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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牧青律师:改革现行羁押制度是消减、监督警权的有效途径

Written By CDP.ORG on 2015/01/06 | 1/06/2015

昨天(2014年12月18日)上午8点40分,我再次赶到惠州市看守所会见因声援香港”占中”被刑拘的湖面一舟叶晓峥(会见情况详见会见通报)。


约近11时,会见即将结束,征得叶晓峥同意,我为其拍摄几张照片。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看守所警察通过会见室安装的摄像头发现我拍照,即刻前来干预,声言看守所明令禁止携带录音、录像、通讯等电子设备进入监区,不得为嫌疑人拍照,要求我删除照片。

我当然拒绝,因为中华律协有明确规定,律师征得嫌疑人同意可以为其拍照。而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认为:看守所的规定是根据公安部的行政规章制定,其效力高于中华律协的规定,律师应服从监管场所管理。

对此,我回应如下:

1、公安部关于禁止律师携带录音录像、通讯等电子设备进入监区的规定系规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章,按照法治原则,行使公权应有法律明确授权,现有中国法律并未授权公安部可以规制律师执业权利,故公安部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制是非法的,对执业律师无效。

2、中华律协名为民间组织,实为官方机构,其与公安部处于同一立法层级。公安部虽为强力部门,其立法层级并不高于弱势部门。而且即使中华律协确为民间组织,其立法层级与官、民身份无关,所方及驻所检察官的观点是“官本位”错误思维所致。

3、如果中华律协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违法,那么应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而事实上,律师有权为嫌疑人拍照的规定已出台施行多年,本人在全国诸多看守所都曾为当事人拍照,虽然也曾受到非法阻扰,但尚无看守所敢于公开否定律师为嫌疑人拍照的权利。

4、即使中华律协并未规定律师有为嫌疑人拍照的权利,按照法治原则,私人行事,法无禁止即可行,那么现有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律师为嫌疑人(在看守所)拍照,律师仍然享有为嫌疑人拍照的执业权利。

5、公安部的规定既不合法,也无必要,因为几乎所有监区,均无手机信号。

6、公安部的规定不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尊严,而且事实上把嫌疑人视为罪犯(即使罪犯也有拍照权利),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7、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看守所作为强力部门不应也无权强迫律师删除照片,可循正常途径向律师事务所、律协、主管部门投诉。
  
双方辩论持续约3小时,期间所方致电我所在律所投诉无果,要求我写下事情经过,我答应后留书备案。最后与所长见面,双方简要交流看法后离去。可笑的是,我另外一部交由所方保管的手机,因为遗忘,至今仍留在看守所储物柜。
   
事件总体印象:虽然我与所方立场、观点截然不同,双方却基本做到了文明对话,在本人与警方打交道的经历中实属罕见。我曾与惠城区警方发生言语冲突,惠城区警方的颟顸、无耻令我印象极其深刻。相较而言,惠州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领导均较文明,可为惠州警方表率。
   
此次拍照风波,产生一些关于人犯羁押制度方面的感想:

1、中国现行羁押人犯的制度是有罪推定的执法理念的结果,与现行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既不人道,又为警方滥权留下太多制度空间。据我粗浅了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在押嫌疑人可以会见亲友,而中国只有律师才能会见。而律师的执业权利,又常常遭受警方肆意侵犯。

2、所以中国应尽快改革目前的羁押制度,普遍推行保释制度。落实保障人权的口号最重要体现在如何处置、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的保释规定,除腐败交易,鲜有受益者。

3、中国应仿效英美,尽快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即由法院对警方羁押人犯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警方羁押人犯是否合理、必要的制度。若如此,即使无司法独立,对防止刑讯逼冤假错案等,相信也会有很大助益,有望真正形成对警权的监督、制约。

4、如有“依法、依宪治国,全面推进法治”诚意,必须改变“警察国家”形象,消减警方几无节制的超级权力,让检法摆脱警方附庸的尴尬地位。

2014.12.19  

浦志强的妻子孟群给国家领导人习近平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习主席:

