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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喜元律师:被警察带走之必备常识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4/06/03 | 6/03/2014



被警察带走之必备常识:公安机关办事流程及应对策略——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走后,一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本人结合从事多年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经验,现将遇到此种情况下的处理思路和方式、方法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对网友们面临此困惑、困难时,能有所裨益。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五、向羁押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及相关规定


六、聘请律师问题及相关的规定和常识。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搜查吗?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九、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


十、押物证、书证处理


十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问题。


十二、如何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及鉴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就这十二个关键问题做详细解释: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基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由于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各省(市、自治区)为使辖区内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标准,故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还是需要、同时也会出台一些适用于全省(市、自治区)的处理意见,故很多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会出一些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以指导全省的刑事审判工作。但各省之间有时对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显著区别的。


故如果有可能,还是应当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以下简单地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五、向羁押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通常都认为(包括部分律师)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被羁押以后,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其实不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如果聘请的律师要代为取保候审则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


取保候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后羁押机关的答复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取保候审的保证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执行取保候审派出所的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六、聘请律师问题。


在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最好选择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后,律师作用方面作一简单概述。


6.1、聘请律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在公安阶段作用主要有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下面就将各个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6.2、承办律师的首要职责:


6.2.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6.2.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6.3会见犯罪嫌疑人


6.3.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6.3.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6.3.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6.3.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6.3.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3.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6.3.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五)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6.3.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6.3.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6.3.10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6.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6.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6.6代理申诉和控告


6.6.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6.6.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搜查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办案单位的委托,可以对被羁押人发收的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形,可以扣留,并交由办案机关处理。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给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没有出现生效判决以前很难出现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么建议写成两种,1、寄希望于待取保候审或出现生效后判决后再让收信人看到的,此种信件可以尽自己所思,写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立即看到,或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立即能让亲友看到,那么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当,写明内容。这样写,如果和案情无关,这样犯罪嫌疑人看到此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九、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


由于事发突然,一般情况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确被羁押地点后,就立即需要家属给予接济,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点(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对舒适一点。这也是使被押人员能感受到看守所外亲属好友关爱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国的很多省份,关于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具体规定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须持看守所应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济单方可向看守所交纳相关的接济钱、物。笔者发现一个相对较好的办法,即是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会转交给羁押人员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便于管理,接济的衣物必须没有金属拉链,或金属纽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况,看守人员通常会拆除掉,使衣物穿着时很不方便,所以接济衣物时最好是松紧带的。


十、押物证、书证处理。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被突然羁押时,不得不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或聘请律师从看守所代为提取出来。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问题。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十二、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时,应当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识后,那么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个较好的心态,一方面相信一般公安机关不会无故羁押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有“有病乱投医”,最好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直接联系或委托律师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


来源:新公民邮件组 作者:禹喜元律师

禹喜元律师联系电话:15934202938

六四公祭数月后遭秋后算账多人被刑拘 律师会见受阻



(维权网信息员王冬见报道)今年22日在河南举行的公祭六四、纪念赵紫阳和胡耀邦的活动在经过3个多月后,包括活动组织者之一的于世文、陈卫夫妇在内的9人已确定被刑事拘留,而律师在申请会见时都遭到了拒绝。

目前为止已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遭到刑事拘留的有于世文、陈卫、常伯阳、石玉、侯帅、姬来松、董广平、方言、邵晟东。本月29日上午代理律师张俊杰、王磊、张锦宏、马连顺、蔺其磊、朱孝顶等律师前往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申请会见时遭到拒绝。被刑拘的常伯阳律师的妻子也证实了看守所不让会见的消息。

在被刑拘的9人中,常伯阳律师曾作为26日被抓捕的石玉等人的委托律师,准备前往看守所会见时,27日晚便被警方传唤,随后刑事拘留。

此次郑州在历经3个多月后开始大规模的刑拘公祭六四的民间人士,分析人士认为与六四25周年的紧张局势有关。可靠消息称为郑州六四公祭活动当局已成立了专案组。

各地律师为了维护被刑拘的常伯阳、姬来松两位律师及其他被刑拘人士的合法权利,成立了“郑州案辩护律师团”,已经有包括刘卫国、王成在内的数十名律师报名参与其中。

郑州公民方言等人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维权网信息员梁勇报道)本网信息员从郑州维权人士处获悉:郑州公民方言家属,2014529日从邮局收到警方发给她的方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但没有具体说明是因为什么事情“聚扰”。
消息人士说:因为方言妻子今天没在家,邮局送到家时无法签收。1804分接到邮局电话,让在东明路邮局去领取邮件,领取后获悉是方言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现羁押在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第三看守所。

