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废修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等事宜,全国四十五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
众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废修违反《宪法》、《条例》相关规定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提请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纠正各级律协违反《宪法》《条例》错误登记之律师建议书
民意映第2015—002号
全国人大并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州市的民政部门:
我们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职业特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崇尚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年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各州市的律师协会在成立登记过程中均存在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错误登记的严重问题,现反映给你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严重劫掠了《宪法》赋予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意志。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就“结社”自由而言,《宪法》的意思明确无误地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与否,公民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呢?明确无误地显示:律师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被赤裸裸地劫掠、剥夺了。
且看《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与《律师法》同类的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都是“法律共同体”,怎么这些法中都没有强制法官、检察官、警官加入法官协(学)会、检察官协(学)会、警察协(学)会的内容呢?人家怎么都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呢?人家怎么不整个年度年检注册,不交会费就不给年检,就不让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呢?
请问: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什么应当(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呢?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何在?这不是公然的违宪吗?
《宪法》第五条三款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请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资格对抗《宪法》?难道不应该废除修改吗?
建议将此条废除后修改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
会。也就是将原条文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这样以来,律师公民的结社自由便
得到充分体现,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二、全国所有的律师协会的成立登记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而违宪的《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恰恰违反了上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精神原则。
据我们了解,相当多的律师是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但是大家均敢怒不敢言,纷纷被裹胁在各级律协当中,否则采取种种手段刁难,使不愿参加各级律协的律师难以执业。因此,其登记是错误的、无效的,应当予以纠正。
纠正办法为:对自愿加入各级律师协会的会员实行凭律师证身份证签名登记,逐一审核。
我们认为:在讲法治的国度,《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的法律。
凡是违宪的法条都是当然无效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废止;凡是违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都是错误的登记,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
任何组织、社团、法人、公民胆敢利用人民赐予的一点权势向国家的法治精神挑战,尽管他(它)可以一时法外逍遥,但最终逃不出死路一条的历史规律。
以上建议,提请明鉴。
此致
敬礼!
建议律师(45位)
王龙德 (云南) 习 辉(山东) 薛占义 (云南)毛晓敏 (云南)
陈进学 (广东) 吴魁明 (广东) 李天翎 (云南)程 瑞 (云南)
杨健生 (云南) 熊亚泽 (云南) 金达刚 (贵州)王社文 (云南)
