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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政治犯、良心犯关押地址信息汇总(第1期)2015年12月4日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18 | 1/18/2016

维权网、“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联合发布


前言:

本网信息中心上个月发现目前在TwitterFacebook、微信、微博上流传转发的中国大陆政治犯、良心犯关押地址的帖子里面有诸多不实和错漏,为此,本网信息员及“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义工一起在短时间内对许多相关信息予以核实、统计,共同整理出最新的《中国大陆政治犯、良心犯关押地址信息汇总》,并予以联合发布。以后将视情况不定期发布更新信息汇总。

值圣诞节暨2016年新年前夕,本《信息汇总》将供海内外关注中国大陆政治犯、良心犯境况的各人权机构、人权捍卫者查阅和使用。本汇总名单共计224人,包括藏族、维吾尔族政治犯、良心犯。明确关押地址的有168名,待核实的有16人,关押地址不明的有40人。

我们希望政治犯良心犯家属、各人权机构及人权捍卫者向我们提供最新的准确信息,以使《中国大陆政治犯、良心犯关押地址信息汇总》更加翔实,从而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那些最需要帮助并失去了自由的人们。

维权网”Email: wqw2011@gmail.com
“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Email:cppc2014@gmail.com

一、政治犯、良心犯已明确的关押地址:1—169

1、刘晓波,辽宁省锦州监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邮编121000
2、刘贤斌,四川省川中监狱,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监狱2085信箱,邮编637100
3、王炳章,广东省韶关监狱,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黄岗十里亭10信箱之22,邮编512032
4、陈卫,四川省嘉陵监狱,南充市嘉陵监狱8432信箱,邮编 637500
5、陈西,贵州省兴义监狱,贵州省兴义市桔丰路1号,邮编562400
6、李铁,湖北省黄岗市鄂东监狱,湖北省黄岗市黄州区路口镇,邮编438021
7、彭明,湖北省咸宁监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双泉咸宁监狱,邮编437000
8、朱虞夫,浙江省第四监狱,杭州市余杭区第四监狱50信箱,邮编 311100
9、杨天水(又名杨同彦),江苏省南京监狱,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镇宁双路9号,邮编210012
10、买买提江•阿布都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乌苏监狱,邮编833006

11、古丽米拉•艾明(女),新疆乌鲁木齐女子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邮编 830013
12、海莱提•尼亚孜,新疆昌吉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四号信箱,邮编831105
13、贡却才培,甘肃省甘南自治州合作监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桥北街4-137号,邮编747000
14、郭泉,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监狱,南京市顶山街道石佛寺三宫49号,邮编210031
15、李必丰,四川省绵阳川北监狱,绵阳市小枧镇,邮编621000
16、饶文蔚,重庆市渝州监狱,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巴豆园6监区,邮编400026
17、金安迪,陕西省西安监狱,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1号,邮编 710048
18、谢长发,湖南省南咀监狱,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赤山监狱七监区1分监区7组,邮编413104
19、谢福林,湖南省长沙监狱第二监区,湖南省长沙市城南东路 53 号 ,邮编 410007
20、齐崇怀,山东省枣庄监狱,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木石镇魏庄,邮编 277527

21、苗德顺,北京市延庆监狱,北京市延庆镇广积屯,邮编 102100
22、曹海波,云南省昆明监狱,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王大桥48号信箱附9号,邮编650216
23、陆建华,北京市监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南大楼219 信箱,邮编102600
24、周勇军,四川省川西监狱13监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包村,邮编 610109
25、王登朝,广东省深圳巿监狱,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田路200号,邮编518118
26、李昌,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天津京山县茶淀站106-9信箱,邮编300481
27、纪烈武,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天津京山县茶淀站106-9信箱,邮编300481
28、宝琳,陕西省渭南第二监狱,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110号,邮编714000
29、米玛顿珠,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30、丹增曲卡,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31、许志永,北京市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地址:天津汉沽区茶淀镇柳林监狱,邮编:300481
32、杨茂东(郭飞雄),广东广州市天河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邮编510665
33、丁家喜,北京市监狱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天津京山县茶淀站106-9信箱,邮编300481
34、张林,安徽省铜陵监狱,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东路一号铜陵监狱十二监区,邮编244000
35、伊力哈木•土赫提,新疆自治区第一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5号,邮编830013
36、尼加提•阿扎提,新疆自治区第一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5号,邮编830013
37、刘萍(女),江西省南昌女子监狱,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长征路630号省女子监狱,邮编330199
38、刘远东,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五号大院,邮编510665
39、黄文勋,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40、杨林(杨明玉),广东省深圳市福田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观路8号,邮编518049

41、赵枫生,湖南省益阳市赤山监狱,湖南省益阳市赤山岛沅江市南嘴镇1号仓,邮编413104
42、刘家财,湖北省荆门平湖路 沙洋汉津监狱入监中队 (邮政编码448200
43、魏忠平,江西省南昌监狱(又名江西省第一监狱),江西省新建县南昌市技术经济开发区港口大道877 号,邮编 330100
44、李思华,江西省吉安监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监狱1026信箱13监区 ,邮编343000。 
45、袁小华,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46、袁兵(网名袁奉初),湖北省赤壁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看守所,邮编437300
47、赵海通,新疆乌苏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乌苏监狱,邮编833006
48、张少杰,河南省第二监狱,河南省新乡市监狱14号信箱,邮编453002
49、王寒非,湖南省郴州监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67号,邮编423000
50、任拉成,山西省长治监狱,山西省长治市西街令公巷53号,邮编046000

51、周得才,河南省第一监狱,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环城路北段,邮编475004
52、王复春,天津市北辰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邮编300400
53、王国廷,天津市北辰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邮编300400
54、衡庆杰,天津市北辰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10号,邮编300400
55、范木根,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90号,邮编215134
56、姚文田,广东省东莞监狱,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新洲,邮编523295
57、如凯•嘎玛桑珠,新疆沙雅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沙雅监狱,邮编842208
58、冀中星,山东省邹城监狱,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驻地,邮编273517
59、郭学伟,临沂市看守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邮编276000
60、林应强,福州市仓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敖山工业区,邮编350019

61、孙德胜,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5号大院,邮编510665
62、李乃堂,西安市看守所,陕西省西安市三爻村军警路,邮编710048
63、岗吉•志巴加(Gangkye Drubpa Kyab),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监狱,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2
64、桑珠(Samdu),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2
65、次成加材(Tsultrim Gyaltsen),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 850600
66、玉杰,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 850600
67、浦志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 501 号,邮编100023
68、唐荆陵,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1504-14A1020,邮编510435
69、王清营,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1308-14A1019,邮编510435
70、袁新亭,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1303-14A1018,邮编510435

71、阿卜杜克里姆•阿卜杜外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三监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44号,邮编830006
72、于世文,河南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须北路,邮编450100
73、扎西达杰,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0
74、贾灵敏,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须北路,邮编450100
75、孙海洋,辽宁省沈阳第一看守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力村,邮编110148
76、南杰顿珠,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0
77、索南达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0
78、赤列,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邮编626000
79、白玛唯色,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监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新都桥镇甘孜监狱,邮编626000
80、李晓波,四川省德阳监狱,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德阳监狱,邮编618007

81、王永航,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3号沈阳市第一监狱,邮编110145
82、卞丽潮,河北省石家庄第四监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郊监狱第八监区,邮编050061
83、赵勇,北京市朝阳区第二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邮编100023
84、徐志强(圣观法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50号,邮编430014
85、黄静怡(女),湖北省武汉市第一(女子)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支沟,邮编430040
86、王喜利,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局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南美路,邮编515821
87、章贤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局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南美路,邮编515821
88、王建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西端309号,邮编518054
89、呙中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西端309号,邮编518054
90、卞晓晖(女),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第14监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55信箱14分箱,邮编050222

91、陈英华(女), 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第13监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55信箱13分箱,邮编050222
92、吕耿松,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运溪路36号,邮编311107
93、赵伟良,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西路168号,邮编274031
94、成洪蓬,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西路168号,邮编274031
95、隋双胜,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蚌埠路11号第一看守所,邮编266032
96、阿里木江·依米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44号,邮编830006
97、陈树庆,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运溪路 36 (邮编311107)
98、巩进军,河北省衡水市深州看守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城市新区黄河东路路北,邮编053800
99、景春,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1199号,邮编130114
100、程康明,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三岩寺路,邮编323000

101、仓央嘉措,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02、于溟,辽宁省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力村,邮编110148
103、肖疑飞,湖南省永州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泠江中路221号,邮编425600
104、谢丰夏(网名谢文飞),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号,邮编510435
105、王默,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邮编510435
106、孙峰,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付家镇西八路与昌国路交叉口,邮编255063。 
107、陈进新(网名陈剑雄),湖北省赤壁市看守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邮编437300
108、林淞滨,上海市淞江看守所,上海松江区荣乐西路999号,邮编201600
109、丁汉忠,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邮编262400
110、傅志彬,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320国道与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旁边,邮编210036。 

111、董国芳(女),吉林省女子监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郭家村富盈路,邮编130000
112、纪斯尊,福建省福州巿第一看守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岐路21号,邮编350013
113、陈启棠,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招大管理区,邮编528200
114、苏昌兰(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招大管理区,邮编528200
115、谢云达,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华益路351号,邮编201318
116、张荣平(网名张圣雨),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邮编510435
117、朱惠来,广东省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东岭管区,邮编524088
118、朱培忍,广东省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东岭管区,邮编524088
119、何菊英(女),湖南省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泠江中路221号,邮编425600
120、柳小华(女),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豆各庄村甲3号,邮编102206

121、黄秋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郊南环路东段水车岭南北侧,邮编545005
122、安绍容(女),贵州省石阡县看守所,贵州省铜仁地区石阡县汤山镇,邮编555100
123、陈云飞,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兴义镇广滩村110号,邮编611430
124、王忠羽,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白山乡松江村,邮编132106
125、白玛益西(Pema Yeshi),四川省德阳监狱,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德阳监狱,邮编618007
126、索南公保( Solnam Gonpo),四川省德阳监狱,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德阳监狱,邮编618007
127、次旺嘉措( Tsewang Gyatso),四川省德阳监狱,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德阳监狱,邮编618007
128、夏霖,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邮编100023
129、张昆,江苏省徐州市彭城监狱,江苏省徐州市大湖火车站西侧,邮编221004
130、吴淦(网名屠夫),福建省永泰县看守所,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42号,邮编350000

131、王晶(女),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白山乡松江村,邮编132106
132、梁勤辉(网名尖刀),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邮编510435
133、杨荣丽(女),山西省新康监狱,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编030000
134、仁增次仁,甘肃省天水市监狱(又称天水市第三监狱),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建设路196号(100号箱),邮编741099 
135、刘少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1401-15A1078,邮编510430
136、张海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7号附1号,邮编830013
137、绒吉•阿扎(Rongye Adrak),四川省绵阳监狱(原新康监狱),四川省绵阳市御中南路269号,邮编618000
138、叶晓峥,广东省惠州市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桥背路龙尾村,邮编516211
139、刘兴联(网名阿拉伯酋长),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邱家湾特1号,邮编430051
140、王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看守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淳徐路,邮编211103

141、刘四新,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与洞庭路交口,邮编300222
142、刘林(土地维权者),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三溪口,邮编400700。李敏(公民记者),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看守所。
143、郑景贤,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邮编510290
144、黄潜(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55号,邮编510290
145、赵威(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与洞庭路交口,邮编300222
146、李和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与洞庭路交口,邮编300222
147、翟岩民,山东省潍坊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7号,邮编261000
148、胡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邮编010020
149、温卫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邮编010020
150、刘爱英(女),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南口,或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华服装厂2004信箱,邮编010070

