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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界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广东劳工NGO工作者遭遇严厉打击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意见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5 | 1/25/2016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2015123日,广东省佛山和广州两市一批劳工NGO人士及工人被警方带走,其中13人在做完笔录后被释放,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其同事朱小梅、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职员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5人,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职务侵占罪予以刑事拘留。尚有劳工NGO职员孟晗和志愿者汤建两人被关押而无具体信息。此前也曾发生劳工NGO人士被砍伤、殴打、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劳工机构普遍被逼迁、骚扰、吊销执照等现象,但如此规模的来自政府的重拳打击,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尚属第一次。

在目前经济下行、制造业衰退、企业关停并转、劳资冲突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国家及地方政府应该如何对待劳工维权和劳工NGO?对此我们部分劳工界和社会各界人士认为有责任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表述自己的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劳工集体维权是劳资矛盾的必然现象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已经走了三十多年了,像发达国家早期发展阶段一样,劳动关系最初都是个体化的,劳工与资方建立一对一的劳动契约。这种契约本质上是不自由、不平等的,因而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资方垄断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入分配权,并且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受到法律和政府保护的,与此相比,孤零零的、原子化的劳工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只不过,由于工业对农业、城市对乡村存在一种比较收益,劳工权衡利弊也只能暂时忍受。但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过程中,因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差别急剧拉大,劳资矛盾日积月累。随着劳工权利意识和阶级团结意识迅速增长,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我国目前正处在这个转型的关节点上,诸如欠薪、欠缺社保、企业裁员、企业倒闭过程中的劳工安置、工资增长、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等等,这些已成为普遍问题,对劳工群体来说都是同质性的、共同的诉求。因此,由组织起来的劳工一起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不仅对劳工有利,长远来讲对资方也是更有利的,可以大大减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维护企业和产业和平,建立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常态和长效的解决机制。当然,这对于国家及政府来讲也是有利的。目前我国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是比较系统的,但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对劳工的团结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等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劳工权利的法律保护,却是严重欠缺的。当工人依据解决个别劳动争议的法律渠道进行维权时,普遍发现成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高和效益低(不仅输多赢少,即使赢了,扣除成本后也所剩无几),而且不能解决劳工群体的共同问题。当个体维权无法实现其目的时,采取集体维权就会成为必然的选项。其实,企业、政府和司法部门面对成千上万的个体劳动争议,成本也是很高的,也就是说,继续以解决个体劳动争议的办法来解决集体劳动争议,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工会的企业或者有工会而工会不作为的企业,劳工们率先依据民法的委托代理关系,选举自己的代表去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这已经成为珠三角地区劳工集体维权的普遍形式。对此,有的企业接受了,跟劳工进行了集体协商并有效化解了劳资冲突,达到劳资双赢,但更多的企业不接受,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资政联手,出动警察等维稳力量打击劳工NGO或对集体维权强力压制,但这种落后老套的办法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进一步严重,这可以从近几年来珠三角地区劳工集体维

权事件越来越多的数据得到证明。

二、劳工NGO是劳工集体维权需求与体制供给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的必然产物

如前所述,劳工集体维权需求是结构性的、刚性的、不可遏止和不可强制性熄灭的,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体制又难以满足这种需求,虽然《工会法》已经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正如习总书记在最近的群团工作会议上所正确指出的,工会等群团组织的“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相当严重,事实也是如此。每当工人群众中出现集体维权的诉求和行动时,罕见有工会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工会被工人和社会各界称之为老板工会、黄色工会、傀儡工会。在这样一种巨大的供需缺口之下,自然就会出现一些社会性的劳工公益组织,这些组织最初也是适应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而提供解困扶危、文化娱乐、普法宣传和个案维权等工人社区服务的。但随着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化和劳工集体维权需求的出现,工人们要求这些劳工机构提供团结组织和集体谈判方面的法律和技术知识,于是一些劳工NGO也就跟着工人的需求而转型了,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工会本来应该履行的职能。所以,不是像有些政府部门和工会所说的那样,劳工集体维权是劳工NGO煽动起来的,甚至是受境外敌对势力遥控而与党、政府和工会争夺工人群众的,事情的逻辑和因果关系恰好相反,是工人群众出于其迫切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而推动劳工NGO转向的。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劳工集体维权和劳工NGO的工作并无违法之处:第一,劳工的诉求都是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的;第二,工人集体谈判代表制是以民法的委托代理制为法律依据的;第三,工人集体行动绝大部分是在厂区内进行的,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劳工NGO对于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平息劳资冲突、构建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一些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以为只要打压住了劳工NGO,就会把劳工集体维权平息下去,是一个完全违背事实的、一厢情愿的判断。这不仅因为实际上劳工NGO只介入了巨量劳工集体维权事件中的很小部分,不仅因为劳工NGO的介入有利于劳工理性、有序、合法维权,还因为打压劳工NGO,只会引起劳工大众、社会公众和国际舆论对这种劳工政策的反感。

三、理性对待劳工集体维权,依法管理劳工NGO等社会组织

只要是搞市场经济的国家,必然就会出现劳工运动,各国政府和公众都有一个从不习惯到习惯的过程,早一点习惯就会把劳工运动引导到建立公正合理的劳资关系的轨道上,拖延、拒斥乃至严厉打击,就会使之朝激烈和无序的方向演变,世界各国劳工运动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这一点。有鉴于此,我们呼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从全局考虑、从长计议这个问题:

