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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全案始末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12/18 | 12/18/2014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综合报道)20141128日星期五,本网获悉:湖南衡阳市中院一审宣判湖南民主维权人士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赵枫生,男,1977年生,是湖南永州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曾联合全国五十多位农民发起成立中华全国农民协会,向民政部递交成立申请,后被当局从北京赶走。回老家谋生,经常遭当地城管欺辱。赵枫生曾撰文放弃大陆居民身份,申请加入台湾中华民国。

赵枫生这次入狱是因在网络发表言论获罪,入狱前赵枫生曾发表《北伐檄文》和《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

20131028日天安门金水桥撞车起火爆炸事件发生多日后,一个自称主张新疆独立的海外激进组织“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宣布,那一事件是该党所为。赵枫生于是在20131126日博讯网上发表了一封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的公开信,呼吁其“放弃民族成见”,避免伤及无辜平民,而将攻击目标对准贪腐高官和富豪们。这封公开信发表两天后,20131128日,赵枫生被警方抄家和刑拘,刑拘理由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

对赵枫生控罪曾被当局来回三次变更。20131128日上午9点,赵枫生被警察从衡阳县的家中带走1129日,其家人收到了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出具对赵枫生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十条之规定,将“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赵枫生刑事拘留,被羁押在衡阳县看守所。

201417日下午,赵枫生的代理律师刘卫国,在衡阳县看守所见到了被正式逮捕的赵枫生,涉嫌罪名由刑拘时的“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变更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罪名又变更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4610日上午十点赵枫生被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在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赵枫生的妻子全海燕和来自于各地的20余位公民参加了旁听。但庭审进行半小时左右,因律师指出法院的程序违法,在休庭3分钟后,法庭决定6月17日上午9点重新在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141128日星期五,赵枫生被湖南衡阳市中院一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宣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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