马捞定 (云南) 程 海 ( 北京) 耿国应 (云南)覃永沛 (广西)
李慧勇 (云南) 赵农生(云南) 王泳钟 (云南) 李 原 (云南)
张建国 (北京) 孙 泉 (云南) 付爱玲 (广东) 茹国敏(云南)
沙艳华 (云南) 段志恒 (云南) 曹 勇 (云南) 刘宝凤 (云南)
孟月新 (云南) 李维习 (云南) 陈金华 (湖南) 郑志巧 (云南)
俞 翼 (云南) 张柏婧 (云南) 甘静辉 (云南)宋玉生 (北京)
李绍云 (云南) 熊金梅 (云南) 杜克武 (云南)王理乾 (云南)
李 锦(云南) 陈宝华(云南) 张高见 (云南) 刘烛天(云南)
沈正洲 (云南)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抄呈:全国人大 习近平主席 中央政法委 全国政协 民政部司法部 云南省民政厅 司法厅 昆明市民政局 司法局 五华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871-63621180 15331730127 (王龙德)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208号
邮编:650021
江苏人权捍卫者单利华12月1日被批捕 公安机关称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准律师会见(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兵报道)2015年12月7日,本网获悉:江苏南通人权捍卫者单利华2015年11月20日突遭刑事拘留10日后,于12月1日被批捕,律师要求会见,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不予批准。现被关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刘晓原律师今日(12月7日)发帖说:“今天上午,在南通市看守所会见孟海霞。会见出来后,在看守所外遇见单利华母亲。单母说,女儿被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已十七天,12月1日又被逮捕,律师去要求会见,看守所说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去找公安机关,又说单利华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批准会见。”
江苏南通维权人士单利华2015年11月20日突然遭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12月1日又被逮捕,律师去要求会见,办案单位以单利华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不予批准。
单利华是江苏南通人,曾因拆迁问题多次上访维权,后来自己的诉求得到解决以后仍然坚持抗争,参与429祭奠林昭墓等多次活动,还长期帮助其他被强拆人员维权,在网上做启蒙工作,单利华称得上是从访民进步到公民的典范。
单利华情况简介: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违法圈地520公顷的项目“上海市北高新(南通)科技城”的拆迁受害人。其户口和承包地都在娘家,2006年还与母亲哥哥共建楼房310平米,2010年11月3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港民调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新园村十四组11号(原闸东乡公园村4组)朝南两层楼房一幢的地上建筑物中,楼下东首的两小间归单利华所有;楼下西首一大间及楼上三间归沈桂兰和单荣华所有。
也就是说,单利华的户口、承包地、宅基地权属从未变更,且有法律意义上的析产房屋,但在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以其是出嫁女为由拒不给房屋安置、补偿,使其真正从有房人沦为无家可归者。
2011年6月25日,单利华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被港闸区信访局副局长李新暴力截访,被逼割腕自杀,右手腕断肌腱三根伤残。政府不予做伤残鉴定。
同时,其母亲的合法利益也被侵权,300平米楼房因无产权证,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只安置赔偿了160平米安置房,另外150平米未予安置,名曰“违建”,另证照齐全的农村营业用房近25平米没有安置赔偿。
四年多来,单利华孤儿寡维权访无果。在上访路上,从访民到公民,由于不断围观公众事件,帮助引导访民维权,写微博,写文章,做公民播报,揭露社会黑暗等等,成了政府的眼中钉,几年来,一到敏感时期,就被高压维稳,重兵把跟踪、盯梢。
人权日来临前,深圳警方在人权捍卫者郭永丰门前设岗
(维权网信息员赵一德报道)2015年12月6日星期日,本网获悉:2015年12月10日为世界人权日,是为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而设立的纪念日。然而,在该日来临前,深圳市西丽镇派出所加紧对深圳著名的人权捍卫者的监控。
据郭永丰介绍,日前,西丽镇派出所在他家楼下的门口设岗,每天24小时都有警察在家门口,警察实行三班倒,每班有两个警察和两个协警守在他楼下门口,密切监视他的行踪和来访亲友。郭先生说,警方还布置了一辆日夜闪着警灯的警车在门口,估计提防他逃跑,用来追逃的。
郭先生还说,他现在是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但目前警方也加紧对他的宗教信仰控制,不许他去教堂,他只能在家里做祈祷。
戈觉平:关于王宇律师的声明和呼吁
我的律师王宇,自从王宇律师来苏州代理我的毁房公诉案,王宇律师不畏政府开发商的恐吓,为民鸣不平,众人称赞,所以王宇和爱人包龙军为我们苏州拆迁户,做了很多法律援助,苏州公民历历在目,像这样的人被打压,完全是为我们鸣不平而造成的,今天社会也只有人权律师能顶住压力,为民请命,所以我们要站出来为人权律师呼吁,发出我们微弱的呼声!
强烈呼吁释放人权律师和人权捍卫者!
