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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人权捍卫者屠夫(吴淦)被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三罪报捕(图)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7/23 | 7/23/2015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5年6月28日星期日,本网获悉:名人权捍卫者屠夫(吴淦)被以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三罪报捕


燕文薪律师微信称:“厦门市检察院电话通知,屠夫吴淦被以涉嫌三个罪名报捕: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刘晓原律师分析道:“给屠夫增加一个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让我出乎意料之外。在屠夫被以涉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刑拘后,我猜测在逮捕时还会增加涉嫌罪名,以达到重判之目的。但没想到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增加这个涉嫌罪名,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阻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

屠夫曾供职的锋锐律师所主任周世锋对此表态说:“前几天,屠夫的爱人给我电话。我强调:1、屠夫家属所有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教育费,锋锐所全部负责;2、如果屠夫被判无期,屠夫的所有生活费,锋锐所全额负担;3、你和孩子有任何需要,锋锐在所不辞。4、屠夫这次去南昌,锋锐所完全不知道,但是,此时此刻,锋锐所会担起一切。因为,我们是同事,是朋友!”

对屠夫案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吕洲宾律师会见刘建军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7/18 | 7/18/2015



一、艰难的会见
从昨日(2015年6月25日)上午开始,警方一直在密集提审刘律,导致律师会见权落空。今天早上八点还没到,我就赶到了看守所,但被门卫挡住,理由是“没到上班时间”。而此时,一辆一辆警车往里开,估计这些是来提审的警察。

八点半我第一个到了大厅,刚递交手续,又被一位大姐告知“警察早就到了,他们在提审,没法给你会见”。

当时我情绪一下上来,片刻后冷静,尝试着给办案的宋警察打电话。经过争取,宋电话里答应给我留出会见时间。

二、刘律后悔“轻信警察”

今天(6月26日)下午两点半见到了刘律。两点进会见室,坐等了半小时。

刘律表示“后悔接受央视采访,不能轻信警察啊,他们给我的承诺都没兑现,我发现在他们的诱导下,让我越陷越深。”

刘律师说,警察的一些话让他误以为接受采访后的当天晚上就可以获释回家。而且,警察当时承诺播放时脸部打马赛克,不出现姓名和执业单位,刘律师对此特别愤慨“后来才发现,他们全都是诱骗我!”

刘律师特别提到一名姓郭的警察(大约叫郭栋)和一名陈姓警察(“陈友升”或“陈升友”,刘律师记不清),刘律对此二警十分痛恨,刘律师说“这两人就用各种奸诈狡猾的诡计来对付我,非常恶劣!”

三、警察蛊惑“换律师”

刘律告诉我,这两天警察密集找他谈话,他们这几天没做笔录,一直和刘律聊天,一直“做工作”,要求刘律师聘请本地律师,不要委托外地律师。

刘律说“警方对郑律师的文章很恼火,质问为何让郑律师网上发文章”。

这篇让警方恼火的文章,指的是郑湘律师的《刘建军律师会见记》,此文完全是实事求是揭露案件真相!

四、警方转移讯问重点

刘律师说,这几天里他们不怎么问我有关潍坊中院拉横幅的事,而是追问我其他参与维权的事情。刘律师说“警方告诉我,我的朋友里有人要推翻共产党,真弄得我一头雾水了。”

五、刘律坚称自己“无罪”

刘律始终强调,他的行为够不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属于正当行使公民权。

刘律说公民有监督权,有言论自由,拉横幅就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甚至可以采取行为艺术!拉横幅仅仅一瞬间,他们所谓的“阻碍交通”不是刘律师和他的朋友们实施的,是另外一群人实施,刘律根本不认识他们。

 六、刘律师致谢

刘律师让我传达他的心愿,十分感谢天下所有关心他遭遇的朋友们、同仁们。
吕洲宾
2015.6.26夜,G233

李长青律师:余文生律师遭遇酷刑情况介绍

余文生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里遭遇了酷刑,实施酷刑的警察名字是:冯盛名、韩超。酷刑的使用时间,应该在11月2日晚到11月5日凌晨,一共用过三次刑。 


酷刑的方式是将余文生的手臂环绕铁椅子背上,带上手铐,余文生的个不高、手臂短,根本环绕不了铁椅子,手铐无法带上,于是他们硬是将余文生的手臂掰了过来,带上手铐,当时疼的惨叫!