   
您好!我是浦志强的爱人。我的先生浦志强因在朋友家参加“六四研讨会”于2014年5月4日子夜被带走,至今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一看守所。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冠以“煽动民族仇恨、煽动分裂国家、寻衅滋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四项重大罪名,令人不寒而栗。

我的先生心地纯净,深爱着生他养他的这方热土。他为人谦逊直率,淡泊名利,乐善好施,经常帮助弱小,好打抱不平,有时难免会得罪一些人。但是,他只是在凭良心做着对国家有益、为升斗小民鸣冤的好事,他何罪之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的权利。他深知“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他在法律框架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为社会文明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建议,他做错了吗?可是,他的赤子之心只换来了7个多月甚至更长的的牢狱生活。他希望国家强大,他希望人人安居乐业,他希望民族团结,他何曾有过“寻衅滋事、煽动民族仇恨、煽动分裂国家”的企图?他从未有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项指控也完全是“莫须有”。我相信他无罪!他也否认公安局对他的全部指控!
   
先生浦志强年届半百,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预激综合征、前列腺增生等疾病。在看守所前3月时间里,几乎天天被提审,每次长达10余小时,提审之后还要值夜班,即使是年轻力壮的健康人也无法承受。他的体重迅速下降了9斤,曾经出现呕吐、晕厥等现象,双腿一度浮肿至膝盖。他在看守所里遭受了非人的身心折磨,家属却无法探视,无法送去安慰与关怀,即使律师会见也难以顺利成行,要由领导批示。这一切,太残酷了!我没有想到自己竟然在现实生活中亲历了历史小说描述的情节。
   
尊敬的习主席,我在网上看到您放生的照片,看到您在寺院礼拜的身影。君子有好生之德,您爱惜小动物,对人也必定有慈悲之心。戴罪之人尚有看病就医、休息调养的资格与权利,更何况浦志强这样善良的好人。公安局以“社会危害性”为借口不允许保外就医,他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哪里呢?
   
尊敬的习主席!这封信您可能永远不会看到,因为我不知道该怎样才能把它送到您的手上。即使您看到了,也可能没有时间看内容。在您的眼里,这些都是小事。但是,对于身为平民百姓的我来讲,夫君被关在监牢里,头上顶着四项重大罪名,天塌了!我很绝望!我不知道该怎样做才可以帮助到他。请您慈悲为怀,让我的夫君回家吧!
   
一位警察对我说:世间事本无对错,端看你从哪个角度去观察。的确,无所谓对错。但是,善恶之分还是有的。为了自己的私利伤害他人是恶,想他人所想是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不虚。先生曾请律师转告我:相信因果。我谨记先生的嘱托:不管这个社会给我们多少不公正,我们要用爱心,要用平和去回报社会,我们不恨任何人,我们也没有敌人。我们相信只有爱才是战胜一切的法宝!
   
祝您全家幸福、安康、吉祥如意!
   
浦志强的妻子孟群
2014.12.18

隋牧青律师:法律遭遇政治的扭曲——会见湖面一舟(叶晓峥)情况通报(图)

今天(2014.12.18)上午8.40,我再次赶到惠州市看守所,顺利会见了湖面一舟(昨天下午因提审未能会见),一舟向我讲述了被刑拘的缘由、讯问经过等。


据一舟讲述,12.12下午2时许他被传唤至惠城区公安分局,审讯至第二天凌晨2时许,持续进行约12小时酷刑式审讯,并长时间被紧铐在传说中的老虎凳上。   

讯问内容:

1、有否发布声援香港“占中”的言论、图片,是否声援香港占中的惠州联络人,有否经费?