苏州公民:戈觉平
2015年12月6日
曾金燕:立即释放哺乳期母亲朱小梅(图)
2015年12月3日广东被抓的一批劳工维权人士中,包括尚在哺乳的朱小梅。2014年朱小梅在广州番禺旧水坑日立厂打工时,因依法为工人讨要社保和公积金而被非法解雇。她为自己维权赢得非法解雇官司后,加入工人草根团体“番禺打工族服务部”。
(点击链接和朱小梅交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1YY2muuqoA)
12月3日中午12点,警方带着搜查令直接进入广州番禺朱小梅家实施抓捕。现场有朱小梅丈夫丶朱小梅十岁的儿子,以及刚满周岁尚吃母乳的女儿。朱小梅丈夫因要上班养家拒绝带走孩子,警方拒绝朱小梅带走女儿。女婴在父母之间传递,无人可以接手,最后,十岁的男孩将妹妹抱起,警察在他面前给朱小梅戴上手铐带走。
朱小梅被抓后,她的女儿拒绝喝奶粉。孩子从没离开过母亲,工友们常看见朱小梅将孩子抱胸前一边照顾孩子一边工作。12月4日,家人收到朱小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得知朱小梅被关押在广州市第一看看守所。家人与官方争取将孩子送至看守所哺乳。到今早十点为止,朱小梅未得许可给孩子哺乳。
警方此举不仅违反基本人道,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作为一名女孩的母亲,我要求警方停止报复朱小梅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作,无条件立即释放朱小梅。
同时,我呼吁工友母亲们到朱小梅家,协助喂养孩子,帮助朱小梅家人度过难关,避免此次抓捕给孩子和母亲造成更深的创伤。
曾金燕,北京市公民丶前NGO工作者丶现香港大学博士候选人。
2015年12月5日
“709抓捕律师研讨会”12月4日在郑州举行(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18 | 1/18/2016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本网获悉:“709抓捕律师研讨会”12月4日在郑州举行。部分遭抓捕律师家属及各辩护律师与会。
自从2015年7月9日中共当局对人权律师大抓捕以来,被抓捕的律师无以人被允许会见辩护律师,公安部门也没依法告知各辩护人案情。
昨天,部分家属各辩护律师一起讨论案件进展、策略。谈起被抓捕的同仁们,心情无比沉重,但大家表示: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大家约定拍照时一定要笑,因为,相信笑到最后的定是我们,正义必胜。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一直对“709大抓捕”进行详细的统计。其截至2015年11月20日18:00的最新数据及个案进展统计结果是: 有41名仍处于羁押或失踪状态的律师及维权人士,其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8人;获知羁押/监视地点:3人;家属收到通知书:22人;获准与律师会见:2人;获准与外界通信:2人;律师从办案机关获知案情:0人。(注: 709之前抓捕的,但与“709大抓捕”密切相关的吴淦、翟岩民案亦包括在此。)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相关链接:http://chrlawyers.hk/zh-hans
广州劳工NGO“番禺打工族”负责人曾飞洋、员工朱小梅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义民报道)2015年12月5日星期六,本网获悉:12月3日被广州警方带走的劳工NGO“番禺打工族”负责人曾飞洋、员工朱小梅,12月4日下午3点均被广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
据悉,曾飞洋今年41岁,是劳工NGO“番禺打工族服务部”的总干事,长期关注劳工服务、教育、公民权利和自由。因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2014年12月26日,曾飞洋遭到四名不明身份人士的殴打,眼镜被打坏,右颧骨附近也有伤痕。
朱小梅是女工,因被选为工人代表而被资方开除,后来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工作,是杰出的工人权益保护培训师和集体谈判专家。朱小梅的孩子现在才十個月大,还在哺乳期。
目前,曾飞洋、朱小梅都被羁押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的广州第一看守所。其家人都已经收到了刑事拘留书。
朱小梅是女工,因被选为工人代表而被资方开除,后来致力于劳工权益保护工作,是杰出的工人权益保护培训师和集体谈判专家。朱小梅的孩子现在才十個月大,还在哺乳期。
目前,曾飞洋、朱小梅都被羁押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槎头广海路狮岗北街9号的广州第一看守所。其家人都已经收到了刑事拘留书。
在前天遭警方带走的劳工NGO的15名人士中,目前除何晓波、曾飞洋、朱小梅三人被刑事拘留,仍有1人失联,就是“海哥劳工服务部”负责人陈辉海。其余人员已经释放。对此事件,本网将持续关注。
广西人权捍卫者端启宪到法院立案再遭拒 理由是起诉涉及六四学潮(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文报道)维权网获悉,广西南宁著名人权捍卫者端启宪12月4日到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立案,并投诉西乡塘区法院的违法行为。法院态度强硬,拒绝接收材料。得一提的是,今天是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日,全国各地的普法宣传活动正如火如荼的开展。
上午十点,端启宪与覃臣寿律师(请见附图)到南宁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接待人员简单询问案由后表示他们做不了主,经过交涉,最后由立案庭林姓副庭长来接待。林副庭长态度恶劣,大声嚷嚷:案件涉及政治运动,所以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的裁定。端启宪反驳,没有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有涉及政治运动就不予立案的规定。林副庭长称,因为起诉的内容涉及六四学潮,法院连起诉材料都不接收,更别提立案和出具不立案的裁定。