1、制止各地对劳工NGO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的严厉打击行为,释放被捕的劳工公益人士。NGO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它们,而在于如何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健康的发展,前几年中央和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有益于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这个只能进不能退,宜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对社会组织加以规制,保障其享有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目前劳工NGO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境外公益资金的支持,这并不是这些机构的本意,而是因为缺乏合法获得国内公益资金的渠道。

2、工会的改革最近又提到议事日程,这很好,关键是如何能够真正有效地实现工会的群众化和民主化,使工会变成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过去工会的多轮改革之所以无疾而终,关键在于这种改革只是自上而下的,而没有激发和吸纳工人自下而上的参与热情和要求。现在,在劳工集体维权中自发产生了工人代表制,应该从正面积极看待这种现象,将其视之为工会改革的重要而宝贵的契机:把工人选举产生的、工人信得过的代表充分吸收到基层工会中来,不就能实现工人代表制与工会的对接、实现工会的改革、实现工人与工会的双赢吗?无论如何,在市场经济的结构性环境中,一个能积极发挥作用的工会组织是必不可少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就指出:“劳工组织被普遍认为是工业社会的一个自然特征。所有发达国家都有大规模和组织良好的工人运动,因此落后国家也希望有这样的工人运动。一个全国性的劳动联盟对于国家尊严来说,就如同军队、民航和外交部一样不可缺少。”所谓资本主义国家尚且如此,我们这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难道不应该做得更好吗?

    3、劳工三权的立法和建制势在必行。我国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际上已经向全世界承诺了中国工人的团结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相关的规定。问题是要通过《工会法》、《集体谈判法》等法律予以具体落实。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环节,关系到绝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和福祉,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因为国家安全首先在于内政安全。各发达国家都是从这个高度来制定其劳工政策和劳动立法的,在工会、雇主协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之上建立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统一协调劳资政三方关系。值此中国经济下行、劳资冲突愈演愈烈之际,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制定高瞻远瞩的劳工政策和劳动立法,已是时候了。

最后,衷心希望这些劳工公益人士能够早日回到他们的亲人身边!

20151210

接受签名邮箱:laogonghuzhu@gmail.com
愿意签名者请将姓名、所在地、职业三项内容发到以上邮箱即可。

联署名单(更新至201512101420):

