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民主拯救中国! CDP.ORG
Democracy Save China!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六——河北承德市三级政府在处理贿选案件时装疯卖傻(之一)(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5/12 | 5/12/2015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中国选举观察义工对中共的支部、总支和其五级党委的选举,是不进行观察的。因为它的选举不是在国家的法律约束下进行的。


今年元月6日,中共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李家沟村支部委员杨庆松,获得该村中共党员推选村支部委员候选人票27张,得票排名第一;同时获得村民代表推选村支部委员候选人票12张,得票排名第二。

曾任过李家沟村三届村委会主任的杨庆松,连任中共李家沟村支委、当选村支部书记可以说只一步之遥了。

据中共下板城镇委员会的书面说明讲,“杨庆松在被推荐人选之内。依照程序,支委候选人初步人选要根据‘五选七不选’标准由县、镇给予审核把关。在审核程序中,县信访局反馈:杨庆松曾七次到县、市上访,反映上届村主任贿选问题和大路公司占地补偿问题,生活费问题。同时,县换届办建议杨庆松不能再列为候选人。由此,2015年1月8日,镇政府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就杨庆松支委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问题再次决议,经研究同意取消杨庆松支委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



这份《中共下板城镇委员会  下板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李家沟村支委候选人初步人选杨庆松参选资格一事的情况说明》中,讲到的时任中共李家沟村支委杨庆松在2012年初至2014年初的三年内,到过县、市、省和北京上访共有七次,控告该村第九届村委会主任张玉平是靠贿赂才被选上的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一、 下板城镇党、政主要官员对待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装疯卖傻

李家沟村第九届村委会选举还没有结束,也就是2012年2月16日前、杨庆松(时任村委会主任和村支委委员)就多次找当时的中共下板城镇党委书记王国群、镇长李晓松等多人,用书面材料实名举报张玉平公然用现金(一票一百元)和大米等买票。

但是,下板城镇党、政主要官员没有人把杨庆松的举报当一回事。由于杨庆松在找镇上王国群和李晓松等人的同时,还到县上也在举报张玉平贿选。按杨庆松的说法,是他“找急了”、镇上分管政法工作的肖子龙才叫按信访程序办理他举报张玉平贿选一案。

2012年3月30日,下板城镇镇长助理鲍伟娜、镇包村干部姜桂晔和房春红同杨庆松签订了一份《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2012年5月8日,杨庆松收到下板城镇政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是,“一、反映现当选村主任张玉平为了贿选,请吃饭、送大米和为了掩盖贿选,向信访人衣服中塞了500元钱问题,以及请社会闲散人员到选举现场撑腰、威胁选民等问题,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这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充分证明,下板城镇政府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作了玩物,在处理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贿选案件时装疯卖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对以暴力、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我们不尽要问下板城镇政府,你们经过近40天的“调查核实”后,要杨庆松“向公安部门举报”的法律依据或者行政规定在哪里?公安部门有权力决定张玉平“当选无效”或者“当选有效”吗?(待续)

圣灯法师“煽颠”案即将开庭,昨召开庭前会议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5年4月14日上午9点30左右,圣灯法师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据悉,会议确定将于4月底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据圣灯法师的辩护律师傳海说:庭前会议是法院,律师和公诉人一起就一些程序问题进行沟通,以减少开庭时的不必要时间浪费,因为是公诉人法院和律师商量事情,因此被告人本人并未到场。

本案原本定在在今年3月5日在武汉中院开审,但到了3月2日,圣观法师代表律师突然收到法院有关法官的通知,告知案件将推迟开庭,当时没有解释其中的原因,也没有告知将在什么时候开审。

圣观法师是在去年5月17日,在武汉香格里拉酒店参加一场讲经会时,遭当地警方带走,随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刑事拘留。

民主人士、独立中文笔会作家梁太平状告核工业部 罗茜作代理人

(维权网信息员罗成报道)2015年4月15日,据核工业部230所技术人员、民运人士、国际中文笔会作家梁太平(电话:13787033156)说,他由于从事民主活动而长期遭到湖南长沙市国保和核工业部230所的打压。特别在本年度他由于到香港参与支持香港占中行动而被核工业部开除工作。
梁太平说,他被开除工作的幕后黑手是长沙国保支队长王德华。
又据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罗茜介绍说,他于14日接受了梁太平的委托,并就本案与长沙的一些律师交流了意见。罗茜说,从处罚决定书来看,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实体上都存在很大问题。严格从法律上来看,可以说处罚是不成立的。当然由于在国保在后面作黑手,这些问题也成了“没有”问题。
罗茜说,由于参与公民活动,全国类似梁太平被开除公职的人很多,所以众多人权律师建议把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来搞,希望通过此案唤起更多的“李太平”、“王太平”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罗茜电话:18873973805

