决不致于被“错案追究”。也许是太荒腔走板了,也许是太丢人现眼了,这样的一审裁定让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高阶法官都“不好意思”了,最后于20131029日羞答答地把一审裁定撤消了,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

从接到二审裁定至今两个半月多了,李维国盼星星盼月亮等着开庭,但就是不见开庭消息。就在他准备过年的当口,海珠区法院的开庭传票到了:2014122日,跟许志永案件开庭时间都是同一天!后来陆续得知北京赵常青、丁家喜、李蔚、袁冬、张宝成等以及广州刘远东的政治构陷案件都是定在这一前一后开庭。就在春运高潮来临之际,就在各地外来人士已经回家或者将要回家过年之际,政治类案件都被集中安排在这几天开庭。当局的用意非常明显,巧妙利用春运繁忙出行不便的档期,出其不意将各地摩拳擦掌准备前往声援和围观的众多公民活跃分子杀个措手不及,甩在千里之外,避实就虚,速战速决,以达到围观最少、声援最少、长痛不如短痛、迅速消音的目的。当局为了掐算这样一个好日子,看来还真是煞费了一番苦心!

欢迎关注中国宪政民主的各界朋友前往旁听和围观李维国六四处罚第一案。

(李维国电话:13143303314 李维国代理人刘士辉电话:13640886848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被民政局指为非法(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20 | 1/20/2014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本周五,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在位于通州区的张文和家中学习《圣经》时,遭到通州区民政局的干扰,并被指“没有登记就是非法。”
 
据徐永海长老介绍: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干部付海兵来到我们家庭教会,说:“你们没登记是非法。”圣爱团契多年来一直在我家聚会,我们众基督徒每周五都在一起学习《圣经》。近来我们转到北京市通州区的张文和弟兄家聚会学习《圣经》,没想到通州区民政局干部付海兵先生,并向我们宣读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二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在宣读完这第二十条后,他说:“二、三个人以上就属于集体。你们在这里聚会,没有登记过,是非法的”。他还说到:“我们是有执法权的。对非法的,我们可以依法取缔。取缔时,我们可以没收《圣经》等宗教书籍”。
 
徐永海长老说:我们的圣爱团契家庭教会,是从1989年开始聚会的,至今已经走过了近25个年头,虽然期间我曾先后两次为基督信仰坐牢。但从没有民政部门找过我们要求我们去登记,更没有被指为非法。

徐永海担忧:也许我们下次聚会时,就会被认为是非法而被取缔,那时我们应当怎么办?
    
早在1997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其中在“三、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一节中写到:“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如此,家庭教会理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通州区民政局的做法,显然是在违法行政,肆意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当时读经的主内肢体照片:前排:王姣兰、张全胜、王秀娥、康素萍、侯美华、王玉琴、徐彩虹;后排:刘永平、徐永海、王彪、王昊琛、张文和、宁惠荣、谢金凤、张纯珠、李美青、王老姊妹、胡石根

中国第一起因申请“六四”游行被拘提起行政诉讼案将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钟鸣、彭震报道)今天(元月19日)本网信息员获悉,因去年5月22日向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递交“六四”游行申请而被海珠区公安抄家并行政拘留15天的李维国先生对海珠区公安提起行政诉讼案,已经确定于本月22日(下周三)在海珠区法院第6法庭A304号开庭。这是经过李维国先生与律师多方不懈努力,在历时半年,先法院不予受理,后又撤销一审裁定的程序周折后,终于迎来的开庭。这也应该是大陆因申请“六四”游行被拘留而提起行政诉讼开庭的第一例,因此值得各界关注!

 2013年 5月22日下午依照法律和规定,李维国先生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递交了六四游行申请,和六四烛光晚会申请。越秀区公安分局受理了他的申请,并口头承诺会于两项活动举行前两日,作出书面答复。

谁知,第二天(5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派人搜查了李维国的住所,电脑及电话,并于24日收缴了李维国的u盘,并以李维国在2013年5月17日六四集会游行及烛光集会纪念活动的申请资料在广州市恒福路北威KTV间派发给李某和徐某,后于5月21日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将于2013年5月22日前往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递交六四集会游行及烛光集会纪念活动申请同时煽动群众前往围观的言论为由,对其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且至今未退回扣押他的u盘等个人物品。

经过两个多月的准备,李维国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当年的8月5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多方努力与波折,现在终于等来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李维国先生是自由职业者,出生于1970年10月,籍贯是广东省罗定市人,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广东顺德“妨碍公务”被捕的李碧云当选容桂街道副主任(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113日消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投票结果揭晓,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现在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捕的李碧云在居委会副主任的选举中得票687张,位居第二。

据悉:选举当天,王全平、葛文秀、葛永喜、蔺其磊、李志勇等律师以及深圳独立参选人、及秀才江湖、杨崇等公民到顺德观察了几个村的村委会及村代表、小组长选举。

据李志勇律师说: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投票元月13730-1400开始进行。此次居委会选举实际适用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今天将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小组长、居民代表(含妇女代表)。

有两百多村民推荐了包括李碧云在内的四名村委会候选人。但没上正式候选人名单。李碧云在小组长选举中得票64,位居第二。
李志勇律师说:
第五届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第四投票站的计票已经开始,却没有村民来围观,参选人罗森贤想进去看计票也不让进。
该组村民似乎已经对本次选举的结果没什么兴趣,除了每人三十元的误工费。有村民说:都是假的,没用的。
一位选民情绪激动,大声批驳,他说自己和子女并没有委托其老婆投票,选举委员会居然办了三张委托投票证,他和自己的子女被代表了。

