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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科律师:法庭之上履职律师被当庭带走——吉林辽源警方非法拘押律师经过详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1/01 | 1/01/2015

2014年12月11日周四上午9点,在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代理张桂霞涉嫌破坏法律实施案为其出庭辩护。本案有六个被告,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石永胜律师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张科科律师分别担任第二、第三被告辩护人。其他被告由法院指定了当地的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与阅卷受阻,多方控告、投诉、交涉才得以解决。


今日庭前,审判长周凤武法官再嘱我和石永胜律师辩论阶段简短发言、不要做无罪辩护、庭审有录音录像注意言辞等等。    

即将开庭,有警察带一纸条进入法庭给审判长周凤武,并传阅给陪审员陈立名(音)。

庭上,我要求法庭依法为我的当事人解除戒具工字形手铐和脚镣、对合议庭成员一审判员与两陪审员的组成方式质疑、对起诉书只有一位检察员但出庭公诉为两人质疑。审判长周凤武并未理会我的要求和质疑,反而一副嫌我事多的表情。其他四个指定女律师有的窃笑。我并未坚持。   

公诉人念起诉书前表示除了对本案检控,还要对庭审进行法律监督。    

发问阶段和质证阶段石永胜律师和我的发言频受审判长打断。   

在提交新证据阶段四指定律师的当事人均有新证据提交--悔过书,四个认罪。四指定律师乐于代劳为四个上年纪的当事人朗诵悔过书。法庭沉浸在一片类文革批斗会的氛围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以前上当受骗现在要彻底决裂,云云。   

辩论阶段,公诉人控诉意见认为六被告“未树立正确价值观,在另一个虚拟世界无法自拔”,受到蒙骗,需要对社会有清醒正确认识。等等。

辩护人反驳辩论中,在我前面发言的石永胜律师坚持作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明确规定是邪教的无罪辩护。     

上午大约将近11点,轮到我辩护,我的发言中首先对控诉意见回应,认为思想不能构罪,惩罚的当是行为。在犯罪构成的论述中我说到一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信仰自由”,审判长大为震怒,对我质问你是说他们(六被告)的行为属信仰自由。我说这不是我的原话,审判长说你就是这么说的。我说你们不是有录音录像可以拿出来,律师庭上发言有言论豁免权我没有任何不当言论。一旁六十多岁的陪审员陈立名(音)眼珠都要瞪出来,质问我你哪个大学的,你是不是考上的(司法资格),你是骗子律师吧。    

审判长周凤武冲出法庭,丢下一句“休庭”,随后进来。我继续发言,还没说三句话。周凤武已是突然发作,“不要说了”,手一挥,“带走”。我望向法庭门口,已挤满五、六个警察,有两人应声过来反扣我的左膀,将我架走。当时全场愕然。事后听说各当事人和辩护人几乎不再言语,二十分钟左右庭审草草收场。后据旁听人员讲,周凤武冲出法庭前有一旁听警察在门口朝他招手。   

以上根据记忆整理,差异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出西安区法院大门,冰雪覆地,四警察乘一警车带我到10分钟车程远的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正是侦办辩护人所代理这个刑案的单位。我被带到检查室,搜身。该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副局长)金振宇要对我传唤,他也是侦办该刑案的负责人。我要求金振宇及泰安分局回避。金振宇说是属地管辖,拒绝回避。    

一年轻警察要搜查我随身公文包,我要求搜查证,该警察不敢动。但我被迫自行取出公文包内物品放入他们提供的牛皮纸保管袋,我贴好双面胶封口交给他们。后来他们带来了我的案卷放在一起。   

我被带到隔壁房间,墙上显示时间中午11点半。我质问金振宇为何传唤我。金振宇说是应审判长的要求抓我,说我在法庭上宣扬邪教,居然称被告的行为不是邪教是信仰,竟然做无罪辩护。说要对我治安处罚,但是不能说明是依据哪一条。还说我在法庭上要求解除戒具、质疑合议庭和公诉人,“净整那些没用的”。我说一切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我不会配合你们做笔录。出去以后必定就此复议、诉讼。    

