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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要求全国人大推动对李旺阳死因展开重新调查的公开信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7/25 | 7/25/2012

作者:刘卫国等十位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十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兹就轰动世界的湖南邵阳李旺阳死亡事件,包括2012712公布的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李旺阳死亡”的联合调查报告》和湖南邵阳警方对李旺阳死亡事件的处置过程,向全国人大陈述我们的法理分析和独立判断。

据此,我们要求全国人大履行职责,立即推动对李旺阳死因重新展开调查。

一、我们认为,《关于“李旺阳死亡”的联合调查报告》确认李旺阳“系自缢死亡”的依据严重不足

我们对《关于“李旺阳死亡”的联合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联合调查报告》”)的下述质疑,建立在假设其引述的资料均真实可信的前提之上。

1、《联合调查报告》中现场勘查情况存在如下五大疑点

1)绳索长度的疑点。

一位求死之人,一定会尽可能采取能够实现死亡的手段来完成,按照《联合调查报告》所描述:李旺阳系登高踩踏19床床垫来完成自缢行为,那么他就应该把绳索上下两端的距离控制到足以悬吊自己的长度,对于一位无法目测高度的近乎失明的人来说,站在床上将绳索栓系在自己的脖子上,必然要采取收紧绳索的方法,来确保实现自杀的目的。但是结合现场录像和照片以及《联合调查报告》:悬吊着的李旺阳双脚着地甚至膝部呈弯曲状,其结绳时所预留出来的长度,竟然超过了床体的高度。

2)床垫上鞋印的疑点。

《联合调查报告》显示:(19床)“床垫的西南角有弧形花纹鞋印两枚”,“鞋印系李旺阳所穿拖鞋所留”。按照该描述,李旺阳系自行踩踏19床,然后将绳结系在窗外防盗网横梁上。李旺阳高度近视到在强光下仅能看到人影的程度,近乎一位盲人,他半夜里靠摸索找到窗户,又摸索着找到窗户外面的防盗网横梁,然后将绳索的上端摸索着系到高达217.5厘米的横梁上,再将绳索的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脖子上。这一系列复杂动作,一位身体健壮,视力完好的年轻人也难以做到一气呵成,更何况是一位体质羸弱、视力近乎丧失、身患多种疾病仍在住院治疗的老人?他怎么可能在上半身操作如此复杂动作的同时双脚却纹丝不动?并在床垫上留下了清晰地印痕、弧形地边缘、甚至鞋底的花纹都没有被破坏?

3)窗户横梁上触摸痕的疑点。

《联合调查报告》称:“距地200厘米的窗户横梁上有15处灰尘减层的触摸痕”。该15处灰尘减层触摸痕如果系李旺阳所留,为何在李旺阳的手上未检测到相应灰尘的残留物?即便在结绳过程中灰尘被擦拭掉一部分,其指甲缝隙中仍应该有所遗留。如果李旺阳手上没有该处灰尘的遗留,那么该触摸痕到底是何人所留?因何而留?

4)绳结位置的疑点。

据《联合调查报告》:(李旺阳)“颈部套有白色布条,布条的绳结位于颈部右侧”。结合现场视频及照片,李旺阳尸体面朝窗外,头部向绳结相反一侧(窗户方向)微倾,绳结则位于向外一侧,即窗户相反方向。如果李旺阳系通过踩踏病床自行结绳,绳结的位置应该系于颈部左侧即靠窗一侧,才符合常理。而实际情况是结绳的部位位于外侧,其位置更方便于第三者进行操作。

5)离奇尸体体位的疑点。

《联合调查报告》称:“李旺阳第4颈椎横行骨折出血符合”“缢颈过程中身体瞬间坠落颈部受到缢索的迅猛牵拉导致第34颈椎骨折和脊髓损伤”类型。如果事实确如报告所称,李旺阳是从19床跳下,身体的骤然坠落导致绳索的牵拉与自身体重形成相反作用力,而造成颈椎骨折。那么李旺阳下落后应该身体悬空,体重完全加诸于绳索之上,绳索的“迅猛牵拉”作用力才会产生。而事实是李旺阳“双腿屈曲”两脚接地,绳索勒颈之前身体已经着地,并且双腿还有“屈曲”的余地,“缢索的迅猛牵拉”导致骨折的结论显属妄断。