151、朱玉芳(女),江西省萍乡市第一看守所,江西省萍乡市八一街西门-汪公潭-酒厂后面,邮编337000
152、柴宝文,黑龙江省香坊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红星路,邮编150038
153、王芳(湖北维权者),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邮编43004
154、王芳(北京锐锋律师事务所财务总监),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155、尹旭安,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邮编430040
156、孟海霞,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区九华镇,邮编226006
157、周秀珍(卞丽潮之妻),河北省石家庄女子监狱9监区,河北省石家庄市55信箱9分箱,邮编050222
158、许有臣(“河南小贩袭警案”之张小玉丈夫),河南省焦作看守所,河南省焦作市新华北街9号,邮编:454150
159、杨建英,天津市南开分局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华坪路8号,邮编300190。 
160、朱家琪,天津市河西分局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浯水道与洞庭路交口,邮编300222。 

161、张兰英,天津市南开分局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华坪路8号,邮编300190
162、刘星(网名老道),山东省潍坊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7号,邮编261000
163、张卫红(又名张皖荷),山东省潍坊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7号,邮编261000
164、姚建清(网名小羊羔),山东省潍坊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7号,邮编261000
165、任键财(又名刘星、无界道长),山东省潍坊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87号,邮编261000
166、朱桂芹(马三家女子教养院虐囚事件受害者),辽宁省抚顺市看守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邮编113006
167、王金娣(江苏无锡强拆受害者),江苏省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168、肖建芳(公民记者),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邮编401133

二、政治犯、良心犯待核实的关押地址:170—185

169、洛洛,藏族,疑似青海省西宁监狱(原名塘河监狱,现合并为西宁监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代码805,邮编810000
170、旺堆,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平措多吉,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71、次旺多吉,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72、洛桑次仁,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73、瓜什则·久美,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74、董如彬(网名“边民”),疑似云南省昆明监狱,云南省昆明市东郊王大桥48号信箱附9号,邮编650216
175、昂扎,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176、日赛,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177、赤杰,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178、贡觉群培,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850600
179、多丹,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邮编 850600
180、丹增让卓,藏族,疑似拉萨市曲水监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 ,邮编850600

181、韩海,疑似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南(新南环路),邮编467001
182、胡林坡,疑似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南(新南环路),邮编467001
183、张棉(女),疑似河南省新乡女子监狱,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劳动路南段第五(女子)监狱,邮编453000
184、卢章根,疑似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省婺城区蒋堂镇,邮编321071

三、政治犯、良心犯关押地址不明名单186225

185、王晓璐(《财经》杂志记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不明。
186、布绒朗仁波切,藏族,四川省××监狱,具体地点不明。
187、阿可拜尔•伊明(Akbar Imin),维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监狱,地址不明。
188、秦志晖,北京市或天津市××监狱,地址不明。
189、陈风强,广东省××监狱,地址不明。
190、范舜辉,广东省××监狱,地址不明。

191、穆塔力浦•伊明(Mutellip Imin),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监狱,地址不明。
192、董广平,引渡回国,被羁押地址不明。
193、李颂明,湖南省××监狱,地址不明。
194、蒲裕栋,目前服刑地址不明。
195、王宇(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196、周世峰,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197、隋牧青,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198、王全璋,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199、包龙军,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200、谢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羁押地点不明。

201、黄力群,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2、秦永敏,强迫失踪,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3、赵素利,强迫失踪,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4、勾洪国(网名戈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5、高月(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6、谢远东,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7、谢燕益,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8、张凯,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09、李姝云(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10、胡石根,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11、刘永平(网名老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12、林斌(望云和尚),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13、李春富,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目前被羁押地点不明。
214、辛清贤,引渡回国,被羁押地点不明。
215、唐志顺,引渡回国,被羁押地点不明。
216、姜野飞,引渡回国,被羁押地点不明。
217、张德利,被羁押地点不明。
218、刘鹏(张凯助理律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不明。
219、方县桂(张凯助理律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不明。
220、王运显(温州基督教长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不明。

221、严晓洁(温州龙湾基督徒牧师),被羁押地点不明。
222、黄益梓(温州平阳基督徒神州布道团牧师),秘密羁押地址不明。
223、程超华(温州平阳基督徒神州布道团教师),羁押地址不明。
224、周爱平(温州鹿城区基督教协会会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址不明。

维权网  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201512月4日

郭飞雄上诉状:宪政民主政体革命为什么必须

(共计29200字)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1127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判处我有期徒刑六年。案件编号:(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法官:郑昕、罗成、鲁肖。

我在此提出上诉,要求依法重审此案,改判我无罪。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对我在声援南周事件中的行为后果系“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严重有违事实。我和众多公民201317日至9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举行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集会活动,事实上没有使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陷入严重混乱:广州大道主干道一直畅通无阻;在公民集会的实际场地——南方报业大院、大门外的人行道上,过街行人依然南来北往,正常通行。我本人于17日下午3点左右在南方报业已持续关闭的大门外人行道上发表捍卫言论自由、要求民主选举的声援演讲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过往行人因我和数十名听众在人行道上的短暂停留而无法通行的情形。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我的演讲录像、秘密警察即国保的数段录像和演讲现场斜对面的即时交通视频直接为证。既然作为公共场所的交通干道和人行道的主功能正常发挥、实现,演讲和集会现场没有任何构成刑事意义的“扰乱”发生,那么,《判决书》关于“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刑事量度认定就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它无凭证地将非罪状态夸大为犯罪状态,完全无法成立。

二、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警察郑宇明、张裕年、黄品乾的证言称:在我演讲期间,他们曾上前劝导,被我拒绝。那段即时交通视频完整记录了我在大门外演讲、停留前后二十余分钟的全部实况,画面中可清晰看到警察在数米外维护主干道秩序,但从未出现任何警察上前发声对我进行干预的镜头。我的完整的演讲录像中也从未出现警察对我进行劝导的画面。这两段录像就直接地、毫无疑义地证明了三位警察的相关证言纯系伪证。由此,《判决书》对我“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完全无法成立。

三、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情况说明》称:声援公民在南方报业大院门口的聚集,妨碍了其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这一证言的内容显系泛泛而指,而不是在准确讲叙一项可查证的具体事实。它自身没有提供任何细目细节、说明,究竟有哪几场定于何时何地举行的会议(活动)因公民的声援集会、特别是因为我短短二十余分钟的演讲和停留而取消?同时,还有哪些直接的书证、物证和身为会议(活动)组织、筹办者的证人证言可用来直接见证这些细目细节的真实可靠?天河区法院判定南方报业大门口门房陈金杨、张体超的证言足以印证《情况说明》因而确认已将《情况说明》查证属实并予以采信的做法,堪称荒谬绝伦,因为这几位门房工作者并不是那些会议(活动)的组织筹办者,根本无权为那些会议(活动)的存在与否、细目细节的真实可靠与否作法律见证,他们的相关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既然缺乏直接当事人的证言和必要的书证、物证,那么《情况说明》关于“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这一核心情节的真实与否,显然没有被天河区法院查实,《判决书》对这一核心情节的认定就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同样不可忽视的还有,《情况说明》的落款不是自然人,而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公章。公章不可能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按基本法理,它也就不能享有充当证言主体的法律权利。故《情况说明》不属于合法的证人证言,理应从合法的证据目录中予以剔除。综上两点理由,《判决书》对于在声援南周事件中我的行为之“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另一认定也完全无法成立。

四、天河区法院据以定罪的袁兵、袁小华的证言,是二人在湖北赤壁市看守所关押时遭受持续的刑讯逼供和殴打折磨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袁兵的律师刘正清、陈科云已就此正式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将袁兵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天河区法院确认的袁兵、袁小华的证言中,竟然出现了将201315日晚和6日晚由不尽相同的人士在绝不相同的两家咖啡店举行的两次小聚合并为一次的严重错误,由此足见二人证言显系其在非自愿情况下所做的以歪就歪的虚假陈述。袁兵本人并没有参加5日晚的小聚,6日晚和我见面后,他告诉我,他听袁小华说国保已因袁小华白天到南方报业外举牌一事找他问话了。我在庭审时已指出采信二人证言的《起诉书》犯下了这一“二合一”的荒唐错谬,天河区法院不去调查核实依旧采纳了它,《判决书》由此所认定的我和袁兵、袁小华三人于15日晚小聚中如何一人“提议”、另二人“均表”接受等互动情节,全系历史上从未发生过的事实!抛开其非法证据性质和小说式凭空虚构性质不言,仅就其内容而论,二人证言中唯一具有刑事意义的情节即指我“提议要分批前往举牌”,它没有得到任何相关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的证实,实质属于孤零零的、严重可疑的纯口供。天河区法院无凭证地采纳通过非法方式收集的证词中严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纯口供的情节,由此作出我系声援南周事件中的“首要分子”的认定。这一认定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条件的规定,完全无法成立。

本来,主动提议、联络、组织其他公民到公共场所和平有序地进行批评、反对政府的群体性政治表达,是一位公民堂堂正正的政治权利,这没有任何触犯刑律之处。但是,在声援南周事件中,出于呵护民间力量的审慎考虑,我的确没有采取专门聚会商议、公开提议行动等方式组织集会,举世皆知,数千公民在南方报业大门、大院外的街头聚集,是之前新浪、搜狐、腾讯等各大微博上数以千万计网友声援南周的热浪叠加激荡的结果,它见证了中国公民社会在政治上的萌动。集会是自发的,这不仅是历史的真实,而且比任何个人鼓动、组织起来的都具有更深刻的道德价值和政治结构意义。实在的说,我在此一事件中仅仅起到了一位借助思想上的自由交流和道德上的潜移默化从而促成已聚之众由自发抗议升华至自觉的政治表达的精神向度上的燃灯者的作用。如果我进而冒领集会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的荣誉,不仅有违历史的真实,而且也有违个人良知。

五、综上可知,天河区法院为认定我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三大刑事要件的量度标准——“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行为后果严重”(“现场秩序严重混乱”,“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系首要分子”——所采纳的核心证据,全都是地地道道的伪证、虚证,由此在声援南周事项上对我所作出的有罪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其蓄意制造冤狱的真实面目昭然若揭。

不仅如此,天河区法院的《判决书》还公然践踏人类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准则,假借列举证据,对我的《法庭辩护词》内容公开进行篡改、加节,以达到丑化我的人格形象的黑恶政治目的。我在预审阶段对有关声援南周和“八城快闪”两件事情的讯问完全实行零口供,根本不存在《判决书》上列举的两项“供述”!我的《法庭辩护词》完全是在进行无罪辩护,更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供述”!我在《法庭辩护词》中写明、在庭审中也公开指明,天河检方将15日晚6日晚两次不同的小聚“二合一”是非常荒谬的,袁兵并未参加15日晚小聚,然而《判决书》却将我的这段文字移花接木地安排为我的“供述”15日晚与袁兵、袁小华一道喝咖啡商议云云!此外,它还编造出我在预审、庭审、《法庭辩护词》中从未讲过的我为“八城快闪”事宜“和孙德胜等人产生争论”的情节,同样列入我的“供述”!《判决书》这种假借证据列举自由加工、加节政治异议人士的话以对政治异议人士实施人格丑化的严重越界做法,乃是1978年以来的中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的鬼魅行径!