1张治儒 深圳 劳工NGO/2程彦龙 江苏常州 物业服务/3张海超 河南 农民工/
4董先清 深圳 劳工NGO/5王晓军 陕 西 工人/6陈辉海 广州 劳工NGO/
7田发全 劳工/8吴峥嵘 北京影视制片人/9于武仓 广州 工人/
10李春云 美国  学者/11张利亚 深圳 工人/12徐子琦 甘肃 国企员工/
13孟霖 甘肃 公民/14蔡满基 广州 珠宝工人/15张核友 台州 工人/
16杨志才 广州 工人/17王江松 北京 学者/18江天勇 北京 律师/
19林东 深圳 劳工NGO/20黄才根 浙 江  劳工NGO/21蒋兴奎 浙江 工人/
22李伟杰 河南 火车司机/23梁明远 重庆 粮食系统被失业职工/
24胡常根 上海 工 人/25张远彬 深圳 劳工NGO/26栗艺涛 天津 劳工NGO/
27陈仁静 重庆 粮食系统维权职工/28何兵 四川 工人 尘肺 病维权人士/
29王成 湖北 律师/30徐新生 广东省惠州市 爆破技术员/
31祝新华 佛山 工人/32吕友仁 南京 工人/33田生梅 长沙 劳工NGO/
34何山 浙江 公民 劳工公益志愿者/35吴贵军 深圳 劳工NGO/
36刘剑 深圳 学者/37 谢如景 广东 工人/38李可明 云南 工人/
39周晓宇 深圳 工人/40刘建伟 北京 劳工维权人士/
41黄兴国 湖南 前 常德沃尔玛工会主席/42庄奕展 珠海 劳工NGO/
43许多 北京 劳工歌手 劳工NGO/44李秀兰 四川 医务/
45肖育辉  广州 NGO/46王发明 贵州 劳工NGO/47简辉 深圳 劳工NGO/
48夏红秀 重庆 粮食系统维权职工/49 王凯 深圳 自由 职业/
50伍雷 北京 律师/51全桂荣 江苏 劳工NGO/52邱林川 香港 学者/
53韩晶 河南 建行买断员 工/54范标文  深圳 律师/55葛永喜 广州 律师/
56刘正清 广州 律师/57罗立志 湖南 律师/58叶忠林 苏州 劳工 NGO/
59冷星火  深圳 劳工NGO/60聂世贵 四川 尘肺病农民工/
61陈科云 广州 律师/62唐吉田 北京 律师/63何延运 广州 法律工 作者/
64马正雪 贵州省 工人/65马献辉 云南省 工人/66周光金 贵州省 工人/
67苗红运 河南省 工人/68马 海伦  贵州省 工人/69李文忠 贵州省 工人/
70宋书燕 云南省 工人/71李建军 河南省 工人/72范红珠 河北省 工 人/
73 唐明光 四川省 工人/74闫占领 河南省 工人/75罗大英 贵州省 工人/
76杨小雪 吉林省 工人/77刘京 吉林省 工 人/78余邦娜 贵州省 工人/
79汪文军 四川省 工人/80文登燕 四川省 工人/81江诚 贵州省 工人/
82张志宝  湖北 省 工人/83李正举 贵州省 工人/84田艳 贵州省 工人/
85雷昌红 贵州省 工人/86蔡正华 贵州省  工人/87韦 海 国 广西省 工人/
88李松华 深圳 NGO/89陈美莲 广州 工人/90赵品荣 深圳 司机/
91苏恒 深圳 劳工NGO/92吴锋  深圳 工人/93宋立前 深圳 工人/
94黄小强 深圳 工人/95吴宏超 深圳 工人/96肖志康 深圳 工人/
97蒋龙萍 深圳  劳工ngo/98谢译非 深圳 工人/99丘小院 深圳 工人/
100张颂伟 深圳 工人/101严树雄 深圳 工人/102魏庆佐 深 圳 工人/
103高玉峰 深圳 工人/104廖长清 深圳 工人/105彭海洋 东莞 自由职业/
106秦永智 深圳 工人/107王辉 岸 深圳 工人/108龙善良 深圳 工人/
109黎洪平 四川 工人/110华海锋 湖北 自由职业/111李剑龙 深圳 工 人/
112吴小洁 深圳 工人/113肖红霞 深圳 劳工ngo/114段晓华 深圳 工人/
115张科 深圳 工人/116曾敏林 深圳   工人/117吴探索 珠海 工人/
118戴湘南 深圳 工人/119张海兵 深圳 劳工ngo/
120宋佳慧 深圳 劳工ngo/121张超 群 深圳 工人/
122樊振义 民国大陆 劳工/123陈红丽 西安 公益行业从业者/
124孟凡贵 北京 北京大学特约研究 员/125陈亮 义乌 工人/
126卢华益 永康 工人/127曹战平 深圳 深圳奇利田工人代表/
128张军 山东烟台工人 民 间劳工维权人士/129谭作人 成都 公民/
130李荣侠 四川 工人/131邱林川 教師 香港/132黄新贤 湖南 工人/
133  王发明 贵州 惠民互助服务中心/134覃左菊 广州居民 自由职业/
135黄军 广东 工人/136李冰 北京 学者/137曾 小青 广州 工人/
138王光琼 广州 工人/139艾晓明 广州 学者/140李招  四川 工人/
141/万淼焱 四川 律师/141郭吉文 甘肃 深圳创业/142黄炳才 广州 工人/
143刘川 湖北 工人/144王素荣 山东 工人/145李政 广西 工人/
146罗 志平 广州 工人/147吴金生 佛山 工人/148钟齐光 广州 工人/
149李明贵 佛山 工人/150陈业启 广州 工人/151李福乾 东莞 个体/
152欧新华 佛山 工人/153李敏杰 广州 工人/154蒋亚东 佛山 工人/
155粱红杰 佛山 工人/156夏飞 佛山 工人/157李国新 佛山 工人/
158蒋勇 佛山 工人/159林俐 四川泸州 退休职工/
160张文茜 英国留学毕业学生 北京/161陈燕娣 深圳 劳工ngo/
162付满意 深圳 工人/163赵启芳 深圳 工人/164黄桂凤 深圳 工人/
165吴素颖 深圳 工人/166朱晓兰 深圳 工人/167王明飞 深圳 工人/
168肖林 广东广州 工人/169陈启业 广州 工人/170李福乾 东莞 个体/
171新生代网站 深圳 劳工界/172赖佳强 湖南 工人/
173欧阳浪贤 湖南 工人/174官东纬 广州白云区 工人/
175张才成 深圳 工人/176刘伟 深圳 工人/177沈盼盼 深圳 工人/
178王华 广州 个体户/179陈少兰 佛山 工人/180黄春凤 中山 工人/
181李蔚 北京海淀 公民/182陈少兰 佛山 工人/183宋学武 潮州 工人/
184王正 广州 社会工作学生/185周沐君 美国 学者/
186黄海敏 广东深圳 工人/
187瞿明学 甘肃 因反腐被罗织罪名开除党籍与公职人员/
188魏克瑾 天津 教师/189苏勇 四川成都 建筑工人/
190蔺其磊 北京 律师/191王荔蕻 北京 退休/192游天玉 工人 深圳/
193陳宗瑤 浙江樂清 公民/194伍立娟 湖北 公民/195王藏 北京 詩人/
196李昀 广州 学者/197黄灿 深圳 人力资源总监/
198李新 印度 流亡人士/199黄乃成 深圳 公民/
200梁蔭權 广州 自由职业/201何君全 深圳 技术工人/
202高粱 河南 民工/203屈卫东 四川 工人/204梅健 广州 工人/
205黎洪平 工人 四川/206李秀兰 医务 四川/
207韩晶 河南 建设银行被骗前员工/208刘庆元 兰州 公民/
209苗忠军 兰州 公民/210刘川 四川 工人/211王素荣 山东 工人/
212吕友仁 南京 工人/