进一步综合(1)和(5),既然床垫留有李旺阳的脚印,系从19床跳下身体瞬间坠落颈项部受到缢索的迅猛牵拉导致昏迷死亡,那么尸体理应斜体软沓拖曳,为何还要呈直立自缢状?这是最大的矛盾之处。对此可做模拟实验,从力学角度证明其悖谬。

2、《联合调查报告》中尸检情况存在诸多重大漏洞

按严谨的尸体解剖法理分析,李旺阳的尸体不具备缢死者所特有的体内外征象。

缢死俗称吊死,是以绳索状物体缠绕颈部,利用自身体重的下垂作用,致使颈部受压迫而引起的死亡。死者尸体征象有着如下较为显著的独特特征:即,血液呈暗红色且具流动性;内部器官淤血;体表、脏器粘膜及浆膜有出血点。

1)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窒息死亡的尸体,由于死者血液缺氧,纤维蛋白溶解酶逐步增多,致使纤维蛋白溶解而导致血液凝固被阻止,在死后2-3小时候可以达到完全流动状态。并且由于窒息死亡的尸体中还原血红蛋白的含量较高,血液呈暗红色。

2)内部器官淤血。窒息死亡过程中,胸腔内负压剧增,各器官血液难以回流导致血管、肺部、右心室以及经脉系统等器官高度淤血。尸检过程中可以明显检测出右心显著扩张、充溢有流动性暗红色血液,而左心房则较为空虚,其余肝、肾等器官也因淤血导致器官增大。

3)外表、浆膜及粘膜下点状出血。机械性窒息死亡者因缺氧导致血管通透性增高、肾上腺素分泌等刺激血压升高,导致体表眼、口鼻周围等处;脏胸膜和心包脏层下均可见明显点状出血。

4)其他缢死者所应有的特征。李旺阳尸体的情状属于侧位缢死者,此类尸体由于颈部受力不均匀,血液无法回流,造成头部充血,面部肿胀成青紫色改变;在颈部遭受布条紧勒的血管血液流向内侧,应出现明显淤血凝结,外部肤色也应相应出现明显紫黑;舌尖一般向颈部着力侧的相反方向伸出;口鼻腔出现流涎现象;有时还会有大小便或者精液排出体外。

而反观现场录像及照片,李旺阳面部表情较为平静,无通常上吊自杀者死前痛苦挣扎所留征兆;面色及眼部均不符合缢死特征;没有颈部血管淤血凝结和外部皮肤紫黑记录;调查报告亦未见流涎或排泄描述。《联合调查报告》对公众广泛质疑的几处一般疑点作了牵强附会的解答,但却故意回避了李旺阳不具备机械性窒息死亡所普遍具有的上述死亡特征这一根本事实。

3、尸检程序不完整,遗漏重要步骤

根据公安部《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检验》行业标准,尸检必须与全身系统剖检相结合,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后方能作出结论。通观整个报告存在诸多致命遗漏:1)未作药物检测,无法排除李旺阳被人强迫服食药物,失去反抗能力后吊挂起来伪装其自缢的可能;2)未见颈动脉内膜及咽后血斑等生活反应检查描述;3)未对主要脏器进行剖检,未对肺部水肿、气肿,血液凝固状态等进行检验,不能排除其他外力导致李旺阳死亡后,有人悬尸伪装缢死的可能。

二、我们认为,湖南邵阳警方对李旺阳死亡事件的处置过程严重违法

1、邵阳警方毁掉许多核心的法律证据。

既然公安机关在将遗体火化前已作出“自杀”结论,那么本案就不是刑事案件,因而遗体应交还亲属。然而,邵阳警方在李旺阳亲属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控制遗体,而后匆匆予以火化,致使许多核心的法律证据遭到不应有的毁灭,具有重大的毁尸灭迹嫌疑。按照基本法理,李旺阳死亡时在附近监控因而具有作案可能、李旺阳死后利用公权毁灭核心的法律证据的公安机关当事人,直接承担着严重的刑事嫌疑。

