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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法官说:立案“不可能都按法律规定操作”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2/05/17 | 5/17/2012


(维权网信息员荣群报道)昨天(5月15日)上午,江西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向新余市政法委投诉,强烈要求渝水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受理他的几起诉讼案件。市政法委转给市法院处理,市法院一接访人员竟然对李思华说:“立案庭有立案庭的具体规定,不可能都按法律规定操作,尤其是你们这些人动不动就想把行政部门告上法庭,这怎么行呢?”

据李思华说,新余法院对民告官案件的基本做法是:1.立案庭任何人不经领导审批不许签收任何诉讼材料,不许出具任何签收凭证;2.立案庭不作程序审理,一律转行政庭实体审理;3.由行政庭充分评估胜败概率;4.去请示被告的行政部门:您愿做被告吗?答:不愿!于是,不予受理!5.不回复、不裁定;6.对原告快递的诉讼材料由临时工签收或干脆拒收。

为了规避“民告官难、难于上青天”的立案启动程序,李思华变行政诉讼为民事诉讼,但被告还是工商局,那也行不通。他先行政诉讼是告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违法,后民事诉讼是向工商局索还登记费用。立案庭说:那都不行,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要先去问人家是否愿意当被告。如果人家不愿当被告,谁敢发传票?向行政机构发传票是有严格审批程序的。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彭新莲等人多次向渝水区法院催要诉讼材料签收单,立案庭都装聋作哑。他们以为不出具签收凭证,你就无法计算受理期限,对是否应该受理,你既难以查询,更无从究责。4月下旬,刘萍四人去市法院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从门卫登记处到立案庭约需15分钟,等他们到达时,只有一个临时工等在那里应付他们,临时工坚称她无权签收任何诉讼材料。

就立案受理情况,李思华多次电话催问渝水区法院立案庭欧阳波庭长,并找到过他当面询问,欧阳庭长总是强调要领导审批。李思华质问: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本来是有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依据的,为什么不依法律规定的诉权而要依各级领导的职权去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呢?欧阳庭长拒绝回答。【欧阳波庭长手机13907902336,办公室0790-6209935】。

李思华向维权网投诉说:若依法应该受理立案而依权却不予受理立案,法院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不作为”责任呢?虽然,至今尚未有人能与法院对簿公堂,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能保证人民法院不被人民告上法庭吗?面对平民百姓在人民法院门前告状无门、上访无路、维权无望的无奈,人民的法院难道不应有一份失信于民、随时可能被人民告上法庭的危机和忧患意识吗?失信于民的法院还能称之为人民法院吗?

附:李思华致新余市政法委的投诉函《强烈要求渝水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立案》

强烈要求渝水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


依 法 立 案

新余市政法委:

因不服被告新余市工商局“余工商法字【2003】6号”《行政执法纠正决定书》“关于撤销新余市新亚新置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2011年元月10日,我接受习颖萍授权委托,在渝水区法院依法提起确认该撤销决定为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一年零四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未予立案。

因不服被告新余市工商局“余工商法字【2003】6号”《行政执法纠正决定书》“关于撤销新余市新亚新置业贸易有限公司登记的决定”, 2011年12月23日,我接受习颖萍授权委托,在渝水区法院依法提起索还工商登记费的民事诉讼。四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未予立案。

因不服渝水区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多次非法限制合法公民人身自由,2012年4月13日,我和彭新莲在渝水区法院依法提起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一个多月过去了,至今未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渝水区法院对于我们的依法起诉,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对我们合法诉权的非法剥夺。强烈要求渝水区法院依法立案或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特此请求!

附件:1. 2011年元月10日《行政起诉状》;

2. 2011年12月23日《民事起诉状》;

3. 2012年4月13日《行政起诉状》

李 思 华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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