绝非偶然的是,《判决书》所列举的各地公民的证言与原文相比亦多有篡改。在任何意义上,我都不认为吴杨伟、罗威、刘东辉、陈俊贤、梁太平、刘伟、黄勇华、陈文生等人的证言对我有不利之处。各地朋友对我的实质保护令我感激,我也谨对此事客观上给大家带来的困扰表示歉意。《判决书》里伸出的那只黑恶政治之手企图假借似是而非的证言列举与确认达到全面抹黑南方数省公民社会并挑起民间互疑内哄的目的是不会得逞的。

六、孙德胜、袁兵在武汉、岳阳、长沙等地进行拉横幅“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八城快闪”活动,乃是我本人出于一惯的政治理想和操作方略而设计和提议的、孙德胜和袁兵自愿认同并负责操作完成的。“快闪”是网络时代所诞生的一种新的宣传手法,其运行方式,是现场迅速出场迅速离场、拍下照片或视频后上传网络进行宣传。这就决定了它不会给现场造成秩序混乱,尤其是不会给现场造成具有刑事意义的“严重混乱”。我们事后在网络上发布的“八城快闪”照片清晰记录了每一现场实况,照片上出现的人数一般只有三五人,包括行人、商贩顶多七八人。这些照片就是“八城快闪”没有在任何一地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铁证,这些铁证直接证明了岳阳警察杨横、杨成荣,协警孙友志、陈天光和保安杨龙涛关于岳阳现场引发聚集、堵塞、混乱的证言纯系伪证。这些所谓的证人本是当事一方,并不具备客观中立的地位,他们在事发四月后所做的无任何视频见证而且与照片实况冲突的纯口供全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由此《判决书》关于孙德胜、袁兵的“快闪”在岳阳“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认定完全无法成立。退一步讲,这一岳阳“现场秩序混乱”即便为真,也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量度标准,由此作出的有罪判定直接抹杀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决书》还将“八城快闪”活动信息的网络传播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引起众多人员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认定直接违背了形式逻辑第一规则“同一律”,实为法理错乱之极致!《判决书》所称的公共场所,必须是现实的物理空间,虚拟的网络空间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所称的公共场所。这一认定所说的网上“众多人员围观”、“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都仅仅具有文学性比喻意义,而绝非法律性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解释》是指、而且只能指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的大量传播造成现实的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面与网络空间的混乱与否完全无关,否则,这一《解释》也将犯下直接违反形式逻辑第一规则“同一律”的低级错误。《判决书》的这一认定完全无法成立,而且,它还更是一种罪恶的中世纪性质的对言论自由的思想迫害和文字狱行为!

综上两点理由,天河区法院对我在“八城快闪”中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完全错误而且十分荒谬。当天河法院直接采用文学性比喻而非法律性事实的情节将我定罪时,它所从事的已不再是程序性司法行为,而是蒙着法律文书面纱的实质性反程序、反成文法的文革式专政行为!

七、我所参加的声援南周集会和所推动的“八城快闪”活动,都是自然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行为。这种使用人行道-公园空地进行和平的政治表达的行为方式,在全世界各个文明国家都是通行的惯例。人行道-公园空地作为公共场所,一旦被公民用作政治表达场地,只要政治表达者与通行者或者休闲者之间相互礼让,或者并行不悖,就依然实现了公共场所的正常、有序状态。声援南周的演讲、集会现场和平节制,“八城快闪”的每一现场活动都如此简洁明快,全没有引发任何具有刑事意义的“扰乱”或“严重混乱”情节。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关录像和现场照片作为铁证。然而,天河区法院却几乎全部采纳与这些铁证相对立的各类赤裸裸的伪证、虚证作为核心证据,判定我犯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我有期徒刑六年。正如举世尽知,这一判决真正依据乃是反自然正义、反法律、反普世人权惯例的中国特色维稳规则,实质上将我和孙德胜等公民在公共场所进行和平政治表达中所弘扬的实行宪政民主、捍卫言论自由、加入人权公约、公布官员财产等政治主张和表达这些政治主张的履权行动本身作为其对我和孙德胜定罪的真正依据。如若不然,为何中国每年数以百万计的广场舞者从未受到“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指控?为何每年数以千万计的街头商品推销者从未受到“寻衅滋事”的判罪?

以上反驳充分证明,这一判决违背了基本事实和法理,我和孙德胜是完全无罪的。

这是一起假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进行的严重的政治迫害案。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把本当用于匡扶正义、保障人权的司法资源用于构陷无辜的公民,把公民依据自然正义和《宪法》第三十五条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权利的行为诬陷为刑事犯罪,为此,他们捕风捉影的捏造公民履权行动扰乱秩序的罪证,动用刑讯逼供手段炮制虚假口供,不惜让大批警察、辅警和线人出场(甚至使用没有法律人格的公章)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足以直接证明活动现场秩序井然的公开录像和图片面前,他们又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无视基本的法律逻辑和天理人情。他们的行为,才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才是对公共秩序、公共规则的最大损害。

在这个民智大开的信息时代,不管他们使用怎样的“障眼法”,都掩盖不住他们企图借助对我们这一批自由民主行动者制造冤狱从而达到阻碍中国民主运动涨潮的政治目的。与此相反,我们行为的主观意图则是光明磊落的。我们不仅在为捍卫《南方周末》编辑记者的言论自由而行动、为施压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行动,而且是在为所有中国人普遍的政治权利而战斗、为这些普遍的政治权利的根本保障的确立而战斗。我们纯正的、深刻的动机从来都没有必要掩藏:我们就是要通过每次堂堂正正的和平履权行动,推动中国民主运动涨潮,做大做强人民主体的政治力量,并以此为支撑,促成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在中华大地上彻底实现。

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盘”而举世公认。在这个星球上的众多国家里,已成为生动活泼、阳光灿烂的制度现实。然而,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却把这一制度文明视为“基本恶”,视为万丈深渊。多年来,他们一惯宣扬的论调是,宪政民主是西方舶来品,不符合中国国情。这构成为他们主要的反对理由之一。

然而,在政体问题上,什么才是真正的“中国国情”?

在数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曾本土原创出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堪称早熟且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政体。这一中国版的中央集权政体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需要中发展出了多重成形的建制:它的垂直控制的郡县制实现了对庞大国土和庞大人口一定程度的有效均衡管理;它的多相制、六部专业分工制、言官御史制、三省制、廷议制并列交叠,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权、监察;它的越来越严格规范的科举考试制建立了较为公平的文官资格选拔机制,实现了政治机会和社会地位上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它的资源集中机制和反世袭的官吏精英化机制使它能在朝代初期以一定范围的平等分配土地营造枋棰状土地占有格局、兴办大型国防工程和水利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调配物质赈济水灾旱灾、实现移风易俗,并向民众提供其他各类公共产品。这些政体建制及其输出的功能,为中国中古社会在物质、技术、文学、哲学上的繁盛提供了某种结构背景支撑,也创造了世界历史上最长的政治延续性的记录。但是,它一直无法解决诸多严重甚至是致命的结构性困扰:皇权专断和膨胀之势越来越强,份额越来越重,致使一些用于抵御其冲击势能的中间屏障失灵或蜕化,政体均衡受损并越来越向危险的绝对君权倾斜,暴政逐渐成为常态;残暴的司法制度、皇帝对异己的血腥杀戮和超越于正常程序之上的泛滥成灾的特务政治集合力锻造了一种滥用暴力和酷刑解决侵权、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关系处置机制,它不仅置民众于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严重缺乏保障的境地,而且还毒化了人民的精神,养成了官民皆暴、疯狂互害的社会习俗;制度性缺漏导致的外戚宦官干政和无原则、无规则的官僚“党争”,侵蚀、凿空了构成为国家命脉的人事、财政、军事制度的骨架,使其越来越无力应对日益严峻的内忧外患;整个官僚特权阶层失控性的对下层民众施加的无限制的税赋汲取,总是趋于将民众逼向无法应对水旱煌灾的生存绝境;出于经济愚昧或皇权私心而实施的对国内商业的压制、对海洋贸易的禁锢、对矿藏的国有垄断等,阻障了市场经济和原初工业的发育生长,在人口越来越膨胀的时代,加重了民众普遍而严峻的贫困,由此孕育的社会危机和财政危机几乎是无法解脱的。

在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力的专断和扩张一直受到法家思想的论证和支持。几乎与中央集权政体一道萌生的法家鼓励作为权力发动机的王权乾纲独断,为所欲为,以严刑峻法统治民众,从而获得行政效力和无上威势。这一主张帮助了本质上必然趋于滥用的政治权力解除明示或潜存于法律、礼仪、习俗、舆论和良知中的自然正义和道德等精神价值的约束,走向极限使用,因此它对政治兽性的解放功效尤巨。

有似于中国法家思想与中央集权政体的互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运动也催生了一种反自然正义和习惯法的“王在法上”论调,为皇帝的专断和集权造势张目。怠至中世纪后期,当欧洲大陆法兰西诸国的王权摆脱封建等级制迈向中央集权之际,这一“罗马法病毒”获得了新的养份滋育,发展出著名的“绝对王权”理论,它的新意在于,强调“法乃王令”,政治主权就是立法权,君主掌握着政治主权及立法权,在以法律推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时享有充分的自由。虽然,在实践层面,王权并没有走到绝对集权和无限使用境地,贵族阶层作为中间屏障对其动能有所阻滞。但在法律层面,“绝对王权”理论进一步刺激了对自然正义的理论反动。新兴的实证法思潮主张,法律表达了以暴力为后盾的强权者意志,仅仅是便利的统治工具,那种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自然法思想纯属虚构。法国大革命将“自由平等博爱”、普遍人权和人民主权理念传播到世界各地,但在政体层面,它在暴风雨般横扫贵族特权的同时,又不幸摧毁了诸多本可用于阻滞权力滥用的制度设置,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就为其后漫长历史跨度内的法国政体埋下了深重隐患。然而,在那个身为法国的邻居,几乎没有多少历史经验和政体进化经验、不知权力肆虐之苦且普遍推崇集权制在统一国家和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德国思想背景下诞生的乌托邦哲学家,以及在那个身为德国的邻居、数百年前刚刚摆脱蒙古金账汗国部族统治并沿袭了草原杀伐之气的俄罗斯生活背景下诞生的乌托邦政治行动家,却把高度集权甚至法国大革命中滥用断头台的恐怖政策视为正面积极的精神遗产。为了推动新型至善主义实验、永久消除他们理念意义下的富人对穷人的“社会奴役”,他们不惜祭用了危险的政治奴役——专政手段。这种新型至善主义不是踩在既有的思想文明即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的巨人肩膀上进行新的试错,而是毅然选取了另一条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进行敌对性竞争的思想线路。绝对权力的政治思想和主张没有自然正义、只有强权者意志的法律思想被全面激活,走向全面集权、全无制约的政治兽性得到高级哲学的精密论证和美化。于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巨无霸怪兽——极权主义在大地上诞生了。

近代以来,西方文明传入中国,使正处于传统的朝代末危机中的中国政体演变线路发生了根本改变。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族摆脱了皇权专制的奴役,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政体。但由于未能解决军权私有的破坏性难题,在内忧外患中,民主政体陷入了瘫痪。在俄罗斯土地上成形的极权乌托邦运动趁虚而入,趁势而起,经过与中国知识分子运动和农民起义的次第结合,它的中国版成功实现了本土扩展,并在残酷的生存斗争中赢得了最后胜利。

1956年以前,中国版的极权乌托邦运动首先表现为一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平等主义革命。正是靠与革命联合、向革命妥协、领导了这样一场革命,它才取得了全国政权。在革命中,部分贫穷的农民分到了土地,一种类似于多个朝代初年实行的平等的土地私有制得以建立;几千年来一直遭受多重压迫的妇女得到了解放,这堪称革命取得的最大成就;传统的权威主义文化中乡绅的特权、宗法性的家长权和族权等全都烟消云散;此外,摆脱了诸多歧视和束缚的平民阶层也分享到了新型社会中部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管理机会。但是,这一公开排拒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理念的平等革命,不仅内容贫乏偏狭、也缺乏程序规范和法律保障。在精神倾向上,它流于一种形式主义的绝对平等崇拜,它的道德光芒,也被暴力土改、建立新型“种姓制”、摧毁宗教自由等血腥和不义所冲淡。

1956年之后,极权乌托邦实验碾压了革命,阉割了革命,吞噬了革命。为向“人间天堂”进军而推动的生产资料全面公有化运动,摧毁了平等的土地私有制,被抢走土地的农民顿时沦为依附于国家这个唯一“大地主”的实质农奴,这是中国近二千二百年来未曾有过的个人经济财产权利大倒退,尽管它蒙着“历史进步”和“至善理想”的华丽外衣。它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城市私营工商业也被收归国有,失去了本来就有限的经济自由的人们从此失去了自我独立人格支撑,对党国产生了生存依赖。进一步的全面组织、全面控制人们的肉体—精神过程中,党国几乎将民众大多数权利和自由吞噬殆尽。人与人之间的确趋于平等了,但那是一种在超级国家机器中作一个微小零件的平等,一种蜜蜂面对蜂后、蚂蚁面对蚁后那般在掌握了绝对权力和绝对真理发布权的“半神”面前顶礼膜拜的平等。人们平等地没有主权、没有人权、没有自由,平等地丧失了作为人的高贵尊严,平等地陷入了贫困或赤贫,平等地泯灭了活生生的个性。民众曾分享到的部分基层管理机会,也扭曲为在从事繁重劳作的奴隶队伍中被奴隶主挑选出来充当监工、打手等高级奴隶的机会。平等成了被抽干果肉的空壳,成了掩盖奴役真相的遮羞布。