刘正清律师:唐荆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应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5/07 | 5/07/2015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唐荆陵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应作不起诉处理,理由是:

你院曾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侦查单位补充侦查。本辩护人在查阅侦办单位的第一次退补后所补充的所谓侦查材料,仍然无法证明唐荆陵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退补之后,侦查单位无任何补充侦查材料竟然还向你院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今天上午到你院案管中心办理预约阅卷时,工作人员告之:经与具体办案人员联系,该办案人员称第二次退补公安没有移送任何补充侦查材料,因无材料可阅,该工作人员要我无需预约到市检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本辩护人提请你院应对唐荆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唐荆陵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联系电话:13543432448
2015年4月13日

中国律师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法警殴打女律师事件的声明


2015年4月2日,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崔慧到北京通州区法院,在法院内被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及法警两次殴打,致使其双眼挫伤、面部紫青、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害。 据悉,崔慧律师曾在代理案件时到通州区检察院控告通州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违法行径,因此触怒了他们,他们处处刁难崔律师,甚至近日在法院内对她进行暴力殴打。

作为法律人,我们对律界同仁崔慧表示关切,对通州区法院法官、法警的丑恶行径非常震惊、愤慨。

对该事件,我们发表声明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州区公安分局应彻查该案,对通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及法警的故意伤害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并展开侦查,严格依法惩处行凶者。

二、通州区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应对通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一旦发现渎职行为应严肃处理,清除法官行列里的毒瘤。

三、通州区人大常委会应监督通州区法院对涉事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免除法官的审判员职务。

四、通州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通州区律协、北京市律协、全国律协应紧急启动维权程序,联合其他律师,帮助崔慧律师维权。 

五、北京市妇联、全国妇联应关注崔慧律师的遭遇,帮助其进行维权。

声明人: (截止到2015年4月13日1点40分,已有132名律师参与联署)
张国 湖南 律师 徐涛 湖北律师 蒋援民 广东 律师 郭莲辉 江西 律师
肖芳华 广东 律师 李长明 北京 律师 魏友援 江西 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四新 北京法学博士 童朝平 北京 律师 罗茜 湖南 法律人 石永胜 河北律师 
蒋永继 甘肃 律师 肖国珍 北京 律师 覃永沛 广西 律师 李昱函 北京 律师 
梁澜馨 河北 律师 刘连贺 天津 律师 邓树林 四川 律师 郭进 北京 律师
何伟 重庆 律师 任全牛 河南 律师 舒向新 山东 律师 张海 山东 律师
许桂娟 山东 律师 刘金滨 山东 律师 赵国君 北京 学者 王朝峄 贵州律师
蔺其磊 北京 律师 王胜生 广东 律师 张重实 湖南 律师 姬来松 河南律师
庄道鹤 浙江 律师 黎文志 湖北 律师 文东海 湖南 律师 李天天 上海 律师 
范标文 广东 律师 幺民富 河北 律师 杨璇 湖南 律师 吕方芝 湖南 律师
邹丽惠 福建 律师 阎安乐 河南 律师 孟猛 河南 律师 张俊杰 河南 律师
兰志学 北京 律师 夏钧 广东 律师 张鉴康 陕西 律师 王成 浙江 律师后
江天勇 北京 律师 唐吉田 北京 律师 张磊 北京 律师 李和平 北京 律师
李方平 北京 律师 刘卫国 山东 律师 唐荆陵 广东 律师 滕彪 北京 学者
庞琨 广东 律师 王全平 广东 律师 陈建刚 北京 律师 葛永喜 广东 律师
吴魁明 广东 律师 隋牧青 广东 律师 陈科云 广东 律师 刘正清 广东 律师 
刘士辉 广东 律师 吴镇琦 广东 律师 梁小军 北京 律师 张科科 湖北 律师 
陈进学 广东 律师 谢阳 湖南 律师 常伯阳 河南 律师 付永刚 山东 律师
周立新 北京 律师 郑恩宠 上海 律师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陈武权 广东 律师 
王全璋 北京 律师 许付桂 山东 律师 赵永林 山东 律师 刘巍 北京 律师
郑湘 山东 律师 陈树庆 浙江 律师 王军 北京 律师 李大伟 甘肃 律师
闻宇 广东 律师 王学明 山东 律师 徐红卫 山东 律师 梁秀波 河南 律师
李威达 河北 律师 于全 四川 律师 刘伟 河南 律师 王宗跃 贵州 律师
刘书庆 山东 律师 彭剑 北京 律师 候领献 黑龙江律师 徐向辉 广东 律师
秦雷 上海 律师 许桂娟 山东 律师 王秋实 黑龙江 律师 张庭源 重庆 律师 
刘宏斌 广西 律师 丰红霞 内蒙古 律师 张维玉 山东 律师 姜敏 新疆 律师 
王志萍 山西 律师 朱洪涛 山东 律师 欧阳静 贵州 律师 王勇 辽宁 律师
李新民 江苏 律师 余文生 北京 律师 薛荣民 上海 律师 蔡瑛 湖南 律师
郭雄伟 湖南 律师 唐泽生 广东 律师 骆宝龙 浙江 律师 李大伟 甘肃 律师 
邱岳 北京 律师 蒋照军 上海 律师 陈南石 湖南 律师 林波 四川 律师
梁明祥 贵州 律师 韦良月 黑龙江 律师 王庭根 广东 律师 陈永杰 湖南 律师 
郭海跃 北京 律师 钟锦化 上海 律师 陈玉林 内蒙古 律师 任全牛 河南 律师 
何伟 重庆 律师 张军 湖北 律师 陈健 贵州 律师 曾维昶 云南 律师