六四绝食被拘案:端启宪世界人权日到广西高级法院投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郑毅报道)本网获悉,20151210日世界人权日当天,因为发起六四绝食被行政拘留的端启宪到广西高级法院投诉。端启宪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让大家对当下中国糟糕的人权状况多一些了解。


据端启宪介绍,世界人权日当天,他和谭爱军、罗宏彬等人先是到南宁市中级法院监察室,监察室并没有接待,只是透过电话告知,要将投诉材料邮寄过来才能处理。之后,端启宪等人来到广西高级法院。大门保安不让进,经过交涉后,由保安通过值班室电话与法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联系,然后让端启宪接听,端启宪简单介绍了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和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违法情况。半小时后,一名自称纪委工作人员的人打来电话称,已了解相关情况,西乡塘法院和南宁市中院的做法没有错,涉及政治的案件不能受理,当端启宪问及法律依据时,对方挂断了电话。

端启宪表示,他对投诉不报任何希望,但仍将继续到相关部门投诉,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让大家对当下中国糟糕的人权状况多一些了解。

据介绍,11月端启宪到南宁市西乡塘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在接收起诉状几天后回复,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所以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124国家宪法日当天,端启宪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到上一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立案。“想不到中级法院枉法的程度比基层法院还要严重,连起诉状都不接收,直接告知案件涉及“政治运动”、“六四学潮”,既不许立案,也不能出具书面裁定”。

详情请见本网此前的报道:
《端启宪六四发起绝食被拘 提行政诉讼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拒立案》(图)
《端启宪到法院立案再遭拒 理由是起诉涉及“六四学潮”》(图)
《端启宪通过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立案》

201563下午6时,端启宪等十一名广西人权活动人士,在各自家中开始24小时绝食,祭奠六四死难者。63下午7时开始,参与绝食活动的大部分人陆续被国保传唤。除绝食发起人端启宪外,其余人均在24小时内获释。4号晚,端启宪被国保警察带回家中,抄走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后被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端启宪,本名陆恒宪,民主维权人士,现居广西南宁,197711月生,曾在中学任教。2000年开始致力于中国人权改善及民主化转型。多年来,因为参与维权及组织民主聚会,不断被警方骚扰、传唤、限制人身自由。20112月,“茉莉花革命”期间被当局软禁近一个月。

端启宪电话:13132607456


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文告 (第三十一号):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即释放被强迫失踪的理事长秦永敏夫妇和被煽颠批捕的秘书长刘兴联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4 | 1/24/2016

中国人权观察为人权事业在中国良好发展,本着和平转型的诚意,曾四次向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制度下的国家民政部申请注册,但民政部均以没有中共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同意挂靠为由而无理拒绝。今天1210日是世界人权日,在中国人权状态严重恶化,异见人士和人权律师及各类人权捍卫者纷纷被捕入狱、被失踪、被酷刑的当下,中国人权观察强烈要求中国武汉当局立即释放因注册人权观察而被强迫失踪的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夫妇和被煽颠批捕的秘书长刘兴联!


理由:

1、世界人权法案明确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有对本国人权发展的监督权利。身为世界人权组织理事会成员国,中国理应率先执行和维护世界人权法案,理应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社自由,言论自由。 中共当局绝不应动辄以莫须有的“煽颠”等罪名批捕乃至强迫失踪要求落实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结社等自由。习近平主席在纪念现行宪法三十周年大会上承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按照习近平主席的这项承诺,中共武汉当局对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夫妇实行强迫失踪的独裁专政手段,和对秘书长刘兴联滥用“煽颠”名义批捕,就是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就“必须予以追究”!

3、七十年前中共号召中国人民推翻一党专制的国民政府时,承诺中共将还权于民,实行多党执政,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并将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如:《新华日报》1944720日社论写道“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自己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则人民身体自由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则贪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希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又如:《解放日报》19411122日称“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

4、然而,1949年当中共推翻了国民党一党专制获取了执政权后,并没有将权力还给人民,实现民主宪政、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的承诺,而是实行了更加严苛的独裁专制。所以,目前中国民政部完全受控于一个同样没有在民政部注册的中国共产党一党专制,没有独立的国家民事行政权力。因此,中国民政部不遵守联合国人权法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理拒绝中国人权观察的合法登记完全是出于维护一党专制的私利,毫无法理根据。

综上:中国人权观察的合法性是受世界人权法案和中国现行宪法保护的、是中国共产党1945年就向所有中国人民承诺的权利。无论中国民政部是否批准我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以关注、揭露、监督中国人权现状和天赋人权保障机制完善为目的,以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全民和解、和平转型为宗旨的中国人权观察的存在都完全符合人类发展的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中国人权观察及其观察员将一如既往地围绕中国人权现状,对一切组织或个人严重践踏人权事件实事求是地关注、揭露和监督。这是我们,也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当仁不让的履职行为和历史使命!

5、中共武汉当局必须严格遵守世界人权法案和当前的中共宪法,否则就是违法违宪,就应当被追究渎职罪。

请看:
    
他们对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先生及夫人实施强迫失踪,迄今已达11个月之久!11个月来家属和律师多次去报案寻踪,中共武汉当局均无耻抵赖秦永敏夫妇是被政府非法关押。 但白纸黑字铁证如山:2015826日——武公(国)询字【201504号通知不打自招,宣称“我局正在办理秦永敏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这是中共武汉当局在光天化日之下给了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同一时期,他们还对中国人权观察秘书长刘兴联以莫须有的“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施批捕。

试问秦永敏、刘兴联何罪之有?
  
