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自从中国人大网刊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集意见后,在中国大陆甚至国际上引起极大的震动。
其中,"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此规定表明警方可以以"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且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而具体究竟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通知家属却没有规定,这势必对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
由此,法学界、维权界众多人士纷纷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司法救济权、家属知情权等一系列基本人权提出质疑和抗议,"维权网"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中,敦促中国政府尽快加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切实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
曾经入狱八年的何德普就自己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的亲身经历,指出一旦"草案"通过实施,将是每一个人的人权灾难。
附 何德普: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你了解什么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
从我的亲身经历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的危害,这也是一封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条中几次出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并说明,凡有碍侦查的被监视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属。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内容。
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月27日我被公安局监视居住过85天。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全国被监视居住的国民,从法律上讲,都有可能经受我在监视居住中所承受过的酷刑折磨,这对中国人民来讲,是一次巨大的磨难。
我在监视居住里经受的酷刑折磨,应该让世人知晓。
2002年11月4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简称国保警察)蒙住眼睛拖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国保警察把我扒光了衣服按在一张木床上(木板上只有一层塑料布和一块白布单)对我说,按照国家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我们能把你按在床上躺半年,没人知道。
国保警察把我交给了他们的二十七名看守看管,他们四人一组,每两小时一换岗,四个看守站立在木床的两侧,各看管我的手腕和脚腕。看守的领导对我说,按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被监视人只准躺在床上,不准下床。
当时是冬天,看守只给我一床人造棉的薄被子,室内无暖气、无窗户、每天只提供给我三片葱头或五片萝卜以及两个小馒头。上、下午各提供一小纸杯水,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不准我刮胡须、不准理发、不准剪指甲、不准洗澡。
因为我时常违反《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的规定,每天我都要遭受看守的谩骂、殴打,每天夜里都被四个看守各拉住我的手腕和脚腕,一起用力将我的身体拉成一个大字十几次。
由于长时间一个固定姿势躺在木板床上不准动,肩部、背部、胯部与木板接触时间过长,其皮肤处都被硌破了,身下的白布单上留下了许多血迹。我要求看医生,给我换一个新的白布单,得到的答复是"闭嘴"。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国保警察虽然没有在"指定居所"内给我戴上手铐和脚镣,但监视居住里的非人性规定比起监狱、看守所、遣送处来要残忍的多。这些规定,把我的手腕和脚腕固定在床板上,身体成一个大字,有手不能触摸自己的身体,有脚不能走路。
因床上的活受罪,下床接受国保警察的提审自然成为了一种"幸福的享受"。在提审室里,坐在凳子上,我感到了幸福二字的含义。但当我继续坚持给国保警察立下的三条规矩的立场时(不许问第三者的事、不许问我不想回答的事、不许问……),我又被看守押回到了木床上。
9年以来,公安机关依照中国的法律对我和一部分人实施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时已经有千千万万的人在里面遭受过这样或那样的酷刑折磨,现在公安机关、国保警察、国家安全部的警察想给自己"所谓的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赋予自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更多的国民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这是非常可怕的,请全体国民提高警惕,也包括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的糊涂者们,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内吃苦头受酷刑的有可能也有你一个。
何德普
2011年9月22日于北京
附注:
2004年4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出狱后的2011年3月、2011年的7月,就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折磨的经过曾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过书面控告挂号信或当面递交。
2005年10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当面讲述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时的酷刑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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