金振宇主动说过可以提供喝水吃饭。但当我以无任何违法行为为由拒绝笔录,便此后再无得到饮食。    

 我一直在椅子上瞌睡,轮番有两警察陪同。室内无暖气,叫我别睡,免得感冒。其中一五十岁左右的警察数落我不该无罪辩护,说律师就该作有罪的罪轻辩护让当事人早日出狱。讥笑我不懂法。不去理会。  

将近下午4点,金振宇再度要求对我做笔录,并将我带至第三个房间,有台可正常使用的电脑。我要求泰安分局及金振宇回避,并要求见律师。金振宇离开。  

 约二十分钟,辽源市司法局公证与律师科的路景科长来了。了解我庭审情况,既表同情安慰,也劝导我配合做笔录,表明笔录完即可离开。   

约十分钟,来了两个自称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的警察,叫徐霖和白皓,虽着警服,但不能提供警察证,只出示一张纸写着这两警察证件在办理中。我拒绝笔录。   

换了另外两个警察,苏春山和张云开,依然不提供警察证。我做了笔录,问我有无宗教信仰,如何取得本案代理,庭上言论,如何看待代理的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等等。除个人信息外,几乎全部回答不知道。半小时内做完笔录。    

金振宇过来看笔录,说不知道就不知道吧。其他警察笑我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警察看了笔录说猛。   

金振宇带我上泰安分局二楼,说领导找我谈话。是辽源政法委皮主任和方才见过的司法局路科长。他们嘱我以后办案庭审慎言等等。金振宇在一旁一直翻手机,说谁谁给他电话短信。看他气得跳脚又无处发泄的样子,心里直觉得好笑。终于知道外面的支持多么给力!能够尽早出来,全赖于此。   

回到一楼大厅,见到一直等候我的当事人家属。时已天黑5点左右,被非法扣押近6小时。离开泰安分局。

此番遭遇,深感今日审判人员的荒唐、警察的无知。

律师在法庭上依据宪法和法律进行辩护,是法律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和职责。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律师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法庭言论予以豁免,这是我国宪法法律所建立的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世界通行的文明底线。

2014年12月14日

上海维权人士赵国彪、张丽妹北京宣传宪法被拘留 11日获释(图)

(维权网信息员龚民权报道)2014年12月11日上午,上海维权者丁菊英、高文婻、周菊仙、孙宝妹、何六妹、唐建忠、申琴芳等10人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拘留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50弄5号)迎接宪法日在北京宣传宪法被带回上海拘留5日的赵国彪和张丽妹。


赵国彪和张丽妹都是房屋被强拆而上访维权,赵国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迫害行政拘留2次,张丽妹被拘留7次。

到浦东新区拘留所迎接赵国彪和张丽妹的维权者们鼓励她们俩人继续反腐。赵国彪和张丽妹也表示坚持与腐败势力抗争到底,决不屈服于强权之下。



梅春来律师:浦志强案:微博言论自由界定的宪法意见书

警方对浦志强列出30余条新浪微博,指控浦志强律师触犯了寻衅滋事罪、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浦志强申请释宪或提起违宪审查,那么本案的争议涉及:1、宪法第35条的言论自由权利是否应当保护公众在新浪平台上所表达的言论以及保护边界是什么?2、警方对浦志强有关新浪微博上的言论以刑事方式追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以及是否违宪?


首先要明确,由于我国长期缺乏宪法审查制度,不仅是普通公众并不了解宪法的原则,甚至连执法的司法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内涵也缺乏基本的常识,这都是我国宪法长期虚设所造成的后果,本案明确说明了宪法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宪法审查,那么刑法等一些基本法律将得不到正确的实施,他们可能因政治或行政权力的影响下而改变了法律立法时所确立的目标和价值。同样,因没有违宪审查,无论是普通公众或司法人员面对高度抽象的宪法规定时,并不知道该如何适用和理解宪法,这种情况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已深切的影响到这个国家的正常运作,我们深感担忧。