2、有否转发香港苹果日报等媒体关于“占中”的消息。(警察声言:苹果日报是在造谣,只有中央媒体发布的有关香港的信息可转发,转发其它包括网易、腾讯、凤凰网等媒体消息均为非法。)

3、为何穿声援郭飞雄的文化衫。

4、一舟曾因被禁止赴港而在网上发出有“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字样的图片并质疑“好在何处”是污蔑、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犯罪。

5、为何帮桃子顶贴喊冤。

6、为何与李小玲等人一起在番禺法院门前举牌抗议。         

因为一舟过往热心助人维权、监督公权、宣扬民主宪政,得罪了很多政府部门、官员,故综上讯问内容,基本可断定:一舟此次被刑拘,惠州警方借题发挥、借机打击报复明显。         

从讯问警察那里得知,警方从10月开始严密监控一舟行动,却一直不制止它们认为的一舟的违法犯罪行为,偏偏等到“占中”结束、惠州“文明城市”称号复检结束(一个以公权腐败、野蛮著称的城市竟然是“文明城市”)、一舟即将赴京助人举报某些官员贪污受贿犯罪之机进行抓捕,惠州当局报复陷害一舟的企图昭然若揭。一位警察告诫一舟:在我们国家,法律遇到政治,法律就会变味。真是难得的大实话!因多年参与维权,曾两次被行政拘留(均因参与反汽车年票),加之一直有坐牢的心理准备,故此次被刑拘,一舟自言心理非常平静,因而在监仓时常笑容满面,以至于曾被同仓人误认为警方卧底。很多在押者知道一舟所为,对其非常尊重。       

一舟还提到一件恶事:他此次被刑拘,惠阳xxx向警方举报、作证起了直接的催化作用,而一舟曾经不顾危险助其维权获巨额赔偿后双方反目,此人之无底线超乎想像。         

问及监仓生活、环境,一舟说最近惠州市有一项“六加一”整治行动,有抓人指标,大量刑拘贩卖盗版光碟、成人用品、仿冒电子产品等产品的底层夜市小贩,却没抓一个批发商,现在同仓多是这类小贩。监仓每天强迫嫌疑人齐声呼喊“认真学习、接受教育、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的口号,一舟拒绝呼喊这种有辱人格、有罪推定的非法口号,每次都喊“贪赃枉法、灭绝人性、非常操蛋、很快完蛋”。         

最后,一舟请我转达对关注、声援他的朋友们的衷心感谢,并郑重声言:一舟多年来始终如一把社会责任、担当放在第一位,对坐牢早有心理准备,对因维权而坐牢感到荣耀,期待一场能让世人见证的公开审判!

2014.12.18  

因去年纪念六四,维权人士赵振甲、程玉兰、张福英昨被判刑

(维权网信息员刘云报道)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本网获悉:2014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去年因纪念六四而被拘捕的维权人士赵振甲、程玉兰、张福英三人各1年零10个月刑期。


此案缘由是:赵振甲2013年5月19日刑满获释后同张福英、程玉兰等访民一起,在京南站附近拉 “平反赵紫阳”﹑“纪念六四”的横幅。2013年6月9日,赵振甲等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案一直拖至今天才宣判。
   
据声援赵振甲的维权人士的微信:林明洁、居小玲、覃世文、吴继新、杨秀梅、候美玲等十几人上午赶去声援赵振甲遭到抓捕和驱赶。

赵振甲狱中遭遇酷刑。据其妹妹透露:他被打得两颗后磨牙松动了,腿到现在还肿胀,现在他身体不行。
   
赵振甲简历:

赵振甲,男,1948年生,因文革期间的冤狱而上访历经33年的寒暑。赵振甲被民间称为追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活化石。文革期间,他曾因写评论性文章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伙赵启忠于1974年被执行枪决,赵振甲后才被改判死缓。文革结束后的1985年被宣告无罪。赵振甲通过艰难的诉求,从沈阳市中级法院获取了当年同伙被执行枪决的照片、他因言获罪的文章、判决书等历史资料。

赵振甲在上访维权的过程中,开始关注其他上访群体的个案,营救被关黑监狱的上访人士,组织“访民春节联欢晚会”,参与去山东临沂东师古声援陈光诚的活动。从2000-2013年期间,赵振甲被3次劳教,2000年被抚顺市劳教委劳教三年,2008年又被抚顺市劳教委劳教一年半。2012年,赵振甲因参与解救被非法关押在湖南省郴州市驻京办黑监狱中的访民,被北京市劳教委劳教一年半。在劳教所关押时间达到6年。数次被关进黑监狱,多次遭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酷刑。第三次劳教获释不久,又再次遭到北京警方的抓捕。