2015年4月12日

抄送: 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 通州区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通州区公安分局 中华全国律协 北京市律协 通州区律协 北京市检察院 通州区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联 北京市妇联 通州区人大常委会


任何一位律师的权利被侵犯,都值得全体律师关注。愿意参与联署者请发邮件(姓名+所在地)到邮箱: sthx15@gmail.com,或发送手机短信到 17096887825 。

冯正虎:我的第33张刑事传唤证(图)

昨天我获得第32张刑事传唤证,今天又增加了一张。我与来接的国保临时工卞昕、管春华彼此心知肚明,讯问是假的,领导心里不舒服,再整我一次是真的。在上海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讯问室从上午10:00关押到下午16:00。


一、关押在派出所的一天

上午我与卞警官聊天。我所做的事在网上全部公开,国保领导全部清楚,只不过心里不爽而已。关于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假案,没有什么可以讯问,案件承办人卞昕、管春华自己心里很清楚,已三年侦查33次传讯,如果还不明白,这些刑警肯定是痴呆。我们在一起谈话很轻松,吃喝玩乐、家事国事、无话不谈,但没有一句与传唤相关的内容。

中午,与五角场派出所的警察共进午餐,他们的伙食不错。我点的菜是:咸肉一块、炸鸡腿一个、韭菜炒蛋一小盘、花菜炒素一小盘、汤一小碗。派出所的警察都认识我,他们都清楚国保与我常在这里闹着玩、瞎折腾。见到我,有的警察招呼:老冯,又来了?我说:是呀,我又来视察工作了。大家都笑了,我们之间很友好。

下午,卞警官与我打招呼,他们要出去办事了,回来后就接我回家。我说:没有关系,你去办事吧。我理解他们的无奈,也不会难为他们。我既来之则安之,现在欠我的债以后总要还的。他走后,我就与其他警察、社保人员聊天,我的谈话有正能量,令人快乐。不聊天时,我就阅读自己带来一本法律书。

卞警官回到讯问室,我就在传唤通知书上签署了释放时间及姓名,他驱车送我回家。卞昕、管春华也算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关押我七小时。昨天今天两次合计十四小时关押,也算对签名联署《关于请求全国各地政府明令禁止所属司法厅局对律师和律所违法年检支持的公民监督书》的惩罚吧。

国保不会与我讨论我签署《公民监督书》支持律师维权的做法是否对,因为我们之间的判断肯定不同。但我理解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曲处长的做法,上级领导批评他,只好把气洒在我身上,因为是我惹得的事。但是,我认为他做得不地道,损人利己,以这个刑事假案的传唤来达到国保惩罚与警告我的目的,保护好国保自己,却害了刑警同志。