高级哲学对底层民众的道德肯定,展示了一种实质的人道倾向。但它在理论上却坚决反对人道主义、批判共同人性论。它主张阶级之爱,这不过是反拨于旧等级的新等级文化。它所不断煽起的对于富人、内部不同意见者的无限妖魔化,远远超出宗教偏执狂对异端的不容忍。它未能读懂文艺复兴以来人道主义的真谛,未能看到启蒙运动以来对个人的发现、对个人自由和人权的发现、对个人主体性和主权性的发现的现代性。它把物质追求当作个人需要的基本内容,这样确认的物质性人格抹杀了人格的精神性,实际把人贬低到与动物不分的层次。它所设想的“人间天堂”也不过是物质极大丰富条件下的“按需分配”、“个人才能得到充分发展”状态,显然,这样的天堂不够美,也不够崇高,岂可与自由民主主义所发现和确认的每个人所拥有的无限高贵的精神价值以及由此推出的个人尊严、主权、自由、人权在人性上的灿烂光芒相比拟!它在推动乌托邦由理论步入实践时,理当理性的劝说人们自愿参加,然而,它实际鼓动的却是反自愿、反自由的政治强制路径——强制就是最大的恶。对于遍布在俄、中等国大地上的无数血痕和枯骨,这一漠视人道、否认正义,公然主张暴力、强制、集权、专政的高级哲学难逃其责。

对于中国乌托邦实验期的现实生活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极权主义理论文化,而是由它及其他要素合力促成的极权政体。这一政体具有如下突出的结构特征:(一)军权私有化——中国版极权政体继承了清末以来军事强人的衣钵,以私有化的军权作为政治专制的主要依靠,它甚至不屑于构建和平年代的合法政治秩序。军队充当了1918年式社会失控的整合器,政变也成为高层政治斗争周期性的节律。一种赤裸裸的鼓吹军事暴力拥有第一发言权的丛林规则,成为中国版极权政体反规则的第一规则。(二)政治权力私有化和政治特权阶层的创生——在排除早期的统战附庸后,中国版极权政体转入了彻底的党国专政状态。党国一体化首先表现为专政党对国家机器的全盘控制和占有。在操作层面,它创生了一个政治特权阶层,作为“党天下”的担当主体。这一特权阶层此时在经济特权性方面尚显微弱,而主要表现为以团契身份为基础的对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垄断。这一排他性垄断是极权主义反人民主权、反天下为公的核心见证。(三)实行全面的行政和社会集权的超级国家——党国中央集权金字塔建立了多条新的垂直控制管道,将各类权力几乎都由地方集中到中央,将地方残存的各类行政或监察单位的扁平形态全部削直。它的行政触须还向下深入自古都处在半自治状态下的民间社会,将民间社会层层缠绕、捆绑,将所有的经济体吞并,将所有的社团穿透,将每一个工厂、村庄强行纳入它的组织编制。它还建立起中国数千年从未有过的教权——意识形态权,对民众实施天罗地网般精神奴役。这样构建起来的垄断了全部暴力、组织、经济、思想资源,集权度为古今任何政体都无法企及的超级国家,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它以巨无霸般身躯自上而下陡峭的势能作用,几乎把社会碾压成一张薄片,在薄片处,只剩下靠血缘纽带连结的家庭,作为人性和理智最后的堡垒,顽强地抵御着极权主义的侵蚀。(四)无限权力下的一夫独裁——在党国中央集权金字塔的塔尖,高踞着一夫独裁的领袖。在战争年代,极权政治正式建制的起点即是“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其最高权力体制曾表现为与书记处伙友和各战略区主官适度分权因而兼容了寡头制成色的一夫独裁。取得全国胜利后,党国强有力推行的全面集权,以及对社会各阶层、党内各派系轮流施行的绞肉机式的全面专政,令一夫独裁由不确定的有限权力走向无限权力。相对于全面集权的加法,全面专政是一种减法,它全面摧毁了外部和内部的所有批评牵制力量。于是,不仅没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无限权力集中于绝对军权拥有者一人之手,而且也没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这个集中了无限权力的人为所欲为。而在内心精神生活层面,他所狂信的高级哲学已通过对人道、正义、法律、道德的理论否定帮助他解开了理性文明捆绑在他内心的野兽身上的重重绳索。无限权力的现实和高级哲学的教条就这样合力养成了一个失去罪感、漠视人性尊严且无限狂妄的灵魂。他内心获得解放的兽性,化身为驾驭着无限权力战车的政治野兽,自由驰骋于极权政体的政治丛林。暴君诞生的历史性、系统性因果链条,基干就在于此。战争年代,他曾是最大的务实主义者、削平群雄的军事天才;而今,狂信和偏执将他变成为新型社会中最大的教条主义者,最大的王明、博古。他试图通过系列大型工程驱使新型社会向“人间天堂”进军以建立起“导师”级历史功业的个人野心越大,亿万民众蒙受的灾难和悲剧就越深重。但他尚未丧失生存本能意义的实用主义。19581961年和19661972年两次狂进引发大灾难或大溃烂之后,最高权力体制都由无限权力下的一夫独裁,调回到稍稍向偏正式寡头制倾斜的一夫独裁。在第二次回调前,出于对列强合击中国的恐惧,他推动了严重有违意识形态教条的中美和解。也正是这些对内让步和对外调解,挽救了他最后一线的道德性。

1978年后,大病求治求养的中国社会开始改革开放,资源占有制由全面公有向多种成分并存结构撤退,直至私有制占据大半份额,中央计划经济被抛弃,自由市场经济初步确立——这实质宣告了违反人性的乌托邦实验的历史性破产。随着阶级斗争被停止、新型“种姓制”被取消以及经济、法律、文化诸领域的部分“还权于民”,全面集权、全面专政的极权政体蜕变为稍为缓和但依旧全面管控、全面高压的后极权政体。在最高权力体制上,1980年代的主流是偏正式寡头共治,89危机时转为一夫独裁,1992年至今,又演变为一种有限任期制的偏正式寡头共治。从1978年至2012年,中国经济实现了三十余年奇迹般的持续高速增长,其间起主要作用的是亿万民众为追求美好幸福生活、运用天赋的自由权利作出的艰辛劳作和创造。但后极权政府在顺应民意、顺应市场规律、实施全方位开放、鼓励个人—企业—地方政府同级竞争、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接纳各类产业链、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保障经济血脉畅通、促成对外大进大出导向和大农业—轻工业—重工业—信息产业内部回路等方面,也表现了较高的行政效率。

然而,到目前为止的这些实用层面的某种成就,无法掩盖后极权政体固有的、严峻的结构性缺陷:(一)权力私有制本质的不合法性——后极权政体不仅通过党国对权力排他性的垄断僭夺人民主权,剥夺人民各项政治权利,排挤人民于核心的政治生活之外,严酷打压人民中不断兴起的政治反对力量,而且还把“权力私有”、“军权私有”、“党天下”定为永远不容挑战的底线。这就决定了无论怎样自我调整和修补,后极权政府都无法建立起自己道德价值合法性和授权程序合法性,而永远站在亿万民众对政治主权的渴求、对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的希冀、对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相对立的大河彼岸。大本大源不立,国之命脉不立,这实际构成为中华民族最为深重的危机和隐患。(二)政治特权阶层核心领导力的逐代衰减——专政的党国坚持在一个已丧失理想、靠利益纠合的政治特权阶层内部分配权力或者政治机会。由于顽固拒绝了选举民主,又与累积进化达千余年的科举制切断了传承,党国的政治人才选择机制“返古”式回到了颇无规范可言的“荐举制”,在家族势力和种种关系网渗透下,它由“返古”式部分重演从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世袭等级门阀制的复辟历程,在耗尽1980年代邓胡实施的唯一一次实质性“开科取士”(干部队伍知识化)的资源余利后,正如历代皇权数传后发生的那样,党国金字塔顶层已经落入“政治特权阶层核心领导力衰减律”中,“庸人当政”成为其稳固的主调,中国最优秀的政治、管理、战略人才主流已不在党国之内。然而,已步入全球时代、个人和整体都已凝聚超级能量的中国社会,已承载不起一个智力局狭、近亲繁殖的政治特权阶层迟钝专横的统治。中国公民个体生命的高度和中国文明的高度,都因庸人当政而严重削减。(三)高度集权和制度荒野下的贪腐特权共同体的形成——后极权时代的党国对经济过程各环节的管控,与其外部无主权者控制、内部缺少有效制衡设置的制度荒野一道,为官吏利用权力贪赃索贿提供了充分便利。其间,党国在经济领域核心部门的直接集权,如金融证券管制权、国有企业行业垄断权等,更有力的助推了中高层权力资本化、元老家族财团化的裙带资本主义浪潮。在裙带资本主义养育下,这个富有政治经验的官僚特权阶层的上层已从它所依附的中央集权体系内部,另行发展出独立的政治架构,形成一个政治上极端保守野蛮的贪腐特权共同体,它以阻碍实质性政治变革、反对宪政民主为已任,以图长久保守其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它的“无形之手”已探入金字塔顶层,党国内部尚存的积极力量,包括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强国派等,基本处于被裹挟状态。(四)恶法治国、特务政治和集权便利综合症——1978年以来的让步政策的确使中国民众的生命、人身、财产权利逐步获得了较大的法律保障,但后极权政体无意实行令其自身亦受限制或“割肉”的真正的“法律统治”、司法独立,它的政治法律基调是“恶法治国”。它用立法意图本就在于坚守奴役而非保障人权的刑法第105条、290条、291条、296条等恶法条款,事实剥夺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今日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民众却没有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没有宗教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权利。中国公民目前所遭受的高度的政治奴役、思想奴役和行动自由处处受阻的状况,直接见证了后极权政体的道德不合法性。更有甚者,后极权维稳体系在专施镇压之职时,对不同政见者、不同信仰者严酷打压,滥施酷刑,酿成了严重的人权灾难。这种由军队之外的第二暴力机器失控产生的丑恶的特务政治在一段时间内泛滥成灾,而它与贪腐特权共同体的结盟,对于任何一种政体都意味着致命的癌变。对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制度因素还有中央集权政体沿袭已久的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惜抛弃甚至侵犯法律的“以行政代法律”的操作习惯。后极权政府官吏所推行或支持的暴力计划生育、抢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严打”、“双规”等造成严重人道或法律后果并留下种种社会病灶的做法,就是这种“集权便利综合症”的典型例子。深陷其间的官吏不仅未尽保护民权之责,反而事实上成为民权的主要侵犯者之一。(五)政府结构上战略性分权制衡的阙如——后极权政体自诩为历史主义哲学的践行者,然而它实际执行的却是反历史的几何性建构主义,它几乎切断了与中国古代和西方历史上的政体进化链条的一切联系。在政府的各种政治行为过程中,法律流程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在后极权政府内,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表面分立,但立法、司法的实际最高决定权都集中在行政权那里,这种高度集权状态就为不受约束的滥权、贪腐甚至更严重的暴政提供了最佳制度平台。