冯盛名、韩超2个用刑者并将手铐收紧,铁椅子又宽又高、有棱有角,手铐是环扣口,较为锋利,当时身体的肌肉骨骼完全被拉紧,用刑时手当时就肿了,酷刑后解开手铐时,余文生律师当时看到他的手,是以前手的3至4倍那么大。

余文生说,他当时看到那么大的手、加上他被用刑时的痛苦,当时他的感觉是无比的绝望,感觉是生不如死,而且给他用刑的冯盛名、韩超还不断拉动手铐,每一次拉动都让余文生律师惨叫,用余文生律师的话说是杀猪般的惨叫!韩超对他说:“不会让你死,但会让你生不如死。”冯盛名对他说:“别怪我们,都是你逼我这么做的,你的事根本不叫什么事,领导就要你一个态度。”

11月15日左右,余文生律师发现出现小肠疝气症状。

余文生律师和我讲述这段经历的时候,全身在发抖、我的泪水哗哗的下。……

覃臣寿律师、陈科云律师:因声援占中被控煽颠的王默案最新情况通报

2015年6月25日下午2时40分,律师到广州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王默。王默说,其出来见律师之前与看守所警察吵了一架,被强迫换衣服,换上的衣服、裤子,边角都被捏过,确定没有材料后才给出来,王默认为是极大的侮辱,基本人权被严重侵犯。


在友好和谐的气氛中,会见律师与王默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地沟通。王默坚称自己无罪,并特别交代律师,其所要颠覆的,仅仅是一党专政的党国体制,不是国家政权。

会见双方还就案件证据、开庭程序等进行了沟通。王默感谢众多律师和热心公民支持关心,表示一定会开好庭审。

上海人权捍卫者王宗泽、魏勤取保获释

(维权网信息员龚为民报道)今天(2015年6月26日),被迫害坐一个月冤牢的上海举牌哥王宗泽释放。昨天(2015年6月25日),上海人权捍卫者魏勤(手机号码:13661481786)受迫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以强制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魏勤说“我不要我儿子给我签字,如果给我签字取保候审,我情愿再进监房”。后来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分局自作主张找了个魏勤不认识的人在魏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做保证人。


2015年5月25日,魏勤被上海市黄浦区公安分局抓捕,关押在静安区看守所。承办警察主要问魏勤2015年3月25日在人民公园里做了什么事,魏勤毫不犹豫地回答:“政府在违法犯罪”。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承办警察告诉魏勤:“要关浦东新区的陈建芳(上海人权捍卫者)”。


在静安区看守所里,魏勤因管教找谈话不愿意带手拷,被管教不借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等日用品,也不许同监室的人借给魏勤用;晚上睡觉不许熄灯,不足40平方米的监房有8根日光灯,每根48支光,光线直射眼睛很刺眼,使魏勤的眼睛白内障更严重。

魏勤说:“看守所高强度的亮光直接影响了我的睡眠,还有,监室里没有床,直接睡在地板上,我浑身痛。”


据了解:参加纪念曹顺利诞辰54周年活动,举牌的人权捍卫者中除了被刑事拘留的以外,其余有些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2015年3月25日,魏勤、谈兰英、王宗泽、解庆国、郭益贵、沈永梅、姚亚娥、毕和英等上海人权捍卫者在上海人民公园及街头举牌“纪念被迫害致死的曹顺利诞辰54周年”、“上海公民强烈要求联合国彻查曹顺利死亡真相”。