二、国保是冯正虎刑事假案的实际控制人
  
打开天窗说亮话。关于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假案,不是杨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而是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办案,国保是该案的实际控制人。承办刑警卞昕、管春华已不是刑警大队的人员,自从承接这起刑事假案起就被借调到国保处,已是国保处的临时工,而且警察同事都称他们为国保。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我被上海国保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我的居所,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已向检察机关控告)。当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企图让我蒙受冤狱,置于死地,但造假没有成功,法院说冯正虎如约缴纳罚金没有拒不执行,检察院更不会上当受骗。

十八大会议结束,我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但是,国保还要维持旧的一套整人做法,继续利用这个刑事假案来作恶。所以,他们知道我账户里有钱了,就冻结我的账户,故意使我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这个刑事假案办得很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国保利用刑事假案侦查的合法程序,滥用刑事传唤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又将违法责任由办案刑警承担,由其他部门为国保背黑锅。国保当面做好人,与我说这个刑事假案是刑警办的,与他们无关;但背后做恶人,实际控制操纵这个刑事假案,指使刑警按他们的意图行事,每次传唤的时间都是由国保领导确定的。

我知道实情,就不为难国保临时工卞昕、管春华,其实我们都是国保的受害者。他们每次传唤还得假戏真唱几句,自问自答几句笔录,而且每次内容基本雷同,也算一个心理安慰,程序合法了。他们是刑警出身的专业人员,还有点敬畏法律的感觉,清楚这种违法做假迟早要出事的。过去我同情他们,会在笔录上签字,现在我不愿配合做假了,拒签笔录。

当然,我是顺从他们的传唤,这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若现在与他们认真较劲,我们势必发生冲突。他们有权传唤我,但他们不可滥用职权变相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与该案相关的讯问内容只需要五分钟,讯问结束就应该放人,继续扣押六个多小时,过去有过十几小时,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这些违法行为都已记录在案,以后检察院一旦认真起来,就会追查。

我已于2012年12月2日向杨浦区检察院控告杨浦区公安局刑警卞昕、管春华、原局长蔡田,由于杨浦区检察院检察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涉嫌放任检察官不作为、警察乱作为的渎职侵权行为,我于2015年3月6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杨浦区检察检察长岳杨,并收到检察院的收据。

现在,承办刑警、公安局长、检察长都在为实际控制操纵该刑事假案的国保背黑锅,将要被追究违法的责任。国保没有被控告,不承担责任,所以敢乱作为,明知违法还要做下去。国保的瞎折腾会将一个优秀的刑警毁了,一个极其简单明了的所谓刑事案侦查三年搞34次讯问还没有高清,这样低能的刑警也该下岗了,而且让一个懂法的刑警每次去做违法的事,这些刑警的心里是何等痛苦,还将面临以后的责任追究。 

三、请国保收手吧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时代,国保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部门,人人见国保怕,其他部门也觉得国保权力无边,都远而敬之,国保插手的事都成了禁区。但是,现在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时代,开始全面依法治国了,国保作为公安部的一个部门也应该遵法守法,不要做太多损人利己的坏事。

请国保收手吧,放过冯正虎,放过刑警卞昕、管春华,放过杨浦区公安局长,放过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其实也是放过国保自己。

在此,也向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曲处长建议,要节省国保警力,既然你们认为用国保临时工卞昕、管春华的传唤方式有效,就可以节省国保警察张雷,我不再接待他,除非他也出具传唤证。过去负责我的叶副处长已调离去搞反恐工作,李军也调走了,沈国良先于他们离开了。从今年开始换了一套新班子,据说是曲处长负责,张雷过去是监管李化平(李已在安徽监狱服刑),现在调来直接监管我。人马新的,套路还是旧的。

我与国保的公开交往已有十年,彼此都应该有所经验与教训。国保在我身上已用尽各种迫害手段,有效吗?我没有屈服,而且还会奋起反抗,用法律用智慧用身体与违法侵犯我的国保警察斗。但是,我始终尊重每一个国保警察,理解他们的工作与担忧,会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作出妥协,不给对我尊重讲理守法的国保警察添麻烦,相处平稳。

