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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通过行政诉讼“逼”出非法拘禁访民的幕后真凶为“中共无锡市党委”的真相(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5 | 1/05/2016

(维权网信息员张正报道)江苏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通过行政诉讼“逼”出了以“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访民的幕后真凶为“中共无锡市委”(党委)。


据沈爱斌透露,因其和丁红芬等人在2013622日,将被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而被非法拘禁在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内的5名进京上访人员营救出来,激怒了腐败滥权枉法的当政者,因而遭到打击报复、栽赃陷害,被枉法判决一年半。

出狱后,他向无锡市政府申请公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法制教育学习班经政府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信息”,市政府竟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他不服,就向无锡中院起诉,中院“葫芦审理”枉法判决,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51119日下午15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由审判长刘军,代理审判员苗青和代理审判员张世霞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被上诉人的违法之处被辩驳得原形毕露,最后对上诉人的提问竟无言以对,在上诉人的强烈要求和严辞质问下,被上诉人无奈地说出学习班的主办单位“无锡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市联席办)不属于行政序列,属于党委。”随后,审判长刘军当庭要求被上诉人在三日内提供市联席办的设立文件。

沈爱斌说:“在6.22冤案的电子案卷中,我发现了侦查机关作为证据提交的5名学员的全套学习班资料,从中发现,学习班是由太湖街道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太湖街道联席办)按市联席办和无锡市滨湖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简称:滨湖区联席办)的要求举办的,但我们始终不知道三级联席办是什么机构,在哪里办公,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向任何一级行政机关了解,都不肯说,今天终于知道,原来是中共无锡市委为访民举办的学习班,这种方式虽然可以逃避行政责任追究,但却严重违反了党章党纪,而学习班就是对访民进行戴手铐、黑头套、坐老虎凳、‘开飞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恐吓、威胁、刑讯(酷刑)、下毒、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的黑监狱,就是现代版的‘红色渣滓洞’!下一步,我们将对基层党委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举报和控告。”


沈爱斌联系电话:18912369930

关于贵阳活石教会目前情况说明(图)

贵阳活石教会从2013年开始承受政府很大压力,教会的房东被威胁不准租房给我们,教会举办的一些活动也被政府强制取缔,和政府沟通结果是不让我们举行大型活动,可以有正常主日崇拜聚会。2014118日我们搬进教会弟兄姊妹奉献款购置的花果园写字楼聚会,遭到政府多个部门的冲击,不准我们聚会,除非我们选择加入“三自”。由于我们教会持守家庭教会的立场而不愿妥协,从此教会面临政府的强力打压。教会的聚会经常被骚扰,不同部门甚至不明身份的人来教会阻止聚会。透过查信徒身份证,停电,给每一个信徒打电话不准参加教会聚会。


由于弟兄姊妹信心坚定不怕威胁而坚持参加聚会,政府一方面出动派出所,居委会上门威胁弟兄姊妹或者弟兄姊妹家人,说贵阳活石教会是邪教,是非法组织,是反政府组织不能参加,信耶稣只能去三自教堂。如果有工作单位的动员单位领导出面威胁,如果家人亲戚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动员家人亲戚各种威逼利诱。另一方面政府一些部门透过他们接触的个别信徒给教会牧师同工泼污水,比如非法敛财,比如说为国外反华势力服务等,希望离间瓦解教会。

对于教会核心的同工,用的招数就更多。监听电话和邮件,威胁房东不准租房,限制出境,经常性谈话威胁,甚至被旅游等。2015728日公然以非法经营罪秘密抓捕教会执事兼会计张秀红姊妹,并没收教会账簿,冻结教会以苏天富,王洪露名字开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人民币64万元。至今已经三个多月过去,既不放人也不归还教会账簿及资金。

现在透过城管部门出面,以教会聚会房屋改变规划用途,必须整改,否则于三日后每日每平米方处罚20元,教会使用房屋面积648平方米,即每日处罚1万多元人民币。如果到时不交罚款,他们威胁拍卖房屋。这是政府逼迫我们教会的三步曲:一是动人不让来教会,第二冻钱让你不能运转,第三冻地方使你无法聚会。