有关本案上述涉及的争议,我们必须了解宪法规定普通公众享有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目的及其在宪法上的价值秩序,我们可以从宪法的章节考察,言论自由是放在了第二章,而国家机关则放在了第三章,这意味着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价值要高于国家机关,是公民与身俱来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但不可剥夺不等于不可以限制,然而要限制言论自由的前置条件就是要有更高于言论自由宪法价值的利益存在,我们认为这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

言论是人类特有生物属性,在民主国家中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基于人民自治的需要和监督政府之必需,是发现真理并经由民主程序讨论形成政策、公意和法律的基础,是民主法治社会多元化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我们深信一个现行政府及社会环境对批评的容忍程度也往往是显示出这个国家民主与自由的程度,甚至也是判断法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标准,因此,我们的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有批评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白既然是批评我们就不应指望这些言论的文明程度,他可以是激烈、刻薄、甚至是尖锐的攻击,我们也应当包容这些言论的片面、不足或失当错误的地方,批评者思维活跃的情况下,既可以说出非理性的言论,也可能因激情之下说出足以让世人回荡、动人心魂的辞章,因此,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面对这一类的批评无论其言辞程度如何,依宪法第41条的规定只能虚心听取,除非这一类的批评已演变成以恶意的捏造或歪曲事实的方式进行诬告。

对于言论的边界,我们从来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这是因为我们之前从来就没有过类似的司法审查先例,我们没有宪法的实例可以给我们国家的普通民众进行普法宣传,尽管我们已有了宪法日,但对于宪法的敬畏,我们不是将它当作亡灵般的纪念,宪法应该是活的。因此,对本案,我们试图界定,我们认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需要区分被批评者的对象和运行方式,普通公众对公共事务和国家政府机关及国家政策事务的批评不应有任何立法上的限制,也不得因言论存在激烈、刻薄、恶毒而予以追究发表言论者的法律责任,作为国家的主人他们依宪法确实有这样自由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不应仅是口号,而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另外,我们也必须明白,在多元化的社会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的言论,甚至存在着极左或极右的言论,我们都应当允许他们存在,我们不仅应允许他们存在,我们还得保护他们充分竞争,因为我们知道各种言论的交错攻击,反而让真理得以浮现,各种政治主张的正确与否将来的历史会作出客观评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同样适用于言论自由的边界。

我们对公民批评公共事务、国家机关及国家政策事务抱着宽容的姿态,是因为公民社会中每个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义,政府由他们选举组建并由他们纳税供养,但同样的批评却不适用针对普通公民,因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与批评者一致,批评者针对他人不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如个人品行、隐私一类的言论并不享有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国家可以立法进行限制,这并不违宪,人与人之间自由的限制与人与国之间的限制其密度明显不同。另外,我们还必须指出,在我们的国家经常会发生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对普通公民因公共事务或国家政策的批评而对其逮捕审讯,这是因为他们错误的理解了宪法的精神,他们过于强调了国家机关的利益和形象,以为国家机关的宪法保护价值要高于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宪法章节的顺序看,这种观点是极度的错误。我们再次重申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高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的利益也并不等于国家利益。

我们在讨论了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和边界后,我们再来看本案浦志强新浪微博发表的言论,在微博中浦志强对申纪兰、毛新宇、雷锋等人作了批评,但我们需要判断批评的内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的批评,如果属于公共事务的批评,那么申纪兰、毛新宇及雷锋的后人都没有权利指控浦志强犯罪,申纪兰作为人大代表和公共人物对普通公民行使宪法上的权利,依我们上列的见解,他们只能容忍这种放肆的批评,其他几位也具有相同的容忍义务。但如果浦志强的批评明显不属于公共事务的讨论或批评,则应由这些被批评者依法定程序提起侵权诉讼或刑事提告,但这一类事务就不属于本案的讨论范围。

浦志强关于批评执政者要反思民族政策、改善民族关系的微博明显就属于行使宪法第41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这是公民责任的一部分,是人人都享有的对国家监督的宪法权利,这种权利已不是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涵盖,而涉及了一个公民参与国家建设的政治权利,每个执政者其实都有这种义务来听取一名普通公众合理、恰当的意见,国家兴亡既然匹夫有责,那针对这一类言论提出的刑事控告,我们认为是明显且不言自明的违宪,控诉一方的行为令人失望。

