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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罢免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民间呼吁书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3/17 | 3/17/2014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据官媒报道:3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他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为例,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如果认定夏俊峰属正当防卫(不杀夏俊峰),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强此言一出,立刻引爆全国舆论哗然。

作为关注中国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的法律人和社会公众,我们认为周强大法官的言论极不适当,周强必须为他的违法渎职言论谢罪并引咎辞职!理由如下:

第一,周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首席大法官,用政治语言代替法律语言,用维稳思维代替法律思维,置法律人的严谨、中立于不顾,置自己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法官职业精神于不顾,以当局维稳需要作为司法裁判的最高准则,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弃之一隅,不惮以牺牲法律为权力背书,甚至不惜赤膊上阵充当了臭名昭著的“维稳”急先锋、刀把子,这是一种严重的角色错位和身份倒置!该言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最高准则,当然是一种违宪违法的言论!周言同时亵渎了法律精神、“首席大法官”的职业尊严和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此言一出,舆情汹汹,甚至有网友直指周强大法官为“周屠”!

第二,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周强大法官信口开河,妄评案件,而且用语、举例极不严谨,逻辑错乱,强词夺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关于法官“慎评案件”的职业禁忌。作为首席大法官,本应该谨言慎行,慎评案件,但是周强大法官对于夏俊峰案件的胡言乱语已经达到让人吃惊的程度!什么“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根据宪法规定,社会公众具有监督和批评国家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定权利,但公众对夏俊峰案的法律监督在周强大法官眼里,统统成了不利于维稳需要的负面言论,以至使用了明显带有贬义的“对城管有偏见”和“鼓动”这样的词汇,这是对公众监督权的公然蔑视;又比如:“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云云。该说法极不严谨,举例失当。首先,这个举例跟夏俊峰激情杀城管不具有任何可比性,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案例;其次,从司法实务上来说,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杀人者是不是正当防卫很难说,严格来讲,该案例无法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既然如此,以此案例来说明杀掉夏俊峰的必要性就成了缘木求鱼的愚蠢之举!再者,夏俊峰案件是不是正当防卫,无论是辩护律师、法学界,还是社会公众,都发表了洋洋大观的“正当防卫”之法律意见,夏俊峰案的经办法官对此充耳不闻,一概拒斥,否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皆是维稳思维在作怪,政治需要和维稳需要成了判夏俊峰死刑的终极考量。所以这才有了周强大法官嘴中如此“顺理成章”的逻辑表述:“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在该表述中,可惜周强大法官又一次强词夺理:依法判定夏俊峰属“正当防卫”,守护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不但不会“天下大乱”,相反还会树立起一道权威的司法标尺,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周强的“天下大乱”说是毫无根据的胡说乱说,依法治国、独立审判不但不会天下大乱,相反还会天下大治,人类法治史和文明史早已证明了这一点;相反,只有法治不彰,权控司法,才是公认的天下乱源!

第三,周强大法官的言论不利于“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我国多年前已将“少杀慎杀”作为刑事审判的司法政策,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夏俊峰属于必杀的对象吗?薄谷开来杀死海伍德的主观恶性不知比夏俊峰高出多少倍,为什么没有判死刑?连必致人于死地的薄谷开来都可以免死,为什么夏俊峰不能免死?两案相比,公平何在?说穿了,还是维稳思维压倒了法律思维。对此,周强大法官其实已经一语道破:夏俊峰判死不是“法律要他死”,而是“维稳叫他死”,否则会“天下大乱”!

综上所述,周强大法官的失当言论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职业操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律人的信仰,对日后司法独立审判的不利影响显而易见,周强大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失当言论承担责任,那就是依法引咎辞职!

位卑未敢忘忧国。为了法律的尊严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我们不得不向负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职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发出本呼吁书,提请全国人大立即启动罢免周强的法律程序。

本呼吁书将开放给法律人和社会公众联署。联署邮箱:bamianzhouqiang@gmail.com。联署格式:姓名+工作(居住)地+职业+电话

2014313

首批联署人:(88人)
刘士辉 广州 被非法除牌的律师 13640886848
唐吉田 北京 被非法吊牌的律师 13161302848
江天勇 北京 被非法除牌的律师 13001010856
唐荆陵 广州 被非法除牌的律师 13450492692
王成 杭州 律师18989878464
吴镇琦 广州 被非法除牌的律师 13751758588
王江松 北京 教师
  吴魁明 广州 律师 13006888128
刘正清 广州 律师13543432448
刘四新 北京 法学博士
陈树庆 杭州 公司法律顾问 13958012964
张磊(青石) 北京 律师13910707905
郭莲辉 江西 律师
杨名跨 云南 律师
葛文秀 广州 律师18028627307
王全平 广东 律师
程为善 江苏 律师
于全 四川 律师
梁小军 北京 律师
余文生 北京 律师
王宇 北京律师13911070328
王胜生 深圳 律师18899775990
刘少明 广州 自由职业者13650929964
谢文飞 广州 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 15975405488
肖育辉 广州 公民13539838708
张茂中 广东 社会关注者13247530183
赵宏伟 广州 个体业主13922286252
张治儒 深圳 劳工维权者
何兵 四川 NGO工作者
李小玲 广东 公民13929520778
叶洪霞 北京 公民13911872899
蔺其磊 北京 律师18639228639
陈金海 河北 私营业主13131526363
成斌麟 奥斯陆 学者
李宝霖 河南公民13718616516
姬原 湖南学者13789388964
王福磊 深圳公民13923798964
陈辉海 广州 自由职业
罗向阳 贵州 工程人员18953191706
黄静怡 湖北 自由职业 15827540522
沈艳秋 上海 个体业者13072188470
陈健雄 湖北 权益维护者15871941220
郭全芳 济南 教师15216417297
刘嘉青 江西吉安 农民工18613036294
高飞 湖北黄冈公民13661623532
张益琼上海公民15901915489
欧彪峰 湖南株洲 公民
乐森萍 安徽 公民
周偉 湖南長沙 工程師15364032012
禺克 广州 诗人13434230377
肖青山 江西 公民18979645473
贾榀 广州 南方街头运动参与者18689431364
方言 河南 公民15003850079
王喜春 山东公民18669810991
王健 南京 个体业主13770960880
宋雷广州南街运动参者13502469262
林东深圳劳工维权机构13682584346
曾蓉 广州 公民18675967416
李庆丰 重庆 公民13983730825
餘其元 廣州公民 13711512912
张圣雨(张荣平)湖南 公民 13822215469
马胜芬 贵州公民
向莉 北京公民 18101066861
王瑞强北京 网管13651261010
孟青山北京自由职业13911400052
梁海怡 广州公民 13926198964
于云峰 哈尔滨 公民13902398964
石玉林 宜昌 网站编辑15072545043
王爱忠 广州企业管理 18620095515
赵勇 北京 志愿职业13693160310
李向阳 山东 法律人13655494031
谢镕丞广东清远商人13413494268
白晶 山东青岛 公民13808950218
唐记重庆 公民 13399882932
胡诚苏州 维权人士18962332858
张超(曼殊)山东枣庄 维权农民工 15313232788
公平蓝天 武汉 财务工作13871078192
姜流勇 北京公民13683039675
李靖 北京 自由职业 13161668861
李毓 陕西工人13772816799
刘四仿 广州13928786855
徐向荣 广州 公司职员13699710902
房树梅 烟台市 三无农民 13685453097
葛现浙 江绍兴公民
于晶磊 辽宁丹东退休教育工作者
陆虹 江苏 职员
吴金圣 北京 作家13693158628
李维国 广州 公民131433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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