赵振甲于2013年6月再次失去自由后,引起了各地上访维权人士的强烈震惊和愤慨。

 
   

因宣传宪法遭拘留的上海维权人士黄海燕、谈玉华、范建江获释(图)

(维权网信息员龚民权报道)2014年12月16日上午8时,上海维权者刘国芳、丁菊英、朱金安、朱军、申琴芳、孙宝妹、周菊仙、何六妹、赵国彪、唐建忠、高文婻等10多人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拘留所迎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滥用职权行政拘留10日的黄海燕、谈玉华、范建江等3人获释。


本月4日宪法日,黄海燕、谈玉华、范建江到北京以宣传宪法为目的,要求中央政府带头兑现《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承诺。

宪法日当天,黄海燕、谈玉华、范建江在北京路上行走未到达中南海,既被北京警察拦截送久敬庄,后被上海驻京办接回上海遭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

黄海燕2012年8月份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私房遭强拆,被拘留3次;谈玉华2008年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私房遭强拆,被拘留5次;范建江2008年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私房遭强拆,被拘留4次。

此次被拘留,谈玉华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建江没有解除拘留证明书。

联系电话:
范建江:13023217826、
黄海燕:13817994113、
谈玉华:13161917391、
丁菊英:13248010520、
刘国芳:18016317498、
朱金安:13916669368、
申琴芳:18964199037。







广东维权人士李碧云“妨碍公务”案今秘密宣判 免于刑事处罚被送出狱(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2014年12月17日下午14点40分,广东维权人士李碧云的辩护律师刘浩(新浪微博名@中国刘浩律师)接到一位姓王的自称是顺德法院刑事法庭书记员,但非李碧云案书记员的人的电话,称李碧云“方案公务”案已经宣判,要求辩护律师刘浩去顺德法院领取判决书。刘浩律师指出:如此送达文书,显然又属违反法定程序。


刘律师在微信上说:“2014年12月17日,下午,14:30,李碧云因被妨碍公务罪,在顺德看守所被‘秘密宣判’:犯妨碍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我做律师已经十余年之久,还是第一次遇到先宣判再通知律师领取判决书的官司。在李碧云的案件中,尽管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触目惊心,屡见不鲜,但是,顺德法院搞秘密宣判,还是令我惊诧莫名!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如何国?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依法治国,言犹在耳,堂堂顺德人民法院,竟然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如何号称司法为民,如何号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此,我不得不呼吁全国人民自觉团结在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口号之下,自觉守法,自觉执法,自觉司法,自觉立法,做一个觉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觉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权利,自觉争取并维护社会的法治,自觉争取并维护国家的宪政!”

据李碧云的妹妹李彩云说:李碧云被当局从看守所里送出来,直接丢到了路边,而李碧云自己现在双腿无法站立。

李碧云简介:

李碧云: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人,原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广东省土地维权领域“女杰”,民间知名维权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曾经因竞选居委会主任和区人大代表,先后3次被抓、4次被绑架、2次提起刑事诉讼(含判刑)、1次被关“黑监狱”,致使其双腿无法行走,出行需靠轮椅代步。
   
2010年4月14日,曾因维权被顺德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刑10个月;
    
2011年 9月,又因积极参选区级人大代表,且获600多人的两名推选,却非法取消候选人资格,引发双方冲突。
   
2011年 9月21日,被警方以涉嫌“破坏选举罪”刑拘;9月27日地方检察院正式批捕;
    
2012年2月8日被当地法院以同罪名开庭审判;在民众对案情的高度关注和声援下,2012年9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因其继续代领顺德村民维权,于7月24日再遭順德市警方抓捕,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拘留期間,因其遭到警方酷刑虐待,成为轮椅人,同年8月7日,其家属接到释放通知书,称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其再度逮捕,罪名仍是“妨碍公务罪”;2014年5月22日,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因其体力不支,医生当庭施救,法官被迫宣布休庭。2014年12月18日,法院在律师都未到场的情况下,做出了上述判决。