相关情况请见本网12月2日报道:
广西人权捍卫者端启宪六四发起绝食被拘 提行政诉讼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拒立案(图)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5/12/blog-post_2.html?m=1
据了解,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接收立案材料,若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如不能立案,法院应该出具书面的裁定或决定。
本网注意到,为了迎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到来,多日来国内媒体都以大篇幅报道中国法治的巨大成就,而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报道的重中之重,媒体纷纷表示,《规定》解决了老百姓立案难问题。
端启宪表示,将会继续到法院投诉,并在网络上公布进程。
上午十点,端启宪与覃臣寿律师(请见附图)到南宁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接待人员简单询问案由后表示他们做不了主,经过交涉,最后由立案庭林姓副庭长来接待。林副庭长态度恶劣,大声嚷嚷:案件涉及政治运动,所以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的裁定。端启宪反驳,没有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有涉及政治运动就不予立案的规定。林副庭长称,因为起诉的内容涉及六四学潮,法院连起诉材料都不接收,更别提立案和出具不立案的裁定。
相关情况请见本网12月2日报道:
广西人权捍卫者端启宪六四发起绝食被拘 提行政诉讼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拒立案(图)http://wqw2010.blogspot.co.uk/2015/12/blog-post_2.html?m=1
据了解,中国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接收立案材料,若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如不能立案,法院应该出具书面的裁定或决定。
本网注意到,为了迎接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到来,多日来国内媒体都以大篇幅报道中国法治的巨大成就,而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报道的重中之重,媒体纷纷表示,《规定》解决了老百姓立案难问题。
端启宪表示,将会继续到法院投诉,并在网络上公布进程。
江西南昌独立作家傅志彬案今日上午宣判 获刑1年8个月(图)附:傅志彬被诉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维权网信息员钟实报道)2015年12月4日星期五,本网获悉:江西省南昌市独立作家傅志彬被控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15年12月4日上午10点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宣判,傅志彬被判1年8个月,罚金15万,已被关押1年4月。刘志强律师与张赞宁律师均为其作无罪辩护,傅志彬承认印书、卖书事实,但不认罪。
傅志彬:1964年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原欧仕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独立制片人兼导演,网络作家。因撰写《洗脑的历史》而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警方于2014年9月10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拘押,直到2015年10月30日在南昌巿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到明天宣判。
傅志彬简介:来源:“中国政治犯关注”(CPPC)
傅志彬曾于2000年起进入纪录片制作领域,自任导演和编剧,拍摄过《西藏在佛与现代化之间》和《西边有海》等系列纪录片;2009年起开始动笔写博文,一跃成为活跃的网络作家,并撰有《神医神棍层出不穷的文化背景》、《尊严离所有的中国人还很远》等系列文章及之后的成名大作《洗脑的历史》;因该书在台湾出版,且内容涉猎大量对中共历史及苏俄等共产人物思维的声讨和不屑、反叛言论,引起网络疯狂点击,随引起当局的强烈不满和打压;2014年9月10日,其在自驾前往重庆与书友聚会途中突然失联;9月30日,获悉其已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14年12月,被警方以同罪名正式逮捕,罪由是“在台湾出书《洗脑的历史》,并以‘淘宝’等方式销售1000多本,营销额9万多元人民币”。
附:傅志彬被诉非法经营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字(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傅志彬因销售其撰著的《洗脑的历史》一书构成非法经营罪,经阅卷和庭审,本辩护人认为傅志彬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兹阐述辩护意见如次。
傅志彬所著《洗脑的历史》一书,以极端给人类带来的各种灾祸为线索,评析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思潮、宗教、主义对人类社会产生的负面作用。对此,人们自然会持有不同的见解和体认,甚至不乏激烈尖锐的反对者、针锋相对的异议者。但是,在一个拥有先进文明的现代国家,公民当然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国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能够“落地”,并提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开展讨论、批评,而不是对所谓“异见异议”动辄以言治罪,诉诸刑罚,以收寒蝉之效。