选民与律师关注团合影


许志永案将于本月22日开庭,各界人士要求参加旁听


(维权网信息员方子林、权义报道)法学博士许志永被控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于今天(117日)召开庭前会议,会议进行了一天。随后,张庆方律师发出消息:本月22日上午9点,案件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法庭非常小,没有旁听座位,被告人家属也只有两个旁听名额。
 
在庭前会议上,主要讨论管辖权的问题,即律师按照许志永的意愿提出将新公民运动的其他案件并案审理。律师与审判长就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的其他涉案人员的并案审理进行了沟通。审判长称检察院是分案进行的公诉,法院也只能分开审理。对此,张庆方和杨金柱两位律师表示,既然法院决定要分案审,将按照许志永个人的意愿,在法庭保持沉默。
 
因参与许志永倡导的新公民运动,自2013年的331日开始,张宝成、马新立、袁冬、侯欣等4人因在西单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抓捕后,丁家喜、赵常青、齐月英、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6人随后也相继被抓捕。然而,当局的抓捕仍未停止,712日,张向忠、李刚、李焕君、宋泽等人又相继被刑事拘留,直至716日许志永被抄家并刑事拘留。目前为止,已知北京地区与许志永同案被控罪而遭到刑事拘留的侯欣、孙含会、王永红、齐月英、宋泽等人已获取保候审。
 
各界人士得知许志永一案将开庭后,纷纷申请要求旁听。

1:许志永案旁听案件申请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申请人:陈建刚,男,联系电话:13381367825

事实理由:
鉴于2013121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就许志永涉嫌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向你院提起公诉,你元已受理立案,并将近期开庭审理。

鉴于含北京在内的全国多处法院,惯于违反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基本原则,采用多种方式限制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如此发旁听证限制他人旁听,再比事先安排多人先占领旁听席,然后以法庭没有位置为由不许旁听。甚至有很多案件当事人的家属都不能亲临法庭(“占坑式”旁听)。基于上述原因,本人先递交旁听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提前排队要求办理旁听证,并旁听许志永案件审理。

希望你院能洁身自好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谴责、摒弃“占坑式”旁听的下作手段,考虑本人第一时间申请旁听的事实,予以安排。

申请人:陈建刚
2014114

2:部分申请要求参加旁听的人士(第二批),大家已纷纷将申请书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李静林 身份证号:5109021957####9316 电话13693283418
徐翊民 身份证号:2202221970####3114 电话13317273731
李成立 身份证号:1306041955####0015 电话18932650632
张继新 身份证号:2106031954####1024 电话15948347250
姜小才 身份证号:4108111970####101X 电话13782603666
徐彩虹 身份证号:4206211970####6820 电话18511160920
董奎红 身份证号:2224031969####0423 电话13843309785
吴玉芬 身份证号:3402041956####2329 电话13817829343
于丽华 身份证号:2308041963####1321 电话18301421034
吕双丽 身份证号:2308041968####094X 电话18301387671
李树楠 身份证号:4224251964####575X 电话13161932371

许志永案庭前会议法院戒备森严,多名访民声援被抓(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1/17 | 1/17/2014


(维权网信息员宗世石报道)117日是公盟发起人之一的许志永博士被当局捏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罪开庭前主审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举行庭前会议的日子。一大早,众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访维权人士赶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附近的第一中级法院,准备声援许志永,抗议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然而,大家一下车就发现一中院附近戒备森严,各个公交站点和地铁口都有警察警戒,一中院的三个门口更是严阵以待守候着大批警察,更多的访民根本无法接近法院的大门,有几位早到的访民侥幸来到法院西门,刚刚拿出抗议的横幅就被警察包围,横幅被抢走,人也被抓走。站在马路对面的黑龙江访民沈福田只是看了几眼警察抢访民的横幅就被三名警察抓住,推搡着上了警车。

有访民表示,多年来许志永博士热忱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他是促动中共最终埋葬“收容遣送”这个罪恶制度的三博士之一,近年来,他又热心关注在京访民的境遇,以他渊博的法律知识救助大家,指导他们依律信访、依法维权。他是很多访民的精神寄托,也赢得了访民的衷心爱戴,他长期关注黑监狱和中国的信访制度,访民们今天冒险去声援他,一是表达大家对他的牵挂和支持,二是表达对现政当局的抗议。

访民说,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难道现在推动社会变革、司法进步还需要用仁人志士的刑期来换吗。许博士坚守良知,敢于为民请命,很多上访维权人士都得到过许博士的帮助和救助,大家应该一起来呼吁当局还许志永自由。





四川民主人士胡明军因网络签名被迫失去工作(图)



(维权网信息员梁勇报道)2014年1月6日,在重庆打工的民主人士胡明军被重庆市沙坪坝派出所的警察,到胡明军工作的单位对其老板实施威胁,要老板交出胡明军,并迫使该老板辞退胡明军,胡明军不得不再次沦为失业状态。

据胡明军说:这次迫使他失业主要原因,是因为不久前他在秦永敏的《和平转型对话》中签名支持,在秦永敏被拘留收走电脑和资料,在对秦永敏行政拘留期间,来迫使他失业的。
据异议人士肖兵说:因为秦永敏《和平转型对话》签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数十人被“喝茶”。

据重庆方面知情人士说:重庆也有十多人被喝茶和骚扰,至少有5人以上被多次迫使失业。
据胡明军说:他自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以来,一直在重庆打工维持基本生活,也从来未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这次签名也是认为《和平转型对话》是对中国人民有利的事情,并未任何其他企图,谁知却招来无端的迫害。目前,胡明军被迫在成都避难,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希望度过这次经济上的难关。

据胡明军的朋友说:胡明军现在经济上确实比较困难,他刚刚出狱,出狱后的的收入,除去缴纳社会保险和还房贷后,所剩下的钱只够基本生活,现在胡明军表示将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以降低经济上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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