对因行使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而煽动他人从事一些违法的行为,甚至从事一些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否享有宪法上的保护权利,我们国家没有先例性的案例可参照,但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主笔申克诉合众国一案曾经确立了一项标准“即刻而明显的危险”其后又增加了两个关键词“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他们认为:“每一种思想都具有煽动性,它要求人民信它并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做。从狭义上来讲,一种思想的表达和煽动之间唯一的差别,就是说话人对结果的热情,滔滔雄辩可能是会使理智燃烧。但无论我们对冗长啰嗦的演讲如何想法,它绝不可能立即引起一场熊熊大火,如果从长远的观点看,对无产阶级专政表达的信念注定要被社会占优势的力量接受,那么,言论自由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给他们机会,让他们自行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还认为“用言论鼓动人民反抗推翻政府和立即着手准备用暴力手段推翻政府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仍为言论自由范畴,而后者则属于犯罪,上述的判决意见展示了这个国家的制度自信,他们从1969年在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395U.S444(1996))一案中确立了这样的宪法原则后至今仍保持着资本主义制度并未被无产阶段专政而取代,这说明放开言论允许某一种主义的流行并不会造成国家的分裂或动乱,事实上国家只有被人民选择独立并不可能存在分裂,这说明若浦志强以言论自由的权利煽动他人犯罪或分裂国家,必须达到在其发表上述言论后会即刻而明显的造成国家分裂,且这种分裂的状若不采取措施即刻就会发生,因此,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只有达到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程度才不受宪法的保护,然而本案控方的证据并未能达到上述所要求的条件,故浦志强微博发表的上述言论仍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没有超越必要的限度,而警方仅因浦志强发表的言论而没有造成即刻的危险就予以刑事指控明显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相抵触,警方的做法显属违反了宪法第35条规定,应宣布确认违宪而无效,同时我们强调刑法条款的解释必然基于严格的立场并应满足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本案足以说明我们目前的相关刑法条款与宪法规定存在着抵触与不足,这才致使警方可以滥用刑法条款将因行使受宪法保障的权利的公民无辜追责,因此,我们要求立法机关应于一定期限内完成检讨并通过立法程序予以修正,否则逾期该条款失效。

本案宪法意见由梅春来律师主笔撰写
2014年12月12日

天津民众每周在市人大举行抗议活动坚持到第126周(图)

(维权网信息员孔涛报道)据天津维权人士向本网反映,昨天(2014年12月12日)上午,天津民众冒着严寒如期来到位于天津解放路上的市人大常委会,继续举行抗议活动。至此,维权人士的抗议活动已经坚持了126周了,而市人大常委会对民众的诉求始终没给一个说法,可见市人大对司法腐败视而不见。


维权人士说:天津的司法腐败由来已久,无论是从市委市政府到各级法院,他们都始终如一的坚持着维稳压倒一切的原则,来维护着腐败集团的利益。他们视维权的民众为不稳定的恐怖分子,来进行镇压。这就使得民众的人权长期的被践踏。所以才有了天津民众每周如期的到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抗议活动。

“救援张林女儿安妮失学案”今尘埃落定 李化平、姚诚、周维林分别获刑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本网获悉:“救援张林女儿安妮失学案”中被逮捕的维权人士李化平、姚诚、周维林今日在安徽合肥开庭,他们都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分别获刑,李化平被判2年有期徒刑,姚诚为1年10个月,周维林为1年6个月。此前2014年8月29日,张林被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刑3年6个月。至此,四名因救援小安妮失学而遭拘捕的民主维权人士全部宣判获刑。


“救援张林女儿安妮失学案”回顾:

2013年2月27日下午张林十岁女儿张安妮被四个国保从合肥琥珀小学带走,被单独关押3小时,后和张林被关在一起,小安妮共被关押20个小时。后来,张林父女被软禁在安徽蚌埠。