恳请代祷,恳请关注。

覃臣寿、陈科云律师:王默举牌支持“香港占中”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恳请合议庭考虑,判决王默无罪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王默委托,指派覃臣寿律师(本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就本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王默举牌支持香港占中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表达范畴,是无罪的。其行为受《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保护。
   
拉横幅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是指通过行为来表达思想或立场的方式。言论及表达行为,如果该行为不会引起立“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就不应该禁止,应受宪法和法律保障,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王默对国家制度、指导思想、政党政策、国家领导人的批评行为就是一种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行为,是思想活跃、是思想敏锐、有独到见解的表现。有人说过,自由(社会、政府)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峻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 ,更是共和(民主)政府的立国之本。行为人其主观上是为了启发更多人参与思考、反思社会存在的问题,客观上不存在造谣、诽谤国家政权及国家根本制度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煽动不特定的人去实施推翻国家政权及国家根本制度的行为。

我们应该清楚,国家政权和国家根本制度,本身应该为全体公民实现、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保障,为增进人们福祉提供实现路径。而不是全体公民去服务整个国家政权,不能要求普通民众成为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的被奴役者。国家政权和国家根本制度需要不断进行公共讨论去完善、充实、补充。

起诉书指控的核心是指控王默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按照一般理解,诽谤,“诽”是背地议论,“谤”是公开指责。造谣,指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显然,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不能成为诽谤或者造谣的对象。

作为政治学名词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等,本身就是可以公开讨论、公开辩论、公开表决的对象,也是一个可以不断完善其内容的对象。辩护人在公诉人所举证据没有发现王默存在对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诽谤或者造谣,在分别对各个证据的质证意见中已经有充分阐述。关于公诉人多次对被告人行为进行二次指控的问题,显然公诉人不具备法律基本常识和政治常识,希望公诉人反思并改正,不要乱来。

  《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具体化,第十八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多种思想交相辉映,互相竞争,才可知道哪一种思想具有市场竞争力,哪一种思想(制度)具有可行性。更何况,即使政党政策、国家制度的名誉(如果存在的话)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二、政治性言论绝对自由:对一国执政党、政党政策、国家制度、政权组织方式、(现任或者已故)政党领导人的批评和建议,属于政治性言论,公民享有绝对自由的讨论权利,或支持,或反对,或批评,或指正,均为其中选项。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限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应通过自由的思想市场进行检验,让不同思想进行自由交流。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政府不应随意介入思想自由市场,更何况,对公共事务,普通公民当然有品头论足的权利,也是行使监督权、表达权的一种方式。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探讨就是一句空话。在对待被告人单纯言论表达 的行为,没有宣传鼓动暴力,没有现实危险性,政府(公检法)更应该理性对待,而不是随意诉诸暴力传唤、抓捕、扣押。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罚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民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设立及执法,增加了政府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某些执法人员完全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已的个人好恶、心里感受进行执法,实属神经过敏、滥用职权。借助暴力显然是最坏的对话方式,少用为好。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约束了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公共政策的权利,还限制了人民自由沟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权利正是维系其他权利的唯一有效保障。显然,自由检视公共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逐步成为宪政分权政治体制的前提。“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人民(媒体)臧否(评头论足的意思)政治人物和公共事务的自由,连严苛的普通法都未曾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可谓一切自由的基础。在我国,如果我们连自由的根基都还未打好,就不应该妄称“共和”。
   
共产党在不同时期的政策显然不一样,(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九二南巡前后、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中国梦)。社会主义制度在不同时期的内涵和外延也不一致。所以,任何普通公民,都可以对共产党政策、国家制度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不言而喻的。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看法,如果都可以归入毛泽东思想里,那么,也许那只是他个人一点看法,如同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看法一样,实践当中可行与否,必须接受人民的检验,接受历史的检验。同样,邓小平理论,是否可行,是否有可持续的生产力,也必须接受市场、国家、人民的检验。品头论足、支持或者反对,那是必须的。
  