因为四次组织社团成员前往民政部注册吗?那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力。
  
因为12封力图通过公开、平等地与执政党进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民主宪政和平转型问题的官民对话公开信吗?那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当仁不让的履职行为和历史使命!

事实说明:
   
中共当局的上述作为,是对世界人权法案的藐视和挑衅,是对中共“依法治国”承诺的背信弃义,是对中国宪法的强奸!

今天,在这神圣的国际人权日,中国人权观察全体举办人和中国玫瑰团队全体成员决定向中国民政部、中共有关当局发出严正声明:
     
中国人权观察理事长秦永敏、秘书长刘兴联无罪,秦永敏夫人无罪!
中国人权观察民间组织要求武汉当局立即释放秦永敏夫妇和刘兴联先生!
呼吁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介入调查秦永敏夫妇去向,并保留对该案中所有涉嫌反人类罪的组织和个人实施起诉的权利,并要求联合国国际法庭对之进行公开审判!
     
最后,中国人权观察全体举办人再次敦促中共政府顺应历史潮流,走下独裁权力神坛,积极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彻底改善中国人权状况,释放所有良心犯,全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共同建立富强文明的中国!
                   
中国人权观察理事会代理秘书长  徐秦
20151210


辽宁人权捍卫者姜力钧狱中就酷刑逼供事宜申请见检察官未果(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1210日星期四,本网获悉:在审讯及狱中遭遇酷刑折磨、刑讯逼供的辽宁人权捍卫者姜力钧就刑讯逼欲见检察官未果。


2015124日姜力钧代理律师丁锡奎律师在探视他。姜力钧向丁锡奎律师反应他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申请与检察官或法官见面。可是一直没有见到检察官和法官。 姜力钧想见检察官的目的是想做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刑讯逼供的伤情鉴定。

姜力钧从2014516日被抓后,一直没有宣判。从开始的“寻衅滋事罪”到后来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经营罪”。直到今年20157月开庭审理又变成刚刚开始的“寻衅滋事罪”。姜力钧曾控告其看守所遭受酷刑。现提请伤情鉴定是必要的。本网将继续关注姜力钧遭酷刑事件及本案的进展。

附:本网相关链接:

姜立军(姜力钧)父亲姜海昶就儿子遭受残暴酷刑致习近平主席的控告信(附:姜力钧简介)http://wqw2010.blogspot.jp/2015/03/blog-post_96.html

王峭岭( 709被失踪律师李和平的妻子):精英中的精英,律师中的良心——致中国的人权律师

如果说我以前竭力避免人权律师这个圈子,是因为李和平律师。我实在受不了自己的家门天天被警察守着,受不了丈夫在外地办案时被某个派出所抓了进去,受不了丈夫被套上黑头套绑走暴打。


709事件发生后,我想了解为什么这些律师成为人权律师?他们是怎样在外人看来满地黄金可捞的律师行业里,选择了不讨好,赚钱少,污蔑少不了的人权律师这条路?

接触人权律师五个月,我由衷地感慨:这群人权律师,是精英中的精英,律师中的良心!

那些个身价过亿的财阀,那些汲汲营营终于登上官场高位的高官,是世人眼中的精英,但是真正的精英却不是这样的!良心未泯的人才有机会成为精英。法治社会律师依法办案不稀奇,一个打着依法治国实际却肆意妄为践踏法律的环境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要冒着“被煽颠”,“被寻滋”,“被失踪”等等危险的。所以,我称人权律师为精英中的精英,不是因为他们的学识才干——他们当然卓越,但是他们做的事任何一个律师都有能力去做——而是他们的执着,坚毅,不肯放弃。他们执着的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基本的但被剥夺的各项权利:会见律师的权利 通信的权利,免于酷刑的权利……正是因为这样,那些曾经跟人权律师对垒的公检法司还有官员 一旦自己被牵涉刑事案件,拼了命的想要请人权律师,包括把李庄律师抓进监狱的某垮台高官。因为他们知道,只有人权律师会不屈不挠的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使他们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帮助和人身安全。

所以 ,让曾经的对手在身陷囹圄里想到的,是在钱权都失效的时候想到的,这时候的人权律师是高过钱权,只为公义效力的,让人钦佩的同时,我觉得他们当之无愧“精英中的精英”这个称号的。

另外 ,我说他们是律师中的良心,其实我本来想说社会的良心,但是后来我想律师之于社会,意义是什么呢?律师是这个社会文明的最后防线。多少次,我听到别人转述当事人的话:我是找了多少律师,才找到敢接我案子或肯接我案子的你们。如果没有你们,我就去炸市政府了或者去幼儿园门口砍人了。回过头来想想杨佳 ,他如果遇到现今人权律师中的任何一位,估计都不会去警局砍人了。多少次被公权力欺压打算拼个鱼死网破的中国平民,因为认识了某个人权律师,放弃了法外之路,转而寻求依法维权。

中国的律师,担负这个时代变革时期的守护文明和普世价值的重任。而人权律师,恰巧是当中的先行者。他们从来不是英雄,他们只是在举国麻木中挣扎着,不让自己麻木下去。他们是在遇见幼童被轧,老人跌倒时,挣扎着,终于不忍,停下了脚步!仅此而已。他们给出的帮助 也只是自己懂得的法律知识而已。他们手中无枪无炮,他们没法用暴力颠覆政权,他们有的是听见了凄惨的呼叫,停下脚步,最终他们扶起那凄惨呼叫的人,仅此而已。

不要称他们为英雄,他们仅仅是这个社会精英中的精英,他们是社会文明最后防线——律师当中的良心而已。

向中国的人权律师致敬,无论环境如何艰难,公平正义永在,怜悯良善永在!