消息人士还说:方言拘留时间是201452700点。方言是于262124分遭警方破门抓走,两个半小时即刑拘。
另外,一同被刑拘的还有石玉(施平)、侯帅,他们被拘留的时间都是2719点。均拘留在郑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处第三看守所。罪名都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先前的消息是方言等人因为参加“六四公祭”被刑事拘留。但今天红歌会网发出一条消息【郑州警方重拳打击反毛分子】称:据可靠消息,郑州警方近日果断加大对猖獗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势力的打击力度,一批新“三反分子”相继被抓。其中正式被刑拘的包括2012年在毛主席雕像前带头排队撕毛主席画像的姬来松、有策划撕毛主席像并公然上网示威的始作俑者石玉,有著名的“郑州思想沙龙”的掌门邵XX等十余人。郑州警方明确表示:反动分子如此猖狂,我们无产阶级专政也不是吃素的!毕竟是共产党的天下!但未见其他官方媒体有所报道,具体是因为“六四公祭”,还是撕毁毛泽东像,并发布在网络上,还有待进一步了解。



湖南一批民主维权人士欲纪念“六四”遭严控



(维权网信息员纪义民、雷震报道)今天(529日)离八九六四纪念日不到一周之际,湖南一批民主维权人士遭到警方严控。前八九人民大学学生罗茜被邵阳国保带走,怀化维权人士黎建军、张善光被警方喝茶,明确警告不得离开当地参与纪念六四活动。
据湖南准备纪念六四25周年人士说,湖南有一大批民主维权人士、网友准备今年参与纪念六四活动,但近日纷纷遭到当地国保喝茶、谈话与威胁。当年八九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罗茜于今天下午4点多被邵阳市新宁县国保从家中带走,说是要到外地旅游,具体去哪不清楚,带走多长时间也没有说,离家后随之与外界失去联系。另有维权人士黎建军与张善光也遭到警方约谈,并明确警告不得外出参与纪念活动。据知情人士透露,事实上如张善光、黎建军、朱承志、欧彪峰、梁太平等等湖南民主维权人士,已经于近日遭到当地警方严控,出门都在警方严密监控下,并且据信一批人将被带走旅游或软禁。

选举观察简报之二十三:天津选举血案终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上诉被维持原判死刑立即执行



维权网选举观察工作室
 
日前,本工作室获悉,天津高级法院对2012年的北辰区下辛庄村选举血案做出终审判决,其中,维持了天津一中院对王复春等三名被告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据悉,天津高院早在今年三月即秘密做出判决,但直到五月才通知被告人辩护律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多人担任众被告辩护律师,他们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目前,辩护律师正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做准备。

天津选举血案背景介绍:

天津北辰区下辛庄村选举血案的起因,是原村长黄双来为了阻挠其他竞选人参选和检举其腐败,而威胁和伤害候选人及其家属,带人连续数夜闯入被告人家中,殴打被告人,引起村民反抗。

下辛庄村原村长黄双来为亿万富豪,他在2009年当选村长,据村民反映是花钱买的选票。在黄任村长三年中,全村1000多村民中近600人联名检举其腐败,而王复春就是村民维权领袖。在2012年村长换届选举中,王复春参选,并向上级机关检举黄双来,为此,黄双来在2012年5月10、11、12日夜晚,连续带人闯入王家,将王复春及其家人打伤,最终酿成王复春等村民反抗,在冲突中黄双来及其弟弟、姑父重伤不治身亡。
 
对这起由选举引发的血案,天津检察机关起诉王复春、他的父母、姐姐和叔叔5人故意杀人罪。另外5名村民也被控杀人罪、聚众斗殴罪。
该案在2013年3月29日进行了庭审。
 