任何公民,购买或者消费物品、服务,均要缴纳一定税费,这是不言而喻的,即每一个公民均是纳税人。王默日常工作、消费,上网缴纳网费,显然属于纳税人的一员。“无代表既不纳税”是古今通行政治原则。既然纳税了,对依赖于税收收入财政拨款拨付的共产党及其制定的国家政策、国家制度,当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即使是非理性的批评建议,也是可取的。谦听则明,允许多元化的声音发出,主政者仔细倾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政策制定自下而上形成,更加有利于治国理政。

四、王默行为属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被告人行使宪

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无违法性。

王默的行为,只不过是他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而已。只要公共秩序没有遭受迫在眉睫的威胁,只要仍然有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相互教育提升,揭露虚假谬误,那么就应该让民主程序继续合理运作,就应该容忍发表更多的言论,而不是禁言或惩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只能在下述情况下适用,即只有在相关言论危害性非常严重,并可能引发极端恶劣、迫在眉睫的危险是,才应予以追惩。判断公民某条言论是否逾越边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不应以没有一定客观标准的所谓高大上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名去践踏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公民言论自由。
显然,即使很多人看到王默、谢文飞等人举牌,这些人和公众,并未因此造成恐慌,更没有造成什么现实的危险,也没有影响社会秩序。很多人可能不以为然,少部分人可能会更加深入了解我们国家的历史、政策,但不管怎样,证据显示,没有任何人因此去“实施推翻、冲击各级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所以说,王默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能进行刑事处罚的。对假想中的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点的正当借口。如果无法证明确实存在确实的现实的危险,我们不会容忍任何剥夺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的逮捕、公诉决定其实体和程序上是违法的,只是某个所谓的“领导”神经过敏的表现。明显是公安机关恣意妄为、无法无天的表现。言论自由是天赋权利。言论自由不仅保护正确言论的发表,也保护错误言论的发表,毕竟,人不是上帝,错误在所难免。在自由争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非主流)的表达。    况且,王默的行为,并非一定就是错误(非主流)言论,毕竟,对港政策其实一直在变化,习马会也标志着对台政策的根本性改变。
从我国宪法上看,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言论自由是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有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被告人作为一位合法公民当然享有上述权利,   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

五、许多专制政权就是用残酷刑罚令自己与异议绝缘。苏联解体前,刑法中即有“煽动诽谤苏联罪”,与“煽动诽谤政府罪”并无二致。著名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研究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小哈里卡尔文教授指出: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如果保留煽动诽谤政府罪,这个社会就算不上自由社会。
    
1859年约翰密尔《论自由出版,》言论自由思想深入人心。书中写到: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误,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是真理,若不容许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真理依据将缺少领会和感知。

麦迪逊在1798年致副总统杰斐逊的信中说: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多年来,这条规律在历史上被反复印证,因为政客们压制公民自由的借口,多是外部意识形态的畏惧。

六、政府强迫公民接受一种他不相信的思想,强迫其表现得假装相信,显然在鼓励相互欺骗、鼓励公民表里不一言行不一,显然不利于诚信公民社会的建设。现实中,当我们发现很多曾经道貌岸然的所谓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原来都是大贪污犯、大腐败分子的时候,特别是当我们发现他们原来一直都在演戏的时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损失的巨大的。所以,思想、表达应该自由,政府没有权力管辖良心领域。我们的国旗,什么时候能够保护“焚烧它的人”,那我们就什么时候进入政治现代化。

七、经典判例中关于言论自由存在很多经典表述,让我们看看这些经典表述是怎么说的,让我们知道思想的力量到底有多大。今天,我们重温这些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依然让我们热血沸腾: 汉德法官在“《群众》杂志社诉帕藤案”判决: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做决定命运的赌注。
  