2013年4月6日至16日,律师援助团和网友围观团从全国各地来到合肥声援张安妮复学,4月8日张林父女被律师援助团和网友围观团从蚌埠解救到合肥,张林和律师网友护送张安妮至琥珀小学,要求复学被校方拒绝,校方要求张林提供警方的安全保证,显然张林无法提供。10日开始律师刘卫国宣布开始在琥珀小学绝食绝水24小时,绝食接力持续到16日被清场。期间有网友在广场举行烛光晚会,有网友在街头为安妮单独授课,还有网友在公安厅门前搭帐篷露宿,还有街头演讲等多种多样的声援。

2013年4月12日,琥珀小学公开回应张林,称张林未提供在合肥的暂住证、经商或务工证明等材料,张安妮不符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要求。对此张林发表声明给予反驳。

2013年4月16日合肥声援张安妮复学现场遭清场,张林和女儿张安妮再被押回蚌埠。数百便衣参与行动,声援的网友被警方带走十余人,当天有些被释放,有些被户籍地国保接回原籍。

2013年7月18日张林被蚌埠警方带走秋后算账,次日被当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2013年8月初,李化平因曾参与声援安妮被当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2013年9月3日,姚诚协助安妮成功赴美留学,但其上海被上海静安区警方抓走,随后移交至安徽警方,并被安徽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2013年9月6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的五、六名便衣,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周维林从家中带走,并查抄了周维林家中的电脑、手机、维权资料等物品,警方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示传唤证、搜查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随后,周维林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后以同样的罪名被逮捕。

广东维权人士叶晓峥因声援香港被“寻衅滋事”刑拘(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2年12月12日上午10点,广东惠州维权人士叶晓峥(网名:湖面一舟)在家里,遭到惠州警方抄家,并于14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传唤带走。网上22点30分左右,叶晓峥打出电话称自己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并表示要请隋牧青律师作为他的刑事辩护人。


据知情人介绍:叶晓峥是因为前段时间在家中与朋友一起,穿着“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字样的黑衣声援香港“占中”的事情,并将图片发到网上,遭到警察多次传唤,今天终于到家里对他家里进行了搜查,并查扣了电脑和手机等物品。截止22点,叶晓峥还未被释放。
   
据惠州知情人士说:警方到叶晓峥家里,开诚布公直接就是问叶晓峥是否参与声援“占中”,并从叶的手机里找到有关占中的信息。随后即将叶晓峥带走。

到晚上22点30分左右,隋牧青律师接到叶晓峥的电话称:他因声援香港“占中”以“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请隋牧青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隋牧青律师随即表示将尽快争取到看守所会见叶晓峥。
     
叶晓峥是广东惠州的维权人士,经常帮助惠州权利收到侵害者维权,并有一定的成就,也是惠州一带公权力人员的眼中钉肉中刺。







杨子立: 在自己的祖国流亡—— 给北京国保李警官的一封信

李警官:你好!


我是杨子立,是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的老员工,因为不方便用其他方式跟你联系,所以用公开信的方式向你表明我的态度,希望你能看到;同时也是在传知行的主要领导干部都被抓捕之后,我自作主张为传知行的遭遇发出一点声音。

传知行目前有两人被捕,一人刑拘。如果算上从传知行出去的前同事,一共有六人身处牢狱。这还不算传知行创始人郭玉闪的律师夏霖被刑拘。传知行的人一个一个或被带走,或被叫去,大部分还伴随着搜家。有些侥幸回来了,有些至今没有消息。我们像一群待宰的羔羊,眼看着伙伴的消失而没有一丝的哀嚎,更没有反抗的怒吼。我们只有疑惑和恐惧。疑惑的是,为什么传知行这样一个进行社会政策研究的NGO会遭此横祸?我们没有倡导街头行动,我们开个纯学术研讨会也小心谨慎地看着警方的脸色。对于远在千里之外的香港争取真普选占中抗议行动,传知行也没有任何公开的表示。为什么这种雷霆之击还会落到我们头上?正因为疑惑,我们才恐惧。不知道原因,更不知道结果。执政党最近的四中全会主题不是强调法治吗?为什么基本的刑事诉讼法,你的同事们都可以不遵守呢?郭玉闪、黄凯平早已羁押超过50天,如果被逮捕,为什么不能根据刑诉法第91条通知家属呢?如果没有逮捕,为什么不予以释放呢?当法律仅仅充当无产阶级专政的白手套,而不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盾牌时,我们又怎能不心生恐惧呢?你原来的工作包括主管传知行,你可能对郭玉闪和传知行的案情比我更熟悉,但还是让我在这里向你解释一下,恐惧如何一步步笼罩在我们每个传知行人的头上。