          709被失踪律师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 
          写于20151210日,国际人权日前夕

成准强律师:伤法治---曾飞洋雨中会见记

凄风苦雨,2015129日一早匆匆赶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曾飞洋。


排队,取号,拿身份证换门卡,给了一个指甲大小纸片的号,7号。叫律师名字的时候,我才认识会见同案另一当事人邓小明的律师周小春,他取的是5号。

我和周律师稍稍交流了下办案情况。业务柜台很快到周律师,我站在一旁,想周律师顺利了,见飞洋就不是问题了吧。女警盯着电脑良久,说了一句:这个需要办案单位同意。周律师说:为什么?邓小明的罪名不是需要批准会见的三个罪名之一。办案单位有什么权力阻止会见?我在旁边也表示赞同,这时几个警察也插嘴辩论,无外乎,这是办案单位要求的。一个男警说到:办案单位给我们发了函。周律师说,你把函件拿出来看看。男警说可以,转身进去找文件去了。收我材料的女警这时也说:你这个也是同样情况,要办案单位批准。周律师在那边拿出一本刑事诉讼法,说:你们看看那条规定办案单位可以阻止会见的?我则说,916日五部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文规定“三证”会见,办案单位同意是什么法律规定。女警一脸不屑。

这时来了个两个看所警察将周律师和我拉到一边,打着和气,然后说:我们和办案单位交涉,转身进屋。隔了几分钟出来,拿了一个小纸条,写着电话说这是办案单位联系电话;我说这算什么,我们是来依法会见,你们安排就好,关办案单位什么事。周律师问办案单位的函件呢?他们支支吾吾不答。这时一个瘦脸和一个乱发两人站在我们旁边,自称办案单位。我问现在会见关你们什么事。瘦脸说,这个案件特殊,要批准,又称我说话太大声。我说,凭什么要你们批准?!你砸律师的饭碗,你还不让我大声说话了?要是你的饭碗砸了,你想想你会怎么样。旁边的看所警察则马上打圆场,说去办公室谈谈吧。

周律师、我以及两个自称办案单位的人员去到看所办公室。我问瘦脸要证件,瘦脸支吾说放在门卡那里了,我说那我怎么相信你是办案人员。瘦脸怒道,那曾飞洋只能请另外的律师。我说,你不懂法吗?律师凭什么是你指定?瘦脸也不和我说话了,就说,这个案件我们发现涉及国家安全,所以不能安排会见。 我拿出拘留通知说,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哪里涉及国家安全了。你们这样解释太宽泛太滥权了。显然这些争论对他们是无用的。他们也不耐烦听这些,只说要会见等通知。

周律师有事先走了。我返回安排会见业务室,继续要求会见,递材料给一脸不屑女警,一脸不屑女警继续一脸不屑,拿了我的律师证瞄了瞄,说:不能见。然后将律师证往台面一扔。我是气点低的人,顿时怒从心头起,拍案怒喝:你这是什么态度?为什么不能见?我是三证不齐,还是什么原因。旁边的警察纷纷打圆场,我说,你们太藐视法律,藐视律师了,你们自己都是靠法律吃饭,现在都这样轻忽自己的权力,轻易地让办案单位左右,刑诉法赋予你们的权力去哪里了?又有警察过来打圆场。我说,我可真是被你们气到了,你们好歹是市局下属单位,番禺区分局怎么能指示你们办事。他说,我们再和办案单位协商协商。

我坐下又等了半响,打圆场的警察没有再来。我再向柜台递材料,办事员换了一男警了,他收了材料看看,然后回复---依然是这样办案单位同意。我说:办案单位怎么能违法指示你们呢?你们作为公务员,对于违法的命令是有义务抵制的。男警说,我不认为违法。我说,你这么自信?那你告诉我那条法律规定了办案单位可以指示看所阻止会见的?他说道,你去投诉我们违法吧。我一听,这敢情是把违法当成荣幸了,阿水何苦自黑。另外一女警赶紧过来,我们找领导过来和你说。无奈,等领导过来。

和另一男警又到办公室,他自称姓刘。我说,我始终不明白你们为什么要替办案单位背黑锅。刘说,我们只能这样,没办法。我说,法律规定怎么怎么样。他说,成律师你说得都对,但是我们不能让你会见,这个案件有些文件涉密不能让你看。你现在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和办案单位商量,另外一个是向监督部门投诉我们,我们也是木办法。