2、剥夺李旺阳亲友了解案件真相、到场参与尸检的权利。

《联合调查报告》称进行尸体解剖前的6日和8日,均向李旺阳的妹妹送达了告知书,要求其届时到场,而事实情况却是,当地警方于案发后即非法控制了李旺玲的人身自由,切断了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致使其欲参与而不能。时至今日,李家的亲属和朋友仍无法与李旺玲取得联系,李旺玲一直处于“被失踪”状态。

3、所谓的调解采取“先民后刑”的手段混淆法律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查清李旺阳死亡原因,再确定民事赔偿义务人。在死亡原因未排除他杀可能之前,根本不存在医院在陪护方面有负责任的问题。中山大学认定李旺阳自缢死亡的鉴定意见书出具于619,而提前10天,即69所谓的《调解协议书》即已签订,这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的调解书,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因其背后所隐藏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具有违法性质。

4、所谓现场视频的完整性难以得到保障

619,即《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当晚,当地公安组织了排除李旺阳亲友、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之外的所谓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人员,参与了视频观看。而李旺阳亲友、为李旺阳亲友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以及有义务先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再出具自缢死亡结论的法医鉴定人员,才是真正有权利也有必要观看此段视频的人员。而类似这样出现在视频播放、尸体解剖、火化安葬现场的政协委员、社区书记、公司董事、报社站长、以及诸多干部群众,他们都没有李旺玲、以及李旺阳生前好友、还有赶去援助的律师更关心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没有对社会公开此段监控视频以作基本检验的情势下,是完全无法确保监控视频没有被人剪接,甚至修改、添加或者用其他时段的视频予以冒充的。

三、我们要求,由全国人大推动对李旺阳死因真相重新展开调查

根据上述法理分析和判断,以及相关法规,我们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以下要求:

1、请全国人大责成公安部成立李旺阳死亡事件联合调查团,由公安部门刑侦专家、法医学专家、司法部专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表,李旺玲亲自委托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港澳地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业律师组成,前往湖南邵阳,对这一事件进行独立的、专业的特别调查,而不受制于当地政法系统,并顺应这一死亡事件的严重性和国际影响,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2、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捍卫宪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公民的人身权利,请全国人大立即责成公安部门解除对李旺阳亲友李旺玲、赵宝珠的非法软禁,恢复其作为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任其履行法律权利,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对李旺阳死因进行特别调查的活动。同时,请全国人大责成公安部门解除对周志荣、张善光、朱承志、尹正安等公民的非法软禁或非法监禁,恢复其基本的人身自由。

3、请全国人大根据这一事件揭示的法律程序漏洞,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纳入人大立法规划,参照港澳台以及国外“死因裁判”制度,将死因调查的立案权限从公安系统剥离,改为交付法院进行专门的死因司法审查决定。这一新的立法应赋予法官指令警方开展调查的权利;赋予适当利害关系人提请法院展开调查的权力。司法鉴定机构亦应脱离公安系统而独立设置以确保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已正式签署和承诺了多项人权保障文件,对世界人权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郑重地期望全国人大能在国内人权保障方面发挥更加广泛的监督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能真正地代表民声、民益、民权。李旺阳死因调查,即是对全国人大能否履行人权保障职责的一道严峻的考题。

敬请答复

2012723

写信人:
刘卫国(山东律师,手机:13518610665
江天勇(北京律师,手机:13001010856
何俊仁(香港律师,电话:+852 9020 3087
肖国珍(北京律师,手机:15210442636
唐荆陵(广东律师,手机:18929551319
王全平(广东律师,手机:13189886111
蔺其磊(北京律师,手机:13366227598 )
刘正清(广东律师,手机:13543432448
隋牧青(广东律师,手机:13711124956
李志勇(广东律师,手机:130088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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