温德尔.霍姆斯在“美国诉埃姆拉姆斯案”中说:当人们意识到,时间已消磨诸多斗志,他们才会更加相信,达至心中至善的最好方式,是不同思想的自由交流。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障我们梦想成真。在“吉特洛案”指出:被告虽然诋毁民主政体,煽动民众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其势单力薄,根本不具备推翻政府的现实危险。任何思想都有煽动性,总想得到别人的认同。

布兰代斯大法官在“惠特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说: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的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视力。……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他相信,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思考来提升自我,推动社会进步,而理性的实践取决于思想,表达自由。

压制批评,不允许自由评论,社会就会作茧自缚、固步自封,长此以往必然滋生诸多冤屈并积累不满,最后引发暴力革命和社会动荡。因此,压制批评反而损害社会的长期稳定。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府有权利宣称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而自己的反对者绝对错误。暂时的治理国政者必须通过周期性选举,不断回应人民的声音证明自己的执政合法性。

以上是辩护人对王默案的常识性辩护,恳请合议庭考虑,判决王默无罪。
   
此致
广州市中级法院

辩护律师:覃臣寿,陈科云
20151119 

王勋律师:谢文飞、王默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庭审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02 | 1/02/2016

谢文飞、王默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20151119日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早上9点至下午6点多的审理,案件审理已经结束,现等待法院的判决。


20151119日上午9时许,谢文飞被强制架入法庭,在进入法庭时,其还在高呼口号,情绪激动。谢文飞认为他的另一律师谢阳被非法拘禁不能出庭为他辩护,法庭开庭将侵害他的完整的辩护权,他拒绝配合法院的审理,如法庭继续开庭审理他拒绝配合。

庭审开始,谢文飞要求公诉人明确起诉书中“攻击我党”的“我党”是哪个政党,公诉人对该问题予以回避。其提出了要求全体共产党员法官和检察官回避,法庭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回避规定当庭驳回,继续开庭审理。

谢文飞认为,由于另一辩护人谢阳律师没有出庭,法庭没有按照规定提前三天向其送达开庭通知,要求延期至两个月之后谢阳律师监视居住届满六个月后审理,但法庭没有满足他的要求。谢文飞随即提出要解除辩护人王勋律师的委托,法庭审理被迫中断审理,休庭与谢文飞沟通解决是否一定要解除委托辩护人王勋律师事宜。

鉴于法庭明确告知如一定要解除辩护人王勋律师的委托,同时要其书面声明不再委托律师,自行辩护。谢文飞经过考虑,在写书面声明的过程中改变主意,希望辩护人王勋律师继续为他辩护,同时希望石文好律师也能回来为他辩护,法庭尊重谢文飞的决定,石文好律师重回辩护席。

谢文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驳,并当庭发表了其无罪,所受指控是政治迫害意见。同时,谢文飞当庭发表了其没有带上法庭的书面自辩意见中的人文之辩部分意见,其坚持自己无罪。

最后,谢文飞向关注他的各位亲友表达了他的谢意,他不会忘记各位亲友对他的支持。

王勋律师
20151119

王默:我的自我辩护词及最后陈词

一、王默的自我辩护词


几十年前共产党人高喊反腐败、反独裁,追求自由民主的口号,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从大陆赶到了台湾,从而颠覆了中华民国国家政权,并把中华民国分裂成了大陆与台湾2个国家,造成了中华民国的灭亡。

我这次仅仅是因为参与拉了一条支持港人占中,支持港人为自由而战的横幅就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送上被告席。我不知道区区一条横幅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间有什么逻辑、因果关系?常识告诉我只要国家存在国家政权就会存在。只有国家被外来侵略者灭亡吞并或者分裂成几个国家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政权才能算被颠覆。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港人占中抗争所要采取的是一人一票,普选特首以及更多自由的权利,这些都是宪法范围内的公民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远在广州只是通过拉横幅来表达我对港人在中争取权利行为的支持态度而已,这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了?如果我的行为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哪么几十万参与占中的港人算什么罪了?

