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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林律师:痛——在深圳市中级法​院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3/02/13 | 2/13/2013

 

受王登朝妻子及王登朝本人的委托,我作为王登朝的二审辩护人见证了深圳市中级法院是怎么想在两个小时之内草草了结庭审,黑办王登朝的。

201327上午10,王登朝贪污、妨碍公务罪二审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我去得晚些,在法院外面的马路上,王登朝的妻子抱着孩子和王家的亲戚朋友一起被特警挡住马路上不让靠近法院。特警壮汉们组成的人墙那是王家的男女老少不管怎样哭闹冲撞都奈何不了的。我问为什么不让进法院?特警无人答话,一位身份不明的便衣说:要领导决定。问他领导在哪儿?他说在马路对面。一会儿说让进了。到了法院门口就发现隔离王家亲戚朋友的奥秘,原来法院过安检的小门口,已经整整齐齐地排了三行男女。猜想得到是来占旁听位置的人。我以为坏了,连王家的亲属可能都不让进法庭旁听了,谁知门口有法院的人在高叫:王登朝的亲戚先进。王家在安排进法院的人员,法院的人在查询身份,说可以进去八个。王家人说人多,八个名额不够。法院的人说:你们报的名单就八个人,只能进去八个。法院的人叫王家其他亲戚朋友要旁听去排队,排在那些已经排好队的人的后面。很显然,这种安排是为了确保除了预定的王家八个人进去之外,王家的其他亲友进不去法院,网友要想去旁听就更不可能了。
到了法庭里,法官助理慕峰宣布开庭,带王登朝来。王登朝来了,问:带我来干什么?无人理他。王登朝坚持问,审判长终于告诉他来开庭。王登朝问,开庭怎么没有提前通知呢?审判长问庭上坐在左右的法官,通知了吗?左右无言。审判长又问坐在书记员位置的法官助理慕峰,慕峰也不开腔。审判长明白了,继续开庭。王登朝不干,他背诵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要求延期开庭。审判长以王登朝在押可以随时开庭,不用事先通知为借口,仍然继续开庭。王登朝的另外一个辩护人李金星律师站起来了,他念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表明法院应该事先通知王登朝开庭时间。审判长不予理会,坚持开庭。我要求发言,补充了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强调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提前三天给王登朝发传票。审判长听了不置可否,仍然继续开庭。王登朝高声不断抗议,审判长说由于王登朝咆哮公堂,决定休庭。
休庭回来,坚持开庭。到了询问王登朝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时候了,王登朝回答:由于没有提前三天通知我开庭时间,我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了解,不知道他们的人品和学识是否配得上来审判我,我无法决定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宣布:视为不申请回避。接着审判长询问是否申请出庭的检察官回避:王登朝申请检察官回避,其理由是:所谓妨碍公务发生在深圳市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与当事人是同事,不可能公正。审判长宣布驳回王登朝的回避申请。按照刑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检察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经辩护律师指出,审判长让出庭检察官张娜去请示检察长。张娜退庭回来,传达检察长的决定,说:如果王登朝申请检察院回避,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申请检察官回避,则需要写出书面申请。

于是王登朝进一步书面明确申请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又宣布休庭,等待张娜请示结果。张娜出去了回来转告检察长的意见:王登朝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提请法庭驳回。于是,审判长宣布驳回王登朝对检察官的回避申请,继续开庭。审判长开始了下一步程序,我坚持要说话,审判长同意了。我说:刚才检察官说的意思是检察长对检察官是否回避一事没有做出决定,他是提请的法庭作出决定。所以法庭应该要求检察官重新请示检察长。还有,王登朝书面申请的检察官回避,检察长应该书面批示是否决定检察官回避,不然怎么显示检察官说出的就是检察长的决定。这时,王登朝高兴了:对啊,哪怕批两个字也好啊。但是审判长不高兴了,他接着开庭,任凭王登朝抗议。王登朝又申请检察长回避,也被审判长驳回了。而按照刑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啊。审判长不仅当了检察长的家,还把检察委员会的家当了,他要赶路,尽快达到目的地。