俞忠欢:上海“5.15寻衅滋事群体冤案”中共老党员严燕文当庭翻供,控诉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图)

在上海维权人士尹慧敏、吴玉芬、严燕文被构陷寻衅滋事案的庭审(2014年12月12日)中,中共老党员严燕文当庭翻供,控诉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


“以视频为准!”这是严燕文在法庭质证时说的第一句话,检察官“啊!”的一声。
“以视频为准!”严燕文的第二句话还是这么说,法官凶相毕露。
“以视频为准!”针对检察官睁眼说瞎话,严燕文多次反复强调“以视频为准!”

恼羞成怒的检察官当即失态吼道:收回对严燕文因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起诉意见,并建议判其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燕文理直气壮,怒斥公安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和酷刑。

严燕文的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审判员:

5.15寻衅滋事群体冤案涉案13人,目前被起诉的有11人,其中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至各自户籍所在地的5个区。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可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并未“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这是由于她们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而引起的,所以她们8人被分别违法移送对审理我们3人案件是直接有关的。

6月20日长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同时出具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请长宁公安继续侦查,但长宁公安却于当日违法将其中8人被分别移送至各自户籍所在地的5个区。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根据是《刑诉法》108条第3款,该条款是针对报案、控告、举报的。而本案是由公安机关发现的,不是由他人报案或举报的;所以《移送案件通知书》根据《刑诉法》108条第3款来移送这8人是违法的。

证据:
1、《受案登记表》已明确该案是“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
2、《立案决定书》根据《刑诉法》107条决定立案侦察。
《刑诉法》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长公刑提捕(2014)字第3号:“由本局根据线索在工作中发现。”

我是在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由于身体的原因,7月1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已有6个半月了。在此期间,我一直在思考,我一个平头百姓因为财产被抢,为了举报贪官而被利益集团迫害。我自问,我犯了什么?难道举报贪官也有罪?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保护怎样的人的?面对神圣的法庭,我向法庭、向一切正义的人们、向社会,坦陈我这些年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走上上访道路的过程。
   
我今年53岁,是长在红旗下的幸运的一代,从小接受的是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共产党,要做一个诚实本分善良的人,18岁就自愿加入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伍,并光荣的加入中国中产党,曾担任最重要岗位的军士长,年年获得先进称号,冒着生命危险潜入二十多米的海底救出十多名官兵,荣立三等功,受军委副主席刘华清的亲自颁奖。回到地方上后,在外事单位工作也是处处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曾经为保护国家财产与歹徒搏斗而光荣负伤,落下残疾。

我由于患脑肿瘤而无法工作。不愿意成为社会的负担,想自食其力,开个小店,于是变卖了一处房产。2007年11月在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由其公司改造的位于伊犁路134弄1号118室的房屋,当时支付了三十五万元的定金(后转房款),总房价95万元。2010年1月新长宁集团装饰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缪鑫福利用权力暗箱操作,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将已与我签署了购房合同并已支付了部分房款的房子以同样的价钱卖给了一位叫洪佳静的女子,至今我支付的35万元也没有还给我。

在此购房的过程中,我了解到缪鑫福利用职务之便。搞权力期权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自改自卖自买,而成为缪鑫福的私人财产的。他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房价卖给与其有利益关系人,搭起他的人脉关系,致使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我多次向集团领导反映缪鑫福的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行为时,新长宁集团的领导互相包庇,互相推诿;并且他们动用手中的权利和人脉,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经常受到恐吓和威胁。
   
我因举报缪鑫福的贪腐行为的信经上海市中共长宁区委书记卞百平批示后却被转到了被举报人缪鑫福的手中。从此,我遭到了缪鑫福雇佣的打手多次殴打,还遭受上海市长宁区公检法司等利益集团的打压。
   