今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旧势力与新权力的斗争处于胶着状态。我不感到轻松与喜悦,而准备忍受更大委屈与痛苦。在中国走向全面依法治国的转型时期,光明与黑暗还会相伴出现,而且黎明前的黑暗更令人难熬,更觉得悲哀无望,但光明最终会驱散黑暗。

2015年4月11日


附:警察制造刑事假案,检察官司法不作为——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如此简单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半多,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承办刑警签发了33张刑事传唤通知单,严重损害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誉。而且,还在经济上迫害冯正虎,从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五次《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这个刑事假案办得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更加荒唐的是,杨浦区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监督警察执法,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杨浦区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还是杨浦区副区长。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检察院还得听命于政府领导,人财物都要靠政府。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上海正在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中共中央已决定“全面依法治国”。

所以,冯正虎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审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控告状

控告人:冯正虎   男    汉族
身份证:31010819##########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控告人1:岳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址:上海市河间路31号
电话:021-35124999

被控告人2:蔡田  原上海市杨浦区副区长兼杨浦公安分局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控告请求

控告上述被告人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涉嫌放任检察官不作为、警察乱作为的渎职侵权行为。

依法追究并纠正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放任原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报复陷害的违法行为,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刑事假案予以撤销。

依法追究并纠正原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行为,督促杨浦区公安局纠错:

(1)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

(2) 撤销关于冯正虎的《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3) 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承办警察返还超期扣押的冯正虎私人财物;

(4)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所造成的伤害予以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所造成的伤害予以经济赔偿,并赔礼道。

事实与理由

今天是2015年3月6日,冯正虎于2012年5月10日第1次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警卞昕、管春华传唤,并宣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至今已是1031天遭受警察的报复陷害。

而且,承办的警察对冯正虎采取了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从2012年12月中旬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至今已二年多尚未解冻,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一部分物品也未返还,违法超期扣押、冻结的行为已经侵害冯正虎的合法利益,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十八大会议后,冯正虎被解除了268天的非法拘禁获得人身自由,于2012年12月2日就这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至今已是825天,杨浦区检察官不作为,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控告人冯正虎。

被控告人岳杨是杨浦检察院的第一责任人、被控告人蔡田是杨浦公安局的原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检察官不作为、警察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的法律责任。2014年11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已决定免去蔡田的杨浦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职务,并由周海健接任,同样蔡田离职后的违法责任应当由周海健承担。

一、冯正虎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应当撤销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已向检察机关控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即冯正虎没有缴清10万元罚金)的刑事假案,用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缴至2014年7月已缴纳26400元人民币。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的冯正虎,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司法行为是违法的。所谓的假案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早就反水了,一直不承认是法院报复陷害冯正虎,法官说没有控告冯正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的承办刑警在明知冯正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继续报复陷害,频繁地以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超期扣押冯正虎的合法财物,冻结冯正虎的账户,扣押冯正虎用于缴纳罚金的借款不让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一个如此简单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二年半多,既不结案,也不撤案。承办刑警签发了31张刑事传唤通知单,严重损害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及名誉。而且,还在经济上迫害冯正虎,从2012年12月至今,向各金融机构连续发布了五张《上海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例如建设银行已连续收到五张冻结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2012月12月)、沪公杨刑字[2013]524号(2013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3]530号(2013年12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6号(2014年6月)、沪公杨刑字[2014]004456号(2014年12月)。上海杨浦区警察已冻结了冯正虎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

这个刑事假案办得荒唐,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

更加荒唐的是,杨浦区检察院怕公安局,不敢依法监督警察执法,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不作为,一再放任杨浦区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中国的排列“公检法”,公安是老大,杨浦区公安局局长蔡田还是杨浦区副区长。在司法改革之前,法院、检察院还得听命于政府领导,人财物都要靠政府。

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不作为

冯正虎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报复陷害后,委托上海市紹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2012年12月2日用邮政特快(EMS:EW385689405CS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而且,2013年3月15日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再次提出控告,追加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卞昕 、管春华,增补了承办刑警的违法事实。

冯正虎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尚宝军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也亲自来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2013年5月中旬,控告人冯正虎电话询问受理本案控告材料的3102分机的李检察官,他告诉控告人,检察院已与杨浦公安局商量过,所以检察院不处理,要控告人冯正虎去找公安局。岂有此理,举报人告的是公安局,而检察院不去监督公安局,却要与公安局商量,把举报人卖了。检察院要帮公安兄弟一把,希望它自行摆平自己闯的祸,切实解决受害人的诉求,了结此案。但是,公安局根本不领检察院的情,坚持错误至今,继续迫害冯正虎,践踏法律。