辩护律师莫少平指出,死者黄双来带人威胁其他候选人,不让他们参加竞选,夜闯民宅,将人打伤,这是非法入侵公民住宅,是伤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径,像这样的基本事实,公诉方都没有定性。案件不是公诉人说的“聚众斗殴”,而是“正当防卫”,过当而已,不能按故意杀人,只能按正当防卫过当,造成伤害致死来认定案件的性质。

但在2013913日,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对选举血案的十名被告人做出不公开判决。王复春等三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两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15年和12年有期徒刑。其他五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10、8、7、6、4年的有期徒刑。

据悉,天津一中院判决前没有通知被告人辩护律师,判决是不公开进行的。辩护律师认为判决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即向天津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国选举观察(2014)之二十四――湖南省衡阳县政府指导的村委会选举是非法的(之三)



(维权网信息员邹传舜、姚立法报道)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花桥村,设有16个村民小组,390多户人家,男女老少1700多人,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有1203人。

320下午3点钟,推选花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会议、在村部会议室进行。曲兰镇驻村指导选举的干部邹正良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镇驻村干部曾细云、中共花桥村书记邹乐坚、该村14名中共党员、13名村民小组组长(3名组长缺席)和4名村民代表(由邹乐坚指定,非村民推选产生)。

邹正良在会上强调,村书记邹乐坚就不需要推选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他还要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参会人员提了10余人,最后由邹乐坚定了6个人(邹志权、邹高贵、李功凡、王秋英、黄云初和邹学相)和他本人共7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没有再开过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也没有向村民公告。

426是花桥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镇政府派了邹正良等8个人到花桥村指导投票选举。全村设四个流动票箱,每一个流动票箱由4人负责,每一个流动票箱派有两位镇上的干部监督。

花桥村采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是非法的。根据《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流动票箱只适用“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

426花桥村采用无候选人一次性投票选举也是非法的。它在《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找不到依据。花桥村的选票上设有村主任和村委员的职位,村委会成员职数是村主任一人、村委员一人和村专职妇女委员一人。

选举从上午9点钟开始,到中午1点钟结束。全村各家各户都是一人代全家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准备了选民花名册。比如负责到寿柏组去的四位选举工作人员是黄云初(负责发选票)、邹高贵(提票箱)和镇上派去的两位妇女。

唱票分两组在村小学进行。共清点出选票807张。计票结果是,邹品如得村主任387票,邹乐坚得村主任292票,翁林英得专职妇女委员540票,李衡初得村委员404票。计票结束后,中共村书记邹乐坚说,翁林英和李衡初当选。村主任一职择日另行选举。时至今日(528日)花桥村的另行选举不见踪影。

花桥村村民认为他们村的换届选举投票太突然,不开会也没有见到通知,什么也不公开,群众一无所知,好像蒙在鼓里,老百姓成了他们搞假民主的道具。花桥村村民最反感是镇上的干部代替村民填写选票。看不惯好几人开着两辆摩托车跟着流动票箱为邹乐坚拉票、代写而镇上的干部们个个都是视而不见。

因组织民间六四公祭活动陈卫、于世文遭拘捕



民间公祭六四活动组织者陈卫和于世文夫妇,于5月23日失踪,并与外界失去联系。至5月28日,于世文家人证实,陈卫和于世文,双双遭到郑州市公安局拘捕。这一消息,也得到正在美国求学的陈卫和于世文的女儿于海悦的证实。于海悦说,她的父母已经遭到关押,于家已经被告知关押地点,但还没有收到传票,公安局说传票会很快寄给他们。


陈卫和于世文,曾是八九学生领袖,参与发起和领导广州民运。六四镇压后,两人入狱,分别遭关押一年半。出狱后,两人在郑州结婚,并一直居住在那里。


2013年4月,陈卫和于世文组织十几位民间人士,到河北省正定县,习近平仕途发源地,举行公祭六四死难者的活动,成为1989年之后,中国首次民间公祭六四活动。以陈卫为首,有三十多位民间人士签名联署了一份《公祭辞》,呼吁中国政府平反六四、昭雪冤魂。