2015年3月28日本网报道《“曹顺利维权团队”上海众成员街头拉横幅纪念曹顺利54周岁生日 再次要求彻查死亡真相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5/03/54.html

解庆国、郭益贵、沈永梅都是取保候审释放。到目前为止,仍有谈兰英、姚亚娥、毕和英无法取得联系,她们可能仍在牢里受难。


本网持续关注人权捍卫者们的安危。



中国选举观察(2015)之十六——河北邯郸市永年县农民到民政厅控告非法选举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5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正西乡东宋固村村民刘万俊和刘社宽两人,专程到河北省民政厅信访办,递交了——《我们强烈要求追究非法指导村委会选举的政府官员的责任》的控告书。


河北省民政厅信访办接待刘万俊和刘社宽的工作人员,称其姓任,是从民政厅政权处抽调到信访办来的。任姓工作人员对刘万俊和刘社宽讲,上交材料上不要签太多的人名,再多不管用,只签两个代表就行了。同时还说,把材料放这,我会送领导看,过几天,会转到你们县里去。

6月8日,刘万俊和刘社宽到过省民政厅信访办,接待人员就是这位姓任的。任姓工作人员要求上访要有书面材料,不接待口头表达的上访者。

附件:
我们强烈要求追究非法指导村委会选举的政府官员的责任

河北省民政厅:
我们是正西乡东宋固村的村民。
我们村民联名控告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我们村的选举是非法进行的。

一、 不对村委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非法的

我们村没有依法做到先审计、后选举。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村“两委”换届前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冀农管发〔2014〕33号)——“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结束”的规定。

二、 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是非法的

我们村的换届选举投票日是3月8日。在投票日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的规定,显然是非法的。

三、 投票结束后,不“当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是非法的

我们村3月8日投票结束后,票箱被带到乡政府去了,在乡政府唱的票。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7条——“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的规定。

四、 不组织另行选举是非法的

我们村3月8日没依法“当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的计票结果是没有人当选。

我们村本应依《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1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然而,三个月过去了,我们村的另行选举没有丝毫动静。

我们强烈要求依法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我们强烈要求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我们强烈要求追究非法指导村委会选举的政府官员的责任。

2015年6月23日
正西乡东宋固村村民签名如下:刘万俊、刘社宽等16人。

刘建军律师妻子 于晓媛:致律协公开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王俊峰会长

北京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
朝阳区律师协会王清友会长

您们好!

我是北京朝阳区康普律师所刘建军律师的妻子于晓媛。

2015年5月,刘建军代理了山东潍坊诸城徐永和一案,徐妻说 徐永和遭人陷害,与某人共同贪污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徐妻请刘建军为徐上诉辩护。据说诸城法院把案子做成死案,上诉无法改变结果。徐妻无奈向社会寻求援助。受徐妻委托,刘建军律师找到了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寻求帮助。刚好胡先生有一关于维护私有财产的学术研讨会。即针对此案组织专家、教授、律师、记者等人进行专题会研讨会。6月15日,刘建军与当事人家属等人到市中院反映情况,发现早有其他案件当事人在法院门口挂条幅。徐案家属拉起横幅不足2分钟,刘建军等人涉嫌被滥权无辜羁押。法律规定,即便是涉嫌犯罪的公民,被羁押24小时之内应当通知家属,到至今已8天,家属没有接到通知。律所、律协也没有接到通知。法律规定,即便是涉嫌犯罪的公民,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也有权在48小时内会见,但警方蛮横违法拒绝律师会见。另一方面,在法院对公民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警方伙同媒体违法进入看守所拍摄,通过制造舆论大肆抹黑“审判”,干预司法,公然践踏宪法法律的尊严。

因为律协是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有维护律师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所以我请求各位会长及所负责的律协切实维护刘建军律师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律师的法律地位也折射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相当任重道远,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和执业权利也是促进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我恳请各位会长通过协会督促潍坊警方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刘建军律师各项权利得到保障,早日洗清不白之冤。