我试图着讨价还价,我说见十分钟行不行?不行。那拿委托书要曾飞洋确认委托,行不行?不行。我说,那你至少出个文书给我,说本案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会见,我好向委托人交代。他说我请示下领导。电话半晌回来,还是说不行。我不死心啊,又说,那等到可以会见的时候,你能不能通知我。刘想了想,好似鼓足勇气说了句“可以”。

回程依然是漂泊大雨。不能见当事人,深以为辱,伤“法治”,是为记。

曾飞洋辩护律师:成准强
20151210日国际人权日凌晨

抓不尽禁不绝,在京访民继续拉横幅反腐败争人权(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健报道)本网获悉:自2015127日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至全国各地的访民持续在北京拉起横幅表达反腐败与争取人权的活动。129日,王清臣、蔡志国、季新华、李凤华、李三虎、张群翔、及“老反革命”赵振甲等,不顾警察到处追查下的个人安危,打出要求中共官员公示财产的横幅。


在访民拉出的横幅中可以看到,大家对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治贪行动是持非常支持与肯定的态度,打出的“官员公示财产利党利国利民”横幅将党置于国的前面,也证明了仅有利益诉求的访民的局限性。

由于大部分访民来自长期被欺压与奴役的农村,横幅中也表明了对自毛泽东掌权后实施的、至今没有彻底纠正的城乡两元化所造成的严重不公的不满。虽然来自农村的访民拉出了要求民主法制的横幅,但看得出她们依然很懵懂,没有参透城乡两元结构只是表象,真正造成社会不公的根源是统治与被统治的社会关系。

在反腐败、争人权的活动中,访民们展示了自己的冤情,要求习近平政府反腐的“打虎拍蝇”能从访民提供的线索中抓起。

王秋实律师:今赴看守所要求会见“709事件”受难律师的通报(图)

2015129日星期三,王秋实律师、余文生律师、韦良月律师、葛文秀律师与709受难律师家属中的王全璋律师家属、李和平律师家属、谢远东律师家属一同前往天津河西看守所,王秋实律师递交了辩护手续,并与余文生律师一同提出要求会见。


经多番交涉百般推诿,河西分局预审支队王姓警官始终以不了解情况,无法介绍案情为理由进行搪塞,我们提出必须告知基本案情,并且709开始至今已由夏入冬家属要求递交冬衣的要求乃是合情合理的,但也被拒绝。

同时我们也遇到前来查询唐志顺下落的韦良月律师,韦律千里奔袭来到天津,但仍无唐志顺下落。王秋实、余文生两位律师最终告知接待的王姓警察,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剥夺他人权利的方式,施行构陷与迫害无辜的人权律师,无论其是否是执行命令,都终将要得到惩罚!

免于恐惧是文明社会应有的自由------中国律师吁请公权力机关尊重和保障被羁押者的基本权利

1210日是世界人权日,针对79日前后多名律师及公民被抓捕后他们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剥夺及剥夺后又普遍面临公力救济之困境,作为天然人权捍卫者的律师,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出于对人权的认同,出于对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而能自足存在的认识,我们在此郑重呼吁:相关的公权力机关请尊重和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检察机关请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


无论警方抓捕羁押这些律师和公民的理由是否正当,仅从其辩护人及家属所公开透露的信息看,79日前后被抓捕的律师和公民事实上处于一种“被失踪”的状态,除了个别人短暂上过央视“举报”他人或自证其罪。他们的“被失踪”状态源于执法机关的下列违法之处:

第一,他们普遍被一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所羁押,而根据《刑诉法》73条的立法原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系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12种具体罪名而不能被恣意解释为“可能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节”的其他犯罪。79日前后被羁押的律师和公民不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指定监视居住者,警方理由竟然“以被羁押者在天津无固定住处”为理由指定监视居住,这完全是对73条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是一种严重的权力滥用,其严重在于他们以个体违法但不被追责的方式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也间接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破坏《刑诉法》人权保障的正义属性。

根据《刑诉法》72条,监视居住本来是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因其符合一定情形而适用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要么基于人道主义要么是其社会危害性较弱才适用,而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审查理论上应该属于检察院的职权。

第二,根据《刑诉法》37条之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和当事人会见和通信,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犯罪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侦查机关同意外,其他只要律师持合法手续即应当安排会见。79日前后被抓捕的律师和公民的辩护律师无一被允许会见-----哪怕当事人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罪”,甚至律师的通信权都被剥夺,而律师和当事人通信的权利本应不受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刑诉法》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者“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会见他人和通信”,此处“他人”并不包含辩护律师,这是不言自明的。

事实上其也违反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之规定。

第三,根据《刑诉法》36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
了解自己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基于该法条之原意,负责接待辩护律师的应该是具体负责案件的人,而非一个前台木偶;此处的“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指的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而提出的“意见”则是实质性法律意见,而实质性法律意见必须以了解基本案情为前提。

而天津警方推出一个叫“赵旭”的警察针对所有辩护律师使用着相同语言打着太极,一次次让律师无功而返,从未介绍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

第四,嫌疑人被羁押,律师无法会见甚至无法通信,而央视记者却能长篇独家面对面采访,并适时地将未经法庭宣判为有罪的嫌疑人置于央视面前检举他人或“自证其罪”,这背离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嫌疑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之精神。
       
实定法律无论奠基于自然正义还是专政工具理论,对执政者而言,一般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都是其核心利益所在。依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然后再基于短期目标践踏它摧毁它,都非明智之举,我们作为不掌握公权力的在野法曹,眼见此种情形而心痛不已,当然唇亡齿寒之意更是在所难免。

79日前后陆续被抓捕羁押的律师和公民这种“被失踪”状态已经持续了整整5个月。在世界人权日这个特别的日子,我们希望他们的这种状态尽速获得改观;我们希望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能普遍落到实处,而非因人因事区别对待;从今天开始,我们希望执法者秉持人道主义,坚守内心良知,尊重法律,重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我们再次郑重呼吁:

请尊重被羁押嫌疑人的权利 
请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 
请对践踏法律者予以惩戒!
                   