另一危害甚大的高度集权发生在财政流程中,其后果之一是,每年总计在16万亿以上的政府财政收入仅有15%左右用于攸关民众基本幸福的福利国家项目,而在由真正民选代表掌控财政拨款权的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往往在40-60%,甚至更高。高集权的政府往往意味着高成本、大浪费的政府,而在贫富分化严重、底层民众治病养老皆无保障的当代中国,它还意味着超全能的政府。在决策流程和军事流程上,后极权政体的分权制衡和专业化水平事实上也远低于宋朝和明朝的水平,其低效和隐含的危险自不待言。后极权政体下的地方半自主也远未达成地方自治和扁平结构状态,地方在战略布局权、立法权、人事权、主要财政权上皆受制于中央的格局与地方事务需求的严重不匹配,使地方核心事务基本上都得不到有效、纵深的治理。

后极权政体最大的结构漏洞,还是在最高权力集权过度这一点上,它构成为潜在的暴政发动机。皇权时代为防止形成绝对君权,曾运用三省制、言官御史制、财政二分制等设置多向度分割最高权力。而在后极权政体内,这类分权性屏障甚少,目前只有顶层的寡头制和偏正关系双头制稍收分割、平衡之效,但寡头制正在削弱,双头制亦属过渡性安排,因而内在不稳。而且,这种立体金字塔中政体均衡点不是多元分立而是几乎全部叠在双头或一元中心之上的格局,实在非常危险,一旦双头或一元中心出现异动,就可能平衡顿失,引发全局震荡。

上述政体沿革及结构分析记录了沉重的历史和变动的潮流,也揭示了曲折凝滞且深层堵塞的现实。当今中国后极权政体所存在的根本的结构性缺陷,决定了它无法实现人民主权下的道义合法性和授权程序合法性,无法筑成有效制约平衡的制度囚笼管束并根治权力的滥用、专断甚至疯狂,无法稳定、系统地实现公仆队伍的政治管理精英化并使之合格履行为民众谋福利、创机会、排风险、构远略的积极职责。这种由教条、特权的偏执阻碍和丛林法则、实用便利的放纵扰乱合力营造的制度荒野,助推了权力体系的政治兽性不断膨胀,不断冲破脆弱的防线和牵制,任性的、不可逆料的、频繁的甚至失控的、横暴的践踏人道、公义、法律、道德、良俗。因此之故,后极权政体本身事实上已成为中国民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最大的侵犯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破坏者,这就是当今中国在政体问题上的基本国情。这一基本国情本身就提供了变革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中国民众已充分、强劲的表现出对权利的渴求和积极维护。权利的内在逻辑——也就是人道和正义的根本原理决定了中国民众不会满足于残缺的权利状态,必定会走向更充分的权利,直至彻底自主命运的主权现实。这就决定了任何仅仅对后极权政体进行修补或完善的改革,都不可能真正满足民众的内在需求。通过一场政体革命,彻底抛弃现有政体的制度荒野和政治兽性,建立起真正由人民程序授权和控制、实现了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善”的新政体,才是当今中国真实的民意和深沉的天意。一代觉醒公民的主权意愿,以及他们正在凝聚起来的支持他们伸张权利和主权的个人实力和整体实力,构成为实践政体革命的第一推动力。

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具有纯正、深刻、系统的内在品质,为长期遭受滥权、贪腐、暴政的政治兽性严重侵害而民众已具备进行实质性政治变革的愿望和实力的中国社会,提供了实践政体革命的制度规范和操作参考框架。就中国基本国情、民意、风俗和历史传统而言,这是一副对症下药的良方——事实上,对于任何饱受政治兽性侵害而民众已具备实施根本政治变革的愿望和能力的国度而言,这都是一副通用的治世良方。

“宪政”一词的原初含义是组成、构成,指的是政府的实际构成状况及其规则,后引申为指称为有典章、有构造理性的政治制度及其原则或原则表述。民主,简单的说,就是人民通过程序、制度方式主导本国最高政治事务。宪政民主是宪政与民主的耦合。宪政民主政体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根据体现着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成文宪法,由人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来任命各级行政首脑和议员,同时,在政府内部,按法律、财政等流程来分割、配置、整合政治权力,使政府各个分支、分级部门相互制约、平衡,从而将政府置于人民的程序控制之下,使政治权力集中度和滥用度尽可能减少,使所有的政治权力受制于法治。

在宪政民主政体中,自古希腊罗马以来人类在悠久的政治实践中曾经尝试成形的各类有效的限权、分权、监督、制衡体制或机制,得到了系统集成。作为漫长的人类社会政体进化链条的最新环节,宪政民主政体堪称人类政治理性和政治操作智慧的辉煌结晶。它是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得到现实保障和贯彻的制度框架。而从理论层面来看,它是凝结于制度现实中的政治真理。但这一政治真理绝非独断论的教条,而是开放的、试错的、累积的、可批评修正的并在不断的挑战和反证中变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成熟的政治科学学说。

宪政民主政体具有以下重要的结构内容:

(一)成文宪法的理想性和至上权威。美国革命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下人民的自由、主权和反抗权被确认为建立政治制度的基础。服从、服务于人民的主权意愿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创建政府的目的,也是政府的道德合法性所在。由人民定期选举政府首脑和议员,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有效控制,这是政府的授权程序合法性所在。由此,数千年因财产权越界地、违背自然正义地延伸而产生的政治权力私有制,遭到了历史性的致命否定。那些为政府权力私有制作合法性辩护的各种虚假的意识形态或政治谬论,如“天命论”、“神竞论”、“征服权论” (亦即“军事暴力拥有第一发言权”的丛林法则的另一种更直接的表述)等等,在“人民主权”、“权力公有”的真理太阳照耀下,从此黯淡如萤虫之光。

美国经验为全人类创下了伟大先例:宪法的精神必须是理想性的。宪法是天道下达于人间的桥梁,是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人间宣言书。那些声称遵崇征服权理论或丛林法则的虚假宪法,不配享有真正宪法的声望,也玷辱不了真正宪法的理想性、神性的光辉。

宪法由代表着全国真实民意的制宪会议制定,由主权的人民通过全民公决或其他合法形式予以批准。这一规范的制定批准程序直接体现了人民的最高立法权,同时使宪法获得了本国政治公约书的地位。宪法在政体中的至上权威,就来自于它作为人道理想和自然正义的人间宣言书以及本国政治公约书的地位。面向于政治现实,为贯彻其根本精神,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规则、行为规范,即政府各部门必须依据分权制衡原则来组建、设置,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制于法治,这就为政府权力套上了制度囚笼,使民众免于政治权力的非法强制和越界干涉成为可能。宪法还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必须以保护宪法中所明示或默示的人道和正义下的个人自由为宗旨,同时立法机构不得制定侵犯或限制个人自由的法律。在此,宪法事实上是成文法体系中的最高上位法、是法律的起点。

(二)间接民主制下的普选。最早的古希腊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由占公民大多数的平民在公民大会上通过投票掌控城邦的最高治理权,这是“民主”一词的原意,当时只有“治权”概念,还没有“主权”概念。由民主即大多数人掌控最高治理权,到中世纪的人民主权思想萌芽,到洛克肯定社会拥有“最高权力”,到卢梭提出整体主义的人民主权概念,到民主即一人一票且主权治权二分且宪政与民主耦合为一的制度实践,直至所有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构成为人民主权的个人主义理论反思,乃是民主思想进化史上的主要的六大递进的阶梯。与古代的直接民主制不同,现代民主实行间接民主制,全体公民享有并行使政治主权,他们放弃直接行使行政权或治权,而交由获得大多数选票的代表行使。这首先是由于现代国家地域之大、人口之多,已使得通过全体公民大会直接决定重大的政治事务成为不可能。原因之一是随着政治事务越来越复杂、政府架构越来越庞大,顺应社会分工的大势,由合法授权且受控的专业精英即政治家行使治权,不仅是必需的,而且能实现更高的管理效率。

人民主权是一国公民对本国政治社会和政治权力体系的共有主权。它并不是一个整体主义怪物或幻象,而是所有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的扁平集合。这颇类似于一群股东平等的分享某家企业的等量股份,主权和治权二分又与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的道理一致,只要严密控制,治权的委托并不影响主权的保有。

一国公民程序化或补救程序化地决定本国最高政治事务以及在所有程序抗争归于无效时运用武力废除暴政的现实运动,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间所见证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权、最高人事权、最高控制权、最后反抗权等,都是人民主权的核心内容。

一国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任命本国最高领导人以及各级行政首脑、议员,是人民行使最高人事权的程序政治行为。这是体现本国人民的政治主权的最重要标志。在宪政民主政体中,人民对行政首脑和议员选举授权,对其任期和连任的限制,以及必要时的弹劾、罢免权等,有力确保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主仆关系。普选制现实否定了各类强权者僭夺人民主权的正当性,在现代社会里,一国政府的授权程序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全国大选中公民或其代理人的过半选票,而不是所谓的“历史选择”、“军权的选择”或特权寡头的推举。

一人一票是一种程序权利,是公民的个人政治主权最重要的体现。它体现并维系了一国政治社会的扁平结构,这一扁平结构更深层的支撑者是所有公民个人的综合福利基础。民主本身就起源于古代城邦国家个人合法武力的普遍崛起与均衡。第一代间接民主制实践者美利坚合众国靠州权下的武力潜能成功制衡了总统或议会的武力潜能,从而巩固了它的伟大的政体探索。在信息时代的今日,中国公民个人实力的普遍崛起正在营造着实力潜在均衡的政治社会扁平结构,这就为中华民族第二次民主实验提供了历史性的实力支撑。人类文明的天下大势决定了武装暴力必须退出政治舞台,游戏规则必须由“砍人头”或“威胁砍人头”,变为“数人头”。中华民族的第一次民主实验曾被“军权私有制”所破坏。在下一波即第二次民主实验中,充满了人道和正义的崇高理想、充满了对神圣的主权和自由的渴求、充满了创造历史的英雄激情的这一代中国公民,有机会彻底解决这一顽症,从而对世人憎恶鄙弃已久的丛林法则实施釜底抽薪。

(三)分权、制衡、法治。这三者构成为宪政的核心内容。宪政即限权之政体,它通过分权、制衡来限权,通过法治来限权。当人们谈及政府构成或政制之时,已暗含用某种权力结构限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防其滥用之深意。

历史上,许多国家和民族分别尝试过对政府的政治行为过程中的军事、财政、法律、决策或监督等流程进行分权,这些分权大都是出于分工的自然趋势和追求行政效率的主观需要,然而,近代西方进行了法律流程的分权主要是出于价值导向:为了限权——防集权、防暴政、防侵权——以呵护民众的自由。中世纪人民主权的思想萌芽与自然法理念引申出的“法在王上”观念,使近代初期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们反思性地确认了“立法权”概念,并将王权理解为仅限于执行法律,分权学说就从此问世了。在此数世纪以前,英国的封建贵族趁王权主要体现为军权、尚未发育出财权之际,通过军事斗争和《大宪章》的签署,强迫国王将征税权和财政拨款权交给一个由贵族和平民代表组成的早期议会掌管,这样,由于财权对军权的限制,英国王权一直长不大。近代初期,当立法权现实地由掌握着财权且日益强大的英国议会明确行使、掌控时,分权的制度实践也就开始了。显然,它实际上是法律流程的分权和财政流程的分权的叠合,因而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大会或元老院实际上是城邦政府的情形,英国议会起初是贵族和平民派代表到政府内部掌管财权的办事处,它的深层含义意味着人民对权力中心的部分进占。实际上,英国革命之后,较长时期内,英国权力体系顶层同时存在国王与议会两大权力中心。当北美州人民接过宪政进化的火炬后,它的权力体系顶层又发展为总统、议会、最高法院三大分立的权力中心,这事实上在政府顶层长出了一个扁平结构。而美国宪政实行的人民对行政首脑的选举,又可实质理解为人民对官僚体系的进占,官僚体系由此分为选举出的或选举衍生的政治家阶层和政治中立的文官阶层两部分,由政治家代表人民对文官进行领导、督察。这就斩断了文官沿着传统的权力金字塔向上攀登的阶梯,使失去了头等权力资源的文官再也无法膨胀为一个失控性的官僚特权阶层。主权的人民通过选举授权实现的对权力中心和官僚体系的进占,构成为人民对政府的最高控制权的首要部分。