刘建军律师妻子 于晓媛
2015年6月24日

附:于晓媛:我的丈夫刘建军律师

刘建军,山东诸城人,生于1971年。毕业于烟台大学中文系。早年在山东省潍坊市电视台工作。后又在央视《法治在线》、《国际新闻》、最高检影视中心等部门做过十年法制记者。在央视媒体这样的平台上近10年的记者生涯让他深刻体会到盛世的虚假和“朱门酒肉臭,路有饿死骨”这样的现实之真实与残酷。作为一名央视记者,在一种虚假的光环下虽然他可以把自己毫不费力地浑浑噩噩地置于一种大多数同行求之不得的光鲜的生活状态之中,但作为一个从小在贫困的农村长大的人,面对着社会的各种不公正和不断被拉大的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和分裂,他的良心也越来越不安。

在《法治在线》工作时,栏目组几乎每天都收到大量反映冤屈的信件,每天有一麻袋之多,无人理会,无人翻阅,刘建军只要是时间就去翻看这些信件。了解的黑暗越多越让他感到无法忍受。终于在2007年毅然决然地从体制中退了出来。成了一名律师,一名自由职业者。

自07年起代理了全国各地民、刑案百余起,在执业过程中以法律为准则,讲真话,嫉恶如仇。数次为有冤屈的困难弱势百姓做法律援助,不仅不收费,还给困难的当事人捐献钱款。对于日常代理的案件,收取的代理费甚至低于地方律师,我嫌他挣钱少,他总说人家的钱也来之不易,我要凭良心收费。现在我们在北京郊区租房住,我在家照顾幼女,只有刘建军一人赚取家用,维持温饱。他的收入远远低于以前做央视记者时的收入,平时他为当事人申冤奔波往返于各地,既是为了当事人,也是为了自己的理想,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之路上努力。

郭飞雄国家赔偿要求书(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区法院八位法警——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7/15 | 7/15/2015

赔偿要求人(受害人):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

1、就其法警故意虐待和伤害行为赔礼道歉;
2、对实施虐待和伤害行为的法警依法惩治,并约束其法警不得虐待任何被押送人员;
3、为赔偿要求人治伤,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赔偿要求人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案件由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参加庭前会议和两次开庭,分别在2014年8月1日、9月12日、11月2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警押解往返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和天河区法院,这三次押解,赔偿要求人均遭到了负责押解的法警的虐待,虐待方式为戴黑头套、手铐反铐、戴脚镣,而且故意将手铐和脚镣戴得非常紧,以致压迫了赔偿要求人手、脚的血管和神经,每次都导致手、脚红肿、勒痕明显,特别是脚镣紧压造成了左脚脚踝局部麻痹,至今无法复原。

实施上述虐待行为的法警的警号分别是:2014年8月1日:XY00692,FJ441151,FJ441152;9月12日:44110231,44113491;11月28日:XY11225,44110231,44111267,44113493。

以上虐待行为以及伤害后果,有应赔偿要求人要求保存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当时照片为证。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赔偿要求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故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予以赔偿。(详细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赔偿要求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
1、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赔偿要求人委托张雪忠律师代为控告法警虐待的法律文书证明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
3、现存于天河区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的赔偿要求人被虐待伤害的照片,证明赔偿要求人被天河法院法警虐待的事实;
4、郭飞雄: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法院八位法警;
5、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我为什么要状告天河区法院八位法警——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因为这八位法警在2014年8月1日、9月12日、11月28日三次开庭的来回途中,强行给我戴黑头套,一再严重侮辱我的人格尊严。而且,每次都给我反戴背铐予以羞辱,同时还故意将手铐脚镣戴得很紧,吃在肉里不断磨蹭,每次都在我的手腕和脚踝处造成大片血红的刮痕和勒印。这一切都有当日拍下的照片为证(照片保存在看守所值班室电脑内)。脚镣的折磨还使我的左脚正面出现小区域的神经麻痹,长达三月之久。这些肉体尤其是精神折磨,的确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士可杀不可辱,作为人权捍卫者和自由民主推动者,我甚至无法守护住自身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我的愤怒是深沉的、难以抑制的。