李金星律师要求发言,提出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有单独的申请回避权,鉴于法官执意违法,已经失去了当事人的信任,他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全体回避。承办法官黎峰翻了书,审判长宣布休庭半个小时,叫李金星律师和我分别写出书面申请。同时审判长还告诉王登朝说:你要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也给你纸和笔写出来。当时过了1150分了,我要求吃了饭按照正常作息时间开庭审判长不允许,说他也没有吃饭。
半个小时到了,李金星分别写出了对合议庭三个组成人员的回避申请,我还差一点,没有写完。审判长说不等了,接过李金星写的回避申请,看也没有看,就直接宣布驳回。而问题在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刑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院长决定,审判长哪里有权决定啊。特别是他自己决定自己不回避,简直乱套了。我马上要求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不允许,他说已经过去了。王登朝接着要求合议庭回避,他提醒审判长:说了给纸和笔怎么没有人给呢?审判长不理他了。王登朝告诫审判长:说话要算话啊。说话算话大概不是审判长的特长,他宣布已经耽误了很长时间了,下面念一审判决书。李金星律师坚决要求发言,并且请求审判长因此警告他一次,终于争得了说话的机会。李金星请求王登朝把他的辩护资格解除了,另外聘请高明的律师来辩护。李金星律师满含眼泪,声音哽咽地说:我走了全国很多地方,从来没有遇见过这样的法庭。我是做了充分准备来为王登朝辩护的,但是我没有办法履行辩护职责,只能离开。
看深圳中院这架势,它明显是要不管违法不违法,坚持把审判过场尽快走完了事,这样的法庭我再呆下去也没有意思,所以我也要求王登朝另请辩护人,把我也辞了。
王登朝接受了李金星律师的请辞,他希望我留下来见证法庭的违法审判过程。我想到如果我马上走了,所收集的进一步证明王登朝无罪的证据就难以进入刑事审判档案,将来待法治环境好些了的时候,王登朝申冤可能会难一些。于是我表示等举证完毕之后再解除委托,辞去辩护人资格,王登朝答应了。
李金星律师悲愤地离开了,我留下来了。看那神情,审判长很欣慰的样子。他宣布:王登朝还有辩护人,审判照常进行。
接着,受审判长之命,承办法官黎峰开始念一审判决书。王登朝不停地高喊:你不配,你不配,滚下去,滚下去。黎峰念了些什么,没有人听得清楚,王登朝喊了些什么倒是清晰可辨的。接着,审判长问王登朝有什么上诉意见。王登朝坚持要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理这个话,接着问王登朝:你上诉有什么新证据?王登朝说:自从201238号被抓以来,一直被非法关押到现在,证据都被检察院抄走了不拿出来,哪里去找什么新证据。审判长问辩护人有什么新证据?我回答。在一审辩护律师所举的一百八十四份证据的基础上,我举了包括王登朝和李志增达成的协议等8份证据,进一步证明王登朝没有贪污。审判长叫检察官发表质证意见。检察官张娜指责我搞证据偷袭,事先没有拿出证据来。她认为我所举的证据与检察院指控的王登朝贪污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她说王登朝多招了983个保安,贪污了那983人的工资款,就构成贪污既遂,至于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定罪。她还说辩护人所举的证据之一,照相机发票上的购货单位是开的物业公司的名字,与王登朝是否贪污无关。其他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审判长正要宣布进行下一步程序,我打断了他,请求对检察官的质证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没有反对。我说:检察院指控王登朝贪污了保安工资,一审判决书也是那样认定的,但是那是不可能的。王登朝比大运会电网安保中标合同上要求的人数多上了保安是实实在在的,没有虚报。那些保安每一个人都领到了工资,每一个人的工资都是由市保安公司财务打倒每一个人的银行卡上的。钱没有经过王登朝的手,王登朝贪污不到一分钱。大运会安保期间,由于王登朝所在的保安分公司,中标的电网安保项目,其内容很多是与物业公司中标的电网安保项目内容重复或者相近的,王登朝手下的保安,在完成自身的电网安保任务的同时,顺便也就替物业公司把活干了,这相当于劳务外派。物业公司支付给王登朝的劳务费,应当认定为保安公司的业务收入。如果硬要说王登朝是否构成贪污,要看王登朝是否把物业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侵占了。侵占了就构成贪污;没有侵占就没有贪污。现在的证据显示,王登朝没有侵占物业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物业公司所给的钱,王登朝全部用于了大运会电网安保上了。