2014年2月2日,大年初三,陈卫和于世文再次组织三十多位民间人士,到河南省滑县,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故乡,举行公祭赵紫阳、胡耀邦和六四死难者的活动。以陈卫为首,有四十多位民间人士联名联署了一份《公祭辞》,呼吁中国政府实施政治改革,平反六四。


中国当局没有组织上述两次公祭活动,只是派出便衣警察,到现场监视。民间人士曾一度乐观,认为习近平当局有可能回应民间呼声,平反六四,让中国走上文明轨道。


然而,在今年2月的公祭活动结束后,当局先后调查了参与公祭和签名联署的人士。郑州市公安局成立了由三十多名公安干部组成的“22专案组”,分别传讯公祭参与人士,取得证词,并要求他们打上指模。


作为公祭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陈卫和于世文先后遭到调查,并从今年2月开始,被软禁在家。至5月23日,双双被公安局带走。这是继北京拘捕徐友渔、浦志强等“五君子”之后,中国当局针对中国异见人士的又一次拘捕行动。显示,随着六四25周年的临近,当局神经紧张,草木皆兵,陆续亮出高压手段,严厉压制民间的任何平反呼声。


消息来源:陈卫于世文家人

辽宁异见人士宁先华被刑事拘留 孙海洋失踪



(维权网信息员齐迹报道)本网获悉,辽宁省沈阳市异见人士宁先华被刑事拘留,关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其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分局下发的拘通字(2014)1809号通知书中称,2014年5月17日宁先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关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据了解,5月16日,沈阳警方相继抓捕了姜力钧、宁先华、孙海洋等人。目前除宁先华于本月17日被刑事拘留外,姜力钧于18日也被以相同的罪名刑事拘留,而目前为止孙海洋仍处于失踪状态。
姜力钧,辽宁省铁岭市人,2002年11月与109余名异见人士联署,要求中国当局重新评价六四八九民主运动,释放政治犯,推动政治改革,恢复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人身自由等。同年12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并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送往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宁先华,1989年六四期间,积极组织和领导沈阳市民游行示威活动,并赴北京声援。同年7月被沈阳警方以非法组织头目逮捕,10月获释。1998年参与中国民主党的组建工作,1999年组织策划辽宁全省悼念六四死难烈士、纪念六四十周年活动。2003年11月29日,与孔佑平发表支持组建中国民主党及组建工会的文章被捕;2004年9月16日被沈阳市中级法院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2年。上诉后宁先华被辽宁省高院改判有期徒刑七年。