极权体制下的权力崇拜已毒化了无数人的灵魂。在没有现实的制约屏障的情势下,权力由任性步入肆无忌惮。即使最小的权力,也会尽最大限度的使用。八位法警尤如德国党卫军对犹太人滥施暴虐、聊以为乐一样,不放过任何一次对我这个推动自由民主的“异端分子”进行羞辱折磨的机会,不过是这个到处充满着官吏对民众的刁难、欺凌的人压迫人的机器社会的一个缩影。

我要通过绝不放弃的持续性的法律行动,追究这八位法警的相应责任。只要这些公然叫嚣“就因为我不懂法,法院才会招我”且屡教不改的败类依旧充斥着中国大大小小的司法机构,中国的普通公民实际上就没有真正的尊严和人权保障可言。自由力量,只有通过程序化或补救程序化的积极维权行动展示的公民力量,才是官权唯一听得懂的话语。

附八位法警的警号是:
2014年8月1日:XY00692,FJ441151,FJ441152
9月12日:44110231,44113491
11月28日:XY11225,44110231,44111267,44113493
 
2015年6月

郭飞雄行政起诉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附: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一、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5号院,负责人所长,电话:020-85660731

案由:监所行政管理违法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和4月28日两次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的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永远放弃使用脱光衣服侮辱人格的安全检查方式。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指控明显不成立)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2015年3月25日、4月28日,被告警员在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接受人格侮辱式的检查,这种羞辱在押人员人格的检查方式严重违法而且是完全不正当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本人及其他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制止被告继续使用此违法且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细的起诉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

1、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陈进学律师与孙德胜会见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3、原告委托李金星律师代为提起的控告文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4、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监室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保存当时视频);
5、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调取证据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本人诉天河区看守所监所监管行政违法一案,被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监室的监控视频予以证实,由于原告及代理人均无法直接取得被告所保存之监控视频,故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申请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2015年6月23日

 

三、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是为了帮助在例行安全检查中屡屡遭受脱光衣服侮辱的天河看守所全体在押人员讨回公道。

人的尊严是人做为精神存在物的高贵性的证明,是比粮食、比军队还要重要的精神第一需求。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权宜之计的考虑,都不能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格侮辱为正当。

临上飞机前的安全检查比看守所和监狱的安全检查要重要得多,但绝不会采取脱光衣服这种严重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不要说看守所关押的大多是未决的嫌疑人,就是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的已判犯人,也不能践踏其作为人的尊严,“痛恨其罪行,保护其人格”是所有代表社会执法的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文明规范。

在被关进天河看守所的早期,每逢例行检查,我的心都高度收缩,虽然警察对我比较文明,但看到其他同仓被脱光底裤侮辱,我都感到好像自己也受到了极大的羞辱。由于入所时曾绝食25天且头三个月被强行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我无法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维权。我曾花数月时间,耐心劝说当时的监区长林管教和管C110的张管教作出改变,林管教和张管教较为文明善意,接受建议并这样做了。看守所李教导员后来对此表示肯定,他还专门向甑管教打过招呼:C110和部分监室实行差异化管理,安全检查时不要脱光衣服。至于我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普及这一措施的建议,则未得到回复。