集权是滥权、贪腐和暴政的基础。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甚至一人之手时,滥权、贪腐和暴政往往就发生了。分权是对趋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功能分类切割,制衡则是进一步对切割后所保留的部门主体权力实施强有力的程序控制,防止其怪物般无限膨胀。在美国的总统制政府中,法律流程的分权划分出了总统(联邦政府)、会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最高法院三大部门。三大部门各自掌管其主体性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又可相互行使某种意义的否决权,如众议院对总统财政否决权、参议院对总统的人事否决权、总统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权、最高法院对总统政令和议会法案的违宪审查权。这些否决权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们中的每一项都是对某一部门主体性权力无限膨胀趋势的程序性阻裁,而对否决权的再否决权——如当总统否决某项议会法案后,议会可凭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则构成为保护该部门独立性的有效屏障。三大分立的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就通过行使否决权或威胁行使否决权从而寻求和达成妥协来实现。每一项否决权实质上都构成为某一政治行为流程的政体均衡点,三大部门四个机构各自拥有的多项政体均衡点,在多元互动中达成了扁平结构的均势状态——这要算人类迄今为止设计的最为精妙的制衡设置了。而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政府中,三权分立并不明显,但其内部的多项有效制衡设置也达成了一定均衡。

与分权、制衡在权力体系内部实施限权不同,法治则是在权力设置的起点处就由宪法和法律为政治权力规定外部边界,强制要求所有的政治权力不得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政民主政体下的法律统治既是对自然人的兽性的规制,也是对政治兽性的规制。它既治民,也治政府。鉴于人民相对于政府的弱势,它首先着重于治政府。司法独立使法律统治政府成为现实的可能,除了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总统和议会的司法审查外,被侵权的民众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平台进行权利救济,于是非法治状态的官民两极博弈在法治状态下就变成了民众联手司法权在法律平台上对行政权实施制衡。传统的铁桶一般团结的官府历史性地、结构性地分化了,结局自然大大有利于民权的维护。宪法早已第一个站在民众一边,它的人权法案条款在民告官或司法审查时往往成为民众免于政府侵犯的首要法理依据。

就这样,通过分权、制衡和法治,宪政民主政体有效地实现了限权,防止了政治权力对民众个人自由的干预、削减和侵犯,政府被砍掉了为所欲为的自由,不得不在有限权力条件下至少无害于民地行驶在公共利益的轨道上。

(四)联邦制。联邦制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由多个民选自治的地方行政单位联合在一个民选的中央政府之下,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其间,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财政、司法等方面的分权以及各类公共事务上的适当合作。

一个庞大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可能获得足够信息、拥有足够精力来处置千差万别、千头万绪的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和议会对本地事务实施近距离治理,可以实现决策的理性、立法的针对性、资源的精准投放、执行的高效、监管纠错的及时,并避免集权政府纵向上的严重信息损耗和梗塞、资源调配高成本、决策执行的权责不对等等几乎不可克服的结构病困扰。因而,它显然比中央集权能更好的促进地方的公共利益。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一。

地方民众对本省(州)、市、县、镇等各级行政首脑和议员的选举授权、对各级政府的最高控制权,都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政府可有多层,骏马可有多匹,但主人只有一个。在众多的各层公仆面前,作为唯一授权者的人民的权重和主权地位更加凸显了。同样重要的是,选举层级越是接近于基层,当地民众直接参与立法、治理、监督的份额就越来越大,公民个体对近距离公共事务和切身利益的主体掌控权因而得到了更大的实际体现。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和基层民主大大增进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社会管理能力,它与那种集权高压、官治民从的社会里民众普遍的政治被动状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二。

一个坚持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中央政府无论实行专制、极权,还是民主选举,都难以根治“官重民轻”、僵化或贪腐等顽症。联邦制是中央集权制的历史性反题,是其取代者而非互补者。假定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立宪实行联邦制,无论选举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逐级推进,那么,选举每抵达某一层级,这一层级的集权就被拆散了,而在这一层级的政府内形成一个小型扁平结构。当整个联邦制建成后,全国政治架构的立体金字塔彻底解体,而且层层扁平、处处扁平、在全局层面出现的是一个巨型多元扁平结构,其间,中央政府向下无限扩权的触须被完全实行民主自治的地方政府所斩断,中央和地方的实质分权和分治大大缩减了中央政府暴政和集权暴君出现的几率。而且,对于每一层次的政府来说,唯一的授权者就是人民,中央集权制中的上下级关系在此基本消失了。每一行政单元的人事管辖范围,几乎都是从哪里开始,就到哪里结束。中央、省(州)、县之间的政令或法案上无法协调的冲突,都可诉诸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以上司为导向、拼命向上爬、疯狂争权、欺凌弱者的官僚病和官场文化,在不存在上下权力通道的联邦制中受到了致命的打击。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三。

大国特别适合于建立联邦制。联邦制大国一般在中央政府之下划出众多的省(州)。它的巨形扁平结构不仅存在二级政府多元,三级和四级政府多元,而且存在着社会各种力量的政治参与多元或利益博弈多元。它们的政治作用力越多元全局结构就越扁平,所有多元互动的总和越是趋于达成均衡状态。在这种大多元、大竞争中,任何一股地方势力或宗派集团都很难对中央政府实施长期操纵,政治机会和公共资源更易于走向均等分布。所以,国家越大,实行联邦制后,其政治生态就越容易走向公正、高效和稳定。这是联邦制的优势之四。

可以将联邦制的本质理解为纵向的分权和人民对政府更多层、更近距离的控制。在永恒的官民博弈中,人民又多了一大批重要砝码:地方政府。

(五)多党制。多党制是这样一种政治操作结构,在人民享有政治主权并现实地行使选举权的状态下,由多个政党在选举中竞争并分享人民委托的政治事务治理权。

多党竞争推动了政治人才优化选拔和政治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主权的人民通过各党竞选人在选举中“打擂比武”,可以挑选出最好的“管家”,因此实际上是多党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在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中,选举权体现着主权,被选举权体现着对治权的可能分享权。如果某国当权者在推行选举制时,只承认公民的选举权,同时对所有公民或者仅仅对反对党人士的被选举权实施特殊限制,甚至干脆禁止反对党参选或存在,而将分享治权的机会仅仅向着某一特殊人群或政党开放,那么,选举将既不自由,也不公正。参加投票的公民既然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来挑选公仆,他们的政治主权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失效了。由此可知,多党制是自由公正选举的见证,是人民主权现实伸张的见证。

宪政民主政体下的政党是人民行使结社自由权、依某种政治理念和合作规则而结成的政治团体。它以在选举中竞争治权为主要导向,选举前或败选后它是为本次或下次竞选作准备的政治俱乐部,胜选后它是人民进占权力中心并有效控制政府的中介。因此,政党使选民卷入了国家政治生活,以权力斗争形式进行思想斗争,并且构成为人民政治手臂的延伸。麦迪逊说,必须用野心对抗野心。多党竞争导致的轮流执政巩固了权力任期制,下次可能败选的压力迫使在任的公仆不得不高度注意兑现对选民的承诺,无负于主权者的委托。即使一党在某次行政首脑选举中失败,它也可通过议会选举中的可能优势,借助议会平台对执政党实施有力的牵制、批评和监督。现代宪政的制约平衡大多像这样通过政府和议会里的党争来推动。这种由多党制支撑的政治家之间“用野心对抗野心”,就把宪政民主政体中的选举、任期制衡等非人格的制度设置全面盘活了。为了赢得更多的执政机会,竞争中的政党总是努力提出并施行更能尊敬民众福祉和机会的政纲,比如一党提出和施行“福利国家”建设的政纲,它的竞争对手就不能不跟进,前者将会进而提出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在双方竞相承诺和实践服务于民的政策以争取人民手中的选票的长期而激烈的赛程中,人民又一次成为这场“代理人竞争游戏”的最大受益者。此外,两党或多党的轮流执政也创造了一国内具有不同政治理念的各个公民流派轮流派代表占据权力中心实施本党或本流派的政治主张的机会,从而有力促进了本国政治社会的动态均衡。反过来,一个动态均衡、充满活力的政治社会,则构成为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的稳固基础。

在操作层面,一国的多党竞争格局中,如果有五六个以上的政党并立,那么政党之间复杂的合纵连横将大大增加较小政党的权重,政党的真实代表性及其对主权的人民投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较多的遮蔽。比较而言,两党制更加单纯、简洁、透明,竞争更激烈、深刻、结果更均衡、稳定。此外,由于现代政党主要是以选举为导向的选举党,它面向社会本身的部分基本上是空心的,所以是两党还是多党并立,无关乎政治社会的多元。

政治社会是一国民众在主权意愿推动以及实力支持下进入谋求主导、控制、干预或影响政府行为的政治激发态势所形成的各种政治行为结构的总和。公民在政治社会里的活动,在顺接性参与方向上,有行使结社自由权利的政党、政团,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议政活动,行使最高立法权的公民创作活动,维护集团或阶层利益的院外游说活动等等。在民间制衡方向上,则有言论批评权、行动抗议权、法律诉讼反制权这三大补救程序性的反对权的行使活动。那种非程序性的武力反抗权的行使是有高度约束条件的,它只能发生在政府对民众的和平抗议的大规模持续性的血腥镇压已在进行,致使国内事实上处于内战状态,或者其他形式的暴政使民众面临严重的生存绝境而各类程序性的制衡和补救程序性抗争都归于无效之时。补救程序性的和平反对权与非程序性的武力反抗权,构成了人民的最后反抗权。这些人民主权中减法性的内容,有力确保了人民主权中最高立法权、最高人事权、最高控制权等加法性内容的现实伸张。它是人民主权的基座,是主权者力量和尊严的见证。当然,在下次投票时选掉失去民心的领导人或当下在议会中弹劾罢免他,以及反对党在议会等处对执政党进行制衡、批评等程序性反制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部分体现了人民的反抗权,但其主流应归属于主导制度运行的加法性内容。

与极权-后极权政体实存的暴力支持下的“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和全面集权的巨型立体金字塔结构截然相反,宪政民主政体的阶层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多元、思想多元、利益集团多元、公民社会多元为社会基础和政治参与变量,以一人一票展示的具有主权扁平结构和人民实力普遍崛起的国内战略均势为主导力量,以两党或多党、政团多元或派系多元、无数职业政治家或参选人为中介,以中央政府的小扁平结构和二三四级政府数以百计或者千计的小扁平结构在宪法或者法律规制、调整下的并立合作状态为制度框架和运行平台。它的宏观主体结构是一个巨型扁平结构。这个巨型扁平结构以其起点的主体多元、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过程的激烈竞争、动态轮流执政、政体均衡点的多极分配、多元分制的地方政府的散点分布、政治参与变量和利益博弈变量的动态轮流受益等,达成了终点处长期而优化的均衡状态。它就是宪政民主政体的多元均衡性。有着这一多元均衡的巨型扁平结构的宪政民主政体,相对于一元化、高集权的巨型立体金字塔结构的后极权政体,在合法性、参与性、活力性、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高效性、稳定性、远略性等方面,无不有着较大的制度优势。

数千年饱受皇权专制奴役之苦、数十年来饱受极权专政奴役之苦的中华民族需要彻底制服政治兽性,从而由人民自主命运、过上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在经历了长期经济高速增长后,这已现实地成为中国现代化、文明化事业的首要任务。作为迄今为止人类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理念的制度化和历经近千年打熬的分权、制衡、限权体制或机制的综合集成,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善”,宪政民主政体的确是高度适用于中国基本国情的治世良方。那些在后极权制度荒野中无限滋生的滥权症、贪腐症、世袭症、僵化症、冷血症、暴虐症、大头症等,都只有通过人民主权下的正名术、笼头术、牵鼻术、竞标术,宪政下的分割术、制衡术、断流术、弹劾术、曝晒术、法治术,联邦制下的层层剥权术、分隔分治术等等的综合施治,才能予以根除。肆虐已久的权力野兽,只有关进宪政民主政体的制度囚笼,才能予以彻底驯服。只有宪政民主政体才能使中国民众彻底摆脱权力私有制的压迫和极权主义思想的禁锢,真正成为政府的主人和政治制度的主体,才能使被集权专制颠倒了的官民关系返回到宪法和法律规制下的正常状态,才能使中国民众的政治生活走上人类文明的荡荡大道。