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糜崇标因纪念六四遭警方长期非法软禁

(维权网信息员杨拯民报道)贵州人权研讨会成员糜崇标,现年74岁,他的妻子李克珍,今年64岁,老俩口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改茶路71号。因举行纪念六四的活动,从2012年“5.28”至今一直被贵州警方非法软禁。
198964日,全国性的爱国民主运动遭到残酷镇压。中共的屠刀在中国横行了六十来年,对人民的打压迫害从没终止过。2012528日,贵州省贵阳市的糜崇标老先生,毅然在民众集聚地较多的贵阳市人民广场,举行了祭念《“八九六四”二十三周年祭,追查凶手、停止政治迫害、强烈要求释放良心犯陈西》的横幅游行,受到在场数千名民众拥护和支持。此义举震惊了世界,感动了无数中外各界人士,为中国民主运动人士赢得了尊严!
糜崇标先生长期为民主进行义务宣传,批露中共独裁专制、残暴地迫害、打压民众、民主人士和访民真相。从2007年开始,糜崇标在贵阳市创办“人权厨窗”、宣传《世界人权宣言》。一直遭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派出所各级公安、国保抓押、监禁、被旅游、被住宾馆等数百次、加起来超过30多个月,在中共当局非法压迫、残害下、糜崇标老人患上了癌症和糖尿病,这样一个风烛残年的74岁老人,当局也不放过,并进行疯狂的政治迫害。
2012528日后,当局对糜崇标一家进行非法抓捕,遭到一百多国保、公安、特警冲进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改茶路71号家里,不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手续的情况下抄、砸、抢,暴力绑架俩老到云岩区公安局,扣押糜崇标在审讯椅上长达三十八个小时,不让睡觉、吃饭、打针(糜崇标是高糖病患者,每天饭前必须注射胰岛素)整昏死几次,强行押送去公安“医院”,医院医生经过检查后,不愿接收,说快死了,后在上层领导的强令下,才接收,在“医院”监狱里强行输液,接着又从“医院”监狱押送离开贵阳市上千公里,让俩老口一直消失,躲避各国记者的采访报道和关注。530日中午,第一次被抄家洗劫后的现场,曾被英国BBC记者到家拍照、摄像采访过,晚上他的两个儿子也被非法抓走。在全家无人的情况下,又被抄家洗劫四次。
当地公安局长说过,糜崇标是有“杀父之仇”的人,是我们专治的对象。何为杀父之仇?糜崇标之父糜藕池,生于1897年,在辛亥革命時期,為了民主事业立志报产祖国。抗击日本侵略者,浴血奋战。赶走了日本侵略者后,糜藕池作为国民党师长,不想内战,沒有将枪炮对准中共,1949年在贵州兴仁,與潭本良、劉和鳴、程奎朗、蕭開訓、王伯勳、王景淵等将领一同投诚。19517月的镇反运动中,糜藕池被当作「历史反革命份子」枪决。中共杀人从不讲法律原则,冤杀抗日英雄。过了好久,家里才打听到他被杀害,八十年代虽然「平了反 」,但至今尸首都沒有找到。糜藕池为追求民主浴血奋战一身,身经百战结果死在极权統治政府的屠刀下。
2012年“5.28”至20136月糜崇标先生和其妻子李克珍女士一直被软禁在贵阳市新添寨公安规定居住地,每天有十几人次24小时在其居住楼下或暗处监视控制着俩老,俩老出门散步,必派人脚跟脚一起散步或外出,还规定俩老不得走出新添寨一步。20136月糜崇标先生在网上发表了《第二次递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控告》和《中共为什么不愿取消这样坏的“劳教”》后,被贵阳市和云岩区国保、公安强行冲入公安所规定居住的新添寨家中,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在家中进行打砸,抄家后,把糜崇标二老控制在家里,在当中对二老百般侮辱;打伤俩老,限制人身自由,不准走出居住地一步,每天十多人对二老实施24小时监禁,禁止二老出门、连睡觉、上厕所都不许关门。2014114日,李克珍因被市、区国保、公安长期非法拘禁,突发脑梗,他们怕承担死人的责任,才叫李克珍大儿子到医院签病危通知书,当时医院就连续下发了两张病危通知书,住院一个星期、病情稍微稳定点,就被市、区国保、公安带到他们拘禁的地方继续关押。不告知家属俩老状况,家属不知其下落,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家属多次找到当地政府、公安、政法委、信访局、巡视组等相办部门寻找俩老下落,但都是相互推诿,搪塞。甚至威胁,打压家属。就是不给出任何法律上的手续和解释。非法软禁糜崇标夫妇,不准家属见面。
糜崇标曾对民众公开演讲说:“不管中共怎样耍流氓、打压、迫害、阻扰《世界人权宣言》的宣传,我一定要誓死捍卫《世界人权宣言》、并要在中国大陆各省市大量宣传、宣讲、传播,让长期被谎言欺骗的广大民众清楚、清醒,认清是谁在践踏法律、践踏人权,让那些践踏法律和人权的权贵贪腐利益集团政府无地自容;即使把我糜崇标的自由限制住了,把我整死打死又怎样能阻挡住独裁专制政权的灭亡,民主自由社会的进步”。象这样敢冲破中共64年来制造的共产党法西斯恐怖主义,站出来揭穿中共长期以来对民众的谎言欺骗,大力向人民群众宣传、宣讲、传播民主、自由,而连自己的自由和生命都可舍弃的俩位老人,当今中国大陆敢有几个!能有几个!中共当局不仅是对糜崇标、李克珍俩老口的非法政治迫害超越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仅在迫害同胞,完全是在向全人类挑战。各位新闻媒体朋友,你们能否伸出你们正义的援手,报道俩位老人所遭受的这些非人遭遇,解救出这俩位古稀之年的老人,让他们这种敢冲破共产恐怖之人还能在有生之年为这个国家,为中华民族,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的民主、自由散发他们的萤萤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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