第一张倒下的多米诺骨牌是凌丽莎,一个活泼前卫的年轻姑娘。大约两年前她跟随男友陈堃一起来到传知行。因为她的俏皮,我们都称其小辣椒。她做插图、设计、排版,帮了我们搞研究的人很多忙。她工作了几个月就离开了传知行,但是我们一直把她当成传知行的小妹。她被抓捕据说是因为在10月1日搞了一次行为艺术支持香港占中的学生。小辣椒搞些响应学生街头行动的行为艺术一点都不奇怪,现在的前卫年轻人和艺术家哪个不是以特立独行体现个性呢?作为小辣椒的朋友,传知行的人没有抗议她被抓,只是想帮这个有天真想法的姑娘早点出来。当然我们的努力都是徒劳的,甚至到看守所给她送点钱物都被拒绝。不过此时我们还没有恐惧,毕竟传知行跟占中没有关系,而且根据经验,“被寻衅滋事”的人少则几天多则37日基本都会出来。一个多星期后小辣椒的妈妈打电话到传知行询问情况,但那时我们已经处于人人自危之中了,甚至恐惧到没有在电话里安慰阿姨,我为此后来向阿姨道歉。至今小辣椒被抓60多天了,早已超过刑拘的期限,但家属仍然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

当小辣椒的男友陈堃于10月6日突然失去联系之后,我们还没有恐惧,但是开始焦虑。陈堃在传知行做会务,今年3月还帮我安排了一次底层访谈的培训会。他是大概半年前离开传知行去做立人大学。立人大学和立人图书馆在我看来都是跟传知行所做类似的社会公益项目,而且公益性更强。尽管此后很少见到他,但他的被捕还是令我们吃了一惊。联想到之前二十多家立人图书馆被扫荡殆尽,我们预想他的被抓只不过是摧毁立人大学的手段,对其此后的人身遭遇尚未预料。陈堃的家属半个多月后收到了刑拘通知书,通知书上说人在海淀看守所。但是陈堃的律师到海淀看守所跑了四趟,也根本见不到人,看守所只是推说人没有在那里。至今陈堃仍然是失踪状态,根据中国的法律,无论他身犯何罪是不应该长期失踪的。

令我们开始感到恐惧的是郭玉闪的被抓。10月9日凌晨两点多,他被带走并被搜家。同时传知行的办公室也被查抄。我是第二天被叫去开会才知道此事。尽管我们预感到,传知行可能要被算总账了,但还心存一丝侥幸。因为当时有个传闻,说是在小辣椒处的一张发票牵连到传知行。不过这件事确实跟传知行无关,如果真是这样,郭玉闪最多关37天应该就没事了。即便算总账,郭玉闪又没有违法犯罪,传知行每进一笔钱都要按企业营业额交税,总不会因为周永康搞司法滥权逼出来的陈光诚事件而在两年后的今天惩罚郭玉闪吧。但事实是郭玉闪被抓至今两个月后家属依然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郭玉闪在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贡献以及其声誉、能力和交际面之广,综合来说在同辈中可以说数一数二吧。若即便如此也不能享有刑诉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公平,我们其他人又如何能够指望被文明对待呢?

恐惧真正蔓延到我们每个传知行人的头上,还是所长黄凯平被失踪。10月12日,他被你的同事们带走,至今杳无音信。为了传知行能够生存下去,郭玉闪和传知行已经忍辱负重多年,郭玉闪甚至辞去所长职务,不再参与传知行项目操作。黄凯平是八零后,只是一心想做好研究项目,哪里想到祸起萧墙?郭玉闪被抓后第二天,黄凯平主动申请注销传知行,传知行人自愿低工资努力工作7年的成果都被放弃。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仍然免不了被斩草除根的厄运,难道这是中国NGO的宿命?