自由、平等、民主早已成为现代人信仰的主流价值观,是现代人类文明的标志。独裁制度已成为腐朽、落后、野蛮、邪恶的代名词。近几年以来,我一直以追求自由、平等、民主为目标,以早日建立一个自由、平等、民主的国家为目的,以生活在一个少有所学、病有所医、穷不致死、老有所养,精神、物质生活都富裕的社会为梦想而一直努力,与我因此追求的国人现在当有千千万。如果我们这样的人有罪,只能是这个专政政权黑暗、邪恶、血腥、残暴的自证。

在这里我郑重声明,我一直以来我主观意愿上想颠覆的是中国共产党专政这个独裁政权而不是国家政权。国家应当是全体国民的国家,不是这个党或者那个党的国家。一个执政党政权的被颠覆跟国家政权被颠覆是二码事,只要国家存在则国家政权就存在。当然,如果法庭认为国就是党,党就是国,中国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国,那么想颠覆党执政权就可以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了。请法庭明确中国就中国共产党的国,中国就是一个党国的概念,否则指控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就不可能成立。一百多年前,辛亥革命的胜利就宣告了这片土地2千多年封建帝制的灭亡,而自49年以来,中共却把无数追求自由、民主,只是想颠覆中共党专政独裁政权的政治反对者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送进监狱,而中共是以追求自由、民主、为口号夺取政权的,请问这样的当代中国自由何在,民主何在?这是不是在告诉全世界,今天的中国依然是帝制,今天不过是大清的延续,与大清不同是从家天下变成了党皇帝而已。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方言论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选举以及被选举的权利。这就是说只有人民才有权决定国家执政权的归属,同时人民也有权颠覆任何执政党的执政权,而通过选票就是授权或者颠覆的途径。人民同时还通过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来表达对执政党、政府的支持或不支持以及要求执政党下台的要求。颠覆任何执政党的执政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遗憾的是由于我性格需弱以及个人能力的原因,目前我主观意愿想颠覆共产党执政权的途径还仅仅局限于言论阶段,只是在网络上写过一部分相关言论,在公开的社会活动中我还没有公开主张或者有直接颠覆中共党专政独裁政权的具体行动。

我再来说一说我主观上为什么想颠覆中共党专政独裁政府,中共自1949年夺取政权以来,通过土改、公私合营,三反五反等等层出不穷的政治运动,至文化大革命达到了高峰,直接、间接迫害至死了近二千多万国人生命。585960这三年期间,更因为中共从农村、农民手中抢夺了大部粮食,造成了五千多万农民被活活饿死。而在这三年中供各级高官享受的茅台酒没有停过产,城市居民没有被饿死的,政府工作人员没有被饿死的,中南海那帮王八蛋更是没有被饿死的。而与此同时中共对朝鲜及非洲多个国家的各种无偿援助(包括粮食)没有停止过,中共还拒绝了国际社会这期间给予中国的各种无偿援助。种种事实无不告诉世人,中共是想通过抢夺走农民口粮,来饿死一部分农民而实现减少国内人数量的目的。农民是生产粮食的,他们具备先天优势能够第一时间贮藏粮食,如果是因为粮食大范围减产而造成粮食不够吃,作为粮食生产者的农民肯定会选择第一时间贮藏足够的口粮来保证自己首先能够保命。但恰恰是粮食的生产者的农民被活活饿死了五千多万,并且是连续三年,而不生产粮食的城市人口没有被饿死的,是靠中共定期供应粮食,他们不被饿死明明白白告诉全世界的是中共手上一直有粮,但就是不供应给农民,而农民手中没有足够保命粮食的原因只有一个:粮食被中共用各种暴力手段抢走了。作为一个农民,我无法忘怀这被活活饿死的五千多万农民的生命,血海深仇不能不仇。而且上世纪中共开始强制执行了人类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这期间中共通过大月份强制引产,强制药物流产,强制打胎等手段,又直接、间接迫害至死了三千多万婴儿、胎儿,加上前面所说的1千多万国人生命,中共自49年以直接、间接迫害致死了1亿多国人生命,这样一个罪恶滔天的独裁政权是一个赤裸裸的反人类集团,它是有史以来全人类历史上黑暗、最邪恶、最残暴的政权。