今年的5月15日晚上21.00左右,新华路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将我带到新华路警署,当初是说去警署谈谈。民警出示了网上的截图照片,是5月13日我们在虹桥路拍的一张照片,标语横幅上写的是“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 但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 等关键词在《受案登记表》、《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等中被去掉,改成:“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加强暴政、打压、欺诈。”蓄意制造冤案。我被关在新华路警署内20小时,多次审讯我,叫我交待罪行,我多次重申我没有犯任何罪过,我只不过是举报缪鑫福贪污腐化,利用公权,抢夺我的财产。由于长时间的审讯没有什么结果,没有喝水和进食,导致我在上厕所是昏厥在地。等我醒来,才发现自己躺在长宁看守所的露天的水泥地上。使得我当天就痛风发作,第二天就不能下地走路了。我患脑肿瘤多年,目前已压迫视神经,还有痛风等疾病。第二天送我去市监狱看病,给我戴上手铐脚镣,我一个已经痛风发作的病人,也不是死刑犯,却给我戴上几十斤重的手铐脚镣。我究竟犯了什么罪?难道举报贪腐也有罪?我在看守所内受到了种种的威胁和迫害。有人威胁我说:“你的房子被抢了又怎样呢?抢了你又哪能?抢了就算了!你不要命了。”“你女儿在国外读书,你要考虑,你不要命了。”我在这里郑重声明:我不会屈服腐败分子的。我相信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的新的领导集体一定会公开、鲜明的和老百姓站在一起,处处体验民情,为民谋利益。我依旧相信,以宪制法,宪法永远是老百姓的护身符,总有老百姓说理的地方,我依旧会信心百倍的走在反腐的道路上。

这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将我以“寻衅滋事”的罪名送上法庭,我确实有举过横幅,在新长宁集团门口我举横幅举了数年,新长宁集团领导车来车往,不会没有看到过。在新长宁集团门口因为举横幅遭到过殴打。为什么我会这样做?是因为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也是被逼无奈。我在相关信访部门上访过,去北京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等等举报过。我所举的二条横幅写的是“习近平嘉奖央视核潜艇原重要岗位严燕文坚持反腐受迫害上海长宁区公检法司黑” 、“上海新长宁集团总经理缪鑫福贪腐有官官相护 举报到区委书记卞百平的信转给了缪迫害举报人”。《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起诉书中提到我们在乘坐地铁时没有购票,我们每一个上访人员都知道地铁公司针对上访人员有一个内部的规定,就是可以为上访人员开门,让上访人员进闸。所以我们不需要强行地要求地铁运营人员开闸放行,都是很有礼貌地与站务员打招呼。更不存在什么“强行要求地铁运营人员开闸放行或采用跨钻闸机栏杆、硬扳无障碍通道翼闸的方式,强行出入地铁”,至少我没有这样做过。
  
在长宁区西郊宾馆附近拍照。我们拉的横幅“亚信峰会成压信疯会,压信访压信仰压信息,请求习近平关注人权”的横幅,其主要目的是要求习近平书记关注人权,这又有什么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希望即将到上海的习近平能关注人权,关注访民们的生存和现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结论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本案所有证据都证实我们13人的所有行为均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所以应宣告我们无罪。

用三个站的站务员的“我怕他们会闹”、“为了不让”、“为了不造成”的证言来起诉被告是非常荒谬的。

尊敬的检察官,按你们的逻辑,就是说:
“我怕他们会闹造成站台的拥堵”(证人顾剑晖原话)
 “为了不让当时的情况造成拥堵”(证人李锦辉原话),
“为了不造成车站大厅的拥堵”(证人李敏雯原话)
所以就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他们。
按检察官的逻辑,可以这样说:
我怕你会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为了不让你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为了不造成你杀人,所以起诉你就是杀人犯。

上个月中央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其中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因此,我认为,对于本案,长宁区法院领导和审判法官,应依据法律和本案事实,而非领导的意旨,客观公正的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防止错案的进一步发展。因为我们在本案中的行为没有触犯我国刑法,我们也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而这些实事求是了解本案事实人内心都是清楚的,因此,不要再让冤假错案在领导的要求下,违背法律而产生。法律人应让我国法律有尊严,获得人民的尊重,就应秉承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的原则办案。排除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干扰,使法律深入人心,自觉的尊法守法。

这整个案子就是一起领导指定要办的案子,而非案子本身触犯了刑律,各相关公检法依领导指示而办的案子。

我再次重申:
    我们是无罪的,由视频作证!
    我们是受迫害的,由《案卷》作证!