然而,这一小小的“人权改进”却在3月25日被甄管教和其他两位B监区管教凶暴的破坏掉。他们对C110在押人员脱光衣服侮辱,尤其对敢于反抗的老吴进行“性戏耍”的恶行已被公诸于众。表面上看,它似乎是几位盘据一方、上司武力管治的“刺头”警察的失控行为。但具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诸如此类的警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径在中国见惯不怪,不能说全部,但在中国,有许许多多的第二暴力机器不仅相对于文官、更相对于主权的人民已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有多少警察执意于通过向民众动用或威胁暴力,对当事人实施凌辱、殴打或压迫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对于这些遭受权力病毒和暴力病毒的双重侵蚀、深陷于施暴逞威的变态快乐中难以自拔的警察而言,让他们尊重人权,无异于“虎口夺食”。请看,每当中央一台播放司法改革、平反冤案的新闻时,看守所警察就立即调台。基层干警对人权法治话语本能抗拒如斯,企图依靠官僚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无异于“缘木求鱼”。

“权利”本质上是一个动词,它的现实状态是由积极的履权和遭侵权后积极的维权所肯定的积极内容。尤其是转型时期仅仅获得纸上的权利的公民,如果不通过排山倒海般的具体的法律维权行动,用实力逼迫官权从霸占已久的民众权利空间中退出,并在屡经“玩火烧手”后学会对民众权利的尊重,那么,公民的纸上权利就永远无法转化为地面上的现实的权利状态。

护民权、压官权,请从“民告官”开始,请把“民告官”的法律潜能用到极限。对于滥用暴力和暴力擦边球、严重侵扰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第二暴力机器,对于肆意践踏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的刺头式或恶霸式警察,尤其需要随时祭起法律的武器。

用人权法治行动帮助中国社会消除暴戾之气,是目前状态下见证自由民主主义者善意、建设性、操作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2015年6月

刘建军律师妻子于晓媛:就刘建军律师被拘留一事公开求援书

尊敬的各位律师、学者、记者及其他人士:

您们好!
我是北京律师刘建军的妻子于晓媛,我丈夫刘建军是朝阳区康普所的律师,自2007年起在全国代理了百余起民事、刑事诉讼案。在律师职业生涯中一贯以法律为准绳,讲真话、嫉恶如仇,敢于揭露各级职能部门的腐败现象,曾多次免费为有冤屈的困难群体做法律援助,帮助百姓走上维权之路。

2015年5月,刘建军代理了山东潍坊诸城徐永和一案, 诸城某机关副科级官员徐永和遭人陷害,说他与某人共同贪污3万元。为了贪污的三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她妻子找到刘建军代理此案,负责上诉。据说诸城法院把案子做成死案,上诉无法改变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徐永和夫人无奈只能向社会寻求援助。受徐夫人委托,刘建军律师找到了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寻求帮助。刚好胡先生有一关于维护私有财产的学术研讨会。针对此案组织专家、教授、律师、记者等人进行专题研讨会。6月15日,刘建军与当事人家属等人到潍城区法院反映情况,被告知区法院无权受理,并通知市中级法院把众人接走,在市中院门口,因当事人家属等人有挂条幅等行为,刘建军等人被刑警大队抓走。从6月15日被刑拘日至今已经8天了,没有通知家属、律所、律协,也不准律师会见,这期间是否受到殴打、严刑逼供,供词是否违心,这都需要律师会见后才能了解真相。侦查阶段,不许合法的辩护律师会见,媒体却违法进入看守所内摄像,律师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严重侵犯。

各位,我们最好不要把刘建军律师的遭遇视为他个人的问题,今天是“刘”,明天可能是“你我他”,作为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护不了,又如何去完成当事人的承托呢?

在我眼里丈夫是个有良知的律师,为人正直,如今为了冤屈的当事人而被捕入狱,官方媒体正在大肆抹黑,进行媒体审判,但是媒体镜头前的话语是否经过技术处理,是否可信,到底其罪名是否成立,不得而知。我殷切希望各位有良知的正义之士、正义的中国律师界同仁能站出来为我丈夫呼吁、维权!

我与5岁女儿万分感谢各位了!

刘建军律师妻子 于晓媛
2015年6月23日

中国民主党网络阵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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