即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共为了自己这独裁政权被推翻的下场,开始放弃搞政治迫害运动转而开始以经济建设为主以来,中共也没有停止过对国人的各种屠杀。在19896月的北京街头,成千上万的要求反腐败的青年学生以及各界抗议人士死在中共的屠刀下。而这些年死于各种因上访被黑监狱,被精神病,被殴打的,死于被拆迁,被征地的,死于各地城管殴打的,死于民族压迫,信仰压迫的,死于监狱系统各种躲猫猫,喝开水的,死于公安系统刑讯逼供的,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共从来一直都是靠暴力备用镇压维持它独裁政权的继续存在。

面对这样一个短短六十几年就迫害死1亿多国人生命的黑暗、邪恶、血腥、残暴的反人类政权,我主观意愿想颠覆它即是我的宪法权利,也是自然法则,除暴安良,以暴制暴永远都是被压迫者的天赋人权。颠覆这个政权我没有罪,有罪的是那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国人鲜血的刽子手,是那些坚持独裁制度的当权者,是那些替这个政权效劳的一切打手、帮凶、走狗们。

王默
2015年6月3

二、王默最后陈述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中共政权镇压政治反对者的一个工具。这种背景之下,通过所谓的审判把政治反对者送进监狱就成了参与此案公诉人、主审法官的政治任务。而公平、正义在这里是不可能有的,人性、良知在公诉人、主审法官身上也是缺失的。相信随着今天庭审的结束,公诉人、主审法官的名字会被很多人记住的,我还相信在某一天你们会因为参与本案审判以完成中共政权对我和谢文飞政治迫害一事付出代价。

对于政治迫害案来说,我在这里的所有辩护相对审判结果是徒劳的,辩护不会改变我和谢文飞坐牢的结果,在庭审之前我和谢文飞已经坐了一年多的牢。在前面的辩护中,我已经说明了我想煽动颠覆中共一党专政独裁政权制度的起因和理由,我希望通过辩护能让法庭之外的更多人看到,看清这种专政独裁制度邪恶本质,看明白专政独裁制度是万恶之源,让更多人的知道中共政权在几十年间犯下的滔天罪行,以 及这种万恶的专政独裁制度延续下去仍然会给我们和我们的后代带来无穷的灾难包括生命的代价,它们此前反人类,现在仍然在反人类,将来也必将反人类。

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辩护律师陈科云、覃臣寿,以及前期参与本案的陈进学律师,也感谢我同案谢文飞在2位辩护律师。感谢自我入狱以来给我经济援助的朋友,感谢今天来到庭审现场但被阻拦在法庭之外的声援者,感谢自此案我入狱以来曾经关注、关心、声援、围观、支持过的网友、朋友、空有、兄弟、同道们。是你们的支持让我在狱中不害怕,不难过、不孤单、不放弃,是你们的支持让我知道这片土地上追求自由、民主的民运路上,从来不是一个人在行走。前面有无数的前辈,当下有无数的同行人,后面还会有无数的追赶者。是你们的支持给我温暖的力量。

大陆民运没有退路,也没有能和中共政权同谋的第三条中问道路,唯有抗争,一直的抗争,各种各样的抗争,非暴力和暴力同在的抗争。菜刀精神要永存,革命准备要永远。抗争才有自由,抗争才有尊严,抗争才有改变。

王默
2015年1119

文东海律师就“709王宇律师案” 信息公开事宜提行政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文东海,男,汉族,系第三人王宇辩护律师,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十五楼D座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河西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年伏 局长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政府(以下简称河西政府),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

法定代表人:苑广睿 区长

第三人:王宇,女,汉族,现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河西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判令确认被告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被告河西分局在办理第三人王宇被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中,原告作为第三人的辩护律师和另一位辩护律师李昱函曾多次要求会见,要求了解王宇案相关情况,同时对第三人所涉犯罪及被羁押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但被告河西分局均答复不能透露、不能会见。