2015129

呼吁联署人
刘书庆(山东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蔺其磊(北京律师)
刘士辉(广东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余文生(北京律师)
王秋实(黑龙江律师)
梁小军(北京律师)
王清鹏(河北律师)
冯延强(山东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吕方芝(湖南律师)
覃臣寿(广西律师)
陈进学(广东律师)
   (北京律师)
文东海(河南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钟锦化(上海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刘卫国(山东律师)

   (湖南律师)
李方平(北京律师)
童朝平(北京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四川律师)
李永恒(山东律师)
马连顺(河南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邹丽惠(福建律师)
卢廷阁(河北律师)

陈金华(湖南律师)
任全牛(河南律师)
  (湖南律师)
李金星(山东律师)
   (山东律师)
  (云南律师)
  (河南律师)
徐红卫(山东律师)
纪中久(浙江律师)
刘正清(广东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
王振江(山东律师)
温海波(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
许桂娟(山东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张庭源(重庆律师)

冉彤(四川律师)
何伟民(广东律师)
邓林华(湖南律师)
瞿远(四川律师)
石伏龙(湖南律师)
陈智勇(北京律师)
黄志强(浙江律师)
张玉娟(湖南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
袭祥栋(山东律师)

庞琨(广东律师)
范标文(广东律师)
王海军(湖南律师)
王兴(北京律师)
李浚泉(辽宁律师)
张耀中(北京律师)
王俊岩(湖南律师)
丁锡奎(北京律师)
胡林政(湖南律师)
黄汉中(北京律师)

刘凌龙(湖南律师)
赵青山(四川律师)
许钊(北京律师)
郭莲辉(江西律师)
王国芳(广东律师)
陈冰(广西律师)
张耀军(北京律师)
马卫(天津律师)
李昱函(北京律师)
宋玉生(北京律师)

刘荣生(山东律师)

律师参与联署的邮箱:
lvshilianshu@gmail.com 

附:中国人权律师团简介——中国人权律师团成立于2013913日,是一个开放性的律师协作平台。中国人权律师团成立以来,通过发起联合声明、介入人权案件或事件等方式为保障人权、推进法治进行了诸多的努力。凡是认同人权和法治理念、愿意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中国律师,均可通过人权律师团任一成员声明加入。捍卫人权和推进法治是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不懈的追求。期待与您携手同行! 

中国人权律师团联系人(以姓名拼音为序):
常伯阳 18837183338
蔺其磊 18639228639
刘士辉 18516638964
唐吉田 13161302848
余文生 13910033651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三十三——官民对立,村官选了24个月又遇“拦路虎”,党大还是法大?(图)(之九)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6/01/22 | 1/22/2016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2015721日,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向方亭街道办事处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称办事处指导小组)的书面报告说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是说,计划727日——81日为提名初步候选人时间。第二件事是说,计划81日——812日为确定正式候选人时间。第三件事是说,计划815日为正式选举日。报告最后说,“以上安排如有不足之处请指导小组面议指导。”

728日,由什邡市民政局代章、落款为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关于什邡市北外社区第九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下步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送达到——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

《意见》强调,“必须由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在街道的指导下……通过召开居民会议”,把“1、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2、选前3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3、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5、担任社区和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现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及个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6、违反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经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7、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8、其他不适合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这八条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等“形成(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规定”。

《意见》同时强调,上述“居民会议的召开需有全体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方有效。”
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钟洪全对中国选举观察义工讲,我们要依法、依规确定候选人,市指导小组却要我们把他们定的“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通过召开有51%以上登记选民参加的会议,确定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规定”。他们的要求我们做不到。因为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登了记的居民,都有成为候选人的权利;再一点就是召开51%以上登记选民开会,我们很难做到。
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目的很明确,要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51%以上登记选民开会,把什邡市委、市政府十分拥护的省民政厅定的“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变成为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且是经51%以上登记选民通过的具体规定一一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从而达到由北外居民选举委员会执行把“坐过牢、上过访”的居民拥护、基层(中共)党政官员反对的维权领袖们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掉。

我们要问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1 什邡市管辖的除北外居委会外的、早在20141月底以前完成了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并且是由你们指导的160个村和42个居委会的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是“通过”“召开需有全体(村)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了“方有效”的吗?

2 你们要求讨论通过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的“居民会议”“需有全体居民的过半数的人参加方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在哪里?

3 “不宜列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八条,不写入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北外居委会选举工作就必须停止吗?

4、你们指导的数以百计的村(居)的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可,你们什邡市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有权力搞“一镇两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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