当下一个传知行人何正军于11月26日被约谈到监牢里的时候,我们大家都不奇怪了;奇怪的反而是其他几个被约谈甚至被搜家的传知行人还能出来。既然抓人早已和香港占中没有关系,就说明传知行已经被当成了犯罪集团。何正军在传知行主管行政和财务,被拘留毫无意外。我们每个传知行人可能都已经变成了犯罪嫌疑人。

所以当11月27日你的同事在急切地找我时,我不得不仔细考虑:去还是不去?去了,只有一种后果,那就是不知道要被关多久。我是绝不会给郭玉闪作证的,所以肯定不会简单走一遭就完事。在我们的交往中,我可以相信你个人有善良的一面,但是既然我前面所有被拘捕的同事都没有得到法律程序上的公平对待,我又怎能相信你背后的体制呢?如果不去,只能选择自我流亡。经过考虑,我选择了后者。这意味着我将无法回家见到我的妻儿,无法找到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不得不担心随时被抓捕,还要避免家里的老人担心我出事。现在我的处境正是如此。不过,如果我真的坐牢,事情只能更糟糕。所幸我的朋友还比较多,哪里都能混口饭吃。

在我选择自我流亡之后,才发现我之前的同事柳建树竟然也已经被秘密刑拘好几天了。他是留过洋的法律高材生,后来见得少,听说干法律公益项目去了。网上说被控罪名是非法经营,我怀疑是欲加之罪,因为没听说他搞过什么经营。柳建树的被抓,愈发使我觉得逃亡的选择是正确的。

你可能会问:既然你自信没有违法犯罪,你把事情说清楚不就没事了吗?如果是15年前,我也会这么想。但是幼稚的代价是8年的监狱生涯。当年我们的新青年学会仅仅是刚毕业学生的业余兴趣小组,谈论点农村问题和调查见闻,就有四个人判处36年总徒刑。预审处的负责人刘勇难道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吗?检察官李磊森和韩晓霞以及法官柏军和金星难道不知道我们没有任何策划和行动吗?让任何人评价一下,新青年学会的宗旨“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是要推翻政府吗?但我们当时只要开口说话,能够呈堂的都是有罪证供。仅仅凭着“莫须有”三个字,我们四个年轻人就在监狱中变成了中年人,健康、意志和智力都受到严重损害。对我来说,比较幸运的是出狱第二天就遇到年轻的郭玉闪,加入他创办的传知行使我重新走进社会。我后来重新组织了家庭,有了孩子,虽然买不起房子,儿子上不了北京户口,但是毕竟有了一份安稳的工作,并且从监狱后期的重度抑郁中走了出来。在传知行里,我研究农民和农民工问题,那些报告和研讨会你也应该知道吧。此前三年,我组织了二十多场讲座和研讨会,写了七八份调研报告和三份研究报告,还组织培训志愿者进行了将近二百次底层访谈,出了三本底层访谈录。如果我被你们强行带走做笔录,我可能连以上这些内容都不会说,所以还不如在这封信里告诉你我在传知行做什么事。

你们可能还想知道,为什么我会经常给维权人士找律师,其实很简单,一来我本人深受政治迫害之苦,深刻懂得只有真正的法治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尤其对周永康手下滥权施暴的受害者深表同情;二来我利用互联网认识很多人权律师,他们知道我的经历也信任我。我相信,目前这批越来越壮大的人权律师队伍,将是中国走向法治文明的中坚力量。我自己因为坐过牢无法成为律师,但可以成为律师们的好朋友。