2015812日,天津塘沽地区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大爆炸事件,原告因担心第三人王宇的安全,于2015816日向被告河西分局邮寄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201597日,原告收到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文对原告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通篇以不存在、不属于搪塞拒绝公开,但并没有说明不存在、不属于的理由和依据,且该回复明显违背常识,该局既然承认是第三人王宇的侦查办案机关,王宇的人身安全及相关信息则不可能不存在,除非该局不是王宇的侦查办案机关,但即使如此,该局也应该回复不掌握、不了解、不知情,而不应该是不存在。

2015915日,原告不服被告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向被告河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河西政府依法纠正被告河西分局的违法行为,并公开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被告河西政府于20151112日作出津西政行复决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三人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认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被告河西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期间所制作、获取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1113日收到该决定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刑事司法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如果是属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的行为,则应当是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最高法院的以上答复意见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明确的:1、起诉受理阶段并不涉及对公安机关行为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实体判断;2、对于是否是刑事司法行为,并不是以是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界定的,而是应当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即使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该行为也不是刑事司法行为,而可能是行政行为;3、对于是否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侦查办案部门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和责任,这个责任不能够转嫁到受害人身上,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证明义务,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河西分局作为第三人王宇的侦查办案机关,必定掌握第三人王宇被羁押地点,及是否在大爆炸事件中受到影响,也必定知道王宇是否安全,及该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和预警措施,但该局统统以不存在、不属于作答,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及第十条第(十)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应当重点公开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的辩护人的知情权,其实质是对申请人作为律师的辩护权的严重践踏,依法应予纠正。

另一方面,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被告河西分局在处置紧急事态中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为,无论第三人王宇涉嫌何种犯罪,她都有权利在紧急状态下获得被告河西分局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而被告河西分局为保护王宇人身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实质是河西分局在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原告要求被告河西分局公开其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相关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即使是被告河西政府在其复议决定书中也承认,被告河西分局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被告河西分局完全有可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这种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不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所采取的这种行政管理措施便是刑事司法活动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告河西分局在侦查阶段的刑事司法职能便是侦查权利,但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显然和被告河西分局的侦查职能无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你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法院

附以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2、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
3、《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
4、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津西政行复决字【2015】第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原告:文东海             
                                     20151119

沈阳人权捍卫者许梅英三个行政诉讼案昨同时庭审 近百公民旁听声援(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莹报道)20151119日星期四,本网获悉:沈阳人权捍卫者许梅英的三个行政诉讼案同时在1118日上午开庭,近百公民参加了旁听。


沈阳许梅英诉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扣押护照,限制出境)案、诉沈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509”受害者申请公开沈阳市公安局服务民生的百项承诺之一“询问犯罪嫌疑人必100%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的时间、目的)案、诉沈阳公安局和平分局信息公开一案的二审,于20151118日上午9时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14号法庭陆续开庭审理。
 
虽然在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就有访民打电话告诉许梅英受到来自公安的骚扰,阻止参加旁听。但还是有近百人参加庭审。由于此次庭审,连续审理三个不同的案子,庭审到中午12点多才结束。

诉讼代理人杨蓓是许梅英临时更换的代理人,杨蓓顶住了来自警方的压力;用在有限的阅卷时间里所掌握内容,在法庭上博弈,在关键时刻提醒原告,弥补了原告的不足,还给原告带来了心里的安慰,精神上的支持,缓解了原告的压力。

许多人权捍卫者坚持一上午三个庭审的旁听,支持原告的依法维权,令原告十分感动。许梅英电话,15542277285




南街运动谢丰厦(谢文飞)、王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今开庭 围观公民被带走 被告高喊民主口号入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1119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南方街头运动谢丰厦(谢文飞)、王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今在广州中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围观公民福建孙涛、山东苏士芹,湖南胡双庆,被带到越秀山体育馆。被告谢文飞、王默大义凛然、高喊民主口号进入法庭。