然而,本案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但实则肇始于此书内容不见容于当下,进而以司法手段启动追诉。江西省公安厅国内保卫支队2014年8月12日致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的“立案侦查函”明确称,此案为“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见证据卷第11页),这就把本案的来源讲得很清楚了。从侦办方面的办案逻辑来看,本案不外乎是彼罪不宜或不能追诉,便以此罪来追诉。此罪者,正是本案被诉的非法经营罪。因此,辩护人重点要讲的自然是非法经营罪为什么不能成立。
一、本案傅志彬的行为不具有需要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行为之所以被称之犯罪,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国家要用刑罚来惩罚的程度。我们不否认本案的基本事实:即,《洗脑的历史》一书由台湾达观出版社于2014年7月1日出版,之后傅志彬在南昌找人印了3000本,并售出一部分,这些行为是目前国家的出版、印刷管控制度所不容许的,但是并不必然构成犯罪,相反,从以下几角度来看,其所谓的危害性远远达不到需要刑罚来惩罚的程度。
第一、没有一份合格的证据证明傅志彬委托他人印刷的《洗脑的历史》一书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出示的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赣新出鉴字(2014)12号出版物鉴定书,该鉴定意见认定傅志彬委托南昌捷印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印制《洗脑的历史》,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为非法出版物”。由于至少存以下三个问题,使得这个鉴定书不能成为合法的、有效的证据: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称《决定》),任何一个司法鉴定机构都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和权能,应当具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如卷宗证据卷之181页的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的证件)。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为行政机关,其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从法理上看该局也不可能既作为行政执法者,又充当司法鉴定机构。
2、《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中,这份鉴定书并无任何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该鉴定意见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
3、《决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但是,整个诉讼过程中傅志彬都没有机会行使这项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不难看出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的“鉴定书”,从形式到内容、从程序到实体,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定罪证据。
第二、就《洗脑的历史》一书的内容来看,尽管讲述了人类历史上近三千年时间里,古今中外的各种宗教、思想、主义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作用,尽管篇幅长达几十万字,尽管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作者的思想;但其所引用的资料、讲述的内容,并不是傅志彬杜撰编造的,反而都有出处、有来源、有依据,均来自于国内(大陆)公开出版的书籍或合法的网站。
第三、《洗脑的历史》一书没有在大陆公开出版,也不可能有公开的销售渠道,只是在傅志彬的朋友圈、粉丝群才为人所知,也只是通过读者见面会或网购才可能出售。因此,客观上,傅志彬的行为不可能也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进而产生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二、傅志彬不具有以销售《洗脑的历史》而牟利的主观故意,实际上他也没有获得经济利益。
起诉书指控称,傅志彬通过淘宝网店销售金额97924元,微信、QQ等媒介和读者见面会销售近2万元,因而,“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近人民币8万元”。此一“违法所得数额”是错误的。首先是计算有误,后2元万基本上包含在前97924元之内。其次没有扣除印刷、邮寄等费用。而傅志彬为写作此书所耗费的精力、财力也是巨大的;他为举办与全国各地读者见面会所支出的交通、住所、场地等费用,虽然他本人没有开支明细,但可以肯定这些费用必然已经发生并客观存在。这些费用和支出却没有从所谓的违法所得中扣除。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书已经或准备送给朋友,傅志彬当庭也讲,侦查机关扣押的1000多本书本来就是放在家里准备送人的。大体估算下来,根本不存在盈利,恐怕连以书养书都作不到。
之所以没有盈利,重要的原因是傅志彬没有靠这本书赚钱的客观必要和主观追求。为什么这样说呢?
