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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酷刑 山东临沂两位花甲老人王进生、王进勇控告8年 今再发致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公开信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10/27 | 10/27/2015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今天(2015108日),山东临沂两位持续8年实名控告当地检察官刑讯逼供、实施酷刑未果的花甲老人王进生、王进勇哥俩,通过网络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发出了一封公开信,陈述了他们哥俩8年来持续实名控告当地检察官刑讯逼供,区、市、省3级检察院沆瀣一气不受理他们实名控告的艰难历程,同时质问吴鹏飞:“程序正义何时有?八年的无效督办几时休?”


王进生、王进勇哥俩是山东临沂兰山区市民。9年前因拒绝临沂市政府的野蛮暴力拆迁遭打击报复,王进勇被冤狱。羁押期间,王进勇遭到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2007年开始,王进生、王进勇哥俩就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既不立案、也不依法下达不立案通知书,使他们的控告难以进入正常程序!

因此,王进生、王进勇哥俩曾多次到临沂市检察院门外拉横幅抗议。为此,临沂当局还动用公安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他们老哥俩拘留。拘留期间64岁的王进生遭殴打全身12处骨折。

2008年,王进生、王进勇哥俩不断到最高检和省高检实名控告,并请求山东省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17条的规定,将他们的控告指定异地立案管辖,但始终未果。

据王进生陈述:8年来,我们9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73次到山东省检察院,遗憾的是:山东省检察院一直答复“督办”,但督办了长达八年竟然毫无效果!

附:王进生兄弟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的公开信---请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程序正义何时有?八年的无效督办几时休?

致信人:王进生,男,64岁,山东省临沂市居民,电话:18653951235
致信人:王进勇,男,62岁,山东省临沂市居民

尊敬的吴鹏飞检察长:
    
请您在百忙中听一听我们来自沂蒙老区的花甲老人,诉说长达八年的实名控告:
    
王进勇于200612月,在“涉嫌行贿”的羁押期间,遭到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的刑讯逼供,并被副检察长董金伟亲手殴打致伤。
2007年起,我们就以确凿的证据实名控告董金伟,但是临沂市检察院长达八年既不立案、也不依法下达不立案通知书,使我们的控告难以进入正常程序!
    
2013年,现任临沂市检察院检察长鲍峰先生曾经三次承诺:一定依法终结你们的控告,给你们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没有想到的是,鲍峰检察长的承诺不但没有兑现,反而动用公安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我们拘留,拘留期间64岁的王进生遭殴打全身12处骨折!

“模范检察院”成了“包庇涉嫌职务犯罪”的挡箭牌:
   
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先生是董金伟的同事、好友,为包庇董金伟绞尽脑汁,他放言:因为兰山区检察院是全国“模范检察院”,董金伟是该院的副检察长,如果董金伟被查处,临沂市检察院及鲍峰检察长担不起(这个责任)!
    
苏波先生的这一荒唐逻辑,竟然被临沂市检察院接受,鲍峰检察长也丧失了原则立场拒绝兑现自己的承诺,用“模范检察院”为被控告人董金伟做了挡箭牌!
    
到今天为止的八年中,我们9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73次到山东省检察院,遗憾的是:山东省检察院一直答复“督办”,但督办了长达八年竟然毫无效果!
    
如今,我们又多次请求山东省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17条将我们的控告指定异地立案管辖——这符合程序的举手之劳贵院为什么做不到?
     
我们郑重承诺:指定异地检察院立案后如果董金伟出示证据证明我们的控告失实,我们甘愿受到诬告罪的惩罚并且永远息诉罢访!
   
如果贵院能够有理有据地指出“控告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也立即撤诉!
    
谁都有年迈的父母、谁也会变老,请换位思考:如果您和您的家人有着我们同样的遭遇,您还会毫无效果地“督办”八年而心安理得吗?
    
我们期待您重视我们的控告并安排指定异地立案管辖,谢谢!
   
此 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吴鹏飞检察长

2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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