据目击者说:广州中院现场:仓边路中院路段,大巴三台,依维柯警车两台,面包警车七八台,制服警察大概二十,交警多名指挥交通中,门口便衣多名。律师随后已经进入法庭,未有公民人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目前谢文飞的律师是广东王勋、湖南谢阳,王默的律师是广东陈科云、广州覃臣寿。谢阳律师目前还在被秘密监视居住(秘密关押),无法参庭辩护,现在由湖南律师石文好代替谢阳律师出庭,为谢文飞辩护。

而谢文飞一路都在高喊“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后被法警抬着进入法庭。王默也高喊“打倒共产党”走进法庭。

相关报道链接:

南街运动人士谢丰厦(谢文飞)、王默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将1119日在广州开庭(图)(附:谢丰厦(谢文飞)、王默简介)


郝志全诉锦州市政府非法劳教案因被告不能举证而休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2015 1118日下午14点,辽宁锦州维权人士、黑保安克星郝志全诉锦州市政府非法劳教一案,在锦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郝志全先生是2012129日被辽宁公安绑架后,以郝志全在北京有“扰乱社会秩序”而处以劳教囚禁的,庭审举证质证阶段郝志全要求被告出具北京市公安的案件移交手续,由于被告举证不能,主审法官韩晓武可能是出于维护政府的脸面,宣布休庭。


1118日进入法庭前,郝志全、郝志全的母亲、儿子、以及女友嵇书龙等在锦州市中级法院门口,拉起“支持中央取缔劳教恶法,期待锦州市中院依法公正审理郝志全诉市政府非法劳教案”的横幅。进入法庭审理,书记员拒绝嵇书龙作为代理人出庭,而被告锦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市长刘兴伟没有出庭,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未出庭的理由,而是由非法劳教操刀手、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的张明出庭受审。

劳教制度始于儿皇帝从社会主义宗主国沙俄引进,虽说也关押了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但起初更多关押的是大量有独立思考的知识分子“臭老九”,后期又大量关押了维权的信访人员。劳教恶法在国内民众的强力反抗和国际社会的谴责下,终于在20131228日被取缔。

劳教恶法终被取缔,证明了民主法制需要每一个人的推动,锦州市中级法院能够在劳教制度被取缔后重新受理郝志全的诉讼,并将锦州市政府推上被告席,也说明了司法有了一丝松动式的进步,但能否独立作出公正判决尚待观察。

郝志全电话:15668647983.

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给北京市律协高子程会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高会长:


昨晚我见到一位年长的陆律师,曾经在律协工作过。他对我说,你一定要找高子程会长,他今年当选,有很多改革。所以我这封信才有动力写出来。其实,历经了130多天的失望,往往身还未动,心已经沮丧了。

李和平律师,我的丈夫,710号被警方带走。我丈夫李和平律师的亲弟弟,李春富律师,81号被警方带走,至今毫无音信,我们家属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来自警方的文书。刑诉法白纸黑字的条文,眼睁睁被看着成了一纸空文。跟我一起奔走呼告的王全璋律师的妻子李文足,也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来自警方的文书,。我们的家人和近十位律师处于“被失踪”状态已达130天。而这个“被失踪”的始作俑者,就是公安部统一部署的北京警方和天津警方。这是让人震惊的事情,在“依法治国”大力宣传之下,暗流涌动,竟然如此破坏国家法制!

我们起诉新华网,被裁定不予立案。我们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被裁定不予立案。我们找司法局,被告知维权在律协。我找律协,律协说已上报司法局。

我们看到网上披露的被羁押人士死于酷刑的消息,再也无法镇定。到今天为止,已经连续六天找律协要求律协为律师维权。

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感觉是无能为力。但是,因为无力,是不是就要放弃?如果一滴水看到坚硬的石板,想着放弃,就永远没有水滴石穿的那一刻。所以,恳请高会长, 

在这个人命关天的时刻,愿意帮助这些“被失踪”的律师!
此致  敬意!为您在海淀看守所关于会见工作的努力!
                   
709事件律师家属  
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   

20151118日星期三

中国民主党网络阵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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