建设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就是培植中华民族的国之命脉,就是构筑中华民族尊严、自由、幸福、辉煌的大本大源。亿万民众的主权意愿,他们对极权政治血腥、暴虐的历史和滥权、贪腐、世袭、高压的现实的厌弃,对政治理性和制度文明的渴求,他们普遍的实力崛起和向着理想不竭的生命冲击力,决定了宪政民主政体革命在中国势在必行。这一天道、人道支持下的天下大势显然是不可阻挡的,但仍有蒙昧、野蛮的政治势力企图阻挡。数十年来,极权主义者总是以单向信息和独断教条愚化民众,最终他们也成功的愚化了自己。

以贪腐特权共同体为主干的中国反民主黑暗势力,逆天道、人道而动,把普世公认的政治真理、中华民族必将拥抱并长期持守的制度文明——宪政民主政体视为“基本恶”。他们长期宣扬,宪政民主政体是西方舶来品,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人口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一旦实行民主,就会天下大乱,边疆分裂。

我们已通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剖析阐明,在政体方面,中国的基本国情是,后极权政体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用制度文明约束肆虐贪暴的政治兽性并还政于民。中国基本国情实质是,中国现行的政治是病态的,是奴役的、非正义的、不人道的政治。但“这一政治病态不应改变也永远改变不了”绝不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有病求治、渴望文明才是社会的心理常态。有病求治是人的天性,追求自由和主权是人的天性,向往人道和正义是人的天性。任何时候,人民都不可能放弃人类尊严而自甘为奴。当力量悬殊之时,人民的沉默和忍耐见证了人民的明智;当人民已开化觉醒、人民的实力已普遍崛起之际,起而反抗后极权政体的奴役和特权阶层对人民主权的篡夺,奋战不已,直至彻底摆脱奴役实现命运自主,同样见证了人民的明智,更见证了人民的道德勇气。强霸无比的极权乌托邦运动已因违反人性而宣告历史性的破产,日益蜕变的后极权政体更加难逃同样的命运。在人民已具备进行根本政治变革的愿望和能力的条件下,对症下药、专治政治兽性和政治病态的宪政民主政体可谓高度契合中国的基本国情,而且,它的富有创造力的中国版的现实运作必将是未来中国长期的基本国情。

指宪政民主是西方舶来品,这中间暗含着一个种族主义预设,把在尊严和权利上与所有的人类同胞完全平等的西方人视为一个不道德的异类。这一论调是完全不值一驳的。事实上,极权主义也是从西方传到中国的,但它的学理和道德缺陷与它的创始者、先行者的种族特征和阶级特征无关,它的问题仅仅在于它选择、继承、发展了一条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诸价值长期进行敌对性竞争的路线,这条路线在任何国家和民族中强制推行都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鄙视西方“舶来品”意味着对本土文化的坚守。然而,残酷的事实告诉人们的是,极权主义是1960年代毁灭中国传统文化的千古浩劫的制造者,它在政体上也把中华民族数千年政治经验和制度积累视为糟粕全盘抛弃。这中间实实在在透出了强权崇拜者内在的民族自卑感。理性文明从来都是普世的,全球一家,古今同理。堑断了历史的连续性无异于回归蒙昧的起点。当代中国的自由民主理想主义者不可能不对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世界各民族历经千百年累积的制度文明和多元文化怀抱深沉的敬意,未来的中国版宪政民主政体将充分吸纳中国古代的言官御史、决策三分等制度机制中的可行成分,也将敞开胸襟,向古希腊、罗马、波斯、阿拉伯、印度、埃及等经典文明借鉴政治典章和操作理性。而对于过去数十年间中国极权政体和后极权政体内中性的政体进化萌芽和无害的操作模式,实践者也会理性地予以鉴别,稳健地予以改造继承。

在科学文化素质方面,今天的中国人会比1828年的美国人、1918年的英国人还低吗?他们那时候就开始享有普选权,为什么今天的中国人不行?目前中国每年有数百万大学生毕业,整个社会正在步入知识社会,民众的独立人格、健全理智、道德情感、规则伦理、公益精神等都已有了充分的发展。即使常被官僚特权阶层污为“愚民”的农民阶级,也经历了几十年的市场经济风浪的磨练,普遍的独立经营使他们视野辽阔,稳健经营,表现出很高的运筹管理能力,他们实际展示的智力绝不低于城市工人阶级和市民阶级,也绝不低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农民阶级!至于他们的道德、信用、勤劳、务实品质,历来备受尊敬。总而言之,中国民众的人口素质相对于实行宪政民主的需要,早已绰绰有余了。在这个普遍开化的信息时代,中国启动宪政民主进程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不仅成熟,简直早已熟透了!行使最重要的一人一票权以挑选合适的公仆,需要人民主要运用的是道德良知和常识判断力——这些难道人民没有?这些恰是人民所擅长的!诚然,长期被排斥在核心政治生活之外的民众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方面尚有一定欠缺,这将导致对于民众相当重要的地方自治需要经历一定年限的实验、磨合方可成熟运营。但这绝不构成为不让或延迟民众学习参与地方自治的理由,相反,这恰恰构成为应当让民众早日投入民主实践学习参与地方自治的理由!

在通过艰辛劳作和创造取得长足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后,对幸福生活的保守是中国民众的主流心态。政治上正在崛起的一代觉醒的公民所要求的是尊严、主权和自由,是在物质生活进步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高尚而丰盈的精神生活、理性文明的政治生活。中华民族久已厌倦于血腥和动乱之苦,在和平、稳定、增长的大局下,有序推进宪政民主,实为全民共识。中国自由民主力量多年来坚守和平反对,十年来更通过维权运动推动公民堂堂正正履行政治权利,以人权法治行动帮助社会消除暴戾之气。在中原大地上,没有任何政治力量深刻地表现出意欲使中国陷入动乱和分裂,也没有任何政治力量有能力将经济发展、资讯发达、已达成高度共识的中国拉入动乱和分裂。说实行民主将引起天下大乱,不过是危言耸听地对伸张主权的人民和推动宪政民主的先行者所作的恶毒的丑化,好像中国人天生不适合于天下为公、权力公有、自主命运,只有接受强权者的奴役才有安稳日子可享。至于边疆分裂的问题,只要看一看中华民族的主流民意,看一看汉族人口占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四的客观现实,就知道任何力量以任何方式使边疆脱离出去,在技术上都不可操作。在边疆问题上,中国宪政民主事业推进者应学习英格兰融合苏格兰的经验,而汲取美国南北战争的教训。人道和人权应作为压倒一切的考量,义字当头,利也在其中。解决边疆困扰的根本之策在于真正的尊重人权,保障宗教自由,让各族人民共享政治主权、经济机会,而且对文化和教育作出适当加权。边疆困扰不应成为阻挠中华民族尝试创造长治久安的制度文明的拦路虎,相反,我们不妨把它的解决看作是激励我们创造一种使盛唐胸襟或美国“种族熔炉”在今日中国产生成为可能的多元包容制度的机会。

对于反民主的黑暗势力加在中国宪政民主事业身上的各种谰言,我们不能不据理批驳,以防其迷惑世人。但是,对于那些真诚肯定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价值,却对宪政民主的操作策略表达不同意见的观点,我们必须予以尊重,在相互砥砺中完善自己。多元竞争,首先是道义所需,同时也具有战略价值。不仅不同的思想,而且不同的政治或社会力量,只要表现出一定的建设性,都应得到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兼收并蓄。我们乐意看到中共内部的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强国派等健康力量能够果决挣开贪腐特权共同体的裹挟,勇敢地迎接民主化的历史机遇,学习台湾国民党的经验,将中共改造成在宪政民主政体下仍能长期存身并不断焕发勃勃生机的现代选举党。对于那些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权维稳体系,我们也有良言相送:因为有人道和正义的底线支撑,以善意、温和、宽容为本质特征的宪政民主对于任何对手或竞争者都不可能是万丈深渊。当极权主义铜墙铁壁在普世价值阳光照耀下冰销雪融之际,所有向善者、立功者、有所节制者都有权利分享宪政民主政体下无限的发展机遇。

蒙天道所推,唯人道是从。这一代中国人承担着为中华民族进行第二次民主实验并将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化为中华大地上的制度现实的历史使命。它需要一代觉醒的公民展示强劲的道德勇气,向着极权主义不断发起和平的反对和行动的启蒙,以加速极权阵营的外融内变;它需要一代觉醒的公民表现出应有的政治智慧,召唤、团结绝大多数同胞,改变博弈双方实力对比,以人民的主体力量促成宪政民主政体革命实现;它还需要一代觉醒的公民焕发自由的想象力,在系统集成古今中外政治典章和操作智慧基础上,为宪政民主政体的中国版作出历史性的原创。宪政民主政体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基本善”,仅仅是具体实践中的规范导向,是设计工程图纸的框架参考,而绝非工程图纸本身。在政体革命之路上,中国不可能复制、照搬任何国家的制度。由于中央集权制与强束缚—弱自由—频暴政之间的因果关系,拆散中央集权制对于中国的政体革命乃系势所必然,为此我们需要学习借鉴美国联邦制。但中国不应像早期美国那样,令中央政府仅仅保留军事、外交大权;在早期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央政府还保留相当部分的经济调控布局、福利国家安排、人权维护服务、科学技术文化系统运筹等权力,是非常必要的。小而强的政府更令人喜爱,但放任自由主义的政府哲学不应成为中国的教条。可行的政府哲学应当是在免于权力强制的前提下,在适度积极作用与高质量低成本方向找到某一均衡区间。制度原创的确是人们企盼而又很难现实抵达的梦想,但我们越是贴近地面,越是追溯大本大源,也就越有机会梦想成真。

宪政民主政体革命绝非由少数精英主导的幽静而冰冷的制度框架搭建工程,而是主体公民亲自参与操作的以伸张主权、实现权利为导向的制度安排、实验、调适、凝固、运行工作。人民既是制度舞台的搭建者,又是舞台上的演出者。人民是制度的主体,人民的权利是制度的灵魂。在政体革命进程中,与客体性的制度革命同时发生的,是主体的权利革命。通过政体革命,人民由后极权政体下没有政治权利、言论与行动处处受限、饱受官僚特权阶层欺凌的草民,现实地转变为拥有充分的政治权利、自由言说并自由地行进在大地上的真正主权者。在革命中,人民收获的,不仅仅是奴役锁链的彻底解脱和曾经被篡夺的、异己的、失控的政府的回归,还有主体自身内个人权利方面的巨大增量——这不能不称为权利革命。在宪政民主政体中,人民并非放手让民选公仆行使治权、负责操办三权分立下的制约平衡这一核心机器设备,而自己消极地退回到私人事务中。不,人民的政治生活是高度积极的!人民决策制宪、参加选举,通过选举授权,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人民行使权利、对分立的政府和议会实施有效的大众控制;当公仆出现懈怠或滥权时,人民有通过行使言论批评权、行动抗议权、司法诉讼反制权等,对公仆进行民间制衡;人民还通过层层地方自治平台,加强自己直接参与攸关近距离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务治理的份额;人民还可以通过公民法律创制行动、全民公决行动,搭建人民参与并控制立法权的现实通道,等等。至于人民的经济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迁徒自由权、获得公正审判权等,也都会相应地得到充分保障和积极的行使。如果说,历史累积的人道理性文明内化为主体的良心,那么,主体的权利就是凝聚在个人身上的制度文明。什么是权利?权利就是人道赋予的、正义规制的、制度文明尊重并保障的、个人主张并实力维护的个人自主活动及其范围。权利革命是政体革命所结出的最重要的果实之一。宪政民主政体革命的核心,就是确立个人基本权利的绝对性和国家、政府指向的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保障所有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国家、政府又是什么?它们不是无数个人结成的个体性的有机体,也不是个人的集合,而是一种众多的个人互动的行为结构。作为次生的现象存在,它们没有任何资格凌驾于活生生的、实体性的、主权的个人之上。革命必须回归个人、解放个人、文明个人,绝不能用制度机器泯灭个人。宪政民主政体靠精神价值和制度框架凸显了公民个人的主体性,在这一政体下,个人不仅是目的,而且是起点,主权的公民即是制度的起点,是立法者、授权者、更新者。宪政民主政体还开辟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义政治空间,它有效实现了用政治理性规制政治兽性的核心目标,迫使政治权力机器在“民有、民治、民享”范围内运行,从而将这个长期违反人性地奴役民众的异己存在改造成为保障个人自由的人性、人道的工具。政治生活是攸关每个人类个体命运的核心社会生活之一,政治性本是作为群居性、精神性生物的人类个体自然的人性的一个重要部分,政治主权和权利也是个人自由的重要内容。然而,过往的专制或极权政体却通过暴力和谎言,不仅剥夺了民众的政治权利,而且制造了民众对政治的恐惧、麻木、被动、冷漠,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阉割了人类个体的政治性,营造了普遍的病态、萎缩的人格。宪政民主政体通过唤起民众对主权和权利的政治自觉、帮助民众通过对主权和权利的现实伸张治愈普遍的政治恐惧症和政治冷漠症,将政治性重新返还于人类个体自然的人性中,从而实现了人格的主体自由和人性的完整性。在宪政民主政体中,公民个人在制度内外充分行使各项政治权利,积极参与选举授权、政治竞争、言论自由、抗议示威、基层自治等各类政治活动,享受着主权者所应有的尊严、阳光、理性文明、活力四射的政治生活。这一自然的政治生活状态,既是对人道的复归,也是对人性的发展。