最后,请代我转达对你的同事E警官的歉意,因为我本来答应见他,但后来还是爽约了。面对生死存亡,任何人的第一反应都是逃命。我还谈不上逃命,只是避祸一时。拘捕行动往往有个找嫌疑人的借口,但从来没有一个为抓捕而说谎的人向被抓者道过歉。我本来也想树立堂堂正正无所畏惧的英雄形象,但是惨痛的经历提醒我:我还有家庭责任,我上有老下有小,每月房租都是不小负担,避免坐牢是最明智的选择。我也可以相信E警官自己不会故意冤枉我,但是我认为包括你们二人在内,无论内心有多么强烈的正义感,也必然把上级的命令置于法律条文之上;因为不如此,身为警察就根本没有任何升迁的可能。

如果我真的罪行重大,有网上通缉令,那我立即去自首,否则我还将继续我的流亡生涯,直到郭玉闪和传知行案告一段落。你可能会说:有你责任反正跑不掉;没有你责任也不用东躲西藏。理论上这是对的,但中国的现实和理论的差距实在太大。我可以告诉你一个我自己经历的例子:海科是我同案,以颠覆罪判刑十年。他的同学彦华参与了海科跟新青年学会案有关的所有活动,但是没有被逮捕。彦华给法官写信说,既然海科被判十年,他做的事我都有份,我也请求被判十年,结果没有回音。真正的原因是海科在北京被抓,而彦华是在天津被抓。北京安全局要刻意拿我们立功,而同一件事天津安全局审查后觉得根本不构成犯罪。当年办我们冤案的不少北京官员后来因为贪腐倒台了,但他们能够得以陷害无辜的机制仍然没有变化。我2009年出狱后跟国保打交道,感觉比安全局要好多了,至少国保警察是可以打交道的人。但是权力大于法律仍然是不争的现实,我的被捕的上级和同事就亲自验证了这一点,所以也请你和E警官对我的选择有所理解。

虽然我选择了逃亡,我还是可以跟你联系的,不过只能通过谷歌邮箱:yangfurui1@gmail.com。中国的互联网技术越是发达,我越是相信只有谷歌邮箱才能保护我的隐私和安全。

祝好!

杨子立 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2014年12月9日


人权日上海拆迁户5姐妹在村委员会门前跪呼“和谐社会,无家可归”(图)

(维权网信息员潘黎明报道)2014年12月10日人权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行南村民委员会门前跪着徐惠仙、徐惠芳、徐惠娟、徐惠琴、徐惠珍5姐妹一边哭一边喊:“和谐社会,无家可归”。


据了解:2010年11月30日,5姐妹位于梅陇镇行南村14队小徐家弯26号的农村宅基地私房被强拆后强迁到附近的宾馆(元友宾馆)。2014年12月9日被行南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元友宾馆强迁到马路边,被子和其他生活用品都被堆放在行南村民委员会门口两侧。警察企图驱赶5姐妹未成功。但旁观者担心,5姐妹总有一天会被警察(或者政府雇用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用暴力驱赶。也很有可能被以“寻衅滋事”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扔进牢里。

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

联系电话:
孙秋生:13636476515
徐惠仙:15900907558、
徐惠芳:18930700848




深圳民营企业家、异议人士王应国先生取保获释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本网获悉:深圳民营企业家、异议人士王应国先生昨天(12月10日)夜11点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获得自由。


王应国先生是于今年11月3日中午被深圳当局人员从公司带走,对方同时出示搜查令抄走其计算机,后被刑事拘留,至今被羁押正好37天。

王应国先生是深圳维权人士,平时做石材生意,因为经常资助全国各地的维权人士,成为深圳国保忌恨的人。

浦志强获见莫少平律师 其案被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维权网信息员郑一平报道)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本网从知情律师处获悉:浦志强今天(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获见莫少平律师,其案涉四宗罪11月13日就已经移送二分检审查起诉,现被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知情律师称:浦志强案2014年11月13日就已经移送二分检审查起诉,因案巻多达74本,又近年底工作繁忙,故无法安排代理律师阅卷、复制卷宗。且该案检察院已决定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律师的阅卷、复制待补侦结束后一并安排。

经交涉,莫少平律师已经拿到了巜起诉意见书》。浦志强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四罪。今天下午,莫少平律师首次在北京第一看守所会见到了浦志强,浦对上述指控全部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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