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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为护照提起行政起诉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6/10 | 6/10/2012
(维权网信息员花向月报道)今天(6月8日)江西省新余市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就新余公安出入境管理中心拒绝给她办理护照一事提起行政诉讼,经捍卫自己的出国自由权。
早在半年前的1月6日,刘萍就向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护照,但新余出入境管理部门一直拒绝给她办理,严重侵犯了她的出国自由权利。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讨个说法。以下是她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刘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公园南村25栋2楼4号,手机13879013098,公民身份号360502196412020040.
被告:
1. 新余市公安局 地址仙来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局长:黄文辉;
2. 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处长:龙峰 地址仙来中大道。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2012年1月6日至今5个多月不给原告刘萍办理护照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15天)为原告刘萍办理护照;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拖延办理护照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6日,原告刘萍就向第二被告新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所需证明材料,并缴纳了200多元工本费、加注费、照相费等各项费用。办证人员告知原告:按法定期限一个月内即可拿到护照。但是,5个多月过去了,原告至今没有拿到护照并多次查询催办而毫无结果。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护照法》第20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不能指出原告刘萍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限制办理护照的任何情形却不予办理,也不书面告知当事人,显属违法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萍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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