冯正虎于2014年3月27日再次亲自去杨浦区检察院提交控告状,接待室侍佰鸣检察官收下控告材料,同时控告人再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1762885105)向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投诉,但是至今没有回复。杨浦检察院不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继续放任被控告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瞎折腾。

因此,控告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控告,请求上级机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冯正虎2014年5月26日亲自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投诉,负责接待的检察官明确告知:该案的管辖地检察院是杨浦检察院,杨浦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可以推却监督责任。

2014年5月28日冯正虎亲自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投诉,负责接待的警官明确告知:“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警察的违法问题归检察院管,我们公安的纪检部门管警察的违规问题。控告警察违法的案件,应当由检察机关处理。即使检察机关转我们公安部门处理,我们不处理,还是要由检察机关处理,可以向公安部门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或撤案通知,这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这个法规(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已规定的很清楚,杨浦区检察院应当处理这个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职责与义务。本规定第六条,不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而且,还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控告人冯正虎已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的违法立案情形。而且,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已对冯正虎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长达二年多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理应依法审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的违法立案情况,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制作《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控告人鉴于检察官长期检察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于2014年6月20日向杨浦区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请求检察机关依据控告或信访的程序规定,给控告人冯正虎一张书面回复。之后,控告人又多次亲自去杨浦区检察院接待室投诉,也与杨浦检察院控申科科长胡迪检察官直接沟通。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书面回复。控告人不清楚杨浦区检察院为什么怕公安局,检察官不敢得罪上级领导,连法律也不顾。

其间,控告人于2014年8月18日也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提出控告(EMS:10678113508),同样没有回复。检察院司法不作为,公安局就敢乱作为,人民群众只好受苦受难。但是,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公布后,公检法也得遵法守法,不要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应当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上海正在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控告人期望上海市察人民检察院也有所改进,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切实保障人权,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决定与举措。

所以,控告人冯正虎再次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审查,支持控告人的控告请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冯正虎
2015年3月6日

附件:证据材料

1. 《举报检察官违法放任警察报复陷害的违法行为》

2. 《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4年5月26日)

3. 《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4. 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5. 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6. 冯正虎被冻结的10个账号

7. 2014年12月建设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10492.23元)

8. 2014年12月工商银行出具的冻结凭证(存款40870.92元)

9. 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10. 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31张)

11.冯正虎致杨浦区检察院检察长岳杨的投诉函及EMS凭证(2014年3月27)

12. 冯正虎冤案的前后(图片)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五——非法选举导致惨案——中共村书记枪杀村主任等四人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5年3月10日上午,连任中共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大营镇圐圙村支部书记不久的44岁的姚文利,枪杀同村51岁的村委会主任姚有有、60岁的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姚礼、65岁的中共村支部副书记姚保国和38岁的村民代表姚文俊后,携枪潜逃。事发后警方在姚文利家中还发现了一份“杀人名单”。


姚文利在2005年曾因伙同姚有全、姚爱平、姚美桥盗车,在服刑1年多后便出狱。姚有全现在还未出狱,姚爱平判了无期。

一、换届前不审计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是导致惨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了解,2014年底,圐圙村进行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繁峙县和大营镇两级政府,没有依法对圐圙村第九届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圐圙村第十届村委会产生后,该村姚保国、姚有有、姚礼和姚文俊等几十位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签名和按手印,于2015年1月18日开始联名举报本村中共村支部书记兼第九届村委会主任的姚文利“私挖乱采,毁坏土地;往高速路卖土,毁坏林地;高速路占地约100亩的补偿,每人分了500元,共分约18万元,总补偿金额不知,其余钱款不知去向”等七大问题,并提出“望领导见情给我们一个很好的交代和说法”。

据姚保国儿子姚贵圆讲,其父生前曾多次与姚有有、姚礼和姚文俊等人一起向镇领导反映举报所列内容,但一直不见镇上来人调查处理。

据一位跟随姚保国等村干部前去镇上反映姚文利问题的村民讲,镇上领导甚至曾间接地警告过他们,“说我们要是非要把姚文利告进监狱的话,那我们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

若中共繁峙县委和繁峙县政府联合成立的繁峙县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繁峙县和大营镇两级政府,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圐圙村第九届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的话,新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姚有有等人,就不会去上访、去控告姚文利的经济等问题了。惨案就有可能不会发生……

