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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律师:改革现行羁押制度是消减、监督警权的有效途径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1/06 | 1/06/2015

昨天(20141218日)上午840分,我再次赶到惠州市看守所会见因声援香港”占中”被刑拘的湖面一舟叶晓峥(会见情况详见会见通报)。


约近11时,会见即将结束,征得叶晓峥同意,我为其拍摄几张照片。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看守所警察通过会见室安装的摄像头发现我拍照,即刻前来干预,声言看守所明令禁止携带录音、录像、通讯等电子设备进入监区,不得为嫌疑人拍照,要求我删除照片。

我当然拒绝,因为中华律协有明确规定,律师征得嫌疑人同意可以为其拍照。而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认为:看守所的规定是根据公安部的行政规章制定,其效力高于中华律协的规定,律师应服从监管场所管理。

对此,我回应如下:

1、公安部关于禁止律师携带录音录像、通讯等电子设备进入监区的规定系规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章,按照法治原则,行使公权应有法律明确授权,现有中国法律并未授权公安部可以规制律师执业权利,故公安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制是非法的,对执业律师无效。

2、中华律协名为民间组织,实为官方机构,其与公安部处于同一立法层级。公安部虽为强力部门,其立法层级并不高于弱势部门。而且即使中华律协确为民间组织,其立法层级与官、民身份无关,所方及驻所检察官的观点是“官本位”错误思维所致。

3、如果中华律协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违法,那么应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而事实上,律师有权为嫌疑人拍照的规定已出台施行多年,本人在全国诸多看守所都曾为当事人拍照,虽然也曾受到非法阻扰,但尚无看守所敢于公开否定律师为嫌疑人拍照的权利。

4、即使中华律协并未规定律师有为嫌疑人拍照的权利,按照法治原则,私人行事,法无禁止即可行,那么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律师为嫌疑人(在看守所)拍照,律师仍然享有为嫌疑人拍照的执业权利。

5、公安部的规定既不合法,也无必要,因为几乎所有监区,均无手机信号。

6、公安部的规定不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尊严,而且事实上把嫌疑人视为罪犯(即使罪犯也有拍照权利),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7、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看守所作为强力部门不应也无权强迫律师删除照片,可循正常途径向律师事务所、律协、主管部门投诉。
  
双方辩论持续约3小时,期间所方致电我所在律所投诉无果,要求我写下事情经过,我答应后留书备案。最后与所长见面,双方简要交流看法后离去。可笑的是,我另外一部交由所方保管的手机,因为遗忘,至今仍留在看守所储物柜。
   
事件总体印象:虽然我与所方立场、观点截然不同,双方却基本做到了文明对话,在本人与警方打交道的经历中实属罕见。我曾与惠城区警方发生言语冲突,惠城区警方的颟顸、无耻令我印象极其深刻。相较而言,惠州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领导均较文明,可为惠州警方表率。
   
此次拍照风波,产生一些关于人犯羁押制度方面的感想:

1、中国现行羁押人犯的制度是有罪推定的执法理念的结果,与现行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既不人道,又为警方滥权留下太多制度空间。据我粗浅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在押嫌疑人可以会见亲友,而中国只有律师才能会见。而律师的执业权利,又常常遭受警方肆意侵犯。

2、所以中国应尽快改革目前的羁押制度,普遍推行保释制度。落实保障人权的口号最重要体现在如何处置、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的保释规定,除腐败交易,鲜有受益者。

3、中国应仿效英美,尽快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由法院对警方羁押人犯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警方羁押人犯是否合理、必要的制度。若如此,即使无司法独立,对防止刑讯逼冤假错案等,相信也会有很大助益,有望真正形成对警权的监督、制约。

4、如有“依法、依宪治国,全面推进法治”诚意,必须改变“警察国家”形象,消减警方几无节制的超级权力,让检法摆脱警方附庸的尴尬地位。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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