傅志彬在欧洲学习生活十多年,回国后也以经营从商为主,创办了几家公司,有相当经济积累,算得上成功商人。他十分清楚花巨大的精力来写这样的书能否赚钱。如果从一个商人的角度看,谁也知道靠这本书是不可能赚钱的,反而会付出不小的代价。当然也不能说没有其他目的,其目的也十分明确,就是为传播常识,启蒙人心,甚至想立言扬名。任何一个了解傅志彬真实情况的人,可能会说他贪图虚名,但绝不至于说他写书卖书牟利。
因此,傅志彬从写作、出版到印刷、销售,这些行为根本不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观上必须要有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他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主观故意,自然不能构成本罪。
三、起诉指控傅志彬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要认定傅志彬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概括性的、模糊性的规定,仅凭此很难认定,侦控机关就不得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下称《解释》),其中直接相关的条文是第11、12条。
我们可以看到,该《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12条是以11条为前提基础的。
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与《解释》第11条结合在一起,才算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09年2月28日颁行刑法第七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正后这一刑法条款发生了变化,但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上述《解释》并未进行相应的修改,二者明显出现了脱节。司法解释再高大上、再万能,总不能用1998年的《解释》来穿越解释2009年的法律吧。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认定傅志彬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勉强以此定罪,势必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该《解释》所称的中心词是“非法出版物”,如前所述,本案中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傅志彬委托他人印刷的《洗脑的历史》是非法出版物,因而该《解释》在本案中不存在足以适用的基础性事实。
四、本案虽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但掩盖不了最初以他罪进行不当追诉的事实,要不然,无法解释侦查一个普通的非法经营案何以动用江西省公安厅国保支队来侦查;无法理解该国保支队下发的“立案侦查函”所明示的“该案为‘政治问题非政治化处理’原则的具体应用,本质系国保案件”。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所作《关于傅志彬、吴薇非法经营案的情况说明》称,“傅志彬所写的《洗脑的历史》一书,文章内容主要讲述的是通过极端对世界造成的祸害为线索,阐述世界3000年的历史”、“犯罪嫌疑人傅志彬在主观方面也没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并没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行为……因此,我局认为傅志彬的行为尚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从侦查机关主动作出的这一“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在判定傅志彬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时候,侦查机关表现是清醒的、理性的、合法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没有将这种“清醒、理性、合法”坚持下来,而是“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此罪不行,彼罪伺候。
其实,傅志彬不但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相反他是一个坚定有为的爱国者。他在德国生活十多年后,并未弃国移民,而毅然回国,并利用自己的资源引进德国资本到南昌投资建厂,在南昌高新区成立了高新区欧洲工业园,为南昌、乃至江西的经济社会发展献出了一份力量。
生活在我们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几乎时时刻刻都能从主旋律的宣传中晓得我们的制度多么的美好,我们的社会如何的和谐,我们的司法那样的公正。一个拥有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的伟大国家,应该容得下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即便他是一个持不同见解的谔谔之士。更何况言论、出版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不应当被忽视;民主、自由、法治已被确立为我们社会的核心价值,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男女老少尽人皆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基于上述评析,本辩护人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无法认定、不宜认定傅志彬构成非法经营罪。
傅志彬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洗脑的历史》这本书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希望法官也能作出一份经得历史考验的判决书。
这也是辩护人对法庭、对法治的期许。
傅志彬的辩护人:刘志强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