二、不打击贿选为惨案发生埋下了祸根

据中国选举观察义工的调查,姚文利在2011年底竞选圐圙村第九届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公开买票。在晋北这个遍布土坯房子的小村,姚文利一票出到了500元以上。

也许有人会说,没有人向政府举报姚文利贿选,政府有什么责任?那我们应该反问,就是有人向政府举报了,政府会查处打击贿选人姚文利吗?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七条虽然规定了竞选人“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细化的可操作的规定并没有。比如一票多少钱叫贿选?共用了多少钱拉票叫贿选?什么叫影响选举结果?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什么样的情节叫轻?什么样的情节叫重?领导小组不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怎么办?等等都是空的虚的,哪来公正民主的选举?

还有就是没有选民是选举主体的公平竞争的选举,而使贿选才有机可乘。才使姚文利当上了圐圙村委会主任。

附件1:《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依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本届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附件2:《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刘晓原律师:关注被煽颠、不准会见的苏昌兰、陈启棠

至2015年4月11日星期六,苏昌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关押167天,陈启棠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关押138天(两人不同案)。案件在南海公安分局侦办期间,我多次申请会见不准许,向分局了解案情也不说;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侦办后,我又多次申请会见仍不批准,向市局了解案情又是拒说。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不让会见,不让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让辩护律师如何提供法律帮助?如何提出辩护意见?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但刑事诉讼法第36条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就不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执法不守法,到底谁来监督?

马连顺律师:于世文先生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

今天(2015年4月10日)上午接到于世文被寻衅滋事案件办案人电话通知,叫下午三点到法院来,问什么事不说,心想可能是好事。

下午三点二十赶到法院,被告知我4月7日递交于世文取保候审的申请,因于先生的病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没有批准。并问我的看法。
我说:1、说明公权力很嚣张,对于于世文这种良心犯,没有任何让步,我们希望通过审判权监督侦查权的愿望,眼看要化为泡影;
2、于世文对自己取保候审没有要求,只是律师为妥善解决此案提出的建议,目的是让于世文早日获得自由,让公权力有更长时间去研究、去汇报以做出一个公正的处理意见,现在看来,辩护人的良好愿望难以实现;
3、我们愿与公权力奉陪到底,不管公权力如何打压于先生,如何对辩护人施加压力,辩护人和于先生会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把案件的辩护工作进行到底,以求获得公正处理;
4、希望你们直接办案的工作人员,站稳法治立场,依据法律人的常识和良心,办理此案,给自己一个不留污点的机会,就从现有的法律说于先生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一个符合法律的,符合社会良知的裁判。不要说这只是一个饭碗,自己身不由己,而放弃了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

唐荆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再次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附:唐荆陵先生简介)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本网获悉:唐荆陵先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


据张雪忠律师消息:“今天(2015年4月10日),我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取得联系,得知唐荆陵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再次被移送审查起诉。我向承办人表达了唐荆陵无罪、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不过,据我个人估计,该案很可能会在近期内被起诉至法院。”

自2014年5月16日,维权律师唐荆陵在家中被警察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带走,至今已经近11个月了,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案还有袁新亭、王清营等二人。目前3人被关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王清营被捕前在家被非法搜查,并遭到国宝警察殴打,家属被威胁恐吓;唐荆陵到看守所曾被警察踢打。

唐荆陵是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的首倡者和积极推动者。他致力于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希望借此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

附:唐荆陵先生简介:

唐荆陵:1971年生于湖北荆州江陵弥市镇,93年从上海交大高分子材料专业毕业后到汕头工作,98年开始在广州做律师。

唐荆陵关注社会问题,参与各类声援活动,如孙志刚案网名联署反对强制收容遣送,大陆公民联署反对香港23条立法,成都李思怡事件接力绝食纪念、多起因为网络发言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事件法律和网名联署签名等。

他是08宪章首批签名者,工作之余积极推动流动劳工法律常识普及工作,以法律从业人员身份参与争取言论自由的公众呼吁;如律师进入法庭免入电子搜身等。

他是2004年东莞兴昂劳工骚乱案件中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2005年1月番禺石壁三村罢免人与新当选村长原罢免人代理律师,2005年8月番禺太石村罢免案的主要律师之一,因为屡屡介入公民维权案的工作于2005年被当局压迫解聘合同,压迫事务所不接受而失去律师资格。