最后,我以一名老中共党员的身份宣示:我将继续遵纪守法,坚决拥护和紧跟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将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严燕文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丁汉忠案法制研讨会》公民关注团公告(图)

2014年12月15日,《丁汉忠案法制研讨会》在山东省潍坊市的百家商务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


会议主要由正在筹备中的《山东维权联盟》成员召集和参加。

当天,有来自全国和山东省各地市的近40名公民与会。会前《丁汉忠案法制研讨会》公民关注团成员向潍坊市司法局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邀请函,但他们未到场。丁汉忠的儿子丁超和女儿丁玉娥列席会议。

会议由于新永先生主持,李向阳先生全面介绍了丁汉忠案件的情况,曹庆岩、覃事文等与会者环坐在宽敞的会议室里,一边看着投影仪影像,一边依次深入探讨剖析了丁案审理的整个法律过程、法理依据和因此造成的社会影响;丁案背后折射出来的城乡房屋强拆缘由、现象和未来发展;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相互关系和解决之道等问题。

会议从15日中午持续到晚上,与会者以平和理性的心态,站在案件陪审员的角度,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结合自身体会洞悉丁案的实质,偶尔有激烈的争论和适用法律条文方面的不同观点。

与会者达成的共识是丁汉忠属于正当防卫,不同意潍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所指称的“故意杀人”。

会议最终形成了《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草案),几日内将修改后正式发出。
研讨会的结束意味着公民关注团第一阶段任务的完成。关注团将密切关注下一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前会议和第二次庭审(或发回重审)。
                             
丁汉忠案公民关注团
 2014年12月16日


公祭日,上海公民问习近平:什么时候为“文革、“自然灾害”中被害死的同胞设立国家公祭日?(图)

(维权网信息员潘黎明报道)2014年12月13日中国公祭日,国民党将军后代赵迪迪、王宗泽和上海维权人士周洪宝、孙洪琴、陆美英、张平、陈建芳等到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纪念1937年8月13日爆发的淞沪战役中牺牲的国民党将士。他们展示国民党旗子和高举“勿忘国耻向蒙难同胞致哀,今抗战将士依旧蒙冤地下”的标语表示对国军烈士的怀念和敬意。


1937年12月13日,日本侵略者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1937年8月13日,淞沪战役爆发。同年11月5日(农历十月初三)凌晨5时,侵华日军以11万人之众,乘大雾和大潮之机,分乘155艘运输船,编成3个登陆运输队,在金山卫东西长约15里的海岸登陆。我金山卫沿海守军第62师2个连,陆家埭1个营部,卫城内蛇王堂第63师1个炮兵辎重排共300余人奋起抵抗仅28人突围,其余全部壮烈殉国。

8年抗战取得胜利,是中国国民党军队的丰功伟绩,中国人民的眼睛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任何人的谎言掩盖不了事实。

国家公祭日是国家为了纪念曾经发生过的重大民族灾难而设立的国家祭日。中共人为灾害嫁祸“自然灾害”饿死4300万~4600万、文化大革命172万8千余人非正常死亡,13万5千余人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武斗中死亡23万7千余人、703万人伤残,7万多个家庭整个被毁。上海公民质问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什么时候为“文革、“自然灾害”中被害死的同胞设立国家公祭日?

上海公民:
赵迪迪:15201726813、
王宗泽:18600885482、
周洪宝:18930788059、
孙洪琴:18939958679、
陆美英:13166431633、
张  平:13621601528、
陈建芳:1502651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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