本辩护人所提交的协议,是李志增自称大运会安保期间,给王登朝上了701人,王登朝说他没有上那么多人,彼此发生纠纷之后所结的帐。王登朝一共付给李志增180多万,李志增还不满足,还在告王登朝。王登朝支付给李志增的钱,占了物业公司支付给王登朝的钱的大部分,这些钱,如果认定为赃款去向,那么检察院就应该追赃,李志增就是贪污共犯。检察院为什么不追赃,不抓李志增?王登朝把从物业公司挣到的钱全部用于了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电网安保工作的公务开支上,你最多说他浪费,不能说他贪污。照相机发票上所开购货单位名称是物业公司,正说明保安公司要拿这些发票去同物业公司结帐,正说明物业公司支付给王登朝的钱,王登朝是用于了公务开支。
审判长本来不愿意听完我的质证意见,他曾经打断我的发言,说这些内容属于辩论意见,被我顶了回去。我说我讲的是所举证据与王登朝是否贪污的关联性。审判长听完了我的质证意见之后,问王登朝有什么意见。王登朝表示无论检察官指控他犯贪污罪还是律师辩护他没有犯贪污罪的证据,他都没有看见过。审判长不接王登朝的话,又问我还有没有新证据?我猜想审判长是想结束举证质证了,我说有:指控王登朝妨碍公务的监控录像,检察院一审提供的光碟没有放过,算新证据,应该拿来播放;一审的时候,徐律师举了一百八十四份证据来证明物业公司所支付的劳务费,王登朝全部用于了公务开支,这一百八十四份证据,在法庭上没有质证,庭审记录显示,当时检察官说回去核实,结果没有核实就下判了,这一百八十四份证据也算新证据;还有,王登朝说:指控他犯罪的全部证据他都没有看到过,这些指控他犯罪的全部证据都是新证据,应当拿来进行质证。
审判长毫不理睬我的发言内容,宣布举证完毕,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我的天,王登朝一审被判刑十四年半,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四年,在这二审法庭上竟然不需要举出王登朝有罪的一个证据,竟然不需要王登朝对任何证据亲眼过目,进行质证。这深圳中院的法庭还可能是讲理的地方吗?深圳中院明显只想尽快黑办了王登朝了事!我再呆下去毫无意义,我走了,由王登朝更换辩护人,依法可以中止庭审,延期开庭,为王登朝案重新依法进行举证质证换来机会。谁知道我走了,法庭审判照样进行。
我愤然离开法庭,出了深圳中院的大门,一个暗探模样的人看我情绪激动,问我开完庭了吗,怎么出来了。我照实回答:还没有开完庭。一个判了十四年的案子,竟然法庭上一个有罪的证据都不举,十二本卷啊,我还在那里干什么!
后来听说,我走了之后,王登朝讲了他之所以被构陷入狱的起因,就是他准备在莲花山公园举行三千人的纪念孙中山大会,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改期宣判。
后来我还听说,那天中午12点,深圳中院外围执勤的特警集合,准备走了,又得知庭审还没有结束才散了的。一场儿戏啊,想在两个小时之内表演结束。
我离开深圳市中级法院几天了,我的心还在隐隐作痛。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不知法。法官们不知道至少开庭前三天要依法传唤王登朝;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知法犯法,在王登朝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依据面前一意孤行,审判长当了两回检察长、当了一回法院院长,过足了官瘾;
我心痛深圳中院的法官对法律的蔑视态度,坚持违法到底。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这些相关条款的内容,审判长是知道的。如果不知道,在李金星律师退庭之后,他怎么会说王登朝还有辩护人,宣布庭审继续进行。当我也辞去委托,王登朝要求另外聘请辩护律师的时候,审判长视明文规定为无物,仍然要把庭开下去。
我心痛中共十八大高喊的依法治国的口号,到了国家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竟然无人理会。难怪王登朝要准备在2012310,在深圳莲花山公园召开纪念孙中山,呼唤民主,宣扬全民免费医疗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平等养老的民生口号,组织三千人的大规模集会哦。
我心痛王登朝的妻子李艳婷,她那么一心指望着北京律师能替夫申冤,却眼睁睁地看见辩护律师被恣意妄为的法官接连逼走,连想进深圳中院旁听的权利都是她抱着孩子哭啊闹啊才争取来的。李艳婷是哭着走进去,晕死了抬出来的啊。
我心痛和谐盛世却没有说理的地方,导致民怨堆积,我担心一朝溃堤,水漫金山。
我记下我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痛苦经历,一抒胸臆。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林
2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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