几年中连续担任交通大学广东校友会理事并发挥积极作用。06年他和15位公民发起公民不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正式提出“选票里面出政权”理念和“分头发展,适时合力,选举为轴”的行动战略,倡导通过非暴力行动改变中国。在行动中和多位义工及参与者多次遭遇当局打压,在众人团结努力下,该行动于08年1月31日胜利结束。而随着行动的不断传播,其后续影响不断扩大,促使民众认识到普选和直选对中国民主化核心的意义,并将民主化明确为可以分段实施的路线图。行动期间开始酝酿“模拟公投”的初步方案并与各方人士广泛交流意见。

2007年4月26日将近“六四”十八周年之际发起另外一个非暴力不合作行动——六四静思节(暂定名)行动,倡议中国公民或支持者通过自行接受“六四”成为个人纪念日,并通过各种必要和合适方法推广该行动,直到“六四”成为国家纪念日。该行动得到越来越多人士和团体支持,其行动理念和模式更为不少社会运动所仿效。

其间还发起和参与多项非暴力社会动力,如声援高智盛家属红白玫瑰行动,网名声援高莺莺案,自愿为314被捕藏民提供法律援助签名、声援胡佳签名、山西黑窑事件蓝丝带行动、救援郭飞雄接力签名行动、倡议提高监获人权保障标准的公民建议、拒绝洗脑媒体的转身行动,给系狱人士温暖的民心片行动。08宪章的发起行动、429林昭日行动、自由文化衫(选票衫和反独裁衫等各种自由文化衫)行动、声援刘晓波黄丝带行动、质疑李鸿忠抢女记者录音笔事件。

2009年10月1日开始5千天告别专制倒计时行动等,通过持续地在不同群体中推进非暴力行动信念,促进社会的有利发展和建设。

2010年9月,他参加国内维权律师自主举办反酷刑国际公约及国内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习研讨会。此外在三年漫长(06—09年)代理新会疫苗受害儿童追究相关生产单位和疫苗分配部门产品责任案件诉讼、协助受害疫苗家长提出建立疫苗受害家庭救济和保障机制倡议并得到政府积极响应。2010年6月旅行国内多地,为发起“我要直选行动”做准备,同年8月和一些劳工维权人士和机构发起“我的583行动”以提高劳工待遇和自组织水平。

2011年10月赴北京爱知行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研讨会”研讨通过行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2011年12月16日,亲赴乌坎观摩和学习当地村民抗争行动。回广州后被传讯并与太太被当局软禁在外直至12月27日结束。

参与2012年李旺阳案死亡案件调查等各类人权案件,十余年来他一直从事义务维权工作和推动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

2013年8月份因参加广州基督牧师林献羔先生告别追思会被阻,夫妻两人被传唤,唐荆陵太太因需打电话通知律师而夺手机并被拷老虎櫈。

2005年唐荆陵律师因吊销执照,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为生。2011年2月“中国茉莉花革命”期间被当局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关押于黑监狱,关押期间被威胁恐吓、遭受10天连续不允许睡眠休息等酷刑,最后直到唐律师浑身发抖、双手麻朩、心脏感觉不好,生命出现严重危险时,警方才允许每天睡一至两小时,直至2011年8月2日释放,案件被撤销。在唐荆陵被关押期间,其太太汪艳芳于2011年3月被秘密失踪,强制关押在外,后期关押在家,一天24小时看守,与外界隔离直到同年8月2日才恢复自由。

十多年來,唐荆陵律师因参与维权案件,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被吊銷律師執照、被軟禁、被旅游、被关押。他的太太因此被丢工作、骚扰、传唤、关押。唐荆陵夫妇均为基督徒。

唐荆陵谈到他的梦想说:“那就是推动公民不合作运动,带来民主和自由的中国”。

他说:“我们很多人没去领受我们的使命,没有面对生活中的挑战,使自已的人生受到很大亏损,陷入碌碌无为的状况。上帝给我们每个人有他的使命,我们需要去体察和领受,才能进入人生丰富之地”。

他以甘地名言自勉: “我请读者同我一起向真理的上帝祈祷,求他赐给我思想、言论和行动中的非暴力的恩典”。

中国民主党网络阵线公告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中国民主党网络阵线 CDP.OR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