宪政民主政体革命所包含的这些内在的、丰富的人道和人权内容,给了中国这一代觉醒的公民、一代自由民主推动者以巨大的精神提升。相比如先进民主国家,我们的确需要在政治制度上进行历史性的补课,但补课不能停留于功利的、浮表的层次。人民需要向上,人民渴望精神尊严,因为人在本质上就是历史性的精神存在。人民对于人道和正义的向往、对于政治主权和理性文明的追求必须被纳入制度运动的第一考量。政体革命的制宪阶段不可避免地需要“顶层设计”,但授权者和批准者只能是主权的人民,而不应是代人民作主的政治强人。我们绝不接受任何势力将主权的人民置于永远的政治被动状态、使他们又一次沦为被变革的对象而非真正的变革主体。中国未来的政体必须是由主权的人民现实主导、驾驭、控制的多元均衡的宪政民主政体,而绝不能是由李光耀、普京式强人操纵的不自由选举下的实质威权政体。在中国未来的宪政民主政体中,公民将全面履权,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政治生活,绝不能重蹈过往一些不完善的选举国家中那种公民在实践数年一次的投票活动后重返消极被动状态的覆辙;公民将享有与制度革命同步发生的权利革命所带来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巨大增量,将在以程序性或补救程序性方式主导最高政治事务的主权生活中自然、自由、健康地焕发人性中的政治性,将现实地享受自己的主权性政治生活的人道性和所有公民有效控制下的政治权力运作的人道性。人民崇高的精神向度要求我们的人道政治不仅能开拓道德价值上的向上性,而且能开拓出个人生命价值上的向上性。这就为我们提出了政体革命更高的努力方向:帮助亿万主权者将其富有鲜活性、原创性的政治参与予以制度——程序固化和理论升华,帮助他们在宪政民主政体运行的深沉的全民狂欢中实现自由、主权的个体生命的崇高精神尊严、巅峰体验和灿烂丰盈,帮助中国公民走向他们生命应有的高度,帮助中国文明走向它应有的高度。

以上就是我作为一名中国宪政民主事业推进者长期从事政治反对活动的深沉动机,也是我参加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政治抗议和推动宣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八城快闪”的深沉动机。至于这两大直接行动的后果的良好、积极、正面,我已在《法庭辩护词》中用事实予以充分证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你们究竟是依据事实与法理改判我无罪,还是欺天背理地加入中国反民主黑暗势力的政治迫害合唱,罔顾事实地认定我有罪从而维持原判?请深思熟虑作出抉择。


上诉人:杨茂东(郭飞雄)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李和平律师妻子王峭岭: 709事件对我的启蒙——蒙难者家属要发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12 | 1/12/2016

2015710号之后,很想对各位家属说:要发声。我说的更白一点,就是强盗打劫你时,你要喊“救命”。你或许认为我不做声,强盗就会放过我。这是受害人的天真的想法。


换一个角度,你今天是土匪,你去捏软柿子还是碰硬石头?人性的恶劣就是欺软怕硬。强盗有枪,势力强大,但是怕曝光。当年日本在中国烧杀奸淫时,为什么害怕资料影像外传?怕路人围观指责。日本人当年不怕中国人指责,怕国际社会指责。同样今天,国人的指责无关痛痒,但是国人要明白真相。今天的路人,同样也是国际社会。

别觉得这是不爱国。首先,爱国跟爱这届政府是两回事。把几十年的政府混同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多奇葩呀!那天有个农村来北京打工的18岁的小姑娘问我:“你觉得中国强大吗?”我思索了一下,回答:“法国遭受恐怖袭击,立即派航母去打击is.中国人质被杀,中国表示严正抗议,没见有任何动作。政府再强大,不顾你死活,强大跟你没关系。说的更狠一点,他的强大,是你我这平民的噩梦。”

如果你的家人遭受了匪徒不公待遇,一定要为他喊“救命”。有哪个妻子见丈夫被匪徒劫走不呼救?有哪个妈妈见儿女被匪徒掳掠不呼喊?最本能的动作,竟然在长期的被愚弄的里面变成了不确定!这也是中国特色!

总之,腰杆要挺直,即使家人真的涉嫌了刑事罪名,他也有合法的权利!何况今天他们是被打击报复,被陷害。发声,大大方方的发声。不理解的人是长期在被愚弄的里面,真的不明白,不用介意。我们只要在人和上帝面前存无亏欠的良心就行,我哪管得住别人的舌头?我也不是为让每一个人都称赞我们而活。

我的丈夫,我的亲人,我自然要为他发声。

吴魁明律师:湖北宜昌民运人士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122日,湖北宜昌民运人士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二审经湖北省高级法院刑事裁定,已经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结果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刘家财案一审判决是在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刘家财还在2001年2月16日,被宜昌中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管制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样,刘家财光荣地进入了两次被自己的祖国判处煽动颠覆罪的政治犯行列。

而和我一起做刘家财一审辩护人的北京律师谢燕益也于2015年7月10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名义秘密监视居住(秘密关押),迄今为止已经快五个月了。


广西人权捍卫者端启宪六四发起绝食被拘 提行政诉讼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拒立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毅报道)2015122日星期三,本网获悉:因为发起纪念六四绝食被行政拘留,广西人权捍卫者端启宪起诉当地公安局,但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不予立案。端启宪表示,法院不立案在意料之中,对中国法律不抱幻想。


122上午,端启宪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法院询问案件受理情况。法院接待人员告知,经领导审议,该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端启宪要求出具书面裁定,被法院拒绝。接待人员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一个传达领导决定的角色,对是哪位领导决定的提问避而不答。

端启宪告诉本网,今年4月中共出台了一份关于立案问题的《意见》,本意是要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现在看来又是场闹剧”。下一步将会进行投诉,并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整个过程将会在互联网上公布。端启宪表示,法院不立案在意料之中,对中国法律不抱任何幻想,此次起诉只是为当下无人权法治的现状增加一个注解。

本网注意到,今年4月,以习近平为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与此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51日开始实施。《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还明确提出要追究干扰立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端启宪,本名陆恒宪,民主维权人士,现居广西南宁,197711月生,曾在中学任教。2000年开始致力于中国人权改善及民主化转型。多年来,因为参与维权及组织民主聚会,不断被警方骚扰、传唤、限制人身自由。201563日,端启宪发起纪念六四绝食24小时活动,被南宁市青秀公安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十天。

端启宪电话:13132607456

刘晓原律师:我儿子被锁定不得办理护照

今天已是2015年121日,我在南昌大学读书的儿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

      
递交申请材料后,办证警察经电脑查询,告诉我儿子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限制办理护照,时间要到明年下半年。我儿子要求南昌警察出具书面证明,以便去找北京市公安局交涉。警察称,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应该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续。
      
在此一个半月前,即在1015日下午,我儿子曾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请办理护照,办证警察称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即国保总队)限制办理护照。
       
之后,我以家长名义给北京市公安局王小洪局长写信反映。信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官网上的“局长信箱”发出。因为迟迟没有回复,又在1124日用特快专递再给王小洪局长寄了一封信。
      
我的儿子办理护照是为了申请国外大学的研究生,没想到的是,在与新东方公司签订留学中介协议,放弃报考国内研究生后,才知已被限制办理护照。
      
我的儿子户籍在江西,就读的大学在江西,除了我这个父亲在北京做律师,他与北京无任何关系。我的儿子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且不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连校规校纪也没有违反过。
      
退一步说,如果因为我这个做律师的父亲,要株连到在江西读大学的儿子,限制他办理护照留学,也应由江西省的公安机关作出。
    
北京市公安局跨省限制办护照,还有什么法律依据?

张培鸿律师:关于温州市公安局严重侵害律师辩护权的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自二零一四年二月起,浙江省政府以“三改一拆”为名,对温州地区基督教教堂的标志性符号十字架展开了大规模的强拆行动。今年七至八月间,温州各地部分教堂先后与北京张凯律师、上海张培鸿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意图在现行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维权。顾问律师接受聘请后依法执业,对拆迁单位没有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的部分强拆行为、夜间强拆以及野蛮执法等问题及应对措施,为顾问单位进行了正常的法律培训。

律师依法执业,不但无法自保,还牵连他人

今年825日深夜,温州市公安局突然抓捕了近二十名温州基督教牧师、教堂义工、律师及助理人员。因去年抵制违法强拆十字架获罪且仅刑满释放不久的黄益梓牧师、为黄益梓辩护的张凯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刘鹏和方献贵等人均被先后抓捕,涉嫌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被捕律师聘请的律师,无法介入且无可奈何

贵州律师李贵生、北京律师张磊作为张凯律师的辩护人在 831日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申请会见张凯等人。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涉及三类案件侦查机关不许可律师会见时,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且,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但温州市公安局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即以所涉案件属国家安全案件而拒绝辩护人正当请求。

在辩护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控申后,检察机关口头要求公安进行整改。1116日,辩护人收到来信称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在无法与律师见面的情况下决定解聘律师。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由于不能确认是否为当事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辩护人向警方申请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但该合法合理的申请仍未得通过。

不涉三类案件,遭遇任性执法仍无法会见

严晓洁牧师因在今年7月初给教会信徒发短信请大家为教会十字架守望祷告而被温州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临近期满又变更为刑事拘留。由于案件不涉及所谓国家安全,辩护人徐炜瑾律师于97日在温州市看守所尚能正常会见,但到923日张培鸿、徐炜瑾律师再次前往温州市看守所会见时,会见刚进行不到10分钟,看守所突然以“承办人员不允许律师会见”为由强行带走当事人,中止了律师会见。

925日辩护人再次提出会见请求,看守所称严晓洁已被释放,实则却是以涉嫌国家安全为由被转为了监视居住。《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在辩护人依看守所提供的承办人员电话,致电多家办案单位多名办案人员,竟无人承认自己是本案承办。后辩护人又从检察院了解到公安办案部门也从未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本案在检察机关全无记录。

综上,温州市公安局对正常执业过程中的律师随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又无视、搪塞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正当要求,随意解释和肆意扩大三类案件的范围,任性改变强制措施限制辩护人会见,严重侵害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时值两院等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之际,特将上述情况向全国律协报告,请求予以关注并协调。

报告人: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培鸿 律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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